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柳
2022年4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22〕18 号公告,规定自 2022年5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次免税政策的出台,是政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和作用,帮扶快递行业度过难关的有力举措,也是疫情以来,政府制定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本文将从近年来收派服务税收政策背景、收派服务免税的具体内容和影响、以及该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进行解读和分析。
收派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收派服务的税率为6%,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税率。
2020年,为支持新冠疫情防控,保证防疫及生活物资供应,财税部门发布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次新政策某种程度上是对上述2020年政策的一种延续,截止2022年12月31日之前,一般纳税人提供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将分成两部分:一是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提供其他收派服务不能免税,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6%计税,或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税。
早在 2022年3月24日发布的财税〔2022〕15 号公告中规定:从 2022年4月1日起,至 2022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收派服务适用的征收率即为3%,可见,财税〔2022〕18 号的免税口径并没有超出财税〔2022〕15号公告的范围,二者并不冲突,所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在 2022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继续享受财税〔2022〕15号公告的免税福利,其提供的所有收派服务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红利。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22〕18 号公告所指的免税,强调的是为居民个人提供的快递收派服务,而为其他单位、企业等对象提供的快递收派服务不包含在本次免税范围内。也就是说,界定收派服务是否符合免税范围的标准在于快递公司实际提供收派服务的对象是否为居民个人。下面举例进行具体分析:
1.居民个人购买物品。
(1)快递费由买方(居民个人)承担(不包邮)。此类业务中,快递公司实际是接受买方(居民个人)委托,实际由买方(居民个人)付款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实际为居民个人提供收派服务,因此符合免税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
(2)快递费由卖方承担(包邮)。此类业务中,快递公司接受的是商家委托,实际提供收派服务的对象为商家,能否享受免税关键在于商家的性质,如果商家为个人,快递公司可以享受免税,如果商家为企业,则不可以免税。
2.非居民个人购买物品。
(1)快递费由买方(非居民个人)承担(不包邮)。此类业务中,承担快递费的是买方,快递公司接受委托并提供收派服务的对象也是买方,但此时的买方为非居民个人,不符合免税规定。
(2)快递费由卖方承担(包邮)。此类业务中,快递公司提供收派服务的对象依然为商家,能否享受免税关键依然在于商家的性质,如果商家为个人,快递公司可以享受免税,如果商家为企业,则不可以免税。
在现实业务中,快递公司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直接将货物送达目的地或收件人,因此而需要委托其他的快递公司完成收派服务。这样一来,一项收派服务就会涉及两家快递公司,如果收派服的对象都是居民个人,那么两个企业是否都能享受免税呢?
假设甲、乙快递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各环节适用税率均为6%,甲公司接受快递单,金额为106 元,然后等额委托给乙公司进行配送,具体分析如下:
1.收件环节。
因为寄件方为居民个人,所以,甲公司可以享受免税,向寄件方开具免税发票,发票金额106 元全部计入收入。
2.委托环节。
(1)设乙公司不免税。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开具发票。一方面,乙公司记收入100 元,销项税额6 元。另一方面,甲公司的该项活动对应的是免税项目,所以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票金额106 元全部计入成本。
甲公司收入减去成本后,利润为0 元,也没有税负。而实际承担快递服务的乙公司产生了收入,同时也承担了销项税。综合来说,这项收派服务实际上并没有享受到免税曾策,对实际承担收派服务的快递企业也并由起到减税纾难的作用,显然,这和政府发布减税政策的初衷是不符的,因此,不可取。
(2)设乙公司免税。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开具免税发票,一方面乙公司产生收入106 元,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甲公司产生成本106 元,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此时,收件的甲公司利润为0 元,也没有税负。该项快递服务相应的收益由实际提供服务的乙公司享有,同时也享受了免税优惠,这是合理且符合政府的扶持目标的。
所以,笔者认为:在寄件方和收货方均为居民个人的前提下,快递公司接受其他快递公司的委托而提供收派服务时,双方都应该享受免税政策,让免税政策能落到实处,给实际承担服务的主体享受到实实在在的红利。
提到收派服务,很容易想到外卖配送服务,这也属于收派服务的内容,而且和居民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对于专业的外卖配送平台提供配送服务取得的收入,和快递公司提供收派服务取得收入实质是一样的,按照相同的口径、方法进行判断和界定即可。
但是,在实务中,也存在商家自己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提供配送服务的情况,那么,这里的配送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呢?
