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 琛
(徐州工程学院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江苏 徐州 221018)
我国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大分类中的传统美术和传统技艺类目中,具有较强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可再生产”特质。“非遗”保护发展以“生产性保护”为主,与文化新业态开发直接关联。在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同参与者利益诉求不同,影响迥异,共同组成了利益相关者,对非物质文化的应用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起到关键作用。对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和分类,剖析各利益相关者的角色效应,探讨其在开发利用中的多主体协同规则,对其他类别乃至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的健康发展与可续传承,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于20世纪60年代由欧美学者提出,主要从相对狭义的角度进行界定。这一理论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许多企业共同面临的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的模式问题[1]。美国学者Ansoff最早将“利益相关者”概念引入了管理学界和经济学界,他认为“企业要处理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索取权”[2]。利益相关者研究起源于以企业为主体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利益相关者管理”及其相关理论逐渐在西方企业界盛行,并受到学术界的青睐。
中国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理论主要衍生自对企业理论与公司治理的研究,代表学者有杨瑞龙、李维安等[3-4]。中国学者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创新性地提出了相关理论概念,指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优越性,并构建了“经济型治理模型”,为利益相关者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研究主要参考贾生华、陈宏辉基于主动性、重要性和稳定性三个方面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的研究方法[5],以评分法对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的利益相关者作层次区分,将其划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济活动都被裹挟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大环境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团体都必然成为利益相关者。当代经济关系中,传统的股东权益最大化不再是经济组织追求的最终目标,他们开始追求利益相关者组织自身权益最大化,继而追求其他诸多权益的最大化。与此类似的是,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的利益相关者是同样具有代表性属性的群体[6]。
在不同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体现出的重要性存在差异,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界定和探讨。尹乐等基于利益联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资源评价研究,认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传承者、经营者、政府和居民[7];孙梦阳等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开发中的关键利益主体包括政府、专家、传承人、旅游文化企业、社区居民和消费者[8];张素霞提出,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中的利益主体包括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传承人、工艺品企业、游客、社区居民、社会公众、合作者、竞争对手等多个对立统一的群体[9]。
综合已有的界定,结合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实践的独特性,研究采取不记名形式,邀请25位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以评分的形式对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通过数据统计得出相关评分结果,见表1。
表1 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的利益相关者界定专家评分结果
研究以入选率达到50%为基准,根据评分结果,将政府部门、传承人、开发者、消费者、当地居民、研究学者、新闻媒介、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学校这十类群体作为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主要利益相关者。
研究借鉴“米切尔评分法”的分析思路,从重要性、紧急性和主动性三个方面对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根据评分结果,政府部门、传承人、开发者得分较高,在80%~100%区间段,说明这三类群体为核心利益相关者,在开发利用中占据主导地位,与研究主体关系紧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文化业态创新性发展;消费者、当地居民、研究学者、新闻媒介处于60%~80%区间段,为蛰伏利益相关者,他们与开发利用的关联程度低于核心利益相关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应用;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学校处于50%~60%区间段,为边缘利益相关者,他们对利益诉求的满足程度在三种利益相关者类型中最弱,通常被动接受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影响,但也会形成一定的反向影响。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三个层面的利益相关者分类如图1所示。
图1 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利益相关者层级分类
核心利益相关者是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最为重要的群体,他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展工作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将直接影响新时代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与发展举措[10]。依据定义,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相关单位)、开发者(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业高级从业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统工艺类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人群体),见图2。
图2 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核心利益相关者构成及效应
