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对毒品犯罪威慑效应的实证研究

2022-08-09 12:52郭昌宁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犯罪率威慑确定性

郭昌宁

(云南大学,云南·昆明 650504)

一、问题的提出

刑罚威慑是个历久弥新的话题,意指“借助刑罚威慑的警告作用预防民众犯罪”。(1)[德]费尔巴哈.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而刑罚威慑效应指“通过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用刑罚的强制力威慑民众取消犯罪决意的效力。”(2)郭建安.论刑罚的威慑效应[J].法学研究,1994,(03).我国利用刑罚威慑犯罪的传统,历史悠久。《韩非子·六反》中道:“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商君书·赏刑》中言:“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重刑理念在我国法制史上长期存在,“刑种苛繁、罚不当罪、肉刑发达和死刑残刻”都是其典型表现。(3)高绍先.重刑考[J].现代法学,2003,(04).直到现今,在我国立法和司法活动过程中,依旧体现了决策者对刑罚威慑力的特别关注。

在立法上,刑罚的威慑力是重要影响因素。例如,1997年《刑法》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死刑并在刑罚配置上由重到轻排序,对毒品数量和含量的规定没有下限,专设毒品犯罪再犯和设置堵截性条款等,都体现了我国“重刑治毒”的理念,用严厉刑罚预防毒品犯罪的观念根深蒂固。此外,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组审议《禁毒法(草案)》过程中,有委员称:“为什么吸毒、贩毒、制毒犯罪屡禁不止,而且犯罪数量仍在增加,我想还是打击不力所致,法律应从重从严。”(4)④《关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及法律责任——发言摘登:分组审议禁毒法草案(五)》,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06-08/28/content_351889.htm,访问时间:2022年5月5日。由此可见,重刑的威慑力常常在立法上被视为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上,“严打”是刑罚威慑理论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在1996年“严打”中,“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重特大犯罪嫌疑人25万余人,占批捕总数的37.7%,有力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5)⑤《百年党史中的检察档案: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投入第二次“严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109/t20210923_53020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17日。严厉的刑罚能有效威慑潜在犯罪人,成为开展“严打”行动的重要理由,且“长期以来,法院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重刑至死刑,较好发挥了刑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6)在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N]. 人民法院报,2010-04-28(006).但如果为了打击犯罪对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动辄顶格判处刑罚,无视犯罪分子犯罪后的态度,则其威慑效应将受到影响。此外,在侦查活动上,肯定诱惑侦查手段和过度依赖口供定罪,也使犯罪的处罚范围过度扩张。(7)何荣功.我国“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之法社会学思考[J].法商研究,2015,32(05).

虽然运用刑罚威慑犯罪是立法、司法等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但如果将刑罚威慑力等同于以刑罚的严厉性进行威慑,则渐渐陷入了重刑主义的窠臼,这将导致刑罚裁量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渐行渐远。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不能为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而无限制地适用刑罚,这将导致以犯罪人作为预防犯罪的工具的后果,会使刑罚过于严厉,从而损害刑法的正义性。”(8)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21.但是,学界少有学者对“刑罚是否存在威慑力”进行论证,并作出令人信服的回应。

一方面,在犯罪学早期研究中,普遍认为刑罚威慑效应的作用需建立在行为人的理性决策下,即主张自由意志论。如贝卡里亚称刑罚为“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9)[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边沁认为惩罚可引发内心的儆戒。(10)[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此外,还有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也证明了这一点。(11)这种“心理强制”的实现有赖于刑罚的恐吓实现,即潜在犯罪人在内心对刑罚的威胁进行权衡,对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的决议逐渐产生一种心理上的强制。继古典犯罪学派之后,龙勃罗梭、加罗法洛和菲利等实证犯罪学派代表人物都认为“犯罪人犯罪并非自愿”,(12)[意]恩利克·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从而否定自由意志论,主张“决定论”。(1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但刑罚威慑效应无疑需要个体自由意志的参与,因为威慑效应的实现基于潜在犯罪人的理性决策。所以,犯罪学领域逐渐忽略了对刑罚威慑的研究。

