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彤 肖秋会
(1.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济南,250100;2.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430072)
信息管理工作与司法证据认定渊源已久。1681年,法国学者让•马比荣(Jean Mabillon)就已将辨别文档的真实性作为古文献学(Diplomatics)的核心要义[1];20世纪60年代计算机编制文摘索引成功带来机读文件[2],90年代时,电子文件一词被广泛使用、传播[3]……不同技术背景下,文档与数据能否作为凭证、如何发挥其证据价值[4],始终是信息管理与司法领域的共同关切。近年来,“云大物移智”等技术的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业务的数字转型,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逐渐呈现“一体两面”的趋势:信息管理是司法证据认定的“前端控制”,影响着数字取证的范围和质量;数字取证则是信息管理的“后端应用”,驱动信息的法规遵从与合规治理。2021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发布了18个新职业信息,“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师”便是其中之一[5]。作为数字环境催生的技术型职业及与国际接轨的新型职业,电子数据取证分析的专业化与职业化体现着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恢复及取证分析等工作不再是司法机关的“专利”,其他行政部门与大型企事业单位的需求日益突出,这也为信息管理工作与信息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带来挑战,重新思考信息管理学科教学内容与现实需求的适切性尤为必要。正如《数字取证与保存》(Digital Forensics and Preservation)书中所言:“数字档案工作者与数字取证人员有着共同的诉求——了解如何运用技术创建、管理和保存数字信息”[6],将数字取证纳入信息管理学科教育、培养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复合型人才,是符合社会需求、推动学科交融发展的必然选择。此处,“复合型人才”指由两种及以上不同性质专业教育复合培养形成的人才[7]。本文“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复合型人才”指同时具备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专业人员,其至少应拥有某一方面的专业教育背景,接受跨学科培养并具备相应能力,即:具有信息管理专业背景,接受数字取证教育培训并具备数字取证技能;或具有数字取证专业背景,接受信息管理教育培训并具备信息管理能力。本文重点讨论前者。
iSchools运动的显著特征在于信息教育与研究的跨学科与多元化[8],iSchools联盟持续关注社会发展变化对新型信息职业的需求。受英美法系“规范证明制度”的影响,北美电子证据专项法律与判例法丰富、条款繁多,与信息管理领域早有融合互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中与证据的开示(Disclosure)、发现(Discovery)相关条款涉及对文件留存(Records Hold/Legal Hold)的规定,即机构应留备诉讼用文书,并指出未合理保存电子存储信息(Electronic Stored Information,ESI)将受到制裁[9];美国联邦司法中心也发布《管理电子信息发现》(Managing Discovery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手册,详细规定组织机构应对信息发现程序保留活跃态数据/文件、档案数据、附件等各类数字资源的策略[10];加拿大国家标准《电子文件用作书证》(Electronic Records as Documentary Evidence,CAN/CGSB—72.34)[11]系统规定了证用电子文件的管理方案。在此背景下,iSchools院校开始将数字取证纳入教学目标,培养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复合型人才。相比较而言,受法系差异与电子证据立法进程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信息管理与电子证据领域的交融互动多居于理论探讨层面,如文件与档案管理领域的刘家真[12]、刘越男[13]、肖秋会[14]等学者对电子文件的证据地位与证据效力问题进行研究;法学领域的何家弘[15]、刘品新[16]等学者亦呼吁应重视档案管理方法对电子证据保全的作用。实践层面互动的缺乏尚难激发信息管理学科对数字取证教育的重视。