政府部门和传承人居于核心的两端,相关产业开发者是中间的连接者。开发者将政府政策和文化资料相融合,担任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进行文化产出、获取文化红利的角色[11]。政府部门在政策立法、战略发展、制度拟定、经费扶持等方面,始终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话语权[12],而传承人作为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的文化资源拥有人,是文化业态发展创新的活态载体,持有相关项目的一手资源,既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法律的制定依据,也可以为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业的高级从业者提供文化素材、专业建议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业高级从业者作用突出,既要有专业的开发和运营团队协助取得经济效益,又要根据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属性进行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平衡化处理,产品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对传承人进行回馈,合理开发文化资源,最终达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提升文化软实力的综合目的。政府部门、开发者、传承人同为核心利益相关者,相互影响,因此在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不能顾此失彼,追求短期单方利益。
蛰伏利益相关者是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发展中的较为重要的群体,与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新业态开发等存在一定关联,在其中占据较为重要的位置。在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中,蛰伏利益相关者以显性的态势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传统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其活跃的状态对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应用发展起到较为直接的影响[13]。依据定义,蛰伏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当地居民、研究学者、新闻媒介,见图3。
图3 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蛰伏利益相关者构成及效应
消费者、当地居民、研究学者、新闻媒介从所在领域和关联度上,整体或部分与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有一定相关性,均处于较为重要的位置。消费者是文化资源合理转化和应用推广的驱动力,消费者对文化资源的使用情况也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反馈,能够为对应业态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有效信息。当地居民是所在地区非物质文化的直接感触者和接触者,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相关产业链,可以为当地居民带来经济收益、增加就业机会、激发其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发自觉行为,进而转化为传承群体,保护和传播非物质文化[14]。研究学者主要集中在科学研究领域,以探索合理保护和发展路径为目的,通过文化传播和文化普及的方式,对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创新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15]。新闻媒介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传播和传递方,是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得以顺利推动的舆论引导者,其覆盖范围广,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消费者、当地居民、研究学者、新闻媒介四方构成了蛰伏利益相关者,对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创新发展具有显性的助推效能和影响作用。
边缘利益相关者是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影响力相对较弱的群体,该群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保护和开发没有直接关系。他们参与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相关活动大多是出于个人的兴趣爱好,或主动或被动地进行参与,但是该群体的参与行为同样会对文化新业态开发利用产生一定的影响。依据定义,将边缘利益相关者涵盖如下: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学校,见图4。
图4 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边缘利益相关者构成及效应
社会公众的本职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无论是不是职业相关者、义务参与者,他们的职责与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都没有直接的联系。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随着国家对协会的重视力度不断加大,相关行业协会正逐渐在政府与企业、传承人与生产者、消费者与政府之间搭起桥梁,起到服务、咨询、沟通、监督的协调作用[16]。学校作为文化的传承场所,本身不会和文化产业开发产生直接关联,但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学校正在成为非物质文化认知和传播的重要阵地之一。由此产生的潜移默化的民族文化自省和文化自觉力量,正在随着“非遗”进校园和传统工艺类“非遗”产学研用的双向发展形成对流效应,不仅从侧面提升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也在逐渐提升中华“非物质文化”自信[17]。因此,虽然现阶段边缘利益相关者的力量是有限的,但这股力量是不容轻视和舍弃的。
Makinen等认为,应集成不同领域的理论,并将相关主体要素融入一个统一的框架[18]。也有学者呼吁以系统集成化的视角,结合“文化”价值、战略管理及产业要素等多种相关的理论,探索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相关主体协同关系[19]。许爱林等提出集合更细化和全面的要素来建立多主体协同的概念模型,以便于探索文化产业发展中隐含的更深层次问题[20]。
在梳理相关学者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基于相对成熟的理论和研究成果,使用业界比较熟知的概念,以研究界定的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各利益相关者为要素,构建利益相关者协同关系模型(图5)。
图5 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利益相关者协同关系模型
基于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再生产”特征,研究构建模型对利益相关者互动关系进行分析,描述了开发利用过程中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边缘利益相关者三个群体间的相关影响要素,揭示出三者之间互促共生的演化关系。
在核心利益相关者协同层面,政府部门、开发者、传承人三者的协同发展是整个协同关系的中心点,影响和制约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协作和运行[21];在蛰伏利益相关者协同层面,新闻媒介、研究学者、消费者、当地居民同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并反映边缘利益相关者的意识;在边缘利益相关者协同层面,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学校不直接与核心利益相关者产生协同关系,但会通过蛰伏利益相关者对核心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形成协同关系。整体而言,这三类利益相关者是一种以核心利益者为中心、以蛰伏利益者和边缘利益者为外围的相互制约又相互影响的关系。
