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数字化视域下的数字藏品:在理性中走向运作规范化

2022-08-15 00:47葛宝东
图书与情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藏品数字文化

葛宝东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8)

2021 年中旬至2022 年初,我国数字藏品市场呈现出欣欣向荣的蓝海态势,众多技术力量、各大网络平台、体育艺术机构、金融商业组织、传统文博单位、知名IP 创作者和其他主体争相入局数字藏品的铸造发行、载体建设与流转使用等。2022 年1-5 月间,我国数字藏品的发行量达到496.9 万件[1],已经超越上一年度的总和456 万件[2]。虽然建立在数字化战略与区块链技术底座上的数字藏品产业凭借较为成熟的解决方案与变现路径成为价值互联网泛在应用的预演阵地,但充斥当前市场的良莠不齐的数字藏品平台呈现出同质化、割裂化与动荡化的不良态势。创世勋章、顺序发送与抽签空投等颇具“庞氏骗局”特征的拉新赋能方式在数字藏品平台全域运作中持续转化为多种形态的优先权益,不断抬高真实藏家的入手难度与后续参与者的购入成本,严重破坏数字藏品市场的既有秩序。

作为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NFT)重要应用的数字藏品是维系元宇宙场景中创造力和想象力的价值钥匙,却在超短期爆发性增长中暴露出投机炒作、非法经营、违规流通等诸多风险,逐渐引起相关公权部门的密切关注与审慎管控。 巨大的监管压力与大幅透支的发展潜能下众多互联网巨头、科创新贵企业与头部国有企业普遍担忧数字藏品业态的收益瓶颈和高压监管,不约而同地采用便于撤离的探索性商业策略①如腾讯公司在2021 年8 月2 日正式上线“幻核”数藏平台。 运营过程中出于违规风险考虑,一直未开放用户之间的转赠行为或二级交易市场,并于2022 年8 月16 日正式宣布退出,充分佐证了头部平台对待数字藏品行业的尝试性商业策略。,并未集中力量构建价值数藏的底层逻辑,严重阻碍数字藏品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2022 年5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集成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增强文化的传播力、吸引力、感染力”[3],为近来积极充实数字经济模型却因缺乏健全的多技术协同融合机制、合理稳固的价值体系、安全高效的智能流程以及清晰明确的发展方向而乱象频发的数字藏品业态指明了聚焦文化保护、传承与传播的创新通路。

1 技术赋能文化数字藏品的多维价值

具有唯一性、稀缺性、趣味性、虚拟性、资产性、可追溯性、可验证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分割性并高度强调创作物自身文化价值的数字藏品,助力解决实体文博文创数字化衍生资产确权和数据文化内容资产化过程中面临的溯源验真难、防控复制难以及创作者增值收益难等问题,充分调动创作者、发行者、平台方和消费者的能动性,持续推进文化数字化各领域技术的有效融合,成为文化保护、传承和传播的重要工具。

1.1 价值兑现赋能文博文创

由于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产生一定影响力与广泛认可度需要时间积淀与珍稀机遇,众多后续大幅增值的艺术品创作者仅从最初的一次性卖断作品中获得微薄收益。 创作者投入的大量时间精力无法获得合理回报,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公平原则,重创蓬勃兴盛的文化市场。虽然“米勒式悲剧”②著名幽默小说家马克·吐温在短篇小说《他是否还在人间》中描述了画家米勒的故事。 米勒年轻时穷困潦倒,画作完全卖不出去。他的朋友卡尔发现一条定律——“每个无名艺术家在他死后总会被人赏识”,并基于此与包括米勒在内的朋友们抽签决定由谁装死,中签者正是米勒。 虽然米勒“死后”,其画作价格迅速飙升,但他也被迫隐姓埋名地度过了孤独的后半生。冲击下不少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追续权制度,赋权艺术作品创作者在每次转卖中适当分享利益,却往往因为实施方式复杂、交易成本增加与变相刺激地下交易等未能实际执行。

