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莹,戴 俊,问绍飞
(1.盐城工学院 体育学院,江苏 盐城 224051;2.盐城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2)
2020年8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增强体质”。体教融合相关政策对青少年体质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助力作用,也为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制定提供了依据。所谓政策法律化是指一项政策经过实践证明,在现在和将来的一段时间内是有效的、适用的、成熟的,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1]。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法律化是通过一系列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规章,来弥补以往的立法技术不足、修法成本较高、法律灵活性差等问题,助力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以往研究针对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执行的困境和效果进行了不同角度的阐释,但对于如何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的法律位阶却鲜有涉及[2]。本文以政策科学为理论基础,从法律化视角聚焦当前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法律化的现实困境,揭示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和有关法律的关系与壁垒,进一步论证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转型升级为法律的实然问题,最后提出政策法律化的可行进路,为新时期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借鉴。
政策法律化是立法者重视实践经验的体现,也是法律吸纳成熟、有效的政策内容中有益经验的一种科学立法手段,是将政策中经历长时间实践检验的内容加入现有法律中,丰富法律内涵,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这一转变有助于由分散式立法模式向专章式立法过渡[3],便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寻找法律依据,强化法律主体自觉在行动自由与法律侵害之间寻求良性平衡的意识。
功能主义理论认为,政策法规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其社会整合和社会控制功能方面。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体育领域也需要通过政策立法达到依法治体的初衷,进而解决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治理难题。在实行依法治体过程中,需要树立依法治体理念和健全体育法制体系[4]。在推进国家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学校体育事务必须依法而动,体育治理必须走法治道路。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和相关体育法律法规都是一种制度安排,体育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纽带,推动了体育管理模式向多主体治理模式的转变。由于体育具有多重价值取向,将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转化成法律法规,对于健全学校体育法制、约束侵权行为、保障青少年体育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共颁布实施了286 部体质健康政策,其中2007—2017年间的发布数量高达88 部[5]。从中央到地方围绕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的布控与完善,实现了稳控青少年体质下降和补齐学校体育法律保障问题的治理短板。王家宏认为,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领域的政策法律化程度低,如何将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上升为法律,显得尤为迫切[6]。现实是一些重要的保障政策仅体现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法规、规章,或者是低层次、低约束力的、弱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中。这种法治的欠缺造成了软法与硬法的冲突,也是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执行乏力的关键要素。
政策法律化为行为主体的法治提供了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从现有政策看,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行为主体更多的是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学校层面及教师层面,而对青少年及家长的权利和义务涉及较少,导致出现体质健康政策日益规模化与精细化,但是内涵发展乏力、再提升动力不足,存在学校、家庭、社区风险共担的对称性整体治理瓶颈[7]。«中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报告»显示,八年级学生认为家长对自己最关注的方面是学习情况(79.9%)、身体健康(66.5%)、人身安全(52.2%),高于对道德品质(30.7%)、日常行为习惯(18.7%)、心理状况(11.1%)、兴趣爱好或特长(7.1%)的关注。另外,行为主体的各项体育权利和应尽义务由于没有配套措施和明晰的法律保障,在保护的全面性上还存在欠缺。学生只有明确了参加体育锻炼是自己的体育义务这一原则,才能够自觉地履行体育义务。另外,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为学校和体育教师等行为主体规避风险和责任提供保障,才有可能使行为主体愿意作为,敢于去强制约束学生的体育义务。