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22-08-15 00:45葛富荣周雅风
佛山陶瓷 2022年12期
关键词:公法景德镇技艺

葛富荣,周雅风

(景德镇陶瓷大学,江西景德镇,333000)

1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问题提出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着多个陶瓷产区,例如大家所熟知的像景德镇、佛山、潮州、德化等。在这些陶瓷产区也存在着数量众多的与陶瓷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景德镇拥有三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即水碓营造技术、景德镇传统瓷窑作坊营造技艺、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全市的代表性传承人有873 名,其中国家级11人,省级67 人,并且拥有多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佛山的石湾陶塑技艺、潮州的枫溪瓷烧制技艺都是我国陶瓷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我国于201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我国现存各个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公法来进行保护,即将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等各项保护措施,各省市也采取相同的模式设立省市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能够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上的保护,但在权利确认以及利益分配方面更多的需要私法的补充性保护,因此能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成为了讨论的热点。一方面,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属性,能否使用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即使可以使用知识产权法保护,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又存在诸多的问题。

2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瓶颈

2.1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公法保护之缺陷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公法之姿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前线,昭示着我国目前以公法保护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存在。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以公法保护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方式不难理解。但是,公法保护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缺陷也是不容回避的。行政保护只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方向而缺乏详实的措施规定,导致虽然制定了相关保护制度但是却难以付之于实践。尤其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制度,缺少相关细则规定,大都是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法官对原则性规定的理解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会随之发生。

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虽然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规定和对其权利保护规定,但是规定不够完善。例如其中规定的以逐级上报方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实践中,逐级上报耗费时间长,且很容易非因申请人的原因却使得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否定申请。从陶瓷角度来看,景德镇陶瓷目前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多,在询问过当地陶瓷从业者为何不去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大部分从业者的回答是:不知道要怎么申请,或者申请了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就没有了后续。

2.2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之限制

采取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模式存在的诸多限制在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同样存在,有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这两方面。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想要在被侵权后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是不容易的,目前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主要是集中在传统技艺这一范畴之内,而这一技艺的掌握者并不能明确地赋权到个人,而在实际侵权案件发生后,依据我国诉讼法制度由群体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显然不容易,尤其是在抗辩时关于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往往会产生很大的争议,并且证明困难。但我国在歌曲、戏剧等领域内的一些成功维权案例也体现出我国法院目前的立场,是可以肯定原告代表的资格的。但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主张其因受著作权保护时不容易获得支持。用著作权保护限制性的另一点就在于著作权是有固定的保护期限的,即作者生前及死后的五十年之内,而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是经过千年沉淀传承下来的,要想突破保护期限的限制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是不容易的。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上的限制与著作权大同小异,成功注册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的权利人与未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传承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否能排除正当性使用问题,都值得考虑。但也有学者提出在著作权和专利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诸多限制的情况下,采取商标法的保护是具有可行性的。

若采取认定专利的手段保护,则会存在“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冲突。以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特点来讲,长期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保持着家族与师徒传承的方式,如果要获得专利保护,也即要公开其技艺,就不得不与其内部传承的方式产生冲突。很多掌握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的老一辈的传承人并不希望把相关的技术公之于众,更多的是希望能够在家族和师徒之间进行传承。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在制度本身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传承人观念上的桎梏也是不能忽略的问题。

2.3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救济困难

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保护模式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不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充分的保护。适用公法保护不仅成本高而且滞后性较强,但知识产权能保护的范围又是有限的。以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非常明显的环境依赖性与群体性的特点,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规定限制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类型,不能全面地保护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的传承人,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与个体之间的权利冲突。

在实践保护中,因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技艺具有高度保密性且工艺复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想要证明其被侵权困难,诉讼时间、金钱等成本也高,由此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想要获得司法保护难度较高。从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性特点衍生出来的相关救济问题也很突出。举例来讲,当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这一团体性权利受到侵害,让所有的利益相关人参加诉讼明显不合适,所涉面太广、人数太多。又由于利害关系的证明、推选代表人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当前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便难以适用,因此在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司法救济也存在着一定困难。

