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燕归,周 恺
(湖南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长沙 410006)
“空间正义”(spatial justice)是由列斐伏尔、福柯、哈维、索亚等学者从反思城市的非正义问题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理论。列斐伏尔将社会与空间融为一体,指出“(社会)空间就是(社会)产物”,推动了“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空间化(Lefebvre,1991)。福柯认为所有地理尺度都充满了压迫与不公平,但同时也存在反压迫和解放的力量(Crampton et al., 2007)。哈维受到罗尔斯的启发,将地理思维引入分配正义,并强调分配结果与分配过程的公正性(Harvey,1973)。索亚基于对当代大都市(主要是洛杉矶)中各种社会运动和工人运动的观察,系统地构建了空间正义概念,强调了“空间”和“(非)正义”的辩证关系,并呼吁对社会正义的研讨应该在已有的时间维度上补充空间维度,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探讨空间正义,实现时间、空间、社会3 个维度的平衡(Soja,2010)。自此,国外空间正义学者从“批判性城市研究”视角对现代大都市社会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实践探讨,成果斐然。如有研究通过揭露带有种族偏见的有害设施选址(Koester et al.,2018)、绿化空间分配不公(Wolch et al., 2014)等社会问题,探讨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也有研究针对精英阶层用极端方式控制和管理城市贫困地区的隐患(Bautès,2011),探讨公共安全与权威政治。与此同时,空间正义也被引入国内,作为解读中国快速城镇化中积累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分析工具,被应用在城乡关系重构(龚天平等,2017;范建红等,2018)、城市治理与城市更新(张京祥等,2012)、居住空间(刘辰阳等;2019)与绿地空间优化(杨丽娟等,2020)等领域。国内外空间正义的应用与实践研究在社会维度和空间维度上呈现相当大的理论跨度(图1),城市权、环境正义、食品正义、性别歧视、种族隔离、公共安全、权威政治、乡村权等概念被不断整合到空间正义这一庞大的思想体系中。
图1 空间正义的实践研究领域Fig.1 Empirical domains of spatial justice
空间正义理论应用与实践的繁荣有一定历史必然性。随着新自由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风行,企业化的个人和机构行为都以维系增长“效率”为准则,在市场机制下参与“竞争”,寻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并以此创造社会财富。然而增长的社会总财富在其成员之间的(再)分配并不公平,阶级差异更加凸显。因此“寻求空间正义”成为当下群体的主流诉求。寻求空间正义体现在为弱势群体争夺“城市权(the right to the city)”(Soja, 2010),其作为推动城市空间正义研究的旗帜(Harvey,2012),也因此激发了大量针对城市空间的应用研究与社会实践。然而,城市并不是存在社会不平等、挫折和冲突的唯一空间,城镇化、资本化也在以不同的方式影响乡村,乡村地区的资源分配、权利争夺问题也逐渐凸显,乡村居民的权利脆弱性同样不容忽视。可见,寻求空间正义也同样适用于乡村地区(Nordberg, 2020),乡村权概念由此而生。然而,乡村权研究在国外文献中还较为零散,El Nour(2015)、Cabalion(2015)等主要基于具体个案进行探讨,尚未明确其概念内涵,或形成系统的理论框架,并且,国内目前还未对乡村权进行讨论。
空间正义研究强调“批判性建构”(叶超,2019),其理论价值在于批判并消减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非正义问题及其影响(曹现强等,2011),从而提出新的理论思想,并将新理论应用于新实践。延续这一思路,本研究聚焦于“乡村土地”与“村民身份”两大问题。同时,选取现有研究中明确以空间正义、乡村权为研究主题的案例实践,即突尼斯、印度、黎巴嫩等南方国家(Global South),以及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北方国家(Global North)的乡村案例,批判性地总结乡村空间的普遍非正义现象。并基于各项实践对比并探寻村民寻求空间正义的途径,从而归纳乡村权的概念内涵。本研究希望遵循“现象批判、实践探寻、概念梳理”的逻辑,补充国内文献中空间正义关于乡村领域的研究介绍,以启发研究者对中国乡村发展与乡村治理的新思考。