因此,从政策法律化角度去考量行为主体的体育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青少年体育锻炼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大健康理念认为,“大健康”具有体育、卫生和医疗三位一体的属性,是多种平衡的结果[8]。这一点和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的体教融合战略相吻合。以往的社会舆论将青少年体质健康下降的责任归咎于学校,家庭治理的基础作用和社区治理的平台作用并没有发挥应有的责任,导致政策规模化与治理内卷化不断加剧。一方面,政策法律化为整体性健康治理提供了法制途径。整体性治理理论认为,责任意识贯穿于整体性治理的各个环节。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的执行困境受限于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执行涉及主体广泛且复杂,政策社群内部之间联动机制不完善[9]。因此,全体社会成员共建共创健康政策环境和健康政策共识是实现青少年大健康治理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政策法律化为青少年体质健康治理提供了决策手段。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健康领域的治理范式转变,体育健康政策致力于通过体育多元功能提升青少年的健康素养。大健康治理现代化也必然包含法治治理方略的现代化,需要以政策法律化方式凝聚改革共识,通过法治途径推动大健康治理现代化转型,从而驱动青少年体质健康治理。
中央政府及各部委关于学校体育卫生政策的制定,始终以青少年学生的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始终以“健康第一”思想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通过政策的颁布及实施将依法治教落到实处[10]。其一,顶层与底层的贯通依赖于政策法律化的实施。2014年4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3 个政策文件,新政策文件的出台是推动学校体育工作落地生根的新举措[11]。通过顶层设计和底层执行共同推进学校体育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工作格局,以此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良性发展。其二,校园体育的正常开展是实现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重要保障。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主要是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地方部门的行政法规发布为主,而且大部分政策文件依然属于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不能完全约束学校履行政策中的责任义务。政策法律化促进政策从柔性治理转变为刚性执法,凸显行为主体责任的利益边界和法律权能。其三,政策立法的推进能够促使各职能部门在围绕保障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制定上增强“对话”。因此,通过政策法律化促进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既是国家职能部门和学校要承担的责任,也是国家职能部门和学校应履行的义务。
政策指导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制定是把实践证明正确的并且是较长时期稳定的政策规定为法律的内容[12]。各种政策转型升级为法律,50%以上要经历11年以上的时间[13]。因此,重新审视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于厘清其内生逻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现实困境入手,分析政策与法律两者相互关系,阐释体质健康协同治理中的政策与法律间存在的壁垒,从政策与法律协同治理机制、政策执行、体育法自身系统3 个维度探究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法律化存在的问题,寻求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法律化阻滞的原因。
2.1.1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法律化仍未引起足够重视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事业发展已经步入了法治轨道,需要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然而,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相关法律建设明显滞后,目前我国仅有一部正式的体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且该法自1995年8月29日颁布以来仅在2009年和2016年进行了2 次“打包”修正,共涉及5 条内容,所修改的条例也仅是简单的删减和专用词语的更正。直到2018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了“«体育法»修订”工作正式列入国家立法日程,随后于2021年10月19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从«修订草案»与«体育法»原文对比分析中发现,本次«体育法»的修订汲取了我国已颁行的成熟、稳定政策文件中的相关条例。其中«修订草案»的第三章“学校体育”中共有6 条新增条例和4 条变动较大的条例,且大多新增和变动条例均可从以往颁行的政策文件中找到对应条例,自此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法律化道路才初现端倪。反观国外,20世纪50年代,美国在应对青少年体质不断下滑的问题时就采取了以健康为导向的法治制度取代以社会化教育为核心的“新体育”制度[14]。日本在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问题上也已经形成政策与法律互为依存的治理体系,如2011年颁行了以«体育振兴法»和«体育振兴计划»为蓝本的«体育基本法»[15]。