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 丰
(南京审计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江苏 211815)
“统”就是基于事物彼此之间连续的关系,需要注重相互之间的协调、整合。当前,在我国农村发展实践过程中,无论是土地、闲置农宅等生产资料的经营体制,还是家户生活、社区治理单元之间,“统”与“分”都是方式、手段,需要探索适当的实现形式。(1)比如在生产方面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而在社区治理层面,以个人及其家庭作为基本单元,在一定村落空间内实施德治、自治、法治的“三治结合”。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发展的不同阶段,如何认识并处理好生产、生活、治理实践中“统”与“分”的关系,成为影响我国农村发展甚至是整合国家现代化的基本重大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三农”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的行动指南。习近平“三农”思想内容丰富,本文试图从历时发展和横向结构的角度,对习近平“农村市场化”“经济大合唱”“大农业”“大农合”“大农政”,以及农村改革的“四条底线”等关于农村经济社会治理方面综合发展的“统”的层面的思想展开研究,以深入理解其思想体系的内在结构及演进逻辑,这对于新时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我国农村发展是在乡村社会转型、国家治理现代化和资源配置市场化三重脉络中展开的,三个维度关联一体,又有各自的独立性,对发展主体的行动有着不同的意义。乡村治理的主体形式、运行规则、可用资源等要素要发挥效能,需服从治理要素的匹配结构和治理机制的微观调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一方面,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和发展;另一方面,面临新形势,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
经济学一般认为市场是指“实行分工的国民经济的实现条件和购置条件(包括技术和信息)的总体”[1],强调静态结构的特征。相比之下,“市场化”一词则更具有动态性和指向性,即市场机制进一步健全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越来越成为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就是在经济主体充分发育,市场体系日趋成熟,宏观调控根本转变的基础之上,市场配置资源机制的不断确立、日臻完善的过程”[2]。因此,农村市场化的基本含义为“农村经济活动朝着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方向转化的过程”[3]。
习近平在对以上认识进行总结、吸收和借鉴的基础上就农村市场化与其他相近概念做了进一步辨析,认为农村市场化是随着对农村市场经济的认识和实践探索不断深化而提出的一个新的理论问题。[4]1农村市场化在中国的特定含义并不仅是农业产业的现代化,也指整个农村经济的现代化,比如农村工业和服务业,它的范围要远大于农业市场化。[5]“市场经济意味着被它卷入其中的社会制度不得不从属于市场机制的要求。”[6]市场的逻辑在于为实现要素的可流动性而降低交易(谈判)成本,增加技术、制度、人力资本等要素投入,提高产品(服务)在市场中的价值。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乡村治理组织的产权基础、服务内容、作用方式。[7]将原有的经济集体分解为要素,以便每一种要素都能置于这个体系中最能发挥其作用的位置。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把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三大现实难题概括为“货往哪里卖,钱从哪里来,人到哪里去”。对其产生的原因深入分析后发现,这三个问题都与市场问题紧密相关。[8]具体来说,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农业生产方式从自然经济过渡到商品经济。由此,乡村承受了市场化冲击下的“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变迁进程中一般农村经历着的村民由“身份伦理”向“契约伦理”行为逻辑的转化给生产生活带来的压力。在这个过程中,服务与商品的交换及其价值实现成为支撑村民生活和发展的基础。居民的行动逻辑就由血缘关系构成的“身份伦理”逐步转换为以“地缘”关系,以及以地缘为空间表现的产业互动所要求的,且需要以法律强制性来保障的“契约”关系,表现为不同形式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表达、博弈、承诺与执行等。(2)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二是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带来的就业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使社区边界日益开放,人员、资金、土地等要素的流动效应加剧。因此,要立足本国本地的具体实际,正确选择农村市场化建设的切入点和发展方向。[4]140可以说,习近平关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思想都是建立在农村市场化这一宏观背景和现实需求上的。正是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战略成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自然也成为农村市场化建设的总目标。
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客观上处于国家建构、社会生长及市场发育的过程中,政府、社区和市场三者功能的清晰界定和联动发力,才能促进乡村振兴的顺利推进。在资源紧约束条件下,解决好组织农民的方式与农民组织的形态问题,要面向国家支农资源的有效使用,获得行政赋权;面向村级组织的管理服务能力的提升,获得社区赋权;面向农户适应市场经济能力的组织化效益实现,获得市场赋权。[7]习近平在担任宁德地委书记期间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明确提出了“三农”工作的辩证法——“经济大合唱”。这一思想可以分为以下两个组成部分。
