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共产党早期(1921-1949)劳动立法的调整解读社会保障政策

2022-09-03 13:39曾泉海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工人工资

曾泉海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历史与现实不是割裂的,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总结历史经验。自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始终把领导工人运动、关心工人阶级疾苦、维护工人阶级的政治和经济权利放在首位。梳理中国共产党早期劳动立法相关规定的调整与演变,一方面,有助于总结党在早期建设中取得的伟大成就和成功经验,深入领会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理念;另一方面,更有助于系统总结党早期社会保障政策产生和发展的源头及线索,深入理解社会保障政策的本质。这符合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精神,对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也有着重要的启迪和鉴戒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早期劳动立法的相关调整

(一)有关“工作时长”的调整

中国共产党成立前,中国工人阶级深受压迫,工作时间长,主要集中在12-16小时。1912年之前,各厂的工作时长主要集中在12-14小时,夜工开始出现;1912年之后,工作时长主要集中在12-15小时,最长达到17-18小时,夜工也渐渐在较大的工厂中普及[1]。表1为这一时期部分厂矿工人的工时情况[2]。

表1 早期各厂矿工人的劳动时间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到土地革命中后期,党的劳动立法规定工人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大纲》规定:“一般工人每日昼间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夜工不得超过6小时,每星期应予以连续42小时之休息;18岁以下的男女及剧烈劳动之劳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其中对工人的休假制度规定:“各种劳动者,一年劳动期间中应有一个月之休假,半年中应有两星期之休假”[3]。

从土地革命后期到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党根据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纠正了某些立法中的“左”倾残余,对劳动立法中的工作时长做出了调整。在工作时长上,一般实行8-10小时工作制。不再继续坚持8小时工作制,而是比较客观地规定了每日工作时长最高不超过10小时。

(二)有关“工资规定”的调整

工人的工资问题至关重要,它关乎工人能否维持自身的再生产劳动能力,能否养活自己以及家庭。我国工人阶级早期的工资待遇极低,这也造成了我国工人阶级早期想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换取更多报酬。表2为1910年部分国家一般织造工人工资待遇情况[2](单位:中国银元),可见在同时期的世界各国工人工资待遇的比较中,我国的问题更为突出。

表2 1910年部分国家一般织造工人工资待遇情况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劳动立法已经开始涉及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的劳动法大纲》第13条:“为保障劳动者之最低工资计,国家应制定保障法,制定此项法律时,应许可全国劳动总工会代表出席,公私企业或机关之工资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4]。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劳动法大纲决议案》对工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以维持工人生活为最低工资,其不及维持工人生活之工资,政府得强制增加之;工资之给与,以银元为标准,并不得以物类代替或克扣;对延长工作时长者,加倍付给工资”等[5]54。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劳动立法开始上升到国家层面。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正式成立。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宪法性文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任何工人的工资不得少于劳动部规定的最低工资额,工资须以现金直接交付工人之手,计件工资由工会与雇主在订立集体合同时,按每日平均生产率与中等工资的标准予以规定”[5]73-74。1932年4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苏区工人的最低工资为每月大洋7元(包括伙食费在内),任何工人的工资只能高于此数,不能低于7元,如有低于此数者,由劳动部和劳动科令其照数增加[6]。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劳动立法带有纠正部分过“左”政策的倾向,劳动立法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适合革命根据地实际的经济政治发展情况。《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和《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草案)》规定:“工资应由劳资双方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政府和工会得依据当地经济生活状况,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额;已增加的工资待遇不能取消;私营工厂工人工资不宜高于公营工厂;禁止包工头从中克扣工资;工人如因过失损坏机件应贴偿,但不得超过工人工资的1/3”[5]106-107。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劳动立法为新中国劳动立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48年8月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确定了解放区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关工资的规定:“工资必须保障普通职工最低生活水准;规定要采取等级工资制及计时、计件工资制;女工、童工实行同工同酬原则”[5]129。随后,全国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或军管会根据全国劳动大会的决议,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也陆续制定了许多单行的劳动法规。

