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少华,吴 俊
(南京审计大学 经济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通过市场手段弥补行政干预不足,降低社会减配成本,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市场减排机制。欧盟在2005年起试运行欧盟航运碳交易(EUETS),为全球碳减排做出巨大贡献。截至2016年9月,深圳、北京、上海、广东、天津、湖北、重庆、福建8个地区进行了碳交易试点,2021年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正式建立[1]。
碳排放权交易的基准是碳配额的分配与发放机制,其中配额分配方法是碳排放交易市场能够有效运行的核心。在全球碳市场和中国试点碳市场采用较多的是“历史分配法”和“基准线法”。碳排放权交易在市场机制下能够发挥其配额成本压力作用,通过碳权利益驱动、企业声誉提升等路径激励企业通过绿色创新进行碳减排。但是,企业应对碳排放权交易此类环境规制除了进行绿色创新,还可以选择其他调整手段如搬迁、成本转嫁等。
目前,理论界对两种分配方法存在争论,如果采用不当的碳配额分配方法可能会导致分配效率低下,碳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失效[2]。欧盟在2005年开始试行碳排放政策,开展对关于不同碳配额方法对企业绿色创新影响的理论研究。例如,Cramton and Kerr(2002)[3]研究认为,拍卖法更能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同时得出碳排放交易政策能够减少税收扭曲,激励企业创新。Fisher(2007)[4]从免费配额分配角度研究发现,基准法能够激励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历史法可能会抑制企业的创新动力。在“碳中和”和“碳达峰”的背景下,近几年国内学者对碳排放交易政策的研究逐渐增多。宋德勇等[5](2021)通过对中国试点企业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碳排放权交易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张希良等[6](2021)研究指出,中国应当采取适当方法有效设定全国碳排放总额,有效确定不同行业的排放基准。吴茵茵和齐杰等[7](2021)研究发现,碳市场机制对企业碳减排效果只能进行部分解释,而政府行政干预越多,企业减排效果越好。由此可见,政府对碳排放机制的设定和调控,对企业的微观行为存在较大的影响。当前关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研究多采用模拟仿真法,缺少真实微观数据、缺乏对不同碳配额分配方法的差异化研究。对此,本文基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放以来第一批被纳入试点的企业的微观数据,研究不同的配额方法对企业绿色创新发挥的作用,为完善中国及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理论参考。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运用2008—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微观数据,考察了不同配额分配方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通过平行趋势检验、异质性分析等来完善现有的实证分析。
气候问题是一个典型的环境外部性问题。新古典经济学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基本方法是通过征税来解决因具有负外部性而产生的市场过度供给问题,通过补贴解决因正外部性导致市场供给不足问题。科斯在其经典的产权理论中提出,只要产权明晰,市场可有效解决因外部性产生的供需失衡问题。产权理论的核心是一切权责都可以量化且可转化为货币化交易,以解决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的不一致,即外部问题内部化。由科斯产权理论衍生出许多权证交易市场,碳排放权是其中之一。
依据产权理论,在给定碳排放权或碳排放配额不变的情况下,短期中,依据实际排放量和配额之间的差值,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买卖一定额度的排放权,实现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一致性。长期中,买方企业将依据成本收益在绿色创新和国际转移之间进行选择。然而,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却成为影响这一选择的关键因素。如果核定方法有利于高排放行业,导致排放权价格偏低,不仅降低了高排放行业的绿色创新积极性,而且降低了低排放行业的积极性,有助于企业国际转移。如果核定方法有利于低排放行业,导致排放权价格过高,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成本负担,促进企业加快国际转移。因此,理论上存在一个最佳的排放权核定方法,构成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基础,引导有能力的企业选择绿色创新,推动无创新能力且负担不起碳减排成本的企业退出本国市场。
中国自开始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试点工作以来,采用的碳配额分配方法主要包括历史分配法和基准线法。历史分配法的基本思路是按照企业的历史碳排放强度或总量进行配额,这种碳配额分配方法的优点是测量方法相对简单,且能够避免对部分企业产生过大冲击,避免企业产生抵触。但是,历史分配法对减排能力较强的企业配额较少,而对历史碳排放较高的企业反而碳配额较多。基准线法则是依据整个行业或者产品的基准,分配碳排放额。因此,减排能力越强的企业会剩余更多的碳配额,从而产生一定的激励效果。但是,基准线法存在行业基准难以衡量、测量难度大、政策执行成本高等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影响主要通过不同的配额方案导致的不同交易成本和利润进行。比如:对于垄断行业,若当配额方案采用并非完全有偿发放,但是其依然采用成本转嫁法抬高价格,企业将从中获得额外利润。对于非垄断行业,若当配额采用的有偿发放比例较高,企业则会因为无法转嫁成本导致其成本上升。
依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历史法和基准法通过不同的路径影响企业的绿色创新。当使用历史分配法,一方面,如果企业增加绿色创新减少碳排放,则会导致整个市场的碳配额需求降低,使得碳权价格下降,企业碳交易利润下降。另一方面,当企业增加绿色创新,企业的碳排放总量或者碳排放强度降低,由于历史法的碳配额分配是依据企业的历史碳排放,从而使得企业在未来获得的碳配额下降,增加了企业成本。当使用基准线法,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绿色创新降低碳排放,从而剩余碳权,在碳交易市场中售卖多余碳权获得更多利润。另一方面,企业绿色创新水平上升,企业的单位碳排放成本降低,企业可以通过增加产量,获得更多利润。
因此,我们提出假设H1: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相对于有利于高排放行业的历史法分配方案,能够合理反映社会平均减碳成本的基准线法分配方案更能促进企业的绿色创新。
碳排放权交易的不同配额方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机制如图1所示。
图1 不同配额方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机理