空间正义视空间和社会为一体,关注空间生产的社会问题(包亚明,2003);乡村权也应聚焦乡村土地和村民身份两大问题(图2),两者作为乡村空间与社会的组成部分,遵循空间与社会互为生产的逻辑关系。首先,乡村土地既是农民耕种生产和村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也是象征社会身份和权利关系的媒介(Landy et al.,2015)。其次,村民对土地有天然依赖性,当围绕土地的空间权利丧失后,村民的社会身份也在行为和意识层面被迫转变,村民的传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身份自信将受到巨大冲击。最后,村民社会身份关系的改变将通过历史的积累再次反馈给乡村土地。
图2 乡村土地(空间)与村民身份(社会)的融合Fig.2 The integration between land(space)and identity(society)in rural areas
乡村非正义的空间现象体现为土地资源被占用和被商品化。一方面,乡村面临城市扩张和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压力,土地容易不断被占为他用。另一方面,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和资产,原本用于生产与生活的土地很容易被投机者商品化,甚至资本化。村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脆弱性是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症结所在。因此,为了避免土地被无休止地蚕食,村民展开了各式各样的抗争,以主动获得土地、保护土地和自主控制土地。
乡村非正义的社会表征是村民身份的转化。村民身份是否非农化,由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决定。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经济收益和社会保障的重要基础,土地权的缺失迫使村民面临2种选择:离开或留守。选择离开的村民,意味着放弃传统农耕生产和生活方式,成为城市市民;或游离于城市和乡村之间,成为边缘人群。留守者或成为农业企业家(但不一定会成功);或留在乡村从事非农生产,并期待能有机会进入城市生活;或仍坚持从事农耕生产,守护乡风民朴的农村生活。
结合文献发现(Cabalion, 2013; Fautras, 2015;Gharios et al.,2016;Méténier,2017),乡村权研究对国外乡村非正义现象的批判包括:乡村土地和村民身份“被迫非农化”(forced depeasantization),即由于乡村土地资源被占用、被商品化,导致村民传统农业生产被取代和以社区团结为基础的生活方式被摈弃、被破碎化;同时,由于受不同程度的“城市优先”思维的影响,村民在意识上也趋向非农形式。在此过程中,村民的耕种权、居住权、话语权等权益都可能持续受到损害。
农民的收入主要通过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获得,而在当下的许多乡村中,传统农耕方式已然成为一种边缘性活动,村民的耕种权、就业权缺失。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包含2个方面:
其一,脆弱的农地权属关系使得大部分的土地掌握在外来投机者手中,失地农民只能选择高价租用耕地,或是放弃传统农耕谋生的方式,寻找新的收入来源。诸如摆地摊、个体维修等非正规交易活动便是大多数失地农民(尤其是年轻人)维持家庭收入的一种新方式(Boughzala et al.,2014)。然而,这些非正规交易在某些地方却被勒令禁止,农民的生活陷入层层困境。突尼斯的典型人物穆罕默德·布瓦吉吉(Mohamed Bouazizi)正遭遇这种情况,其农地被投机者剥夺,在公共街道上出售水果又被警察禁止甚至羞辱(Kallio et al.,2017)。
其二,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导致农耕劳动力流出而资本流入等现象,冗余劳动力只能寻求农作以外的其他生计,如进城务工(Gharios et al.,2016)。同时,农业现代化对传统农耕模式造成挤压,中小型农场的生产需依赖于劳动力专业化、外部资源投入(如技术、种子、化肥农药等)、机械和金融信贷等,削弱了农民的自治权①《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Behavioral Sciences》(Second Edition)将“自治”定义为:一个人能够利用自己的资源追求生活目标的状态。(Van der Ploeg,2018)。如在突尼斯中部雷格布(Regueb)地区,村民通过向银行贷款购买肥沃的土地,用于投资小型农场项目。但这种小规模的耕种模式无法比拟现代化大农场的资本生产方式,村民由于获取新技术难、自然条件恶劣等原因,农产品歉收,债务随之增加,农地最终被超低价没收并拍卖(Fautras,2015)。
在工业化、城镇化和郊区化等浪潮的驱使下,西方社会中城市人口和工业企业不断向乡村转移(Barraclough, 2013),村民生活受到干扰,村民居住权被影响。城市人口和工业企业为乡村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当地的发展。但是,伴随湖泊、园林等自然环境与城市居住区融为一体,建筑工人、商店老板、企业家涌入乡村,繁荣的背后是不断被重构的乡村物质环境和社会结构(何深静等,2012)。