2019年以来,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发布使电子文件与电子证据的衔接迎来了新契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条系统阐明了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规则,涉及数据的生成、存储、提取、传输等信息管理生命周期活动;第94条首次明确指出了“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档案管理方式保管”“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与确认”等信息管理场景中的文件与数据有望在诉讼中直接被认定真实,为两个领域间的衔接与融合创设了良好开端;2020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指出:“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上述条款明确地将档案管理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证相联结。可以预见,我国信息管理与电子证据学界与业界的交融与合作将大有可为。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北美地区iSchools院校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复合型人才的教育实践进行研究,分析其概况、特色与动因,为我国信息管理学科的教学内容拓展与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供参考。
现对本文涉及的各项专业术语作如下说明:信息发现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的获得证据的法定程序,后文“电子发现”(E-Discovery)即指对电子存储信息识别、保存、收集、准备、审查与提交的整体过程[17],强调取证的整体过程与结果;数字取证(Digital Forensics)指对保存在计算机上或通过计算机检索的数据进行科学时检查、分析,使其能够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18],更侧重如数据分析、数据恢复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强调技术、工具与策略,可用于民事、刑事诉讼等场景。以上术语可在部分情境下指代同一工作流程。
数字取证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信息管理、计算机、法律、公共政策、商业、医学、化学等多个领域,其人才培养也呈现出显著的跨学科特征。北美许多高校开设的数字取证专业或方向依据不同的培养目标设置于各个学院或系所,如纽约州立大学奥尔巴尼分校商学院在本科与硕士培养阶段设置数字取证方向,长岛大学文理学院开设取证学本科专业,卡内基梅隆大学海因茨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在公共政策管理硕士培养方案中开设网络取证相关课程,辛辛那提大学教育、司法与公共服务学院在网络安全本科生培养方案中开设数字取证相关课程。在社会数字化、网络化与智能化的背景之下,基于信息管理学科与数字取证在数据采集、分析、检索、真实性保障等方面的高度关联,北美部分信息学院也以各种形式开设了数字取证教育。
为全面分析北美iSchools院校数字取证教育的概况与特色,本文以北美地区53所iSchools[19]成员院校官网发布的信息、期刊论文、机构索引为线索,对其数字取证教育现状进行全面调研(调研时间:2021年4—7月)。为提高检全率与检准率,本文将与数字取证、电子发现相关的课程均纳入调研范围,对与证据、法律、信息安全相关的教学内容进行详细研读,系统分析其培养计划、研究方向、课程设置等。同时,访问行业协会与专业机构官方网站,进一步调查行业动态与实践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北美地区共15所iSchools院校开设共29项包含数字取证方向或内容的培养计划(2019年11月,笔者曾对此进行初步调研,当时仅有8所iSchools院校设置相关计划),共计开设课程47门。其中,6所高校开设于本科阶段,13所高校开设于硕士阶段,4所高校在本科与硕士阶段均有开设。
与国内图情档基于二级学科展开专业教育不同,北美iSchools院校立足于信息管理整体学科视角[20],本科阶段不区分专业,统一授予文学或理学学士学位;硕士阶段则设置不同的专业方向分支(Track或Specialization)。数字取证的核心工作内容涉及信息管理生命周期的多个关键环节与流程,与图书馆学、档案学、信息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分析等多个专业或研究方向深度相关,因此,北美iSchools院校数字取证课程大多根据培养需要或学院研究特长广泛分布于各方向的培养计划中,呈现图情档兼有的特征。如表1所示,本文对数字取证相关的学位(Degree)培养计划、文凭(Diploma)培养计划与资格认证(Certification)计划进行了梳理,多数课程开设在信息管理、信息科学、信息安全类硕士的培养计划中,如多明尼克大学与华盛顿大学的信息学学士,雪城大学的高级信息管理硕士,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密歇根大学的信息科学硕士,德雷塞尔大学的信息系统硕士等;部分高校则在图书馆学、档案学等学科开设,如北卡罗来纳教堂山分校的图书馆学硕士、韦恩州立大学的图书馆与信息科学硕士,以及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的档案研究硕士,圣荷西州立大学的档案与文件管理硕士等。值得指出的是,部分iSchools成员为“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系”,含计算机与信息安全相关专业,这一发展定位使其数字取证教育具备浓厚的计算机学科特色,如乔治梅森大学专设数字取证硕士方向,并提供大量专业取证技术类课程;佐治亚理工学院将数字取证作为网络安全硕士培养的重要内容。
