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热点与演进
——基于CiteSpace的知识图谱分析

2022-09-07 12:07李家乐周茂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制度研究

李家乐, 周茂雄

(1.福建警察学院 刑事法研究所 ,福建 福州350007;2.西南政法大学 国家安全学院,重庆 401120;3.福建警察学院 学报编辑部,福建 福州 350007)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入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办理程序、被告人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体现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有效提升了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

“认罪认罚”无疑是刑事领域最高频的热词,也是刑事诉讼研究的热点。从2015年开始,学界便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研究。随着该制度的实践展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内容不断丰富,研究成果呈现多样化。但目前学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相关文献缺乏梳理,尚未有学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进行可视化分析。鉴于此,笔者将以2015年至2021年CNKI中文期刊数据库收录的2340篇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题的期刊文献为样本,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献的年度发文量、作者情况、研究机构分布情况以及文献关键词等方面进行可视化分析,多维度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现状、热点及态势,以期为今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与预处理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的学术期刊数据库。笔者利用中国知网高级检索平台,检索条件设置“主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剔除新闻报道、会议综述、主持人语等不相关文献后,共得到2340篇有效文献(1)检索时间为2021年8月24日。。将数据全部导出,以备信息整理与统计。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所运用的分析软件为CiteSpace,是由陈超美团队所研发的,主要是基于库恩的科学发展模式理论、普莱斯的科学前沿理论、结构洞理论和克莱因伯格突发探测技术、科学传播的最佳信息觅食理论、知识单元离散与重组理论而设计的,其目的是要“改变看世界的方式”。该软件所绘制出的知识图谱具有数据高度可视化和关联性直观化的优势,能够系统、全面地揭示某一知识领域的演进过程和研究热点[1]。“一图展春秋,一览无余;一图胜万言,一目了然。”[2]

(三)统计指标

统计指标是统计学中用来反映总体现象、总体数量状况的基本概念。本研究选用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文献年度分布、关键词分布、作者及机构分布情况等。

二、文献总体概况分析

(一)文献发表趋势分析

要了解某一领域的研究发展速度及其趋势,通过绘制该领域的研究文献年度分布图便可一目了然。图1反映了2015年—2021年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发文情况(2)其中2021年为预测发表数量。。根据图1,可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及深化阶段。

图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献年度分布图

第一个阶段:2015年—2016年为研究起步阶段。在这期间,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论文发表数量较少,2015年只有6篇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献,但发表数量呈上升趋势,至2016年时就已经有103篇了。这一阶段,正值中央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确定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开启了我国学术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探索。此时,学术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刚起步,研究文献数量较少,主要从法理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可行性[4],[5],[6]及制度构建[7]39—41,[8]进行探讨。

第二个阶段:2017年—2018年为发展阶段。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选择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试点过程中反映出的制度适用问题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如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9],[10],[11]、证明标准[12],[13],[14]、律师有效参与[15],[16],[17]等问题。这一时期,理论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注度较先前有所提高,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献数量显著攀升,2017年达369篇,是2016年的3.5倍。

第三个阶段:2019年至今为深化阶段。从2019年开始,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献数量呈爆发式增长,盖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同时“两高三部”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以及全国各地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出台了地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为进一步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奠定了基础。在该阶段,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不再局限于制度设计,学界的研究触角已触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如缺席审判程序[18]、刑事合规计划[19]、监察制度[20]、量刑建议[21]等方面。

综合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献目前正处于高速增长的阶段,其创新力后劲较大,未来仍具有较高的增长区间。

(二)作者及机构分析

1.作者情况分析

在CiteSpace软件中将分析节点类型选为“Author”,运行程序以后便得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者分布情况(详见图2)。图中每一个节点代表一名作者,节点的大小代表作者发文的频次,节点越大,代表该作者发文的频率越高。根据图2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领域中发文量靠前的作者有樊崇义、卞建林、赵恒、顾永忠、陈瑞华、韩旭、陈卫东等。这些作者都是认罪认罚制度研究的主力军,论证了控辩协商合法性、制度设计理念、证明标准、当事人权利保障等,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他们的研究内容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

图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者合作共现网络

为更加直观地展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领域主要研究学者的科研产出情况,笔者统计了该领域发文频次排名前10的作者姓名及首次发文时间,详见表1。其中,发文量最多的是樊崇义,达32篇,其次是卞建林,25篇。最早发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文章的是卞建林,于2015年即撰写刊发文章,其他高产作者大多是在2016年后才发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相关文章。

表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领域发文量前10作者

从作者之间的合作网络密度分析,网络密度为0.0019,说明作者合作程度不高,处于较为离散的状态。虽然作者之间的合作研究情况已经初见端倪,但其合作并不频繁,若有合作也常常局限于几位高发文量作者之中,其他低发文量的作者多为独自探索,很少同其他作者进行合作研究。