就此,具备可追溯、不可篡改、公开透明等复合特征的去中心化数字藏品运作模型为数字化文化内容生态提供全新载体,通过内嵌的智能合约赋予创作者从后续全部流转活动中依约依次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并明确嵌入详细的机器可执行分配公式,进而在数字藏品的全生命周期中自动履行,接近零成本切实保障创作者的追继权并拓展创收渠道,激励文化市场的创作热情,成为后疫情时代文博、文创事业传承与传播的重要媒介。同时,依靠不可逆改的智能合约支撑的持续价值兑现模型有力解决了Web2.0 场景下支配数据制定规则的平台方与通过劳动、 知识或资金投入获取数据结果的消费者之间的分配冲突,保障了数字藏品的唯一性与限量性。文化数字藏品日益增加的价值内涵与透明公开的溯源机制亦会吸引众多缺乏文博文创收藏经验的潜在消费者,促进文化产品和文化消费的数字化升级。

1.2 数实融合助力文化传承

高质量的文化数字藏品具有显著的拟真性、稀缺性与趣味性,不仅是彰显持有者个性的数字工具,亦是数字资产的表现形式,更是链接现实世界与虚拟空间的重要桥梁。文化数字藏品既通过附加虚拟权益增加实用价值,又基于锚定实体物品或线下资格等赋能真实领域,日益强化的数实融合态势积极助力文化保护与文化传承。 如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发售的“0 宇宙”系列数字藏品附加了集齐全部三款藏品获得终身免费畅游遗址公园的超级线下权益[4];三星堆博物馆与新华数藏联合发售的“古蜀传奇”系列数字盲盒赠送“三星归元”实物手办[5];太一集团与曲江文投共同打造的文旅电商元宇宙《大唐灵境》发售的专属建筑数字藏品是消费者可以自行使用或处置的虚拟场景中特定坐标的建筑空间[6]。

1.3 粘性增益拓宽文化边界

“数字手段锐化和刺激游客的感官和感知,引导他们对原始艺术品进行个性化的深度思考,并为用户提供与他人分享这种真实的体验的场景。”[7]兼具趣味性、社交性、稀缺性的文化数字藏品不仅是天然的线上信息媒介,区块链技术特征更令其自带社区认同感与集体共识归属感,在为消费群体提供营销新场景时蓬勃的粘性增益能够精准汇集目标用户和高关注度话题,提升文博文创的知名度并沉淀用户,加强文化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长久联系,助力拓展文化边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高质量发展。

1.4 安全流转降低文化风险

文化数字藏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有效调动海量原创力与后续买受人的参与热情,理应遵循安全交易的社交化发展模式。当前,允许有条件赠与或开放二级交易市场的数字藏品的流转依据一般是预先设定好规则且能够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无需数字藏品发行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点对点交易的平台机制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文化数字藏品交易对于中心化平台的依赖和交易流程中的人为干预,为保障原创认证、维持限量稀缺性和专属展示逻辑等提供支撑,强有力地降低文化保护、传承与传播中的诸多风险。

2 文化数字藏品全生命周期的无序乱象

虽然文化数字藏品行业受到《民法典》《刑法》《著作权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数据安全法》《广告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出版管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公约的普惠式保护和规制, 但迄今为止在数字藏品业态定性确权、专项技术支撑与产业运营保障等方面尚无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我国尚不完善的文化数字藏品立法体系下,规范发展主要依靠指导性政策文件、地方规章和行业自律规则,难以精准应对数字藏品平台与数字藏品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模式与新问题,无法引导和激励文化数字藏品市场高质量发展。 如文化数字藏品全生命周期面临的技术障碍和资质壁垒导致文博衍生与数字文创的版权所有者、数字藏品发行者与载体平台普遍处于角色分离状态,彼此不统一的参与目的、业务模式与核心竞争力等加剧新兴业态的无序乱象,亟待构建公平健康、良性自律、合规合理的文化数字藏品市场环境。

