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鞠铭 乔嗣佳
作为证券交易的最后程式,证券过户是证券所有权转移的重要形式要件,交易过户和非交易式过户共同构成证券过户的基本方式。所谓非交易式过户,是非因买卖原因而形成的证券过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发布的修订后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证券非交易式过户的情形主要包括继承、捐赠(向慈善组织基金会)、离婚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私募资产管理所涉及的股票过户等。可以办理非交易式过户的证券包括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存托凭证、债券、基金等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证券品种。
首先,因继承、捐赠和离婚财产分割而发生的证券非交易式过户时有发生,由于此类业务一般发生在直系亲属之间,或基于公益事业目的,或仅仅作为共同财产的确权分割,对于过出方而言未产生经济利益流入,不涉及纳税问题;过入方也因其亲属身份或公益慈善事业身份等免于纳税,故本文不对此类情形做重点探讨。其次,对于私募资产管理所涉及的股票非交易式过户,主要发生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接收投资者以合法持有的股票作为资产委托而进行的过户业务中,该业务只是投资者将股票委托给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交付,不产生经济利益,因此也不涉及纳税问题。第三,对于因法人资格丧失而发生的非交易式过户,主要发生在企业与股东之间,由于存在自主解散而丧失法人资格的可能性,且过出方与过入方之间存在着基于股东权益等经济利益下的关联关系,需要进行重点研究;另外,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同样存在因组织资格丧失而发生的非交易式过户,因此也应纳入研究范围。
近年来,因法人或主体资格丧失而发生的非交易式过户在公司股权变更中十分常见,表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包括公司性质股东和合伙企业)由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合同中约定的存续期届满或经全体股东或合伙人协商一致解散清算,对公司或合伙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以非交易式过户的方式登记到股东或合伙人名下。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股东解散清算下的非交易式过户
下面以一案例加以说明:2021年11月15日, M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收到股东N有限合伙企业的通知,N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有的M公司5,327,2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5.3393%),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49位合伙人名下(1位为执行事务的法人合伙人,其余48位为自然人),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本案中,N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5月5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实质上N有限合伙企业是M股份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并最初为M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合伙期限至2051年5月31日,而实际解散日期为2021年10月底,即N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并非因合伙期限届满,而是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解散清算。N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后,将所持有的M股份公司的股票按其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给49位合伙人,此时过户的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全体合伙人将继续履行N有限合伙企业作为M股份公司大股东所需遵守的各类减持要求。
目标公司股东因法人或组织资格丧失而进行的非交易式过户表现出一个共同点,即该股东或组织通常为高管或员工的持股平台,高管或员工作为该平台的股东或合伙人,以持股平台名义投资目标公司。为了深入分析非交易式过户的税收动因,需要对这一持股平台结构的税收特征加以分析。
1.为何设立持股平台。设立持股平台的目的在于可以保持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将人数众多的高管和员工集中在持股平台,以集合投资方式减少未来高管和员工变动可能对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另外,持股平台的税收优势也是这一架构在公司股权架构中广泛兴起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优势具体可以从平台选址和设立类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在平台选址方面,很多持股平台在设立时会优先选择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如果计划未来在境外上市,持股平台的选址还可以考虑在境外。考虑平台选址的意义在于未来股票减持环节,以持股平台为减持主体可以降低税收负担,为高管和员工创造更多的投资收益。在设立类型方面,如果持股平台设立类型为法人公司,需要考虑双重税负问题,即持股平台减持股票环节会产生企业所得税,将税后利润分配给高管和员工时还需要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情况下,两道所得税综合税负为40%。如果持股平台设立类型为合伙企业,根据“穿透征税”的合伙企业税收制度,持股平台在减持股票环节形成的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直接穿透至合伙人层面,只缴纳一道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就应分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就应分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采取累进税率设置,税率区间为5%-35%。虽然名义税率最高可达35%,但以往长期存在的持股平台核定征收,加之设立地税收返还等因素,实际税负远低于名义税率。
2.为何注销持股平台。持股平台的注销与税收政策的调整不无关系。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税务部门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股权交易信息,这为加强对资本性所得的税收监管提供了强大的支撑。与此同时,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一些漏洞日益凸显,特别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使得很多以权益性投资为主要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长期享受低税负“优待”,违背了量能课税原则,破坏了税收的公平性,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为此,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自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根据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报送的资料,将其征收方式调整为查账征收。41号公告宣告着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时代的终结,这对于大量已经搭建的持股平台而言,影响深远,具体影响范围详见图2、图3。
在图2单层持股平台下,C合伙企业在原适用核定征收时,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中所列明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类性质适用“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30%,各地基本按最低标准即10%给予核定征收,这就意味着如果C合伙企业减持目标公司股票取得收入1000万元,成本原值为200万元,仅需确认所得100万元(100010%),按经营所得最高档税率估算,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8.45万元(10035%-6.55),实际税负为2.85%。政策调整后,C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应根据减持股票的收入扣除取得股票时的成本原值,再减去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考虑交易税费时,应确认所得为800万元,据此计算的个人所得税要远远超过核定征收下的金额。在图3多层持股平台架构下,D合伙并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但由于其持有合伙企业E的权益份额,因此也在41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之列,未来E合伙企业减持股票的所得归属于D合伙企业的部分,仍需继续向上分配至合伙人,据实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图2 单层持股平台