根据前文理论分析,为了检验不同碳配额分配方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本文设定基准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被解释变量Greit,为企业绿色创新水平,以企业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Grein)和企业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Greum),并分别对其进行+1取对数处理。关于核心解释变量DID1it,若企业采用历史法且被纳入碳交易市场取值为1,否则为0;核心解释变量DID2it,若企业采用基准线法且被纳入碳交易市场取值为1,否则为0。
本文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层面和城市层面。企业层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员工数目(lnL),即企业员工总数的对数;②总资产(lnK),即企业总资产的对数;③托宾Q(Tobinq),即企业市值/(资产总计—无形资产净额—商誉净额);④资产收益率(Roa),即净利润占总资产的比例;⑤资产负债率(Lev),即总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城市层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企业所在省份生产总值(lnGDP),即生产总值对数;②第二产业增加值占比(lndu2),即③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比(lndu3)。
本文的上市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研发投入和治理数据来自中国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绿色专利的数据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城市层面的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并对数据进行了相应的处理,最终本文得到了包含29 426个企业—年份观测值的非平衡面板数据。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 1。
表 1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本文对回归模型进行估计,结果见表 2。以企业申请的绿色发明专利数(Grein)和企业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Greum)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其中模型(1)和(2)为历史法双重差分结果,模型(3)和(4)为基准法双重差分结果,并控制了企业和年份固定效应。可以看出DID1和DID2的回归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且R2较小,说明采用历史法和基准线法显著促进了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同时,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基本上符合经济学常识。同时,基准线法的系数绝对值更大,说明基准线法更能激发企业绿色创新,符合前文的假设。
表 2 双重差分结果
双重差分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在政策事件发生前,处理组和对照组的变化趋势应该是一致的。就本文而言,企业的绿色创新是否在碳交易政策实施之前就存在上升趋势这一问题尤为重要。为此,本文对基准回归结果进行平行趋势检验。首先构建了衡量企业是否纳入碳交易的时间差变量,负数年份代表样本被纳入碳交易前与被纳入碳交易当期的时间差;正数年份代表样本被纳入碳交易后与被纳入碳交易当期的时间差,回归方程如下:
式中,Dpres、Dcur、Dposts分别代表碳市场启动之前(仅考虑前4年)、启动之时及之后的年份虚拟变量分别与政策虚拟变量的交乘项,βpres、βcur、βposts分别为对应的系数,其他符号的意义同式。平行趋势检验的回归结果如图2所示。回归结果显示碳交易政策对企业的绿色创新无显著影响;而在企业被纳入碳交易之后的第5年,碳交易政策对企业绿色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李治国和王杰[8](2021)研究认为,碳排放交易市场政策效果的周期性较长,所以图2表明的碳交易市场对企业绿色创新影响的滞后性首先可能是由于碳交易市场的政策周期性长,其次可能是中国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前期,政策和制度不完善导致的。
图2 平行趋势检验结果
从企业产权性质的不同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在面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时可能采取不同的绿色创新选择。基于企业产权性质的异质性分析结果见表3,由表3可以看出,民营企业的DID系数分别为0.237、0.174,且系数都显著,但是国有企业的DID系数不显著。说明我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经营方式、市场竞争和公司战略等方面存在不同点,对碳排放交易市场政策产生不同的反应。其中,民营企业可能是由于融资约束大等问题,导致其对政策反应较大。
表 3 基于企业产权性质的异质性分析
本文以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多期PSM-DID方法,匹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和上市企业2008—2020年的数据。考察企业层面碳排放权交易中不同碳配额分配方法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并分析企业的产权性质对政策效果的影响。研究结论如下:①本文的理论分析和基于DID的实证分析证实了碳排放权交易对绿色创新的正向影响,其中基准线法更能激发企业绿色创新平行趋势检验、安慰剂检验及其他稳健性检验,说明该结论是稳健的。②进一步研究发现,企业不同的产权性质也会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企业会对民营企业的绿色创新产生显著影响,但是对国有企业影响不显著。
根据本文实证得出的研究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①区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碳配额政策,依据企业性质制定相适宜的碳配额政策。充分发挥碳排放交易市场对气候治理的作用,提高碳排放交易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效率。②把更多资源用于探索和核定碳排放标准,即基准线法。更好地把握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发挥碳排放交易市场资源分配的效率。把效率放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完善的第一位。③在保证碳交易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下,探索更多的碳配额分配辅助政策。比如针对一些传统的碳排放强度较大的行业,以及减排难度较大的行业,采取一些扶持政策,如财政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