2.1 文化数字藏品的价值标准不清晰

文化数字藏品明显不是传统意义上规模化复制的数字出版物,链上铸造、存储、使用与流转使其具有典型的唯一性、稀缺性与个性化特征,大幅提升产品价值评估的难度,迅速成为价格炒作的洼地。目前尚不清晰的数字藏品价值标准严重影响科学合理的价格锚定公式生成。 整个行业缺乏精准价值体系的背景下,不仅在海外公链铸造数字藏品的Ibox、NFTCN等早期数字藏品平台频繁出现疑似洗钱炒作的违法现象,即便是积极管控发行、采用定价销售并关闭二级流通市场的互联网巨头、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和官媒平台也难以避免基于转赠的场外炒作,继而引发大规模的监管风险,破坏整个产业的良性发展。

2.2 文化数字藏品的权利归属不明确

文化数字藏品采用数据内容一经上链就自动生成基本不可能伪造或篡改的哈希值签名且在后续传输流转中实现持续及时追踪的技术模式,完成链上藏品的长期溯源与全面验真,根本破解了传统互联网环境中数据同质化无限复制和再次分配影响输出产品确定性与唯一性的难题。问题在于,部分数字藏品自铸造开始就存在权利瑕疵,如初始对应的实体文博文创并非真品或文化数据内容并非创作者主动上传或获得授权。 虽然《民法典》第127 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却迄今缺乏明确规定数字藏品全域运作中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 即便具备深厚版权保护背景的斑马中国、有鱼艺术①斑马中国由中国数字产权产业联盟和天府TV 共同推出;有鱼艺术由中手游、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链全国运营中心、北方文交所等联合推出。等头部平台提供了数字藏品登记确权与维权保护等数字产权综合服务,也未能解决数字藏品流转过程中权利归属不明确的问题。

事实上,传统物权理论中对于登记变动所有权的不动产和交付变动所有权的动产的诠释模型均无法适用于依托区块链密钥保障对世权并通过智能合约支付版税的文化数字藏品。 无论铸造发行者与数字藏品平台方是否一致, 数字藏品流转至少涉及虚拟财产权和作品知识产权的转移或许可。一方面,虽然文化数字内容的虚拟产权随着达成的交易而同步移转,但买受人不仅实际上无法占有存储于区块链上的数字藏品,还可能因为发行者铸造过程中对版税的设定而在再次出售时被强行分割相关收益;另一方面,基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不改变著作权归属的原则,除非另有协议,数字藏品的流转不涉及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即数字藏品创作者对于售出藏品依旧保留着完整的著作权。客观而言,这一归属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减损了文化数字藏品的实际价值,大幅收缩其使用范围、影响群体与发展空间。如无聊猿(BAYC)的成功恰恰源于“授权全球范围内的免版税使用、复制和展示许可,包括选择创建或使用的任何扩展”[8]的版权公有创新设置。

2.3 文化数字藏品的交易流程不对等

我国迅速增长的文化数字藏品平台与数字藏品逐渐呈现出较强的同质化倾向,相应交易流程主要通过预先设定的智能合约代码自动化强制执行,缺乏平等的交易合意过程,部分买受人甚至不清楚所购数字藏品底层区块链的种类、藏品所附版权归属、藏品存储状况、隶属平台的勋章特权与空投规则以及其他数字藏品平台和藏品持有者的权利义务。 如不平等的交易流程下知情权受损的众多买受人并不清楚很多文化数字藏品平台之间缺少跨链协议,难以实现数字藏品产业活力迭代必须的数据互通、价值互通与功能互通等[9]。

2.4 文化数字藏品的规则适用不稳定

Z 世代(指新时代人群)积极参与的背景下,数字藏品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强有力的规制体系保驾护航。 面对当前具象化规范性文件尚不健全的客观情状,先行先试的文化数字藏品产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传统规则是亟待解决的核心难题。如某些文化数字藏品的运作属性符合传统文化产品普遍采纳的发行权用尽原则①发行权用尽原则是合法获得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主体,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将其再次出售或者赠予。,即数字藏品首次流通时是经版权人合法授权的特定复印件且出售或赠予的持有者是所有权人且在藏品流转过程中不增加复件总量,但迄今除了“胖虎打疫苗”[10]一案的主审法官否定了数字藏品交易受到发行权制度管控之外,我国权威部门尚未给出这一原则在数字藏品领域的适用条件。