3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路径

3.1 完善行政法对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以公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究其原因根本在于行政法本身不够系统化,因此为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做的事情是提升相关法律的系统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中心,辅之以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各地区的不同也可制定地方性法规,避免各项法律法规之间产生冲突。我国各个法律层级存在多部法律,若不以系统的观点统筹各法律,很容易导致上位法与下位法、同层级不同制定主体制定的法律之间冲突难以调节的后果。因此需要形成紧密结合、完美配合的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系统。在这个过程中逐步细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则,针对申请人申请困难问题,要将保护规则细化到申报的名额在哪公开、评定方式是什么、应当通过什么途径申报、评选细则是什么、应当达到何种标准等问题上,便利申请人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奖励体系,从而激发手艺人的积极性。

规则完善之后面临着能否真正施行的问题,这就需要以行政法规范行政指导,履行政府的服务职能,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建设信赖政府。设立机构专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问题,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大。完善行政救济和行政复议制度,为被侵权后寻求救济提供后台保障,也是将行政法有效实行的必要措施。不仅要保障手艺人在从事传统手艺工作的过程中公平公正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要考虑到被侵权后应当如果帮助其维权,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

3.2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适用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体系并不能完善的保护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但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部分客体能够选择性的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景德镇推出的以四大名瓷为首的《景德镇传统青花制瓷技艺》的相关项目以及2016 年对《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实现数字化保护,并且拍摄了《匠心陶冶》的纪录片,对手工制瓷技艺进行了完整的记载。该类作品是根据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出来的由新途径整理现有的技艺形成的作品,可以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利用现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和传播手段,不仅可以将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衍生出来的相关作品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也可以保护“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于手工制瓷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来讲,若能通过创作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的工艺成品来体现其自身价值,将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功商业化并且申请专利不仅能够拉动经济增长,也能更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在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中心承办的“专利牵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讨会中,各演讲人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宣讲了专利的相关知识,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表示了对专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融合的浓厚兴趣,也表示愿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产品申报转化为专利产品。由此可见手工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用专利保护是具有可行性的,在商标法保护领域内可以采取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进行保护,也可以参考“贵州茅台”通过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3.3 引入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救济制度

我国目前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在202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之中,行政公益诉讼占90%的比例,从裁判结果来看,经由公益诉讼维护群体利益切实可行。那么,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可以适用公益诉讼制度值得考虑。

首先从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具有群体性的属性,能够体现公共利益主体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也即“公共”属性。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符合公益诉讼的目的,能够适用公益诉讼的制度。目前在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还未出现过陶瓷公益诉讼的实际案例,但在早期的“乌苏里船歌”案例中,赫哲族乡的人民政府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并积极维权,能够为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提供借鉴。我国目前多个省份在检察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中也将文物与文化遗产列入公益诉讼的范围,所以在完善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相关规定之后,引入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是具有可行性的。

我国目前一些检察院也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公益诉讼制度衔接做出努力,在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晋江市检察院与当地的文旅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动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协作机制》具有借鉴意义,希望检察机关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机关能够加强协作,检察机关与当地的烧陶专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一些陶瓷企业加强沟通,能够借助检察机关的力量更好地保护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相关产业的转型是众望所归。

4 结语

面对目前的国际形势,为保证我国各方面持续发展,不仅需要节流,更需要的是开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直是我国政府和各界人士比较关注的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只是为了发展经济,也是为了保护我国传统文化,为了保障民生。研究如何适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而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一问题并采取措施是极其高效、富有实践意义的。本文从公法角度分析,期望公众提高对政府以行政法解决问题的期待值,监督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同时不完全将期待放在政府身上,双管并行,以知识产权法从司法角度出发,让权利人能够自己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利。在结合陶瓷的实际情况后提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管理适用知识产权法、引入公益诉讼等建议,期望能够为陶瓷的非遗传承和行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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