表1 北美iSchools 数字取证方向/课程所属培养计划Table 1 Affiliated Programs of iSchools Digital Forensics Track/Course in North America
同时,随着社会对数字取证的重视与实践需求的持续扩大,北美iSchools院校数字取证方向或课程覆盖本科与研究生阶段,囊括学士、硕士、学士后、辅修、资格认证、实践学分等各类培养方式。总体而言,既有系统化的、针对专门人才的综合培养,也有轻量化的、面向职业发展的资格教育;既有长期的线下教育,也有短期的线上教育,便于不同学习阶段与学习背景的学生自主选择,使更多信息管理背景的学生以各种方式接受数字取证教育与培训。
如表2所示,按照开设方式,北美iSchools院校数字取证课程可分为“专设类”与“内容融入类”。第一,依据培养目标与研究特长专门设置数字取证类课程。如多明尼克大学信息学院“数字取证”课程系统讲授数字取证的概念、原理、技术与工具,展示数字证据收集、分析、展示与保存等关键流程[21];圣何塞州立大学信息学院“计算机/数字取证”讲授取证调查、固化成像、取证工具包使用、取证报告撰写等重要环节[22]。此外,乔治梅森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系、华盛顿大学信息学院等院校不仅开设概论性数字取证课程,还针对数字取证的不同技术环境、应用对象、应用设备、法律伦理等方面设置了一系列更加精细化的专题课程[23]。第二,将数字取证的相关内容融入现有课程中,更新课程内容范畴。如雪城大学信息学院在“信息安全应用”课程中嵌入数字取证原理与流程相关内容,讲授数字取证对保障数据质量与数据安全的重要意义[24];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信息学院则将数字取证作为信息组织与分析、信息安全保障教学的重要部分,在“数字存档与保存”课程中讲授相关内容[25]。无论作为独立的课程门类,还是作为组成部分融入信息管理课程现有的教学内容中,数字取证作为涵盖数据收集、提取、组织、分析、展示与保存等活动的学科,与iSchools院校的培养目标具有较强的适配性,与现有教学内容也具备较为充分的融合、发展、再生空间。
表2 北美iSchools 数字取证课程开设情况Table 2 iSchools Digital Forensics Course Offered in North American
受所属学科专业及培养定位影响,iSchools院校的数字取证课程的内容具备“领域跨界”与“为我所用”两种面向。一方面,面向司法需求,发挥信息管理在诉讼证据开示与信息发现等工作中的优势,讲授数字取证的基础理论、概念与术语、原理与流程、标准与
策略、技术与工具、伦理与道德、判例法等,使学生能够依据法定要求收集、提取、分析、展示、保存与报告电子证据,服务数字取证,在司法框架下从事信息管理活动。此类课程从信息管理本学科出发,向外辐射,充分调动数字取证的跨学科属性,如乔治梅森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系联合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系等相关专业合作开设课程,威斯康星大学密尔沃基分校信息学院与刑事司法与犯罪学系合作开展数字取证教育教学等,使信息管理专业学生具备跨界从事数字取证工作的相关能力[26]。此类课程技术色彩浓厚,这不仅得益于各相关学院的课程共建,也与部分iSchools院校向计算机学院的转型与合并有关。另一方面,面向本学科场景,吸收数字取证在数据提取、分析等方面的经验,解决图情档领域的实际问题。此类课程充分运用数字取证的技术与工具基础,协助解决信息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真实性保障、数据质量保证与数据分析等关键问题,如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信息学院“数字文件身份鉴定学与数字取证”课程教授学生如何在数字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中发挥数字取证优势,保障数字文件真实性[27];北卡罗来纳教堂山分校信息与图书学院“数字馆藏管护取证”将数字取证的原理与技术应用于图书馆、档案馆与博物馆的原生数字资源管理环节[28]。