3 文化数字藏品理性规制的完善进程

文化数字化的国家战略与建成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发展目标下,文化数字藏品作为数据产业与文化产业有机融合的典型创新,获得大力发展的良好契机。作为推动文化强国形成、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兴业态,国家层面上采用包容性规制范式以期营建文化数字藏品先行先试的创新环境;作为天然关联区块链、Web3.0、元宇宙、非同质化通证等易陷投机炒作、版权纠纷、非法金融等违规事项的技术要素的创新产业,亟待构建能够成就价值数藏的规制防线。

虽然法律法规固有的滞后属性决定了文化数字藏品行业发展初期不可能构筑出具有针对性的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却基于理性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的战略方针,通过政策性文件完善风险规避与价值支撑并重的顶层设计,形成行业自律的多维共识并在数字藏品平台与数字藏品全生命周期中切实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助力我国文化数字藏品市场从乱象丛生走向行业协同自治与规划化全域流转,提升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引领中华传统文化数字化与创新化进程。

3.1 风险规避与价值支撑并重的顶层设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认定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进一步要求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机制障碍,充分表明促进新型数据要素有序流通是推动实现内循环的关键环节。《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中强调“促进文化机构数字化转型升级”“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等[3]。文化数字藏品是顺应我国政策趋势的重要生产要素与促进文化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方式,属于国家明确鼓励的集中强调数字资产内容价值的新兴业态。

同时,作为前沿科技落地实践典型范例的文化数字藏品行业存在明显乱象,价格操纵、内幕交易、投机炒作、非法金融等现象频繁发生;在平台章程、数字藏品品种、交易规则、交易方式以及买受人适格性等方面均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38 号文)①《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38 号文)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 个交易日。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37 号文)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37 号文)规定,禁止任何交易场所(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以及其他政策法规的重大风险。 加之文化数字藏品既是非同质化通证的应用领域,亦是元宇宙的核心钥匙,国家公权部门有关区块链、元宇宙、虚拟代币等的规范性文件均对本产业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规避具有顶层指导意义与具象适用价值。 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加快数字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篇章中将区块链纳入数字经济重点产业,强调“以联盟链为重点发展区块链服务平台”[11]以避免各种基于公链的不可控风险。 又如《中宣部、商务部、文化部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禁止经营单位对艺术品进行权益拆分和集中交易。 再如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全面约束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3.2 全生命周期严格遵循现行法律法规

文化数字藏品是关联文博衍生、数字文创并以互联网商业交易为载体的新生业态,在一定场景下可能成为传统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型工具。 如官方公布的全国第一起数字藏品涉刑案件(“商丘数字藏品诈骗案”)的8 名犯罪嫌疑人利用数字藏品平台“Meta 藏宝阁”出售虚拟卡通图片,通过谎称划分高额奖池、定期回购、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方式涉嫌诈骗资金265 万余元[12]。又如全国首个宣判的数字藏品侵权案件(“胖虎打疫苗侵权纠纷案”)的第三方通过文化数字藏品平台侵害原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的平台运营商亦构成帮助侵权[10]。藏品铸造、发行、流转、使用、销毁的整个生命周期必然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制和监管,“数字藏品的所有权受到《民法典》保护,数字藏品经营主体权利受到《公司法》保护,数字藏品发售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数字藏品合规运营受到《行政处罚法》保护,盗窃数字藏品将受到《刑法》惩罚”[13]。

虽然国家尚未出台文化数字藏品领域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但藏品铸造发行和使用流转的技术提供者、平台运营者、作品原创者、铸造发行者以及终端消费者的实操行为均不得违反《民法典》《著作权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如藏品铸造发行平台必须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又如基于区块链运作的文化数字藏品业态应当严格遵循《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等具体调控链上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刑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避免触及强监管且严格准入的金融资产领域,避免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活动,且积极执行密码算法和电子签名标准、底层框架技术标准、行业应用标准以及测评认证标准等。