资源依赖理论的提出者杰弗里和萨兰奇克指出:“要想理解组织行为,必须先理解组织的外部资源环境。”[9]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现代社会已经进入大经济、大生产的时代”[10]11,“一个地方的经济工作,上下左右要形成一个整体”[10]12,因此要更加重视整体的经济功能效益,提倡“经济大合唱”。“经济大合唱”的本质是一种辩证的科学的经济社会发展观,蕴含着丰富的经济思想。首先,“‘经济大合唱’得有总指挥”。就是说,要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作用。实际上,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赋权农民,并确保农民成为现代化进程中的权利主体、经济主体、治理主体和发展主体,农民的权利逐渐获得了广泛、深入的发展。[11]在具体的赋权方式上,行政赋权主要表现为政策赋权、试点赋权和项目赋权。其次,“‘经济大合唱’就是要讲协调,讲配合”[10]11。再次,“经济大合唱”不仅强调主旋律的和谐,而且包括重点的突出。最后,“经济大合唱”思想绝不是片面发展经济,追求效益最大化,而是实现社会、经济、生态三者效益的协调发展。“让绿水青山源源不断地带来金山银山”[12],不能“解决一个问题,留下十个遗憾”[13]。
随着城乡要素的流动,以及农地产权关系、人地关系、居民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迫切需要完善。[14]在外部性力量的介入下,村社共同体的组织、结构和功能虽发生变迁,但大部分农村的村社传统和基础依然存在,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变通能力,一定程度上仍然影响着村社治理。[15]1990年4月,习近平进一步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的“统”与“分”的辩证关系,形成壮大集体经济“统”的思想。[16]在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统”与“分”辩证关系的基础上,习近平提出可以通过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经济组织、乡镇企业等有效形式壮大农村集体经济。[17]
2013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指出:“农村合作社就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18]实践中,近年来一些村庄按照这一思路走出一条共同富裕的道路,如河南郝堂村、贵州塘约村等。这些村庄的经验充分说明,社区的有效治理离不开基层组织的坚实基础。然而,“治权”依托于“事权”,“事权”有赖于“财权”,“财权”建基于“产权”。在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一方面农村的基本公共服务,如道路、供水、供电、教育、医疗等,开始逐步融入国家行政与收支体系;另一方面,由空间所提供的市场机会使原来的村集体经济架构及其资产通过合理的机制又可以成为社区居民新型集体经济重要的“原始资本”,为社区发展和治理提供内生动力,反之,不善加利用往往成为矛盾的根源。
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农村发展不可能在一个封闭孤立的系统内进行,需要建立社区资源与外部市场之间的联系机制,实现社区自身要素的利用方式及其结构形式的转变。但是,社区内外社会资本的成功激活和持续培育需要一个双向维度的互动:社区内部个体与组织之间围绕共同利益开展多维互动;社区和外部社会之间的价值与要素互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主体行为逻辑,使这个双向维度的互动需要通过为促进社区发展所创立的一系列组织性网络来实现。这就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发展需被看作一个系统性、长期性、复杂性任务,是一项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力量联合参与、有机结合、互相作用的持续工程,从而探索建立以实现要素优化配置为导向的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正是在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的要求下,习近平指出:“小农经济是富不起来的,小农业也是没有多大前途的。我们要的是抓大农业。”[10]6
进入新时代,习近平在2017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指出: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不断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19]这一认识就是现代性思维的集中体现,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显著标志。[20]
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政府、企业、社会等力量均是联合参与、有机结合、互相作用。探索建立以实现要素优化配置为导向的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需要着力解决以下三个关键问题。首先,在发展要素上,实现全要素有机整合。针对农村出现的大量闲置房屋、土地、水面等“散资产”,以及社会资本规模化进驻后出现的“死资产”的问题,要变“散资产”和“死资产”为“活资产”,不是仅仅完成规模整合就能解决的。事实证明,没有有效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为保障,就不能实现组织振兴,就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培育产业发展。其次,在产权结构上,吸纳优质股、配置全要素。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以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构建“共有共用”新型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根据优化配置、效益为先的原则,宜统则统,宜分则分,支持社区成员的个体经营,支持成员组织化的效益实现。最后,在组织载体上,需要积极探索村社分开、政经互促发展的格局。为避免建成“空壳合作社”和社区干部的“私人合作社”,需要吸纳乡贤和老年社员加入,形成全社区“共筹、共管、共享”的新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面对实践提出的这些问题,习近平意识到走组织化的发展道路势必是农村市场化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发展,互促共进、共同实现的过程。2006年,习近平明确倡导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并在浙南瑞安市率先试验。这是一种“大农合”——大规模综合性多层次农村合作组织。[21]“要发展农民的横向与纵向联合……把生产职能与流通职能融为一体……发展跨乡、县的地区联合,组建大规模的中心合作社。”[4]336-337这一构想结合中国实际,对农业经营国外模式取长补短,又对我国农村现有的组织资源进行改造和利用,很快在实践中得到验证。[22]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要“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2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倡导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出,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24]这些均是习近平“大农合”思想的政策表述。