2.发文机构分析

将CiteSpace软件的分析节点选择为“institution”,运行程序后得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机构分布情况(详见图3)。节点之间的连线数量越多,代表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越密切;节点越大,代表机构论文发表数越大,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注度越高。根据图3可知,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的节点最大,说明两所学校发表数最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较关注。图3中节点总数为270,连接总数为165,网络密度为0.0045,数据表明各个机构之间的合作已经初具规模。从图3中可以发现,不仅高等院校进行合作研究,司法实务部门也进行合作研究。从合作关系来看,合作机构网络的形成主要以同所高校内部的不同学院或机构合作为主,跨校、跨地区与跨学科的机构合作较少。这从另一角度表明,当前各个机构的合作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及“派系”倾向性,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在北京的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的合作较其他高校更为频繁,传统的“五院四系”之间合作较其他高等院校也更频繁。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领域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水平的发展,但在知识融合与共同深度探索方面,各研究机构之间仍有进一步加强合作研究的空间。

图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机构分布情况

为更加直观地展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领域主要研究机构的科研产出情况,笔者统计了发文量大于10的研究机构,具体详见图4。

图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机构发文数分布情况

根据图4可以看出,高校及司法机关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领域研究的主阵地,中国政法大学的发文数最多,发文数达220篇,其次为西南政法大学,发文数达139篇。最高人民检察院以62篇的发文量位居第5,同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也出现在研究机构发文数前25的榜单中,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一般来说,论文发表机构主要集中在高校或者研究院,司法实务部门高频率发表某一研究领域论文的情况较为少见。由此发现,不仅是学术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研究,司法实务界对这项新生制度也在不断进行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正在逐渐平稳、日趋成熟,这与立法、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学术界等各界的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分不开。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高站位的推动按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贯彻、有效落实的“加速键”。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知识演进

(一)关键词的知识图谱

关键词是一篇论文中的核心词,是论述的基础,分析文献中的关键词有助于深入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热点,探寻研究重点及研究领域方向。

将CiteSpace软件的分析节点选择为“Keywords”,设置区间阈值为2015年1月至2021年5月,将时间分区的单个区间设置为1。运行软件,合并、剔除重复关键词,最终得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关键词知识图谱,详见图5。圆圈越大,代表关键词出现频次越高;圆圈颜色越深,代表该关键词持续关注热度越高。

图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关键词知识图谱

图5中共有468个节点,996条连接,网络密度为0.009,网络密度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各个关键词的连接较为紧密,说明学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没有局限于某一特定研究方向上。

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整体特点,根据中心度以及出现频次进行统计,合并、剔除重复或无用关键词,得出该领域中较为高频的关键词。选出排名前15的关键词,详见表2。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将高频关键词划分为被追诉人方面和司法机关方面两种类型。从被追诉人角度看,该维度主要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值班律师”“自愿性”“量刑协商”“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等关键词。从司法机关角度看,主要包括“证明标准”“辩诉交易”“量刑协商”“速裁程序”“控辩协商”“检察机关”“以审判为中心”“简易程序”等关键词。从统计分析结果来看,学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其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司法机关的制度适用是研究的重点。值班律师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是保障被追诉人自主、自愿、理性选择认罪认罚的关键措施,也是构建协商性司法之控辩平衡诉讼机制的前提条件。然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还不够成熟,值班律师的诉讼身份不明,严重制约其权利的行使,值班质量难以保障[22]。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健全,我国出现了“检察官法官化”的权力转移现象,并在实质上形成了一种检察主导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不管最终适用何种审判程序,其“公安记录、检察建议、法院核准”的程序内核具有普适性[23]。检察主导的程序模式在实施中也面临着权力失序的潜在风险,引发了控辩审角色的冲突、公正与效率的冲突和司法责任的冲突等多方面的问题。要化解上述矛盾,必须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刑事程序正当化水平,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公正与效率总体平衡的制度规范体系,确保不因追求司法效率而损害司法的基本公正[24]。司法改革需要几代人筚路蓝缕和不懈努力,绝不会是毕其功于一役的事,其任重而道远,还需要我们奋力前行。

表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频次前15的关键词

(二)研究主题的变迁

共词分析法有助于了解学科领域的发展历程,从而确定该领域的核心研究主题[25]。将CiteSpace软件节点调整为“Keywords”,运行结果以“TimeZone”(时区图)的形式展现,得到按照时间顺序分区的关键词共现网络图,详见图6。图中越靠近右边则代表该关键词的出现时间越新,年轮状圆形节点越大则代表该关键词的出现频率越高,节点颜色越深则表示该关键词的研究时间跨度越久。

根据图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主题的变化趋势可分为四个阶段:

图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关键词分布时区图

第一个阶段为2015年。此期间的关键词主要有“认罪认罚从宽”“从宽制度”“辩诉交易”“值班律师”“制度完善”。这一时期正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确认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作为一项新生制度,国内学界马上对其开展研究,但主要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进行探讨。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探讨,如陈卫东围绕参与主体及其权限、案件范围、诉讼阶段流程、从宽处理原则及其界限幅度等基本内容,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框架体系[26];左卫民、吕国凡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进行构建,在实体刑法方面,认为需要明确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给予充分、普遍有效的积极评价,在程序法方面,应当建立和完善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程序机制[7]10;还有些学者则从比较法角度进行探讨,介绍国外相关制度,以期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提供借鉴,如冯喜恒认为我国应当允许控辩双方进行量刑协商,并以处罚令程序为基础构建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审前分流机制[27]。