一方面,乡村物质环境的建设参杂城市特征,破坏了以传统生活方式组织的乡村社区。如英国的城市中产阶层为寻求乡村田园生活,不断消费乡村物质环境,将环境好、服务便利的地方打造成高档社区,导致原本的乡村风貌被改变。同时,由于住宅的商品化和房屋价格的上涨,导致本地村民几乎没有能力购买想要的房子,他们只能被迫放弃原本的乡村生活与当地社交网络,迁移至新的、生活成本较低的地方生活(Méténier, 2017; Phillips et al,2020)。印度的现代化新村Nayā Ambhora 的设计刻意去除了传统按种姓分组的空间布局,导致各种姓内部的交流存在阻碍。尤其对村里女性来说,步行距离的增加让她们与亲戚、好友的联系变得更加艰难②受印度宗教、历史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印度女性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如在许多地区(尤其是乡村),女性被禁止骑自行车,去村里亲朋好友家只能通过步行。。新村的物质空间关系变了,但根植于村民内心的传统生活方式却依旧在延续。旧村传统的社会联系网络在新村受阻并逐渐瓦解(Cabalion,2013)。
另一方面,乡村的社会阶层逐渐分化,各阶层对资源的占有存在明显不均衡,外来人与本地村民、企业家与农民工阶层、土地所有者与失地村民之间的社会不平等加剧。如黎巴嫩南部的西奈村(Sinay)与周边城镇联系紧密,复杂的经济活动和人口流动使得该村社会阶层分化,土地资源掌握在少数外来投机者手中,出现外来人流入而本地村民大量流出的现象。其中,进城务工是本地人口流失的最主要表现,而当这些村民因内战重新返回村中生活时,须花高价从外来投机者手中购买住房以获得稳定的居所(Gharios et al.,2016)。
当前风行西方世界的新自由主义思潮过分强调经济增长的重要性,追求规模化、高效率的增长,忽视了私有制经济的剥削性质,并将(后)工业化、城镇化、技术革新认定为唯一合理的发展路径,将GDP、生产效率、经济增长等作为衡量幸福的关键性指标。因此,快速增长的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成为教育、医疗、人才等资源集中的地方,是社会发展成功的典范。加之在以城镇化为主导的当代话语背景下,村民在财富生产和社会政治上的话语权缺失,传统乡村常处于某种消隐的、被动的、从属的地位。同时,农业现代化加剧了人们对传统农耕模式的忽视,并认为乡村社会是落后的,需要进行升级(Woods,2011)。这在思想意识上滋长了“城市优先于乡村”的价值观念,进而让耕种权、就业权和居住权的被迫非农化现象变得合情合理。
也正是在这种城市优先意识的影响下,村民才会乐于摈弃农业生产和村民身份,渴望到城市生活并成为城市居民。村民由于身份自信的逐渐淡化,开始忽视传统农耕活动和乡村生活价值(Landy et al.,2015)。
如果说被迫非农化是对传统乡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摈弃,那么,“自发再农化”(voluntary repeasantization)则是村民为守护各项权益而自愿做出的努力。自发再农化是指村民以正规或非正规手段积极争取土地权益,并从行为到意识层面缄默守护村民身份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村民为获得持续的生计和稳定的生活而抗争。尽管抗争后的结果可能只是失败或短暂胜利,但不管是积极争取还是缄默守护,都是表达村民身份的一种途径。
村民积极维护土地权益的手段和能力受到不同国家政治背景影响,通过“正规”或“非正规”手段自发地寻求空间正义。
所谓正规手段是指村民在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行动。在印度和黎巴嫩等南方国家的乡村,村民尤其是贫困农民的维权意识非常低。但近年来,得益于当地一些精英地主和政客开展的信息宣导工作,村民的维权意识渐渐苏醒。于是,一些村民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以会议谈判、协议签订等形式争取居住权、就业权和耕种权。如印度那格浦尔(Nagpur)地区的村民通过计算通货膨胀对土地补偿价值的影响,向法院提交请愿书,要求对土地补偿进行重新评估,并强调评估过程和补偿机制的公正性(Cabalion, 2014; Cabalion, 2015)。黎巴嫩西奈村的村民自发成立工作小组,通过人口普查和调研来确定、选择和分配各户所需土地面积、位置等,同时还拟定谈判文件来争取耕种和居住的永久权益(El Nour,2015)。相比南方国家村民采取的法律途径,法国、意大利等北方国家的村民做了更多的尝试和努力,他们巧妙地利用各种科学知识和社交关系,实现对土地的自治权。如位于法国南特北部荒地圣母镇(Notre-Dame-des-Landes)的村民,利用数据分析、数字语言等科学知识反对南特新机场项目的建设(Pailloux, 2015);他们还涉足政治生态学科,借保护特有物种的名义,保护土地免遭盲目开发(Landy et al.,2015)。如意大利南部西西里岛贾拉塔纳(Giarratana)的“新农民”重新思考和重塑农业活动,通过农业的多样化种植以及市场和知识网络的建立,极大限度地减少对外部投入和专业知识的依赖,在农业现代化范式背景下完成了中小型农场的转型(Dourian,2021)。