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和创新发展需要结合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自身拥有的资源和能力,在与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边缘利益相关者三方相关的政府部门、产业开发者、传承人、消费者、当地居民、研究学者、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学校十类利益相关群体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模式下协同共进,这也是该模型所构建关系内涵的题中之义。
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利益相关者参与贡献的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的命运[22]。非物质文化在公众中呈现出旺盛的生命状态,是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最高境界。约翰·普兰德认为,管理利益相关者需要在其中形成一种协调和平衡的关系[23]。结合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特殊性和利益相关者权利、义务及诉求状况,研究认为,在协同实践中,利益相关者的管理需要明确并健全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和参与规划体系,建立市场运行、文化资源评估、利益反哺联动体系,建立健全各利益主体经济、政治、社会全维度赋权体系,促使各利益相关者联手共塑行为规范,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同时也需要联合边缘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和核心利益相关者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障诸多利益相关者合作共赢,探索协同共进规则。
作为一种活态文化,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的社会责任,是各利益主体在道德和情怀层面所产生的道德情感、伦理关怀和责任义务,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中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自身约束,是社会文化创新和新业态发展的必要条件。社会责任的履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营造良好的开发环境,可以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服务责任四个层面来强化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是最基础的社会责任,处于各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的基础层,是各利益群体相互监督的重点。其中,核心利益相关者与经济关联最为紧密,责任最大。法律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是传统文化开发利用的准则。因此,法律责任是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的规范层,各层面利益相关者均需要遵守,同时应该做到相互监管。道德作为微观调节中看不见、摸不着的隐形手,更是利益相关者务必履行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是社会责任的自律层,产业开发者、传承人群体、当地居民、消费者、社会公众等利益群体都需要自觉自律。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最终社会效益是服务社会,服务责任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调节剂。各利益相关者应通过践行社会责任,助推开发利用的良性开展。通过健全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有利于明确利益相关者在非物质文化开发利用中的应有之责,有利于构建文化资源开发的和谐社会环境。
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划指各利益群体将利益要求投入政策制定体系,由政策主体依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建立参与规划体系的目的是提升决策的透明度,确保规划落实的可行性及可持续性,避免文化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各利益方的冲突。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度往往直接或间接影响规划实施的效果。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创新发展的规划,是在政府的引导之下,以文化资源开发和社会、经济、文化利益的实现为目标进行政策系统规划和平衡的过程。将利益相关者纳入这一过程,使其成为文化创新和应用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应用发展的重要抓手。这意味着政府需要以平衡的视角看待其他利益相关者,搭建“政府部门+开发利用+继承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多边合作平台[24]。在合作决策过程中,各利益方的利益共识是规划决策的基础。同时,参与规划具有多赢性,各方寻求各自利益实现,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确定他方利益,并换取对己方利益的支持。利益相关者需要在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进行合理规划与整体布局,从产业形态、文化生态到规划方法、程序步骤都要参与。各利益相关群体基于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的诉求,应先设立参与委员会,再设定共同目标,找出问题,继而通过信息交流、利益磋商等方式探索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并对规划方案提出优化建议。需要注意的是,在规划过程中,对于利益各方的实质性意见需要按规制记录,作为参与规划的依据。各利益相关者通过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的参与规划体系,形成交涉回应、决策形成机制,提升利益方的参与广度与深度,搭建各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划、表达利益的平台和空间。在此基础上,所有利益相关者依据自身的利益诉求和权利性质,进一步建立明确协同路径,相互监督,切实提高利益相关方参与规划的有效性。
市场是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应用开发的运行载体,开发者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承担者和商业利益主体。近年来,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引导精神文化消费需求的趋势已经开始显现。以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为基础的“原生态”型产品在相关行业特别是文化旅游行业中的热度正在上升,以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为表现形式的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受到市场的青睐。在这种趋势下,开发者必须抓住市场和机遇,针对某些具有商品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开发利用,以提升非物质文化内在的精神质量。在适当推进传统文化发展和新业态形成的前提下,开发者应实施生产保护和应用发展战略,突出地方特色,并以合理的方式助推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体系,寻求新的发展空间,为传统文化注入新的活力和生命力,将其转化为文化资本,以文化资本的应用实现对文化资源更高层次的保护和发展。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运作中,文化资源评估、利益反哺分别置于前后两端,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可持续运作的基础。市场运行、文化资源评估和利益反哺联动需形成相应的规范和体系,使经济开发效益和反哺回馈形成相辅相成的发展体系[25]。要达到合理规范的反哺标准,必须先建立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评估标准体系,对开发的资源项目进行有依据的规范性价值评估,继而投入市场运作并进行利益反哺。在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多主体利益层面,开发者运行经济开发是手段,政府进行资源评估是基础,对传承人群体利益反哺是回馈,目的是促进相关利益主体在开发利用中各有收益并协同发展,最终形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局面[26]。