相比较而言,我国体育政策与法律之间转化还存在较大的衔接空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法律化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2.1.2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中“以规代法”现象突出 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执行存在着顶层设计和底层执行的悖论,如«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只提及开足开齐率,未对体育课内容设置考核标准,规章中“初步掌握、较为熟练、应当、可以”等模糊术语致使学校敷衍或选择性执行。调研中发现,小学体育课设置中,有的地区将跑步和体操取消,有的地区却将其作为样板在推广;有的是以体质测试内容、地区督导内容、校园足球进行设置,这与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冲突。这些底层执行与顶层设计不兼容、口径不统一的现状,增加了体育教师的负担,加上区域足球赛、艺术节活动等占用体育课,现行课标不适应学生体质的发展要求,政策执行标准不一致。虽然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文件中对青少年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制定了法律责任条款,但法律责任的具体惩处措施较为笼统,诸多法律责任条款仅规定了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未具体规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而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概括。同时“以规代法”现象突出,行政规定代替法律来进行规制,以至于对该类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处罚力度轻[16]。
2.2.1 政策与法律协同治理机制不畅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揭示了政策和法律是互联互补的谐变关系。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强调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以及“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涉及的改革举措,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按照程序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等目标和要求,对政策法律化工作开展具有指导作用。但现实中,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立法与政策颁行存在协同治理机制不畅的现象,政策与法律并未形成良性的互动,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3 个方面:1)协同治理力度不够。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因缺乏强制执行力而导致政策内容无法深入贯彻实施。例如,2007年教育部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中提出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要与毕业证挂钩。但现实中,多数高校体质测试成绩仅占体育课成绩不到20%,有的甚至和体育课成绩根本不挂钩,体质测试工作并未引起学校和学生的重视[17]。«体育法»虽然规定各级学校将体育考核纳入学生学业考核中,但没有形成对应的问责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约束,不能够对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有效的制约或制裁。2)协同治理主体责任模糊。改革过程中的政策导向造成政策文本和法律既有规定相冲突。例如«体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不再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的内容,«体育法»中相关条例没有修订,这给体育政策法规的执行带来了一定困扰[18]。3)协同治理效能较弱。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缺乏必要的法律跟进,引发学校体育课程改革后劲不足,即政策缺乏强制性,仅产生了微治理效能。其表现在: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数量众多却缺乏体系性;由于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本身较为空洞、缺乏可操作性,政策与法律之间不配套甚至存在冲突;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体育教师的体育权利和义务,使得体育教师在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
2.2.2 政策执行偏离政策愿景 我国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的溢出效应并未随着学校体育政策类型和政策数量的增多而提高,却随着中央政策文件的动员速度和频率的衰减而减少。1)政策全链条闭环治理路径有待完善。国家政策的出台要经过决策、执行、监督3 个环节。如果一个环节存在“开链”,会造成整个政策执行出现阻滞。长期以来,我国青少年体育健康促进政策存在决策与执行之间衔接度不高和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的现象。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行为追究必要的法律责任,具体到实施环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为监督部门却将相关法律责任判定为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2)政策变迁规律会呈现出渐变与突变相结合的本质特征。政策的制定者受“注意力瓶颈”的影响,使得决策者的有限理性只能聚焦于数量有限的偏好维度,在决策精英注意力转移的过程中,政策也随之出现渐变式的完善和修订。决策者自身的理性局限和学校体育政策与体质健康政策之间的立场差异,导致政策执行角度出现偏移、执行力度缺乏、执行尺度失当、价值位移与效果偏向等问题。政策执行中对政策目标的缩小、变窄会带来执行尺度的变小,出现因噎废食现象,容易导致政策选择性执行。
