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红,冯欣欣
(沈阳体育学院 社会体育学院,辽宁 沈阳 110102)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目标下,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在体育领域,体育社会组织是体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体育强国建设纲要»都对发挥体育社会组织作用、推进包括体育总会在内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设作出了相关规定。体育社会组织作为弥补政府和市场在体育方面制度疏漏的一种创新形式,在我国体育转型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模式的演进,政府在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无论是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改革研究还是培育与发展研究,都离不开对政社关系的梳理与考察,明确政社关系在当下体育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也十分必要。
从目前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来看,关于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探究无论是总体性分析还是个案研究,很少有基于体育系统的专门性研究。我国体育管理体制以及体育社会组织具有独特之处,呈现出整体基础薄弱、发展依赖性较强的特征,政社关系变迁也呈现出由控制到合作的独特面向。目前国内关于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研究,大多关注“组织”作为一个整体与政府的合作和共同利益[1-2],缺少基于体育社会组织内部差异的政社关系考察。本研究关注到体育社会组织内部的纵向及横向组织差异,并基于不同方向及差异对其与政府的关系进行探究,梳理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中政社关系的变迁历程,并综合考量当下政社关系存在的问题,依据历史与现实审视提出未来改革路向。
随着政治环境的演变,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中政社关系呈现出复杂的态势。在时间脉络上政社关系表现为由“控制”到“合作”的纵向变迁,具体分为举国性“同构依附”、分化性“差异依附”、依附与独立并存、依附与合作的新趋势4 个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将体育作为为国争光的政治工具,举国上下都非常重视在国际比赛中获得的金牌数量,普通大众的体育需求也通过国家福利的方式予以供给。基于此政治引导,当时的体育社会组织逐渐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层级体育运动委员会组建而成。虽然有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以及单项协会组织,却有名无实,它们均同构于各层级的体育管理部门,也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缺少组织架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但体育领域的改革普遍滞后于经济及其他领域。1988年国家体委开始探索协会实体化,登山、武术、网球等项目先行实施改革,但如何推向大众缺乏政策性举措,改革成效并不明显。这一阶段,体育领域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总体状态是全国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均同构于体育管理部门。这样的制度设计使体育社会组织完全依附于体育管理部门,有名无实,即不独立拥有人员、机构、办公场地,更谈不上独立的资金账户等。
1993年后,总体上体育仍然被视作彰显国家实力的工具,重点是加大竞技体育的投入,实施举国体制下的管理。«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快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步伐,逐步形成以单项运动协会为主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3],自上而下推动成立项目管理中心,并与各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的运动项目协会合署办公。各省、市也仿效国家体委成立项目管理中心,并以协会为中心。这一阶段国家和省级层面仍然实行同构体制,即各运动项目协会依附于项目管理中心。同构之下,体育社会组织在人财物等资源和合法性方面仍然依附于体育行政部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体育参与者开始认识到大众体育产品在国家供给之外的力量,探索在国家科层化管理的同时发挥基层社区力量自我供给的作用。基于国家开展的促进大众体育发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颁行,社区体育获得发展,各地出现大量自发形成的晨晚练点以及以晨晚练点为依托形成的体育社团组织,大众体育逐渐兴起并蓬勃发展。
体育社会组织为了满足基层群众需求而形成,具有自发性和独立性,并真正意义上进入了大众生活。由于基层的资源有限,自下而上成立的体育社会组织尽管独立于体育管理部门之外,但仍需体育管理机构给予相应的资源输入,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体育社会组织仍依附于体育管理部门。因此,政社关系由举国性“同构依附”演变发展至基层分化性“差异依附”。
2002年后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党的十六大报告对政府职能进行新的定位。经过一系列探索,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各级政府开始重视公共服务供给职能,更加关注民生需求。在体育管理政策的引导下,体育发展逐步向服务民生转变。
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使得全社会对金牌的态度有所变化,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基层群众,都开始从追求金牌的数量转变为更加关注以健康为目的的全民体育参与。基于大众需求的转变及政策导向的跟进,政府体育管理体制及方式也相应发生变化。具体表现为政府部门不断释放社会空间,鼓励基层社会自发形成体育社会组织,促进其自主性成长。随着社会资源的丰富和基层自主性的增强,这些体育社会组织自主筹集资源,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满足自身需求的特征愈发明显,其发展的独立性凸显。