这里应先有两个前提,即外卖配送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为居民个人,配送物品为居民生活必需品这两个条件和标准,仅探讨非快递企业提供的配送服务应不应该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笔者发现,在财税〔2016〕36 号公告及附件中,对收派服务内容和形式做了具体的说明,财税〔2022〕18 号公告也只强调纳税人提供符合规定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但二者都未提及对提供收派服务的纳税人的行业限制。也就是说,收派服务免税,顾名思义,是针对收派服务本身免税,并不限制提供收派服务的纳税人的行业。所以,不管是外卖配送平台为商品销售方提供的外卖配送服务,还是商品销售方自己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提供的配送服务,都可以享受本次的免税政策。
当然,这要求商品销售方须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配送服务收入进行准确地区分及核算。比如某餐饮企业,接受一个外卖订单,并由餐饮企业进行配送。假设订单金额共计200 元,餐饮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应把订单金额中销售食品的收入和配送服务收入分别填列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中配送服务收入选择免税;如果餐饮企业开具发票时把200 元全部作为餐饮服务,那么该订单的配送服务费就无法单独进行确认,也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财税〔2022〕18 号公告中提到:快递收派服务应与居民的必需生活物资相关,那么居民必须生活物资包括哪些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如何界定呢?对此,有关部门给出的解答是:必需生活物资包括居民个人所需的所有货物。
可见,政策对“居民必需生活物资”的范围并不作严格规定和区分。原因主要有:一方面,居民生活需求差异太大,必需生活物资种类复杂多样,很难严格规定;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快递公司也无法准确判断快递里的物品种类。既涉及居民个人隐私问题,又受到检测技术、执行成本、流通效率的限制。所以,在“居民必要生活物资”的界定方面应遵循:存在即合理,购买即必要的原则。
综合来讲:对收派服务是否能享受免税,主要是以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对象是否为居民个人来判断,不受行业限制,不严格区分居民必需生活物资。这既充分反映了免税政策的支持效果,惠及更多行业、企业和居民,同时也确保了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
疫情以来,我国快递行业面临了很多压力,如物流不畅、货运受阻、用工困难等,对此政府积极推动快递物流行业保通保畅。收派服务免税政策将会给整个快递行业带来利益。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提供100 元(不含税)的快递服务,成本为90 元(不含税),各环节适用税率均为6%。免税前后对快递企业的的影响见下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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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免税政策会使得快递企业利润增长,税负减少,相应的现金流也会随之增长,能极大地增强快递行业的活力,这对快递行业来说至关重要。
另外,增值税还会直接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如果对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当于免除了,这对快递企业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对于居民来说,快递早就和日常的衣食住行消费密切相关了,疫情爆发后,居民出行受限,对收派服务的需求和依赖就更突出了。当快递企业和物资配送企业因疫情出现波动后,必需生活物资的配送困难重重,严重影响了广大居民的正常生活。此时国家免征对居民个人收派服务的增值税,有效刺激市场提供服务的热情,从而打通流通渠道,打破物资没人送,不愿送的困境,实属为百姓排忧解难。
另一方面,由于快递企业受到免税激励,收派服务市场供给增多,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收派服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消费者便能以更低的价格享受到相同的服务。从而,居民的消费热情得以提高,释放更多的市场需求,为快递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可谓是消费者和行业的双赢。
总体来说,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不仅减轻了快递企业的税负,也解决了广大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问题,从长远来看,更是扩大就业、保障民生、稳定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证税收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手段。
按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以下分几种情况具体分析:
1.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处理。假设2022年5月1日之后,快递公司新购入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劳务,应按价税合计金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做进项税额处理。在2022年5月1日之前快递公司购入的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劳务需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时需考虑货物或劳务的净值、需要转出的会计期间等问题。
2.既用于免税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处理。财税〔2022〕18 号公告并不是减免快递公司的所有收入,只有对居民个人提供的收派服务才可以享受免税,这只是快递公司的部分收入而已,在实务中难免存在免税项目和一般项目共同使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情况。按照规定,既用于免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货物或劳务,需明确划分核算其进项税额;如无法划分,则需根据免税项目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可见,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使得快递企业在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时,面临比较复杂的问题,给企业财务核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可能出现企业税额计算不准确的情况,甚至可能产生部分企业因为核算难度太大,而被迫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从而使政府的免税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
收派服务纳税人应特别注意:免征增值税不等于可以不申报,也不等同零申报。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申报操作,正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并选择相应的减免税性质代码(01019911),以免造成影响。
对于小规模纳税来说,因为财税〔2022〕18 号的免税范围包含在财税〔2022〕15 号公告的免税范围之内,所以应按财税〔2022〕15 号公告政策进行纳税申报,在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选用减免税性质代码(0001011608)。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部门规定:符合规定的纳税人无需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或电子税务局等途径进行办理。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1.针对计算方法、口径等具体问题,有关部门应出台具体的操作指引,方法的制定应尽量降低难度,提高可操作性。
2.有关部门应对企业及有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政策的理解力和执行力。
3.各地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对各地的具体问题、热点问题进行及时解答,提高时效性和针对性。
4.开展多渠道的宣传辅导。各地有关部门不仅要现场咨询、实地调查、上门指导,还可以通过官方公众号、短信、官方网站、直播平台等渠道大力推广线上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