另一方面,在刑法学研究中,对刑罚威慑力的讨论一般聚焦于刑罚的目的或功能,主要争论刑罚威慑的存在价值,而无法回答“刑罚是否存在威慑力”。例如,我国大部分学者都认同刑罚的威慑作用,但同时也认为其作用存在局限性,应限制其适用范围。(14)比如,陈兴良教授认为:“一般预防应完成从肉体到心理威吓的转化,但在转化过程中也要借鉴积极的一般预防观念。”(参见:陈兴良.一般预防的观念转变[J].中国法学,2000,(05).)张明楷教授主张:“对意欲犯罪的人应以威慑预防为主,对于其他人以规范预防为主。”(参见:张明楷.新刑法与并合主义[J].中国社会科学,2000,(01).)王世洲教授认为:“应对具体行为人进行积极的特殊预防,对其他人实施消极的一般预防,同时培养民众对法的忠诚意识。”(参见:王世洲.现代刑罚目的理论与中国的选择[J].法学研究,2003,(03).)因为,刑罚威慑理论难以解决“犯罪有时并非基于理性”“刑罚的威慑力难以证明”的问题。(15)周光权.行为无价值论与积极一般预防[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然而,行为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并不是靠思辨就能简单推理的问题,刑罚威慑力的证实也必须依靠实证研究。此外,即使是对刑罚威慑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的学者,也容易忽略一些重要影响因素。如学者陈屹立等对刑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进行了实证分析,(16)陈屹立,张卫国.惩罚对犯罪的威慑效应:基于中国数据的实证研究[J].南方经济,2010,(08).但忽视了刑罚的及时性和犯罪对刑罚的反作用等影响因素。

总之,一方面决策者常以“严厉的刑罚能威慑潜在犯罪人”作为设立重法的理由;另一方面学界对“刑罚威慑力是否存在”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回答,这无疑存在矛盾。因此,本文将打破刑罚威慑等同于刑罚严厉性的认知局限,尝试对刑罚的威慑效应进行实证检验。

二、刑罚威慑效应的分析框架

(一)评估刑罚威慑效应的维度:刑罚及时性、确定性和严厉性

贝卡里亚认为,在运用刑罚时需遵守“刑罚必须及时”“刑罚不可摆脱”“刑罚应与罪行相对称”。(17)[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这三大规则在现今刑罚威慑效应的研究中逐渐演化为刑罚的“及时性”“确定性”和“严厉性”。

第一,刑罚的及时性。基于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要使惩罚效果最优,应将从犯罪发生到犯罪惩罚之间的间隔缩短到最低限度,即满足刑罚的及时性。美国学者所罗门等人曾就惩罚的及时性与违禁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过实验,(18)他们以“巴浦洛夫条件反射学说”为原理,用同一刺激强度,按不同的强化时间表,给三组欲进食的狗以电击刺激。第一组:在狗刚接近食物时电击;第二组:在狗进食2秒后电击;第三组:在狗进食15秒后电击。重复实验后,三组的条件反射结果是:第一组,狗刚接近食物就产生恐惧;第二组,狗边进食边伴有恐惧;第三组,狗进食时恐惧感发生得慢且弱。尽管人与其他动物的需要层次存在差异,但“趋利避害”的本能是人与动物共有的。因此,惩罚无论是对动物还是对人,都能产生类似的效应。结果发现惩罚与违禁行为之间的间隔越短,威吓效应越大。(19)[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M].邵道生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贝卡里亚主张:“刑罚的确定性比严厉性更加重要,越严厉的刑罚使罪犯越敢想方法逃避处罚,因此犯下更多罪行”,(20)[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有国内外研究证实了这一点。(21)如Trumbull William N, 1989, Estimation of the Economic Model of Crime Using Aggregate and Individual Level Data[J]. 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Vol.56. 陈屹立,张卫国.惩罚对犯罪的威慑效应:基于中国数据的实证研究[J].南方经济,2010,(08).但是,刑罚的及时性与确定性和严厉性之间的关系似乎受到忽视。实际上,刑罚的及时性是刑罚确定性和严厉性的共同前提。一方面,只有保证刑罚的及时性,才能保证刑罚的确定性。正如贝卡里亚所言:“犯罪与刑罚的间隔越短,两者的联系就越持续,人们自然就将犯罪当成起因,将刑罚看作犯罪的必然结果”。(22)[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另一方面,刑罚的及时性亦属刑罚严厉性的前提。刑罚的严厉性由确定性保证,而确定性以及时性为前提。然而,检验刑罚的及时性要求统计犯罪行为与受到刑罚处罚的时间间隔,实际上该数据的统计难度极大,在现有公开的信息中也不易搜集,这就在客观上限制了对其的实证检验。