体系构建方面,在吸纳开发者参与之前,政府必须明确“资源有价”的原则,对各级各类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并在科学公正评估的基础上出让开发权,规范文化资源要素的市场准入标准,避免造成“资源低价,产品高价”的现象。另外,由于存在开发者反哺意识淡薄和缺少政策约束的现象,市场本身又不能自动对资源要素的拥有者和传承人加以补贴,政府就必须通过某些经济调控手段实现开发者和要素供给者之间的合理利益分配。政府对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供给者或传承人群体的回馈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以财政补贴形式给予供给者或传承人群体经济回报,以促进资源要素提供者和传承人群体的技艺再创新;另一种是间接补偿,以发放低息小额贷款、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等形式,促使文化资源供给群体进行生产创新和文化要素创新,通过循环增加收入。同时,鉴于开发者在文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政府也可以将文化资源供给回馈与开发者责任履行相挂钩,以明确的制度体系促使开发者主动对文化资源和传承人群体进行回馈,从而形成良性循环。通过多种路径,形成市场运行、文化资源评估、利益反哺结合体系,推动相关利益者在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的经济发展和文化生态保护两方面相互促进。
Herbert认为,所谓赋权,指的是“人们在不受行为限制情况下,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行动,进而提高其能力的过程”[27]。在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相关利益主体的协同发展过程中,社会责任和赋权应该是对等存在的。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各利益相关方赋权除了涉及“参与决策过程”“参与利益分配”等政治和经济层面,还涉及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包括经济赋权、政治赋权、社会赋权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既是过程,也是结果”[28]。
经济赋权,指的是将各利益相关者作为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的经济利益分配主体。经济赋权程度直接决定参与者对开发利用及其相关决策的态度,是最重要的赋权形式。在经济赋权中,除政府和开发者外,主要对资源要素的提供者即传承人群体进行赋权。消费者、当地居民、研究学者作为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的参与者,应通过产品效益和政府补贴间接得到经济利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学校等利益主体则是经济效能的潜在受益者,可以通过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带来文化新业态分享经济红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经济赋权过程中,“公平”是首要原则,而“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首先依赖于对产生利益的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就是对资源产权管理主体的确认和资源实际价值的核算”[29]。
政治赋权,指的是承认和赋予各利益相关者在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应有的政治权力。政治赋权对于提高弱势利益群体在政治上的影响力有积极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决策中,政府或管理机构应首先客观评估各方的参与状况,通过政治参与,听取各利益方的意见和声音。在政治赋权中,各方应该进行有效表达。除了政府和开发者外,其他各利益相关者在政治上的影响力相对较弱。传承人群体应形成团体、整合诉求,在规划决策中进行发声,表达作为文化活态传承载体的政治观点、政策意愿,提升政治话语权。开发政策和监督机制是各方政治利益表达的核心,当地居民、消费者、研究学者、新闻媒介、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学校等弱势利益相关者也应通过相关行业协会或中间组织,成立对应的利益相关方组织,建立正式的陈述、投诉渠道,逐步担当起建议者、监督者的多元角色,针对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决策,从不同角度表达意愿,维护和拓展弱势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参与空间,从而达到有效的政治赋权。
社会赋权,指的是各利益相关者在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通过社会关系提升和增长各自的能力。传统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将对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就业结构、教育形态、社会环境等方面带来重大变化。开发者促进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可以获得社会赋权。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的载体,通过社会赋权提升自我价值;消费者通过物质消费和精神享受,使用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品;新闻媒介、研究学者、学校通过传播和研究的途径,提高社会大众对传统文脉的认同感;开发地的居民在社会赋权的基础上进行生活化传承,展现出具有特质的群体意识和行为模式。同时,应支持行业协会和公益组织通过社会教育与培训,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脉络,以推动传统文化的有效社会传承。
综上所述,无论协作在何种背景下形成,以何种形式存在,利益的均衡实现始终是多方协作的基础。尽管在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和应用发展实践中,协作是复杂和困难的,但从长远角度上看可以规避冲突成本,并能够培养和发展利益相关者的协同能力。因此,有必要提倡各利益相关者、各种力量之间的有序协作[30]。
在利益表达与分配方式上,以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和参与规划为基础,以市场运行、文化资源评估和利益反哺结合为路径,以各利益相关者的全维度赋权为特点,利益相关者的多主体协同规则可以形成互惠共生、协同发展的利益关联。它强调政府与开发者、主管部门与传承人、市场需求方与资源供给方、核心利益者与蛰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多元合作及互动,从主体层面推动了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体系的落实。期望这种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权利向度紧密结合、建立在协同效应基础上的开发利用模式能够从更大程度上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形成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多主体利益的协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