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剑
骗取再就业贷款造成国家损失
现年36岁的周某龙,2009年12月与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用工协议,他被安排在该局下设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简称担保中心)工作。该担保中心主要针对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人群,发放创业政策性扶持贷款。周某龙作为劳务工,具体从事公益岗位,负责为再就业人员提供审核贷款材料、录入信息、店面实地核实、银行送件等事务。
李亮在某期货交易市场做投资。2016年5月,他买入的贵金属快要达到强制平仓线,四处挪借后还缺20万元,遂找到初中的同桌周某龙“江湖救急”。周某龙为难地说,自己刚刚买了房子,还差些装修款。李亮央求他,并许诺向他支付1%的利息。周某龙答应了。第二天,李亮赶到担保中心,递上两份失业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周某龙明知复印件是经过扫描修改的虚假证明,仍然让他填了两份申请表,每份申请贷款10万元,经担保中心主任批准通过。
李亮如愿拿到期限为2年的20万元创业贷款,按照之前的承诺,提取4万元相送,周某龙只收了2万元,并告知自己有长期合作的想法。此言正中李亮的下怀。两人遂约定,李亮每获得10万元贷款,就给周某龙“提成”奖1万元。
2016年到2018年,李亮多次提供虚假证明,通过周某龙的帮助,累计贷款138笔,总额度1380万元,其中,4笔贷款共计40万元是周某龙个人领取。这些贷款分两年期和三年期,两年期是免息贷款,三年期是前两年免息,第三年银行收取利息。逾期未偿还则由担保中心负责。不过,担保合同都要由申请人提供反向担保,担保中心可向借款合同设立的反担保人追偿。
除了给李亮发放创业贷款外,2016年至2018年期间,周某龙还为章铭等5人(均另案处理)在不符合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帮助和放纵他们找社会人员顶替他人申请贷款,伪造营业执照、失业证明、反担保合同等办理贷款所需文件,骗取创业担保贷款。该创业担保贷款均由担保中心为借款人进行担保,并在贷款银行交纳了担保基金,如发生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则有可能被贷款银行划扣担保基金。
在这5人骗取贷款的过程中,周某龙对美女商人涂蕙特别上心。2018年春节期间,周某龙到朋友家拜年,偶遇涂蕙。傍晚朋友招待两人一起吃饭,周某龙问涂蕙在哪个单位上班,涂蕙叹气道,做做小生意而已。周某龙自告奋勇地表示可以在资金上向涂蕙提供帮助,涂蕙听后很满意。过了正月初八,周某龙通过李亮找了8个贷款申请人给涂蕙,并帮助涂蕙伪造部分贷款申请手续,于是,涂蕙用8个申请人的信息办理创业担保贷款8笔共计80万元。其所借款项均石沉大海,直到涂蕙被抓时也未归还。
2019年下半年,敦化市多家银行因200多笔创业贷款逾期,纷纷从担保中心账户扣除相应的基金,引起担保中心领导的重视,他们立即安排人员核查审批环节,进而发现周某龙经手审核的创业贷款疑点重重。
经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亮贷款档案中的134份营业执照进行核验,竟有98家个体工商户在信息系统中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剩余部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注销,尚有部分显示正在经营。章铭申请贷款档案中的1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在信息系统中未查询到相关信息,6份营业执照所载单位至今在营。申请人仲秋、王飞、朱峰、赵晓庆、胡进、万勇等人贷款档案中的营业执照也未能在系统中查询到相关信息,涂蕙的营业执照虽然可以查询,但注册时间是2015年9月,注销时间为2017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称,贷款档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存在伪造和涂改问题。
担保中心通过自查还发现,2016年起,周某龙经办的李亮等6人再就业创业贷款中,所提供的50多个反担保人均称从未在相关材料上签字。
2020年10月15日,周某龙被敦化市监察机关留置。他主动交代,除收受李亮支付的利息130万元外,还收受李亮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好处费7.95万余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好处费28.2万元,通过现金方式给予好处费2万元。2019年1月10日,周某龙购买城市之星住宅,要求李亮支付购房款29.68万元。此外,周某龙还索取章铭等5人好处费15万元。
2021年9月30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周某龙提起公诉(李亮等人以诈骗罪另案处理)。出庭检察官指控称,周某龙作为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在为贷款人办理创业贷款过程中制作虚假材料,违规行使审核职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取得贷款,至今无法偿还,导致担保中心须承担担保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周某龙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周某龙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一审法庭上,辩护人提供了贷款档案复印件作为证据,以证明周某龙在关联人员申请、获得贷款的过程中几乎没有任何作用,其工作内容完全可以由他人执行或者负责人直接接收并审核。辩护律师还提出,事实证明,经过担保中心主任书面审查,省略现场核查环节也可以转交银行审批获得贷款,甚至经过担保中心及银行两家单位的双重核实都没有发现虚假材料,印证了担保中心在管理和实质审查方面极不负责,应承担资金损失的责任,而不是由周某龙承担,更不应越过担保中心的担保职责而以刑事手段追究周某龙个人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龙与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用工协议,并在担保中心从事公益岗位工作,其工作职责系代表担保中心行使相关职权,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周某龙的辩护人还提出不构成滥用职权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周某龙为一己私利,明知李亮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仍在审核相关材料时滥用职权,并帮助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办理银行贷款,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21年12月30日,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周某龙退赔敦化农商行40万元。依法追缴周某龙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周某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原判将公益性岗位劳务人员的内部劳务性工作,适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追究责任,违背了法律规定。对此,二审法院指出,周某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其在为贷款人办理创业贷款过程中制作虚假材料,违规行使审核职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取得贷款,至今无法偿还,导致敦化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须承担担保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周某龙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022年5月5日,吉林省延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终审刑事裁定书,驳回周某龙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除周某龙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