所谓非正规手段是指村民不惜违反法律和规则来争取权益。由于话语权的缺失,在采取正规手段未果时,村民会被迫选择非法活动(如游行)甚至暴力等非正规手段。如法国荒地圣母镇的村民通过非法占领和非正式集会等集体实践,试图寻找这些被占用土地的更多日常性替代用途,如在机场项目建设范围内修复住宅、建造棚屋、组织农活和交换农产品等活动,实现村民集体对乡村土地利用的自主选择权和决定权(Renard et al., 2013; Pruvost,2017)。相比之下,突尼斯和黎巴嫩等南方国家地区的村民采取的一些非正规手段更加极端,如穆罕默德·布瓦吉吉将对不公现实的控诉转向自身,通过自焚释放不满(Kallio et al.,2017);西奈村民也考虑通过武力方式夺回对土地的使用权(El Nour,2015)。
除少数积极争取土地权益的案例实践外,大部分村民还是选择以缄默的方式守护村民身份,始终坚持自给自足的传统农耕行为,维系亲密、团结与共享的乡村社区。许多地方为克服农业现代化带来的食品安全危机和土壤危机。开始重新审视农业生产方式,恢复劳动力的中心地位(Van der Ploeg,2008;Van der Ploeg,2018)。在行动层面,建立由村民集体、研究人员、农业学家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种子网络”(seed networks),通过共享知识、技术等非商品化的途径,鼓励发展以村民为基础的农耕行为,以重新获得村民自治权和维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Da Via,2012)。在意识层面,试图应用“去城市化”(de-urbanization)等意识话语,将乡村从城市的附庸关系中解放出来,从而消减城市空间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力量(Pailloux,2015)。从这一角度看,国外城市中“都市农业”和“可食用景观”的兴起,也带有乡村生活价值回归的倾向,都是在寻求一种反抗城市优先意识统治的空间利用形式。
对比发现,以突尼斯、印度、黎巴嫩为代表的全球南方国家案例和以英国、法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北方国家案例所表现的乡村非正义现象(被迫非农化)具有共性,而其所寻求的乡村空间正义实践(自发再农化)却存在差异(表1)。
表1 全球南方国家和北方国家案例的共性与差异Table 1 similarity and differences of the cases of Global South and Global North
一方面,南方国家和北方国家的案例共性在于,其乡村都受到新自由主义和资本的控制,村民的生存环境受到极大影响。虽然由此引发的非正义问题各有不同,但其本质都是源于资本入侵导致的乡村土地和村民身份被剥夺。另一方面,案例之间的差异明显。在南方国家,当生存环境受到威胁,村民主要通过法律途径,抑或是通过更为消极的方式争取自身权益。并且,由于这些国家村民话语权的缺失,靠正规法律途径维权的结果大多以失败告终,所以村民只能选择更为极端的方式才能引起政府和媒体关注。而在北方国家,村民会充分利用所学知识和本土经验,并调动地方能力,通过社会创新维护自己的权益,且初见成效。同时,部分北方国家还得益于上层政府的决策支持,通过建立“社区土地信托”(community land trusts)、“智慧乡村”(smart villages)等保障留守村民尤其是贫困农民的生存环境(Méténier, 2017; ENRD, 2018),为村民能够自由选择和决定自己的生产生活方式创造有利条件。由此可见,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保障与自下而上的地方能力建设是实现乡村权的重要途径。
前文展示了乡村土地与村民身份从被迫非农化到自发再农化的过程,村民的居住权、耕种权、就业权、参与权等权益也从被动缺失转为主动获得。延续“批判性建构”的主张,将现象批判和实践探寻共同理解为抽象构建乡村权概念的条件。本研究发现,所有的被迫非农化现象都围绕生计、生活和生存环境等日常性非正义问题展开,所有的自发再农化实践也是基于村民对日常生活的合理诉求进行延伸。因此,乡村权不仅是表达要与各种消极条件作斗争,更是村民实现自主生产、生活的现实需求和价值观所在。因此,“占有权”(拥有农地并进行农业生产,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耕种权)、“定居权”(以村民的生活方式生活在乡村,包括居住权、婚姻权等)、“参与权”(自主决定是否非农化,包括话语权、选择权等)成为乡村权的三大概念内涵(图3)。
图3 “乡村权”的概念框架Fig.3 Analy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the Right to the Village"
值得注意的是,村民争取乡村权本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历程,在实践和概念梳理的过程中,不仅要消减非正义现象,同时也要避免新的非正义问题出现。在赋权(居住权、耕种权、话语权、选择权和其他权益)给村民的同时,要避免以“高级福利”的标准来要求正义,防止过度夸大需求(陈昭,2020)。