2.3.1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制度软化 我国青少年健康促进政策在责任制度建设与执行上存在着两大突出问题:一方面,现有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制度主要是以办法、意见、通知等形式发布,政策的系统性、政策之间的互补性还不完善,责任制度体系建设尚不健全。例如从«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等文件中看出学校体育的督导制度已经形成,但调研中发现,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的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但至今未见问责的相关事件[19]。另一方面,既有的责任制度又存在着执行疲软、刚性约束力难以得到有效释放的问题[20]。政策的底层执行并不取决于颁布方的政策愿景,而在于政策执行方与被执行方对自身利益得失的现实判断。如我国在青少年身体素质持续下滑的现实倒逼下引发了强化青少年体育政策的顶层设计,但在“重文轻武”的文化传统和“应试教育”选拔机制的双重裹挟下,政策的执行难免会出现某种质变和方向上的偏离。
2.3.2 青少年体育相关立法工作滞后于学校体育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领域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对青少年体育规范和约束条例较少。例如,在体育课程的开设方面,根据«教育法»规定,开设课程是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我国体育领域仅有«体育法»一部法律,且尚处于修订阶段,对体育法调整对象的理解和判断尚不成熟。目前仍在依据«体育法»相关条例执行,但«体育法»中关于体质健康促进内容缺乏专门的法律层面的规范和约束。聚焦法律后果,法律责任规定与法律义务条款在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之间的比例失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体育立法的实施效力。而且在法治工作力量方面,与其他领域相比,学校体育立法处于弱势地位,即没有形成有建制的执法体系和执法机制。另外,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交互在学校体育政策中,相关立法工作滞后于学校体育的实然发展,使«体育法»“学校体育”部分在价值取向与灵魂导向上与学校体育的时代发展不相协调。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法律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从法治理念过渡到法律制度,最终实现政策法律化的过程,其法治的核心在于实现对青少年体质健康责任主体的有效治理。在全面推进法治进程中,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法律化是时代所趋。结合现行政策和法规的现实困境,提出了实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法律化的推进路径。如图1所示,在实施的可行进路中要规制政策决策者在政策垄断过程中的注意力变化,通过话语权影响力判断可行进路,推动政策图景与现实体制机制的匹配,通过调整达到实现政策法律化的最终目的。
图1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法律化路径Figure 1 Legalization path of youth physical health promotion policies
从政策制定主体角度看,国家治理政策体系主要由党的政策与政府政策组成,并呈现“二元非均衡”和“一极多层次”的特征[21]。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作为跨域、跨学科的健康治理,应该在立法的顶层设计上做到精细化治理。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健法»)作为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被正式立法。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宣传等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该法律文件的出台,预示着整合性健康治理被提上了日程,聚焦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领域理应延续这种法治理念。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设置的基本格局。即以宪法为总领,以体育、教育和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等为基础,结合«民法典»有关表述条例,以青少年体育发展领域的战略、纲要、计划和措施等为行动指南,形成横纵网格化制度治理格局。2)在中央顶层设计的决策过程中采取共识型决策模式。借鉴域外经验形成国家-国际互动战略,以跨领域、跨部门协同为行动纲要的双轨并行式设计保障策略。在“健康中国”战略目标下,卫健委、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利益相关主体形成共建共享的跨部门协作。另外,在政策立法时也要尽量避免顶层设计决策者的“偏好式”供给与“理想化”执行内容之间的偏差。通过设置政策法律化制定的前置性机制,严格执行参与人员选择、风险及效果评估、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等程序[22],达到意识层面与经验层面整合设计的协作模式。在政策文本基础上,权衡政策的影响力大小,按照正、负反馈调节机制修改完善现有政策。最后,按照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履行立法程序,实现政策图景的调整,这是政策法律化最便捷的一条路径。