图3 多层持股平台
由此可见,权益投资型持股平台核定征收的叫停,会造成投资者税负的显著提升,为应对这一变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非交易式过户迅速兴起,投资者纷纷选择解散注销持股平台,将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变为直接持有模式,确保未来减持环节的个人所得税被锁定为“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除了上述分析的因税收政策调整所引发的非交易式过户外,为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而采用非交易式过户同样值得关注。一方面,个人直接持股可享受股息分红和股票转让的双重税收优惠。个人直接持有新三板股票或上市公司流通股,均可适用差别化股息红利税收优惠待遇,对持股期限1个月以上1年以内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持有期限1年以上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直接持有限售股的,在解禁前分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税,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通过持股平台持股的情形。此外,对个人直接持转让流通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通过持股平台转让则涉及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引发非交易式过户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个人直接持股可以适用递延纳税。许多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并采用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员工以较低的价格通过合伙企业认购了拟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待公司上市后解禁出售。在合伙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下,员工减持股票的税负较低,但政策调整后,员工未来减持税负大幅提升。为合理规避过高税负,拟上市公司准备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进行递延纳税备案,该文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在对标政策的适用条件时,“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本公司股权”成为了掣肘因素,税务机关并不认可持股平台代持模式符合该项条件要求,于是为满足递延纳税条件,非交易式过户成为了迂回方案。
非交易式过户虽然成为拆除持股平台架构的一种便捷方式,但其中涉及的税收风险不容忽视,下面以一则案例加以说明:某拟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报材料中披露,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为了享受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收优惠,合伙企业股东解散,将原合伙企业持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给自然人合伙人,变自然人间接持股为直接持股。交易所在审核时问询:该非交易过户未缴纳税款,是否符合税收管理相关规定?公司回复称,合伙企业已经完成注销程序,其各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由其各自的原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依法承继,非交易过户不属于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案例反映出非交易式过户中存在一种误区,把非交易式过户理解为非交税式过户,形成了巨大的税收隐患。事实上,非交易式过户仅仅是证券过户的一种方式,税法认定只要发生了财产所有权的流转变更行为,即构成了应税事实,除非税法明确给予免征。对于因法人或组织资格丧失而发生的非交易式过户属于应税事项,主要涉及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问题。
1.非交易式过户的所得税处理
非交易式过户涉及法人企业或合伙或企业的注销清算,无论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个人所得税法都有对企业注销清算的纳税规则。《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明确指出:企业清算期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清算所得在向股东分配时,股东应分别确认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由于实务中最常见的持股平台类型是合伙企业,本文重点分析合伙企业注销清算并进行非交易过户时涉及的税收问题。税法将合伙企业的注销理解为同步发生了企业层面的清算、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三项行为,涉及清算企业和合伙人两个当事主体的税务处理问题。(1)清算企业层面,由于持股平台通常没有其他的实际运营业务,因此其所拥有的资产基本上为代持的目标公司股权或股票,该股权或股票应按照清算时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为基础确认其公允价值,扣除清算费用、损失、负债和以前年度留存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确认为清算所得。(2)合伙人层面,清算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采用先分后税的方式,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应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的部分,需要根据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确认应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除了清算环节涉及所得税问题外,还需要关注未来减持环节的所得税问题,如果非交易过户到自然人合伙人名下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且未来转让时目标企业仍未上市,那么自然人需要按照股权转让业务确认“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来转让时目标企业已经上市,则自然人需要按照限售股转让业务确认“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非交易式过户到自然人合伙人名下的是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区分为限售股或流通股,前者在后续减持环节亦需要按照限售股转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交易式过户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实施条例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合伙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非交易式过户的是金融商品,则构成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金融商品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限售股均属于金融商品,应按“卖出价-买入价”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鉴于限售股的形成机制与流通股不同,现行增值税政策对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有特殊规定,具体详见表1。由于在非交易式过户金融商品时没有产生对价,因此应属于无偿转让行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未来再次减持股票时,不缴纳增值税。
表1 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3.非交易式过户的印花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调整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收方式,将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仅对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印花税法》同样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对于非交易式过户等没有明确转让价格的交易行为如何计征印花税,印花税法明确: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总之,非交易式过户不是无税过户,在过户环节仍可能涉及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务问题,这一点值得广大投资者和证券服务机构充分关注,但选择合理的时点进行非交易式过户,以较少的过户税费换取未来的无税减持,仍可能成为限售股解禁后的一种理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