尽管2008年后存在着改革体育管理体制的呼声,但由于“举国体制”存在金牌生产方面的优势,加之时代发展背景下管理仍存在着传统体制的路径依赖,因此单项运动协会与项目管理中心同构依附的状态依然持续,政社关系形成了独立与依附并存的局面。
201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治理创新的路径。2015年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规定,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此后,逐步探索实行“一业多会”制度,放开商会等4 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为落实国家政策,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启动中国足球协会的脱钩改革,2019年进一步推动88 个协会全面脱钩。
2013年以来,上海、江苏、广州等地纷纷出台政策,鼓励和扶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体育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获取资源支持。也正是由于推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地开始积极培育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互动的实践,政社关系在依附之外出现合作的新趋势。
2013年以来,国家推动实施体育社会组织改革,受此政策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关系。但受传统体制路径依赖、体育管理行政体系中权力逐级衰减和各地基层体育管理创新程度存在差异等影响,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关系较为独特。总体上,当前政社关系呈现纵向依附程度逐级减弱与合作程度逐级增强、横向依附与合作程度不一的特点(表1)。
表1 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特点Table 1 Features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government
2015年«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出炉,中国足球协会与国家体育总局脱钩。2019年,中国篮球、排球等88 个项目协会开展脱钩改革,但因未能出台明确的改革方案,大部分协会陷入了“搁浅”状态[4]。这些原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单项运动协会大部分脱离了总局行政体系,但是改革并不彻底,包括最先进行改革的中国足协在内的各单项协会仍然依附于国家体育总局。这些单项协会仍然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的方针指示进行内部以及更细分领域的相应调整,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在国家层面形成了强依附关系。
强依附关系具体表现为:1)单项运动协会管理的重大事项仍然由国家体育总局把控。处于脱钩改革进程中的各单项运动协会在管理职能、人事关系等方面仍未与总局厘清关系。以中国足协为例,国家体育总局仍把控着足协领导提名与聘任、国家队建设、重大项目决策等。2)单项运动协会职能发挥受限。由于此次脱钩改革强行将原来同构于项目管理中心的各协会推向社会,但长期的依附与同构使得协会并未建立与其独立身份相适应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加之长期以来依托项目管理中心实施管理造成的社会合法性不足、产权界定不清、非营利性活动界定模糊等问题,致使单项运动协会职能发挥受限,仍需行政统筹管理才能有效开展工作。
在我国省级层面的体育管理中,只有海南省于2000年实施大部制改革,将体育管理与文化广电出版等部门合并,其他各省、直辖市仍维持与国家体育总局的对口管理关系。因此,在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方面,省级的改革行动与国家层面的类似,甚至存在部分地区滞后于国家层面改革的现象。2019年各省、直辖市实施单项协会改革,推动脱钩改革进程。但多数地区的单项运动协会受制于地方政府,在面对提高竞技体育成绩的政绩压力下,仍旧依赖传统管理体制,治理创新的动力不足、能力不强,改革步伐缓慢。对于其他领域早已开始的基于政府购买的政社合作,体育领域较为鲜见。总体来看,东南部省份由于地方政府管理创新能力强、经济发达、社会治理理念先进等因素,单项协会改革效果及其与政府的合作优于其他省份。但从整体关系来看,单项运动协会与政府仍然是依附性强于合作性。
2.2.1 省级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强依附关系 在我国行政科层体系条块分割的基本结构关系下,各省级单项运动协会具有“双重从属制”的特点。以广东省足球协会为例,2016年协会开始探索实施脱钩改革,但至今足协与足球运动中心仍旧同时存在,两个组织“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局面并未改变。
基于此,各单项协会改革着力于解决管理体制中的条块分割问题,解决其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在广东省足球协会的案例中,改革的最大难题是人员的安置。虽然足协设置了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处及办公室和专项委员会,但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仍然保留公益类事业单位性质,在面临人员变动时会对体制内外的身份差异进行考量。对此,目前的改革举措是除领导外,遵循“自主选择”“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逐步将工作人员剥离,逐步实现“两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格局[5]。
此外,虽然广东省足协具有一定的足球运动市场化运作能力,但其会费的吸引能力有限,会员费和有偿服务费的收取存在较大难度,其经费依然主要依靠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因此,在体制与经济方面强依附的政社关系仍较为明显。