数字取证具有突出的技术性与应用性,北美iSchools院校普遍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设计课程内容、开展教学工作,在讲授数字取证理论与原理之外,安排专门的实践学分或教学环节,使学生能够在模拟实验室或现场体验数字取证实践工作。如韦恩州立大学信息学院为档案与数字内容管理方向的硕士生设置了数字取证学科实践项目,学生需在数字媒体实验室中完成一系列实践学习[29];乔治梅森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系“移动设备取证”课程亦规定学生需在实验室中完成对所收集数据的分析,并与运营商处的数据实现关联[30];华盛顿大学信息学院“移动数字取证”系列课程则通过实践案例讲授数字取证原理与方法[31]。同时,部分高校紧跟行业实践,与专业的数字取证机构和人员合作授课,如雪城大学信息学院“数字取证”课程主讲人Mark M.Pollitt为专业数字证据服务公司的总裁[32];圣何塞州立大学信息学院“计算机/数字取证”课程由斯坦福大学原生数字资源保存实验室(Born Digital Preservation Lab)的服务经理Michael Olson担任主讲教师;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计算机与网络取证”课程则组织学生亲身参与一个计算机犯罪案件取证项目,并与检察官、专家证人等关键人员交流[33],为学生积累实践工作经验。
如前所述,在法律法规陆续对文件留存和信息治理作出规定的前提下,北美地区政府与司法部门对数字事故响应与调查取证的标准持续提升,企业对法规遵从、诉讼证据保全的需求日益扩大。在此背景下,深入剖析北美iSchools 院校开展数字取证教育的动因,发现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在业务流程与业务职能上的关联与交叉是其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根本动因,而实践领域的强烈需求和行业环境强烈驱动则成为信息管理学科开展数字取证跨学科人才培养计划的直接“催化剂”。
通过调查分析发现,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分别位于信息资源的生命周期前端与后端,数字取证活动的本质即对目标信息的管理行为,两学科领域高度相关,这也成为信息管理人员与数字取证人员工作内容交叠、执业技能互通的现实基础,亦为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学科人才的“复合”培养创设了有利条件。电子发现行业领域的领先组织电子发现参考模型(Electronic Discovery Reference Model,EDRM)提出的同名理论模型列举了电子发现的九项活动,并将信息治理(Information Governance)置于首位[34],使其成为保障电子证据顺利获取的“第一道关卡”;同时,EDRM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信息治理参考模型(Information Governance Reference Model,IGRM),进一步阐明了法律部门与文件管理部门留存诉讼所需文件的责任[35],将信息治理与电子发现通过发起诉讼这一关键枢纽有机结合。无独有偶,学者们对证据生命周期的划分中也不乏信息管理的相关环节,如Jasmin Cosic和Zoran Cosic基于文件生命周期定义了电子证据的“五阶段”生命周期[36],包括识别收集、审查鉴定、存储传输、报告发布、存储归档;Maria Angela Biasiotti和Mattia Epifani定义的“七阶段”电子证据生命周期则包括项目启动、证据识别、证据处理、证据分类、证据获取、证据分析、证据报告[37],其中与诉讼证据识别、提取、固定相关的环节与机构信息管理的工作范畴紧密相连。此外,Jeremy Leighton John认为文件生命周期与电子证据生命周期有诸多相通之处并对二者进行整合,设计了包含捕获、处理、检查分析、数字存档、访问存取与资源发现五个业务环节的工作流程。该流程既包含了整个文件生命周期,又将数字取证所需的如创建哈希值、加密、磁盘镜像等活动提前实施,使文件在访问存取阶段即能够实现数字取证的部分业务工作[6]。由上可知,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的业务流程交织衔接,二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
在业务职能方面,数字取证的方法、策略与工具有助于实现更好的信息管理成效。如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BitCurator项目开发数字取证工具,解决了数字管护实践中原生数字资源提取时面临的系统不兼容、格式过时等问题;又如斯坦福大学图书馆购置了证据取证回收装置(Forensic Recovery of Evidence Device,FRED)等专业的取证设备与软件,建设了原生数字资源保存实验室,用于捕获、处理、分析来自各种载体的数字学术资源等[38]。此外,美国图书馆与信息资源委员会(Council on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Resources)在《文化遗产馆藏中的数字取证与数字原生内 容》(Digital Forensics and Born-digital Content in Cultural Heritage Collections)报告中详细探讨了数字取证技术在原生数字文化遗产资源获取与保存方面的应用,强调应充分发挥数字取证技术在数字资源管理中的优势[39]。上述实例充分说明数字取证能够切实为信息管理“赋能”,也为信息管理专业学生学习数字取证知识与技能提供了充沛动力。