立法先行是指我国应将改革开放和其他创新体系的构造纳入法治的轨道,通过立法率先对相关问题进行治理[23]。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由于法律位阶低于行政法规和体育法,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执行的瓶颈。因此,有必要在体质健康促进政策创新体系中实行立法先行策略,将体质健康促进的立法行为在行政行为、政治行为和社会行为之前进行。立法行为的形成依赖于决策者政策思维向法治思维治理范式转型的能力。即决策者树立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立法的法治意识和思维,并从立法的制度设计理念、制度内容、制规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决策者注意力转换是政策变迁的根本原因,有必要增加决策者注意力转换的路径。把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立法推行中事件驱动的变化、过程驱动的变化、冲突扩大机制、制度结构转型、决策者注意力的有限理性选择等问题,通过增强体质健康促进政策文本法律效力、增强体育和教育行政职能部门的政策执行力、改进地方政府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命令模式的方式消解。另外,健全多元共治机制。在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立法过程中,应增强各层级政策立法制定主体的协作意识,关注政策执行者和实施者的现实诉求,从顶层设计供给侧的国家层面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各级部门单位,杜绝权利本位主义现象,强化目标性共识。以协同治理理念将社会组织、专家、民众等非官方决策主体纳入到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立法的多元共治机制中,强化正反馈作用并通过青少年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劳动教育、生命教育,将符合健康促进意识形态的大健康观、大卫生观、大体育观内化为价值认同、法治自觉;再将内化的观念或规范与明确的体质健康法律条文进行衔接、升华、融合,并逐步外化为具有正当性的价值准则,进而实现对体质健康促进政策立法先行共识产生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
西方国家的决策机构设置明确,各层次主体的权限和职责清晰。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模式是人民主权理论所构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权力配置“授权与监督”模式逐渐走向成熟化。健全主体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参与主体的体育权利和义务、建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共同构成了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政策制定主体的权力配置内容。1)健全主体相关法律责任。应该将地方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领导设为法律责任主体,并从政策执行中的组织、落实、信息搜集等方面来考量问责内容与问责主体。法律规范条例主要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通过法规约束主体的行为方式以及行为指向的后果责任,在义务性条款细则中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2)明确参与主体的体育权利和义务。依据权利保障的需要方可配置权力原则,围绕学校、教师和学生实现体育权利的现实需求,确保政策立法中权利与义务的比例均衡。明确赋予这些主体以权利保障,并对义务、责任、职责进行合理配置,强化义务性规则效能。鉴于体质健康政策制定主体的宽泛性和层级的跨度性现状,要依照行政法规或政府公文中“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基本原则进行权力配置,确保政策制定主体的适用。
法治环境是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土壤,也是考量政策垄断形成稳固程度的核心要素。政治、社会、经济等外部环境的协调统一,能够缓解利益冲突,为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发展提供刚性的支持环境。1)提升立法技术以确保立法质量。立法技术决定了立法的质量和法律的实施。基于我国体育立法质量的现有水平等级,要深入挖掘其中技术层面的滞后因素,提升体育立法的相关技术水平[24]。从宏观上明确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法律化的立法意图和立法要素,从微观上完善政策法律化的内容和语言表达。2)要设定和强化政策法律化的规范秩序。通过体育法治为青少年体质健康发展作出科学的制度安排。政策位阶的提高有赖于各级体育管理层面和利益相关部门的法治理念与配合,促使青少年体育事业在国家法治系统中具有更加显著的地位和作为,在相关法规、制度安排中发挥更强规范效能。在修改«体育法»层面,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的立法力度,并与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对青少年体质健康的立法支持,减少负反馈作用机制的产生,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教育机构的权责规定,增强体育课程在校园真正开设并有序开展的执行力度[25]。3)营造政策法律化的法治氛围。政策法律化的各项要素之间相互协同配合,在国际协同、跨部门协同、全社会协同3 个维度形成合力。①利用两会体育界政协委员和非体育界人大代表身份,持续增加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改进的相关提案和议案,增强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和政策图景的调整力度。②夯实体育法学理论的研究氛围,强化政策技术立法的相关理论支撑。③建立政策事中事后评估机制,从系统性的战略设计、行为主体间合作的建立,以及政策路径的有效实施与监测评价方面,拓宽体育法治建设工作的视野与范畴。
体教融合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标志着青少年体质健康治理领域的重大范式改革,同时也呼唤着体质健康政策的创新。政策法律化作为众多创新中的一种,是通过提高法律位阶达到实现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的有效通路。青少年体质健康政策法律化致力于通过多主体干预和法律保障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具有重要的健康促进效能。而且,青少年政策法律化的过程是对体质健康政策实践中有益经验进行的总结和补充,并上升为法律法规形式的过程,也是政策制定者认知水平不断提高、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治理工具进行最优化选择的过程。经由这个过程所形成的政策立法,具有较高的质量和较广泛的约束性基础,能够有效约束责任主体的相关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