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立法,保障临终决定权

2022-08-26 02:28
浙江人大 2022年8期
关键词:决定权法律效力疗护

沈 彬

生前预嘱在地方立法层面实现破冰,在生命的最后关头,患者有权拒绝“插管”等抢救手段。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明确: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如果患者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患者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古人说:“死生亦大矣。”特别是对于生命垂危的患者,到底要不要抢救?用什么治疗手段抢救?抢救的效果、治疗的费用以及患者自身的痛苦程度如何权衡?这些形成了人生终极的方程。治疗行为,必须以患者利益的最大化为归宿,毫无疑问也包括患者放弃不必要治疗的权利。

但是,当患者处于弥留之际,很难真实表达其意愿,甚至点点头、摇摇头都变成了奢望,明知任何医疗措施都已无力回天,但却无法表达,这时就凸显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生前预嘱的重要性。

此次深圳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给予患者最大的尊重,保障患者的临终决定权,也为医疗机构、家属卸下了包袱。

必须明确的是,生前预嘱或者临终决定权,并不是安乐死,它更接近“尊严死”这个近年热议的概念。今年2月9日,国家卫健委在官网上发布了对人大代表《关于加快推进尊严死立法进程的建议》的回复内容,其中提出:将进一步扩大国家安宁疗护试点,扩展安宁疗护服务覆盖范围,最大程度提升临终患者生命质量。此前就有专家提出,希望在地方立法层面作出更多的尝试。生命不只有长度,还有宽度;生命不只是活着,还有最后的尊严;抢救生命,也不只是程式化、机械式的救治。

不妨把这次深圳的地方立法尝试看成一次生命教育、一场生死观的探讨,让全社会共同思考生与死的严肃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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