2.2.2 省级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弱合作关系 各省的体育社会组织鲜有与政府合作的实践,仅有的探索也属于“依附式合作”,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获得政府资源。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社会组织牺牲了独立性和自主性,仍存在行政管控的问题。
2016年出台的«广东省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完善公共财政对足球事业发展的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足球运动发展;加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足球发展的力度;设立省足球发展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性法人,依法募捐、接受捐赠并资助足球公益活动。这说明广东省足协在脱钩改革初期仍然接受广东省政府财政预算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等的支持。
同时,社会组织通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部门达成了一定的合作。广东省足协2019年的总结指出,通过定向购买服务实现了省体育局向省足协购买广东足球事业管理和发展相关项目。弱合作关系的形成为未来进一步激发自主性和独立性进而实现双赢奠定了基础。从省级层面来看,目前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仍然属于依附性的弱合作。
随着我国机构改革及体育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城市体育管理也逐渐发生变化。部分地区早在20世纪90年代便开始实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将体育管理部门并入文化广电等部门。但当时的探索仅涉及少数试点地区,并且实践证明体育领域的困难并未得到改善。2000年后,随着我国大部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级层面的体育管理机构几经合并、撤销、独立、再合并,总体呈现与地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或教育机构合并的趋势[6],体育行政干预减弱,地方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增强。
此外,近年来我国城市居民自发形成了大量体育社会组织。从体育社会组织的结构来看,城市及其以下层级组织数量最为庞大。这些组织有的选择挂靠于市级体育总会,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有的并不急于获得合法资格,而是仅仅作为会员的自发性互益组织存在。这些组织都承担自我服务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进而呈现弱依附、强合作的状态。
2.3.1 城市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弱依附关系 因与地方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合并,城市层面的体育行政管理力量被削弱;同时由于基层政府的财政资金有限,行政部门在财政资金方面很难对大量的体育社会组织给予支持。因此,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更多的是靠实行“AA 制”筹集资源或靠社会捐赠开展活动、服务社会。虽然部分体育社会组织在获得法律和行政合法性、场地设施、资金等方面仍存在对政府机构的依赖,但部分发展较好的体育社会组织可凭借自身能力获得来自市场和媒体等的支持,进而降低对政府的依赖。相较于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其依赖程度比较低。
以沈阳市比较成熟的自发性体育组织——“沈阳徒步”为例,由于其尚未在制度层面建立与政府部门互动合作的关系,因而无法从政府部门获得行政、法律、政治等合法性制度资源。但其通过建立内部制度规范、宣传主流价值观、依靠私人关系获得官员非正式支持等方式,彰显“政治正确”,获得行政、法律乃至政治合法性;通过企业赞助、商业合作的方式获得资金与物资支持。上述运作方式使得“沈阳徒步”不依靠政府也能长期稳定地运行[7]。整体来看,城市体育社会组织的总体状态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与政府形成了弱依附的政社关系。
2.3.2 城市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强合作关系 近年来随着体育治理体系改革的深化,政府部门不断推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一些城市的体育社会组织开始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通过购买服务实现二者合作。
江苏省常州市在开展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2014年江苏省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合作协议,明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此后,常州市不断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新模式,以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体育社会组织。2016年常州市发布«关于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在流程上明确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登记、备案条件,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在数量上每个城乡社区都有2 个以上体育社会组织,为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出组织健全、服务完善、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目标。2017年,常州共有32 家企业和社会组织承接34 项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和服务,其中10 项由常州市足球协会、乒乓球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在内的体育社会组织承接。由此可见,城市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强合作模式效果显著。