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在业务上的高度关联触发了实践领域的交融,二者在职业资格认证与行业发展方面交融互鉴、齐头并进。欧美国家的职业资格认证一般是指对于某行业或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的第三方证明,是确保能够完成某工作或任务的资格[40]。据本文调查,信息管理领域与电子发现领域影响力较大的职业资格认证已互将对方核心工作环节列入考察范围。如表3、表4所示,北美各信息管理职业资格认证中均添加了与法规遵从、电子发现、数字取证、诉讼支持相关的培训课程及考察内容,电子发现职业资格认证也将信息管理能力列于首位,强调其对诉讼准备工作的支持作用。可见,电子发现与数字取证已成为北美地区信息管理从业人员的基本能力要求,信息管理也成为电子发现专家的必备素养,这体现了行业与市场对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复合型人才的强烈需求。
表3 信息管理职业资格认证中的电子发现相关内容Table 3 E-discovery Related Content i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Certification
在行业发展方面,由于信息管理与电子发现在共同应对信息治理、文件与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相互依赖,其行业协会间也达成了合作协议。如ARMA International与ACEDS两大行业协会商定,本协会会员加入对方协会时将获20%的会费豁免,参与对方主办的职业资格认证时亦可减免20%的认证费用并获得专属的培训资料[49];ARMA International和ACEDS也将分别在各自官网上提供对方协会开设的认证课程。此外,ARMA International举办了若干与电子发现专题相关的行业研讨会;同样地,电子文件管理也是ACEDS2020年度圆桌会议的重要议题[50]。两大行业协会的深度合作激励了信息管理人员与电子发现专家之间的能力互通和角色转化,推动了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复合型人才的输出,为两个领域在业务合作、资源共享、市场营销和培训教育方面的合作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在实践业务开展方面,电子发现服务的本质在于文件与数据的采集、检索与分析等信息管理活动,因而越来越多专业的信息管理机构开始提供电子发现服务,而电子发现机构也将信息治理纳入服务范围。本文对国际文件与信息服务管理行业协会(Professional Records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Management,PRISM International)的成员逐一展开调查,发现Iron Mountain、GRM、iBridge、Morgan、InfoFort 等商业性信息管理机构均在信息管理核心服务的基础上推出了电子发现相关的附属服务,以支持机构在信息合规管理与法规遵从方面的需求。以iBridge为例,其提供的电子发现服务具体包括诉讼留存策略制定、远程自动化数据采集、数据评估、电子存储信息图像转换、基于网络平台的律师审查、概念检索、人工编辑、自定义格式转换、防火墙解决方案制定等[51]。同样地,Logikcull、Seyfarth、FTI等电子发现服务公司也跨界向客户提供信息治理规划与咨询服务,实现信息管理与电子发现业务的衔接贯通。
自2009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就明确提出高校自主设置调整交叉学科[5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中也支持高校自主设置跨学科专业[53],足见国家对交叉学科发展与跨学科本科专业建设的重视。北美地区的实践经验说明,在法律环境成熟的催化下,在业务关联内生力与实践需求外驱力的共同推动下,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复合型人才培养应运而生。当前,我国信息管理学科虽未明确将数字取证纳入教学目标,但信息管理与电子证据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相互交融的趋势初显:由前文可知,我国图情档学界与法学界对信息管理与电子证据的业务流程融合、业务职能互通早有丰富论述,理论基础深厚;随着信息管理活动与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在法律规制层面的衔接逐步明晰,组织机构对预防性取证与数据合规的实践需求也日益旺盛。可见,数字取证激发了信息管理学科新的活力空间,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亦前景广阔。从北美iSchools开设数字取证教育的现状来看,无论是系统学习数字取证技能,还是将数字取证技术应用于信息管理领域,关注重点更倾向于数字取证本身的“技术性”与“工具性”。