第二个阶段为2016年。此期间的关键词主要有“量刑建议”“法律援助”“庭审实质化”“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协商”“证明标准”“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诉讼效率”“以审判为中心”“繁简分流”等。该阶段正值2016年“两高”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此时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于制度应用,如司法机关如何界定“认罪认罚”和“从宽”的具体内涵,如何平衡司法机关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协商”关系。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缓解我国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情况。在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过程中,人们发现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质就是通过被告人认罪认罚而简化程序, 并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随着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展开,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关系逐步明晰[28]。证明标准的正确理解与把握是防止认罪认罚案件发生冤错案件的重要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从定罪要求来说不仅要求制定科学的、反映诉讼客观规律的证明标准,而且要求在实践中坚守法定的证明标准。学界对认罪认罚案件应适用何种证明标准存在较大分歧,形成了证明标准降低说与证明标准同等说两种泾渭分明的观点。

第三个阶段为2017年。此期间的关键词主要有“自愿性”“有效辩护”“具结书”“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权利保障”等。在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重点仍在制度实践层面上,但是研究方向由之前的制度构建转为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此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较长时间,在实际试点过程中涌现出许多相关问题,如何界定被追诉人是否具有“自愿性”,如何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成为当时学术界所探讨的重点。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既涉及该制度的正当性,也涉及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因此,非常有必要在理论上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判断标准进行探讨。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既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和自愿性的关键举措,也是在协商性司法中构建控辩平衡诉讼机制的前提条件。值班律师虽然被定位为法律帮助者和权利保障人,为被追诉人提供程序选择建议、案件处理意见,但却没有赋予其必要的诉讼权利予以支撑,导致其在实践中往往蜕变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合法性的见证者[29]。

第四个阶段为从2018年至今。此期间的关键词有“被害人”“刑事诉讼法修改”“不起诉”“检察建议”“精准化”“反悔权”“缺席审判”“公益诉讼”“监察法”“疫情防控”等。在此阶段,正值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写入刑诉法中,相关制度趋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领域已经从具体制度构建转移到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研究。如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常常被忽略的“被害人”角色作为新的研究领域[30];2018年通过《监察法》,2019年学界即在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进行关联性研究[31];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涉疫”犯罪行为相继出现,理论界也及时快速地跟进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联研究,提出要处理好从快打击和保障人权、涉疫案件和常规案件的关系,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意义,宽严相济地依法处理涉疫案件[32]。这反映了理论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热度持续增长,当出现与该制度相关联的新事物时,专家学者即刻对其进行研究。

四、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期刊文献年度分布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文献数量呈稳步上升趋势。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展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仍持续作为刑事诉讼研究领域中一项热点研究话题。

从作者分布的情况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者的合作虽然已初见端倪,但仍处于较为离散的状态,作者合作氛围仍不浓厚,且作者之间的合作主要是集中于高产作者之间。

从研究机构的分布来看,研究机构的性质也较为广泛,研究机构不局限于传统的高等院校之中,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司法机关和高等院校的合作研究机制也已经开始形成,但是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因受地域及历史因素的影响,跨区域合作机制暂未形成。

通过对关键词的知识图谱分析发现,从宽制度、量刑建议、自愿性、证明标准、辩诉交易、量刑协商、速裁程序、权利保障等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领域的重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也从基础理论研究转向制度化研究,如加强了对量刑精确性、被害人保护等方面的研究。

(二)展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新生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其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该项制度运行更加符合其设立初衷,满足刑事司法需求。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拓展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进一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实践的效果。

1.加强实证分析方式的研究。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发现,2340篇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文献中仅有58篇采用实证研究方式。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能够高效直观地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学者将裁判文书网上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例进行取样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格式化且精准度不足,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和处理不够规范,以及判决书中涉及量刑建议的表述缺乏统一性等问题[33]。实证分析法立足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情境和现象进行分析,具有标准化、系统化的研究程序,注重于客观事实,聚焦于客观事实所反映出来的背后的因果逻辑关系,使得研究结论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发展,不断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更加贴合刑事审判的实际,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2.加强研究机构的合作,建立跨区域、跨机构的合作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制度,全国各地尤其是基层都在积极适用这项制度,然而我国各地之间的法治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从各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实施细则看,规定不尽统一,例如从宽幅度标准规定,重庆市关于从宽的幅度最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而杭州市最高则只能减少基准刑的30%[34]。上述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同时,司法实务部门同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合作研究较少,导致理论研究同实践脱节。为解决上述困境,需要建立一个跨区域、跨机构的合作研究机制,推进各地区的研究机构合作,取长补短,不断吸收先进地区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念,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加强各类机构之间的合作研究,密切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关系,使理论研究能够“对症下药”,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理论上的保障,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实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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