二、对中国共产党早期劳动立法调整的解读

通过分析中国共产党早期劳动立法在“工作时长”“工资规定”方面的转变,可以发现党对于“劳资关系”的立场一直贯穿于各个阶段的劳动立法之中。党对待“劳资关系”的基本价值取向经历了由大革命时期的“单方保护劳动者利益,反对资本家压迫”向土地革命时期的“超越社会实际情况,过度强调维护工人阶级利益”再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主张“劳资两利,建立劳资统一战线”的转变。

(一)对“工作时长”“工资规定”转变的总结

从1921年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劳动立法中有关“工作时长”的转变主要体现在时间长短以及是否有休假。纵观党早期的劳动立法政策,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争取8小时的劳动时间是一直为之奋斗的目标,但受制于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难以实现。中国共产党早期劳动立法中有关“工作时长”的转变是党坚决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体现,如《劳动法大纲》一度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对抗“三座大山”的尖锐武器,为党在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使得工人阶级明确了自身奋斗的目标,极大的鼓舞了其参与民主革命的积极性。但土地革命时期的劳动立法在强调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程度上超越了当时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工作时长进行了大幅度的缩短,损害了资本家的利益,受到其抵制。出于对国情的考虑,中共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对劳动立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劳动立法对工人“工作时长”的规定更符合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工作时长”的调整不仅有效改善和提升了一般劳动群众特别是革命根据地劳动者的劳动生活条件,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增进了人民幸福,同时还提升了工人阶级从事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革命事业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劳动立法中有关“工作时长”的调整是党对“劳资关系”不断调整的反映,我国早期的社会保障思想正是在这一时期开始萌芽。

从1921年到1949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史上最兴盛、最重要的历史发展阶段,期间的这些法规的范围较广,内容丰富。工人的工资待遇直接关乎工人的生存发展,这也成为中国共产党早期劳动立法中所关注的焦点。党劳动立法中有关“工资规定”的转变主要体现在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种类及支付规定、额外工作及夜工的工资规定等方面。从劳动立法中有关“工资规定”政策的演变可以发现,我国的近代史是一部资产阶级萌芽史,“劳资关系”的矛盾一直贯穿该时期;同时,我国的近代史也是一部中国人民的反侵略史,所以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带有明显的反帝反封建特点。此外,由于早期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国共产党的力量还比较薄弱,劳动立法运动具有循序渐进和在实践斗争中不断补充与修订的特点。回归最低工资标准,这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各个阶段的劳动立法中所关注的重点,同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也是当今我国社会保障政策所关注的焦点。纵观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运行现状可以发现,我国将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下的城乡居民纳入低保户,实行社会救助,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从某种程度上说,党早期劳动立法中的一些民生保障思想就是现代社会保障观念萌发的体现,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完善。

(二)从劳动立法中把握“劳资关系”立场

在党的百年发展历史上,劳动立法关系到党的指导思想、阶级基础、社会动员与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而党早期的劳动立法又是劳动政策中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初表现和理论渊源,意义重大。对党早期劳动立法进行梳理与回顾,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总结党在前进道路上的胜利经验,对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纵观中国共产党早期劳动立法的调整,可以发现,党对于“劳资关系”的立场一直贯穿于各个阶段的劳动立法之中。其背后的逻辑是:通过社会保障政策化解风险、促进生产、团结社会,解决军人、军属的后顾之忧,激发战争前线士兵的战斗力量;促进工人、农民生产,保障战争的物资供应;团结一切可团结力量,实现最广泛的社会动员。

从建党初期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党以宣言、立法、决议等形式出台了一系列劳动立法政策,中国共产党早期关于社会保障的主张也主要体现在党领导工人运动的政治纲领、宣言以及实践尝试当中。1922年《劳动法案大纲》、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4年《苏维埃国家工厂管理条例》、1940年《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1941年《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草案)》等是其中的代表性文件。这一时期是我国社会保障思想的萌芽时期,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首次移植在中国的土地上。因此,这些政策也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和脱离实际的危险,也为抗战期间党劳动立法政策的转型埋下了伏笔。

该时期劳动立法涉及工资与工时等基准保护、劳动保险、工会以及工人参与管理各方面,同时涵盖了部分社会保障的主张和政策。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政策主要表现在劳动保护政策上。其意义在于:一是能够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和主张,为党发动和组织革命奠定了阶级基础和思想基础;二是有效改善和提升了一般劳动群众特别是革命根据地劳动者的劳动生活条件,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增进了人民幸福,这是当时早期萌芽的社会保障思想;三是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从事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革命事业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中国共产党早期劳动立法的调整与演变作为我国现代意义上社会保障思想的萌芽,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历史经验,将会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提供诸多启迪。