3.3 展现多维共识的行业自律框架

现阶段文化数字藏品产业逐步走向规范化运作的核心支柱是日益形成的展现多维共识的行业自律框架。 藏品铸造发行者、平台技术方与运营方、消费者等在积极组建自律组织、制定自律公约、勾勒产品价值与质量标准并进行合规示范评审的过程中,充分展现出促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共同发展、助力中华文化传承传播、合理分配各方收益以及避免金融违法违规等行业共识。

一方面,复杂的文化数字藏品环境促使从业主体积极创建行业自律组织,共同确定合规合理的业务约束机制。 如在新华社、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等倡议下,多家机构联合发起设立了国家级数字文创规范治理生态矩阵,共同发布《数字文创规范治理生态矩阵公约》[14];另一方面,具有一定公权背景的相关行业协会自行发布关涉文化数字藏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建议。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NFT 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 强调积极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为理性规制文化数字藏品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15]。 同时,互联网头部企业和优质IP 持有者等积极联合行业自治组织共同发布自律公约,主动探索文化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协调发展的理性通路。 如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美术学院、蚂蚁集团等联合发布的《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在坚持赋能实体经济、弘扬民族文化、促进行业发展、坚持原创正版、保证价值支撑、保护消费者权益、联盟链技术可控、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杜绝虚拟货币、防范洗钱风险和金融化风险等共识的基础上共建良性数字文创行业发展生态[16]。 此外,一些文化数字藏品研究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制定数字藏品的细化评估体系。 如中宣部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和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正在编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文创产品价值评估标准》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文创产品质量评估标准》,欲通过建立链上文博文创产品的价值评估与质量评估机制,提供数字藏品合理的价值依据,降低行业投机炒作的可能性,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3.4 数字藏品平台审慎的合规自控

文化数字藏品作为价值互联网的重要组成,是推进元宇宙生态建设的核心力量,它吸引了众多投资方积极入场平台运营,却因自身特点而在铸造发行与流通使用过程中频繁发生侵害知识产权、消费者知情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恶性事件,导致整个行业长期处于行为红线之中。 部分制作粗糙且缺乏附加权益支撑的数字藏品的交易价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引发地方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大众舆情的普遍关注和负面评价,进一步加剧平台合规风险。 如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数字藏品投资的风险提示》,建议高度警惕数字藏品的投资流动性风险、质量风险、数据信息安全风险和金融化风险等[17]。又如福建省区块链协会联合二十余家企业共同制定《区块链数字藏品通用技术要求》,具体细化数字藏品技术存储要求和核验手段等[18]。

众多平台企业在文化数字藏品领域纷纷采用审慎的自控机制并严格遵循合规标准。 如文化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交易的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且在一些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发布限禁倡议的情况下,蚂蚁集团不断加强对旗下鲸探平台数字藏品二级交易的管控,还在用户协议的附件《违规用户处罚规则》中明确对于“组织数字藏品场外交易并构成犯罪”和“使用外挂抢购数字藏品并构成犯罪”的违规用户不仅永久封号,还将报警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9]。 微信作为头部社交平台,在面对很多通过公众号和小程序进行文化数字藏品发售流转的高风险现象时,迅速在《微信公众平台行为规范》中增加数字藏品交易行为相关条款,对于“帐号提供与数字藏品二级交易相关的服务或内容的”,“一经发现将根据违规程度对此公众号的所有文章内容进行阶段性的结果禁搜甚至封号处理措施”[20]。

4 结语

面向价值互联网的可见未来,我国的文化数字藏品市场亟待在合规的前提下走出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通过完善保障与规制文化数字藏品产业的法律法规体系,阐明个性化的数字藏品发展方向,明确数字藏品的概念界定与具体范畴、构建具有较强公信力的国家级联盟底链、形成合作治理生态系统,有力支撑元宇宙的叙事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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