本文认为,将数字取证纳入信息管理教育教学范畴前,应首先聚焦信息管理工作对数字取证的积极意义,分析其在证据保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强调通过规范化的信息管理工作预防不必要的诉讼与纠纷,加强法规遵从与政策遵循,而非仅靠取证环节的“弥补”与“恢复”。同时,应明确我国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化的工作,既要吸收新学科领域的新知识、新动力,又要秉持学科核心任务,充分发扬信息管理的学科特色;既要发挥高校育人育才的主体作用,也要从全局着眼,加强与社会相关部门联动,为人才培养创设良好环境。基于此,本文尝试提出我国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参考路径,并展望其前景(见图1)。首先,明确培养目标是前提,为学界业界的交融合作提供导向;其次,优化培养方案是核心,促进形成行业准入机制,提升人员素质,充实业内人才;最后,培植实践土壤是保障,为复合型人才的持续性培养提供良性环境与充足动力。三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图1 我国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参考路径Fig.1 The Reference Paths for Training Compound Talents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nd Digital Forensics in China
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前提在于明确培养目标、细化能力要求。如前所述,北美地区在对信息管理人员的多项职业认证中明确提出了对掌握电子发现知识与技能的要求,以应对企业诉讼留存与数据管理法规遵从的实际需要;美国档案工作者认证学会(The Academy of Certified Archivists,ACA)也在《专业档案工作者的角色描述声明》(Role Delineation Statement for Professional Archivists)中指出档案人员应知晓档案作为证据的价值,了解档案的法律合规需求并作出合理处置[54]。当前,我国对信息管理人员能力要求的规定中尚未具体涉及证据保留能力,国家标准《电子文件管理能力体系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9755.1—2021)将“留存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为司法、审计提供证据服务”作为机构开展电子文件管理活动的目标,并从系统功能和业务环节方面提出了能力要求,但主要针对机构整体工作,未细化至对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要求。在电子证据的广泛应用及其与信息管理工作业务融合的趋势下,本文认为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定位在“具备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能力,掌握信息的收集提取、挖掘分析、保存恢复相关知识与技能,可从事信息治理、数据合规、司法存证相关工作”。
同时,还应当以规范性文件、推荐性标准等形式细化对信息管理人员能力的具体要求,并从组织、服务、管理与技术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特别对于证据保留方面,应明确要求信息管理人员在熟知本专业核心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基础上,了解基本的诉讼程序与诉讼规则,知晓与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相关法律要求,掌握其中与信息管理工作相关的条款;同时,还应根据组织机构的业务性质,了解本领域相关的专项法律法规,识别易发生争议与诉讼的文件与数据,并能够根据诉讼要求辅助法务及其他专业司法人员合理提取、保存、组织、分析与展示相关电子证据、撰写说明材料等。此外,在制定人员能力要求时,可考虑不同机构在信息管理工作方面的专业程度,对一般信息管理人员与信息管理专家分别制定能力要求,如设置必备能力要求与可选能力要求等。
从电子证据生命周期的视角来看,数字取证是信息管理的成果之一,应有机融入信息管理的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如前文所述,北美iSchools院校将数字取证相关课程纳入本科与硕士教学范围,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信息管理人才的综合素养、充实了数字取证人才队伍。受电子证据立法进程的影响,与刑侦类和计算机类专业相比,我国图情档学科当前在数字取证教育中的参与度较低。部分公安类高校或综合性高校的计算机学院已开设数字取证相关专业与方向,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均开设网络安全执法专业,培养数字取证专门人才;北京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京邮电大学等分别在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信息安全专业中设置数字取证方向,专注于技术层面的实现。