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22-09-06 03:06魏芙蓉
新长征 2022年9期
关键词:全过程民主意见

■魏芙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政府建设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必须把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中。

一、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受人民委托实施行政管理,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

为了人民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价值取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属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并且把“人民满意”作为重要标准。因此,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人民呼声,体现人民意志,才能保证正确的方向。

依靠人民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力量源泉。法治政府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任务是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保障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建设法治政府不应只是由政府自上而下自我推动,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参与意识的增强会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持续不断的动力来源。无论是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方面,还是在行政决策和行政监督方面,都需要动员和吸引人民群众全过程参与。只有这样,法治政府建设才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持久的推动力。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应体现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各环节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其中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必须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地体现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工作中来。

在行政立法方面要集中民智、体现民意。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要通过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体现到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的全链条。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审议和监督等各环节都要有来自人民群众的声音。制定立法计划不能只听取行政机关的意见,要把涉及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事项及时纳入立法规划、计划。

行政决策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行政决策是行政组织为实现行政目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定并选择方案的过程,人民群众的参与是保证决策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国务院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行政机关只有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做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质量的决策。

行政执法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管理活动大量地体现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实施这些管理行为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和陈述申辩权,对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还要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只有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之后,行政机关才能做出行政决定,从而减少行政纠纷,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行政监督方面依法保障并尊重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全天候、全方位的,很多时候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的,是其他监督不能替代的。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监察委和司法机关等主体的监督,还要接受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实效

人民群众参与法治政府建设不能仅仅满足于形式意义,而是应通过信息公开、完善程序、创新方式、规范参与的运用等途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的实效。

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群众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条件。无论是立法草案,还是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按照公布是普遍要求,不公布是例外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对于那些专业性很强的立法、决策事项,应该附有专业人士的说明,以便于人民群众的理解、辨识,从而高质量表达意见。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及执法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尤其是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说明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为人民群众有序、有效参与创造条件。

建立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的程序制度。对于需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的事项,要规范信息公布的方式、收集意见和建议的主体、如何分析处理意见及进行反馈等程序。组织听证会、座谈会是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重要方式,应当通过制度化的形式,规范各类座谈会和听证会的范围、参加人员的构成、会议的程序及结果的运用。组织问卷调查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的有效形式,应该规范调查的主体、问卷的方法、选取的样本、整理分析及运用等程序。此外,舆论监督、考核督查等听取民意的活动也要有相应的程序规范。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使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序化、规范化,防止“走过场”现象的发生。

创新人民群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民群众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渠道和方式也应不断创新。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公布政府信息、组织社会调查、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说明反馈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的便捷性和广泛性。人民群众的信访、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及对案件的审理,都可以通过线上进行,降低实施监督和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成本。建立立法联系点是行政立法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项制度创新。应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对立法联系点的功能定位、设立条件、职责要求、协同保障等加以规范,发挥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优势,使其成为立法民意的直通车。县级以上具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可以聘请人民群众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配合有关机关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不仅是形式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应对行政行为产生实质影响。要对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逐条分析研究,合理的、能够采纳的都要吸纳到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中来,对不能够采纳,或暂时没有条件采纳的意见、建议,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反馈,并说明理由。在办理具体执法案件时,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之后,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这样才能做到兼听则明,做出合法公正的行政决定。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法治政府建设只有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吸纳人民群众有序有效参与,才能保证其正确方向和所需的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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