如果说“经济大合唱”思想指明了地方政府抓经济需要协调配合的工作思路的话,那么面对农村市场化的经济运行体制需求及“大农合”的组织发展需求,需要适当的政府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即构建“大农政”的工作体制,从而加强农村市场化建设的宏观调控。[25]就是说,“看不见的手”必须与“看得见的手”两相配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进而要引导农民自我保护组织在同众多市场主体开展经济往来时,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5]新时代面对乡村振兴的战略任务,《意见》要求健全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形成乡村振兴工作合力。[24]该《意见》可以说是“大农政”思想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在不同历史阶段契合国家对农村资源由“汲取”转向“输入”,以及市场空间与需求的变化,乡村治理实践中的政经关系在合作要素、产权结构、运行机制、交往主体方面经历了不同的互动形态,其内在演变的基本逻辑如下。第一,农村发展要素的价值和利用呈现出由土地向包括土地、资金、房屋、人力、风俗等“全要素”多维、立体开发转变的趋势。第二,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提供公共品能力的由弱到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的社会属必然性逐步减弱,而经济属性逐渐增强。为适应产权属性的变化,产权格局需做相应调整。第三,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客观上处于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中,达到“治理有效”的目标和要求,需要“培内力、借外力、活机制”。第四,作为要素载体的交往主体,需要在组织层面上由人员、机制不分转向政经分立基础上的良性互动发展,完善家户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结。第五,作为乡村治理交往互动的整体,在资源紧约束条件下解决好组织农民的方式与农民组织的形态问题,应围绕“发展型治理”的功能实现,注重元素的协同性,以增强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和发展能力,而不能只关注某一个或几个因素。这些乡村治理的新趋势为“大农政”政府管理模式的构建提出了实践要求。
2016年4月,习近平重点强调了“四条底线”,即“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把农民利益损害了”[26]。在这“四条底线”原则下,《意见》指出: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24]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部署,是一项全方位、复杂的系统建设工程。然而,当前乡村治理实践面临着政经互动中的“系统性缺失”与“合作性缺失”。“系统性缺失”是指仅从农村政治层面考量乡村治理;“合作性缺失”是指在村民自治推进过程中村庄的集体行动陷入困境。[27]事实上,乡村振兴的治理主体、运行规则、可用资源等要素要发挥效能,需要服从于治理要素的匹配结构和治理机制的微观调控。这就需要我们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伴随城乡互动进入新阶段,乡村多元治理主体的资源怎样整合?权力怎样配置?如何激发乡村振兴内外合力,应建立何种相应的治理体系?
从实践需求看,作为乡村振兴的内在力量,农民是乡村振兴最基本的实施和受益主体,农村生产要素也是外界因素要激活的基本要素。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现在资源整合、要素集聚、决策管理等方面引入先进的治理理念,借鉴成功经验,构建合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运作机制。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客观上处于国家建构、市场发育、社会生长的过程中,只有政府、社区和市场三者功能清晰界定和联动发力,才能促进乡村振兴的顺利推进。[7]是否具备资源禀赋及其量的多少和质的强弱成为主体能否有效履职的首要条件。但在市场化进程中,特别是在取消农业税后,由于村集体组织服务农户的功能缺乏有效的资源供给与机制支持,日益贫弱且难以承担治村之责的现象已成为一项基本共识。“聚人、合财、促事”构成乡村振兴背景下的社区逻辑,是乡村组织“社区面向”要着力面对和解决的关键问题,其对于乡村组织建设有不同的价值和要求。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对乡村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为了适应社会形势和要求的变化,村庄内部的治理结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也必须发生改变,逐步转向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作用方式。乡村组织振兴获得“社区赋权”就是要面向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通过注重多元治理主体、多重治理手段和多样化的产权安排,获得社区群众的认可和“支持性赋权”,并通过具体的市场化运作机制(要素入股、参与管理和分红等)获得发展要素的规模整合和优化配置的基础。
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解决“三农”问题,习近平形成一系列关于农村发展“统”的思想。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思想既重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又聚焦生产关系的调整与改革;既包含传统智慧,又与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时代创新性;既有历史的展开过程,也有内在“四梁八柱”结构的支撑(见图1)。
图1 习近平农村发展“统”的思想之内在逻辑结构示意图
习近平农村发展“统”的思想之内在逻辑结构体现在:从“农村市场化”的时代背景出发,围绕“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运用“经济大合唱”的辩证法思维,提出了“大农业”的产业结构,倡导“大农合”的组织形式,在“四条底线”的原则保障下厘清“大农政”的政府管理模式。认真学习习近平农村发展“统”的思想,对于正确理解、深入贯彻执行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