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山令”为司法守护绿水青山开辟新路径

2022-08-29 12:28李英锋
江淮法治 2022年10期
关键词:护林考验惩戒

文/李英锋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近日当庭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法院同时向方某发出江西法院系统首份“护山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参与复绿植树、履行巡山护林等工作。

法院针对滥伐林木犯罪行为,在判处滥伐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创新“行为式”生态修复措施,向滥伐者发出“护山令”,既让滥伐者受到刑事处罚,也丰富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手段,有利于修复被滥伐行为损害的生态环境关系和社会关系。

缓刑并非无刑,缓刑期是考验期。法院向滥伐者发出“护山令”,把复绿植树、巡山护林等行为罚义务列入滥伐者的缓刑期考验事项,无疑给滥伐者上了一道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的“紧箍咒”,可以教育约束滥伐者更深刻地反思反省、悔罪改错,严格履行缓刑考验期间的矫正要求,实现刑事惩戒的法律效果;也可以创新生态修复与保护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力量,从而实现刑事惩戒的生态保护效果。可以说,刑事惩戒与“护山令”是相互保障、相互约束、相互促进的。

有生态损害,就应该有生态修复。“谁破坏,谁修复”已经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识。民法典针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规定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即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则针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规定了补种补植责任。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的路径以及损害赔偿的标准、计算方法等。法院向滥伐者发出“护山令”,本质上也是一种生态环境修复措施,既契合了案件的特点,也符合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无力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涉案者而言,“护山令”可能是最务实、最有效的生态环境修复方式,也容易被涉案者所接受,容易被执行到位。去年1月,福建上杭法院在审理丘某某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时,考虑到丘某某系独居老人、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生态恢复补偿金的情况,以失火罪判处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向丘某某发出“护山令”,要求其通过生态公益行为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在这一案件中,法院的“护山令”既守住了生态保护的法律底线,又为涉案者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找到了合适的途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法院“护山令”为守护绿水青山开辟了新路径。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需要法律清单内的“制式”修复方式,也需要“行为式”修复创新,我们乐见各地法院向生态环境破坏者发出更多的“护山令”“护河令”“护气令”……给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提供更多司法守护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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