三、“劳资关系”转变对于新时期社会保障政策的启示

劳资关系的良好与否,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安定及国家安全,至为重要。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劳动立法紧紧围绕调整“劳资关系”的逻辑主线,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为根据地经济的恢复以及经济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为党发动和组织革命奠定了阶级基础和思想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怎样运用社会保障政策的价值取向衔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是新时期我国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程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

纵观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劳动立法,包含了一系列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政策法规,如8小时工作制、每周42小时休假制度等。这些政策法规维护着劳动者的利益,调动了广大工人阶级参加苏维埃运动与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巩固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但却极大的超越了当时生产力与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很大程度上难以实现。长此以往,将会导致劳资双方矛盾更为激烈,引发社会斗争,破坏社会秩序。只有全面分析劳动立法的适用性,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长久发展。

新时期社会保障政策必须从实际出发,遵循社会客观发展规律。我国当下的社会保障政策要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要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和经济基础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我国的政治制度、文化特征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于城市和农村长期以来的独立运行,我国当前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出现城乡二元分割的不利局面。农村成为社会保障政策实施的薄弱地带。与此同时,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与城市有很大的差异, 从实际出发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要符合农村经济、社会的特点和要求。从农村的现实情况看,农民需求最迫切的是养老和医疗保险,其次是社会救助。此外,农民由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面临着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风险。新时期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持续发力,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能体系的重要一环。

(二)合理关切“劳资两利”

在中国共产党建立初期,党的劳动立法过分保护工人利益,使工人拥有过高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这显然违背了“劳资两利”的原则。这也是土地革命后期,中国共产党开始逐步调整“劳资关系”的原因所在。即使在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合理关切“劳资两利”,依然是保证经济平稳运行的不变规律。“劳资两利”是吸引投资、扩大实业、赚取利润以及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的基础,劳资双方共同获利,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新时期社会保障政策要合理关切“劳资两利”,以维系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为目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当今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中的两个重要参与主体。用人单位不仅需要为劳动者搭建参与社会保险的基本平台,还需要给劳动者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两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当前,我国劳资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尤其是在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的覆盖率普遍不高。一方面是由于私营企业考虑自身利益,不愿意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高,现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过重,用人单位无法承担。所以新时期的社会保障政策要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合理划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边界,调整双方参与社会保险的缴费权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政策如果只单方面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用人单位的相关利益,不仅会加剧劳资关系的紧张程度,更会降低社会保险的实际参与率。同时,也会打击用人单位积极投资的意愿,不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劳动者也会因此失去更多就业的机会,从而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时期的劳动立法带有过“左”倾向,主要表现在:超越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片面强调改善工人阶级的悲惨处境,缺乏制度执行的经济基础,这是典型的低效率之下的公平或者说低水平之下的公平。该现象背后隐藏的逻辑是:追求对工人的完全公平,却忽略企业的经济效益;舍弃了经济效益,也就无法保证企业的投资再生产,从而违背了市场的发展规律;不遵循市场发展规律,经济必将趋于萎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寻求效率和公平的均衡,社会保障政策需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

社会保障政策必须遵循市场规律,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现代社会保障政策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经济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劳资双方并未完全处于平等地位,农民、低收入者等劳动者甚至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当下的社会保障政策一方面要维护好该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要遵循市场规律,实事求是,顺应历史潮流,提升社会整体效益。所以我国社会保障政策要兼顾“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益”双重目标,进入“十四五”时期,我国绝对贫困已经消除,但相对贫困依旧存在,这是当前我国在实现共同富裕道路上的一道障碍。而共同富裕包含“富裕”和“共同”两个方面,共同就是要“分好蛋糕”,共享发展成果,富裕就是要“做大做好蛋糕”,显然,共同富裕的前提是发展[7]。新时期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理应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合理兼顾企业的经济效益,助力企业去做大做好经济发展的“蛋糕”。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对于基本公共需求之外的个人需求,如果市场有能力提供,应交由市场来创造,并对一些积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提供绿色发展通道或者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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