我国各地的差异较大,经济发达地区用于社会发展的资金充足,基层的自主意识也较强,政府治理创新的力度也较大,在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和赋权方面相较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有优势。总体来看,我国市级层面的体育管理中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政府权益难以割舍、体育社会组织能力不强等问题[8]。尽管城市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合作强于省级层面,但组织的发展仍然基于其对政府部门的依附。有学者将其称为“依附式合作”,即在实践中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形成形式上的合作关系,但实质上是依附于政府的“伙计”关系,存在依附与合作并存的政社关系[9]。
在我国体育治理过程中,虽然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关系呈现依附减弱、合作增强的趋势,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体育社会组织治理实践中政社关系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当下及未来体育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2.4.1 金牌目标牵制政社关系 2008年后,虽然国家和民众改变了以往对金牌的执著追求,但从体育管理部门来看,竞技体育金牌目标尤其是奥运会的金牌目标仍然是其业绩的重要体现,也是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指标之一。如果奥运项目协会彻底脱钩,并与政府部门形成契约关系,那么体育管理部门将无法对协会形成约束,进而金牌目标将受到冲击。国家和省级层面的体育管理者不应当轻易以牺牲金牌为代价来实施改革、重构关系,这是当下省级以上层面政社关系表现出“强依附”的重要原因。
2.4.2 制度政策滞后影响政社关系 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政策主要包括社团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但政策的相关解读及下沉落实存在滞后性,制约着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良性关系的建立。
首先,社会组织非营利属性的界定仍然模糊。2016年修订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意在保持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特征,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大量自上而下成立的体育社会组织需要开展经营活动,在经济上维持组织运转才能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如此却与规定相悖。对政府资源的依赖难以保证二者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在广东足协的案例中,出于对政府资金的依赖,广东省足协脱钩改革不彻底,仍存在“足球运动中心+足球协会”的模式,因此无法达到上级部门提出的实现足球协会与体育行政部门脱钩的要求。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难以真正落实。为支持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减免税收等相关政策。但政策缺少对体育社会组织范畴的明确规定,税务部门缺乏对体育社会组织认定的可操作标准,加之申请程序繁琐,体育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比例极低,多数社会组织没有得到税收优惠[10]。具体的优惠政策与支持未能下沉落实并惠及组织,使得管理改革与自主发展面临困境。
2.4.3 管理体制固化制约政社关系 20世纪80年代启动的单项协会改革至今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究其根源在于体育管理存在制度刚性。首先,利益团体的相互博弈造成了组织同构局面。新制度主义认为,一定社会中的制度是各种利益集团博弈和妥协的结果。伴随社会转型,利益集团展开博弈,制度随之发生变化,进而引起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改革尤其是国家和省级层面的单项运动协会的改革,受制于各层级的项目管理中心。单项运动协会与项目管理中心同构的状态,使得体育社会组织成为“半官半民”的机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利用其行使权力,尤其是人事任免和财务支出等重要事宜。同时,单项协会也倾向于借助体育行政部门的力量对项目管理进行垄断,从中获取利益。因此,有利可图的组织同构局面难以依靠双方自身的改革实现突破。
其次,体育管理部门职能不清导致政社关系模糊。政府在实际推进向体育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过程中存在着两方面问题:一方面,体育管理部门转移职能的界限不够清晰。部分地区只对职能转移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给出具体的依据和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由此便造成职能转移过程中的错位、缺位问题。另一方面,体育管理部门存在选择性转移职能的现象。在向体育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过程中,体育管理部门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可以选择转移职能的时机和方式。以中国足协为例,作为在全国率先开展脱钩改革的试点,«体育总局关于中国足球协会脱钩后各类工作调整办理方式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国家体育总局转移给足协的职能主要以专业领域事务为主,但其依然把控转移事务的终审权和监督权。以上论述说明,在改革过程中,职能无法全面下沉并且缺少落地的实质性举措,唯有推出明确的、全面的政策规定,并切实从上至下严格推动政策落地,方能为政社关系的良性发展创造环境。