本文通过被迫非农化和自发再农化过程解读了各种乡村空间正义抗争情况,并搭建了乡村权概念框架。研究表明:突尼斯、印度、黎巴嫩等南方国家与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北方国家的乡村案例面临的被迫非农化现象具有共性,其本质都是源于资本入侵导致的乡村土地和村民身份被剥夺。而案例中的南方国家与北方国家采取的自发再农化手段却存在差异,南方国家的村民主要采取法律途径或极端方式,北方国家则依托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保障与自下而上的地方能力建设来维护自身权益。且后者是实现“占有权”“定居权”和“参与权”的有效途径。作为空间正义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乡村权以土地为空间媒介,通过揭示、消减乡村空间和空间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非正义现象来批判性地构建新概念,补充并完善空间正义的研究。逐渐明晰的乡村权概念为理解城乡之间的社会、政治、经济与环境的辩证关系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
本文的国外乡村案例实践研究都限于西方理论话语体系,尤其是当地村民寻求正义的非正规手段,植根于国外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带有较强的意识形态特征。而空间正义强调多元性,各地区应该秉持自己特定的发展之道(Jones et al.,2019),不可以简单地将乡村权套用到中国当前。需从空间实践出发,基于对中国乡村现实情况中的具体矛盾和问题的批判性反思,不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乡村发展与乡村治理路径。
中国乡村面临的非正义现象主要表现为城市化引起的城乡二元对立、空间资源的不均衡配置、空间权利赋予和村民意愿表达的缺失等(曹现强等,2014;赵静华,2018)。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城乡融合”“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议。随着中国进入新时代,国家更是提出将乡村振兴作为“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习近平,2019),其目的是要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维持农村稳定,实现“三农”一体化发展。近年来,在乡村振兴这一自上而下的宏观政策背景的扶持下,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发展等一系列振兴乡村的手段日新月盛,人们时刻关注乡村面貌、乡村经济、村民生活等议题,曾经“隐形”的乡村趋向透明化。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一些乡村振兴手段迫切地追求成效,在具体实施和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偏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初衷(孙萍,2021),从而产生了新的空间非正义问题或正义陷阱。如依托互联网发展起来的个别网红村,虽然其独特的视觉景观吸引了一批批外来游客,但乡村面貌仅停留在“徒有其表”,内部设施配套不足、产业缺失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乡村发展的可持续性困境依然存在(朱旭佳等,2018);乡村旅游虽然有利于乡村经济的发展,但村民参与旅游经营的机会不均等(陈志永等,2011)、旅游过度开发(曹诗图,2017)、住改商(王维艳等,2020)等负面效应凸显;三产融合虽然有利于乡村空间资源的有效开发,可促进增量收益,但在多数情况下被外来投资者不成比例地占有,对当地空间资源所有者造成“隐性剥夺”(唐溧等,2019)。
国家要求乡村振兴战略须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推动村民全面发展,这与乡村权的理论出发点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为乡村权应用于国内乡村发展与乡村治理提供了契机。中国乡村面临的非正义现象虽与国外存在些许共性,但其本质是有区别的。国外带有强烈的资本剥削性质,而中国的乡村发展有人民政府作为支持,不会任凭资本、企业主和土地投机者随意侵害村民的权利。因而国家政策保障是中国乡村寻求空间正义所依赖的主要途径,但以系统、成熟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村民仍然不多,且自下而上的地方能力建设依然不够。这种不足也是导致乡村振兴实践产生新一轮非正义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乡村权中提倡的村民“参与权”是中国乡村发展需要更为重视和反思的。乡村有其自身的空间布局特点和生产、生活方式,尊重乡村的发展意愿,同样是乡村空间正义价值的重要体现(曹现强等,2014)。
基于此,笔者建议,可在结合国内各地区乡村境况的基础上,国家或上级政府通过赋权为村民创造额外机会,为村民自主选择生产与生活方式创造良好条件。村民也应跟随国家引导,主动参与到乡村的建设和发展中,通过科学知识共享、社区学习与合作等方式提升自身能力,实现对乡村的“占有权”“定居权”和“参与权”。这同样是“农民主体地位”实现的有效途径。
致谢:感谢匿名评审专家对本文研究框架构建、案例梳理与优化、图表完善等方面提出的切实、中肯的意见,这使本文的内容质量获得极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