反观之,图情档学科既拥有信息治理方面的教育教学基础,也具备开设技术类课程的条件,在开办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交叉学科课程方面具备一定优势与特色。本文认为,我国图情档学科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其一,优化与整合课程。优化升级现有课程体系,开设数字取证原理与技术、数字取证工具与实践等课程;或依据学科建设需要提升技术类课程的深度,整合数据挖掘、信息分析、信息安全技术等课程的内容,适时添加数字取证的教学模块。其二,增强学科协同。与法学院、计算机学院等相关学科联合开设法学概论、电子证据学、证据法学、数字取证、知识产权法、信息法学等选修课程,以选修学分互认、师资共享、共同制定跨学科合作培养计划等方式实现合作。其三,丰富培养方式。除在常规的情报学、档案学或图书情报硕士培养方案中设置电子证据与数字取证的研究方向之外,还可推出辅修学位、荣誉学位、研修班等短期培养计划,增强培养灵活性,向社会输送具备信息管理、计算机、法律等知识背景与实践能力的综合性人才。
北美地区信息管理与电子证据行业合作互鉴的现状充分表明,信息管理与电子证据的核心业务存在诸多可以协同的环节与场景,信息管理机构亦可跨界提供数字取证服务,这也直接促成了北美iSchools院校实践导师进课堂的做法。我国信息管理学科历来重视与业界的合作,并通过行业导师聘任、实习基地建立、行业案例建设等方式加强与实践部门的联系[55]。数字取证教育的应用性与技术性强,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可持续培养有赖于行业力量的支持与实习实训的保证,这离不开良性实践生态与广阔实践土壤的培植。
当前,我国信息管理与司法的跨界联合逐渐“落地”,如苏大苏航档案数据保全中心以“保全”为目标实施电子档案管理,为电子档案“存证”。为进一步推进信息管理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力,本文认为:一方面,信息管理机构可基于核心业务开展附加证据保全服务。随着电子证据存证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存证云、易保全等专业存证保全机构发展迅速;与之相比,信息管理机构在数据与文件的组织管理与维护方面具备专业经验,系统化信息治理的成效与便利性也远高于单纯应对诉讼的证据保全。基于此,信息管理机构可与公证、鉴定等机构合作,实现相关法律文书的跨平台代为传递,或基于管理过程生成辅助司法证明的相关文书等,加强信息管理与司法证明环节的衔接,拓展信息管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切实保障文件与数据的证据效力[56]。另一方面,信息管理专业人员有能力担任特定类型案件的“技术调查官”与“专家辅助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在司法审判中,当事人可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的技术问题提出意见[57]。以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为例,他们聘请了来自医药、机械、通信、计算机等领域的6位技术调查官辅助法官办案[58];对于信息治理制度是否齐全、信息管理流程是否完备、信息系统功能是否完善合法等专业性问题,信息管理人员亦可充分发挥本学科优势,为法官提供专业性建议,辅助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
北美iSchools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的交融互鉴源于客观法律环境、内在理论关联、外部实践需求的共同驱动。随着我国法律规制逐渐向数据化、智能化各领域场景覆盖、延伸,司法数字取证与企业数据合规的需求日益旺盛,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互为背景、难以割裂,共同成为构筑社会数字信任、书写社会未来记忆的基础工程。本文在系统分析北美iSchools数字取证教育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其经验与特色,指出信息管理与数字取证复合型人才培养既是培育跨学科人才的有益尝试,又是大信息管理视域下推动学科交叉融合与纵深发展的积极探索。我国信息管理学科应秉承与数字取证的理论渊源与实践联结,回应社会需求,抓住社会机遇,发挥学科优势,吸纳新领域活力,适当增加数字取证教学内容、循序渐进地展开具备信息管理特色的数字取证教育,使信息管理在数字取证领域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使数字取证成为信息管理业务创新更为活跃的动力。
作者贡献说明
许晓彤:确定论文选题,设计研究框架,收集、整理和分析数据,撰写、修改论文。
肖秋会:修改研究框架,论文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