在积极推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我国实现对体育社会组织善治的前提条件是理顺体育管理部门与体育社会组织间的关系、完善并全面落实有利于政社关系健康发展的政策规定。
计划经济时期,全社会形成“全能政府”观念,认为政府无所不能。在这样的理念下我国建立起权力高度集中的体育管理体制。但资源依赖理论表明,任何一个组织都不能脱离其他组织而独立存在,必然在资源方面对其他组织有所需求。尽管政府体育管理部门掌握着合法性和减免税收等法律、政策资源,但在体育公共服务越发关注个性化需求的时代,其在公共服务差异化供给、各运动项目的专业知识、开展基层动员的社会合法性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短板,而政府部门的上述短板恰恰是体育社会组织的优势所在。观念的转变是前提,只有先摆正对政府和体育社会组织作用的认知和态度,才能真正探索二者发展健康关系的改革路向。
观念的转变既依赖于体育社会组织,也依赖于政府管理部门。体育社会组织做到不再首先寻求挂靠于政府,也不再寻求政府财政方面的倾斜,而是更多通过自身的组织、宣传能力以及公共服务的实质性效果进行自我壮大和自主发展,此为自下而上的观念转变;政府管理部门对管控力度的逐步放开,让体育社会组织敢于自愿提出创新观点,真正做到在尊重政策总方针下的基层组织差异化自主发展,此为自上而下的观念转变。观念的转变,是制度完善、管理改革等举措的重要前提。
此外,体育管理部门还需要转变对金牌的认识,从长远和发展的角度认识体育强国的建设目标,不为一时的金牌目标所牵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放下包袱,实施单项协会的脱钩改革。
首先,理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的关系。在制定法律政策过程中,国家层面应充分实施建立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良性关系的有力举措,以便于整体推进体育社会组织改革。同时,也应该关注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性,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鼓励各地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实际,探索符合本地情况的体育社会组织改革模式。
其次,理顺政府监管与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规律的关系。为促进体育社会组织良性、有序发展,政府有必要实施规制,规制的前提是尊重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内在规律。真正理解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与地方社会发展、民间资本规模、地方文化传统等的内在联系,以尊重其发展规律为前提,对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实施规制。
最后,理顺政府培育与体育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的关系。在自上而下体育社会组织脱钩改革初期以及自下而上成立的民间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最初阶段,普遍存在着资金、人力、场地设施资源等方面的困境,因此体育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初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培育。但政府培育并不意味着以行政权力干预组织,而是通过培育促进传统自上而下型的体育社会组织转型转轨,实现“去行政化”。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培育应注意行政权力行使的边界,不能借培育之名,行干预之事。
在大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我国应进一步推动体育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在于实现政府和社会组织“共管共治”社会事务,政府部门对其治理结构实施创新,对其治理方式开展革新[11]。基于此现代化治理核心,破除固化体制障碍、完善政策并推动全面落实尤为重要。
实现体育社会组织善治、捋顺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关系需彻底改革体育管理体制。体育管理部门需明确职能界限和职责范围,剥离过去大包大揽的权力。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要求,逐步推动体育社会组织与管理部门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和党建、外事等5 个方面的分离,实现在综合监管关系、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财产关系、用人关系和管理关系等5 个方面的规范。政府应当以“体育权力清单”为依据,发挥宏观管理和监督的职能[12]。
此外,有关部门在出台相应体育管理政策时也需注意政府部门的权力范围问题,真正做到体育及其细分领域的政策惠及民生。相关政策和规定等应当对易产生分歧的概念进行全面释义和明确界定,并对社会上的各类解读及时进行反馈和规范;切实由上至下严格推动政策落地,定期对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实现宏观把控、动态调整,为体育政社关系的良性发展创造健康环境。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中政社关系经历了4 个发展阶段后呈现出纵向依附程度逐级减弱与合作程度逐级增强、横向依附与合作程度不一的特点。目前体育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与独立性有所提高,与政府的合作也有所加强。虽然仍存在着金牌目标牵制、制度政策滞后影响和管理体制固化制约政社关系发展等问题,但若能做到转变“全能政府”观念,理顺多重关系、营造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环境,完善政策、破除体育管理体制障碍,未来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中政社关系的发展将更为良性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