第二,刑罚的确定性。刑罚若不确定,大多犯罪都能躲避惩罚,再严厉的刑罚亦难形成威慑效应;若刑罚具有确定性,即使不适用重刑也易形成刑罚对犯罪“高压”打击态势。(23)梁根林.刑罚威慑机制初论[J].中外法学,1997,(06).正如储槐植先生所言:“‘打击不力’,不单说明‘刑该重而不重’,还意味着‘罪该治而不治’。”(24)储槐植.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06).刑罚的确定性参数若用数学公式表示,可用“实际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人数”除以“应受刑罚惩罚的犯罪人数”。所以,刑罚的确定性同时受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犯罪人数的反方向影响和实际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人数的正向影响。为提高刑罚的确定性,一边应注重提升侦查机关对犯罪行为的发现能力,减少犯罪黑数,使分子增大;一边应提升犯罪预防的能力,减少犯罪的发生,使分母变小。

第三,刑罚的严厉性。刑罚越严厉,意味着给予犯罪人的痛苦就越深刻,剥夺犯罪人的人身或财产自由就越多。而基于自由意志论,人们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当刑罚带来的痛苦远远超出实施犯罪所能获得的利益,犯罪人就越可能取消犯罪的决意。这是人们将刑罚威慑力囿于其严厉性的重要原因。此外,刑罚的严厉性可以体现在法定刑、宣告刑和实际执行刑等多个方面。(25)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首先,法定刑给社会提供了一个犯罪与刑罚的“对价表”,意图使潜在犯罪人望而却步;其次,依法宣告刑罚,能让潜在犯罪人吸取教训,取消犯罪决意;最后,犯罪人身受刑罚执行之苦,能通过信息流转让潜在犯罪人知晓。所以,刑事政策决定者对提升刑罚严厉性的手段是多样的。

(二)刑罚威慑效应的合力效应

刑罚威慑三个维度的合力效应,即在刑罚威慑效应作用的过程中,刑罚的及时性、确定性和严厉性会对潜在犯罪人的决策起综合作用。换言之,上述三维度间的关系并非孤立,而是相互作用的。对此,有国外学者提出,刑罚的威慑效应就是刑罚的及时程度、确定程度和严厉程度的简单乘积,(26)转引自吴雨豪.刑罚威慑的理论重构与实证检验[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28(03).具体可表示为:

刑罚威慑力=刑罚确定程度×刑罚严厉程度×αe(0<α<1,e:犯罪与刑罚的间隔)

该公式通过刑罚及时程度、确定程度和严厉程度的乘积将刑罚威慑力精确化,但这仅在理论上具有意义。因为,潜在犯罪人对刑罚的主观感知往往不呈等比例关系,这将导致量化后的刑罚威慑力参数与现实威慑力存在较大误差。例如,在部分犯罪人对刑罚的主观感知中,五年有期徒刑比一年有期徒刑严厉两倍左右,而二十年有期徒刑只比十年有期徒刑严厉约20%。(27)Raymond Paternoster. How Much Do We Really Know about Criminal Deterrence?[J]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Vol100, Issue3(2010).即潜在犯罪人对刑罚严厉性的感知呈边际递减效应。换言之,用“客观的刑罚严厉程度”计算出来的“客观刑罚威慑力”,与主观感知的刑罚威慑力之间存在差距。所以,由于刑罚严厉性边际效益递减规律的存在,分析刑罚威慑力与刑罚及时程度、确定程度和严厉程度之间具体的数量关系实际意义并不大。但若把公式的因变量换成犯罪率,那么该公式便具有了实际意义。如:

犯罪率=β1·刑罚确定程度+β2·刑罚严厉程度+αe(0<α<1,e:犯罪与刑罚的间隔)

犯罪率是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体现,是无数犯罪人通过自由意志选择犯罪决策的客观结果。即使受到“部分犯罪人是非理性”“不存在绝对理性的犯罪人”观点的质疑,但只要刑罚对部分人的犯罪决策产生了影响,无论是增强其犯罪决意,还是打破其犯罪意图,最终都能在犯罪率中体现出来。此时,便能研究犯罪发生与刑罚及时程度、确定程度和严厉程度之间的相关关系。换言之,只要证明当刑罚的及时程度、确定程度和严厉程度变化时,犯罪率也随之呈一定规律性变化,刑罚威慑效应理论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成。

三、研究设计与实证分析结果

在进行假设前,需明确两个问题:第一,由于犯罪决策受潜在犯罪人自由意志影响,而主观意识存在一定反应时间,所以刑罚对犯罪决策的影响存在延迟性,即刑罚的变动不会立即影响犯罪率;第二,刑罚会反受宏观犯罪率的影响,迅速增加的犯罪率往往会让决策者选择“重刑”“严打”的策略,但本文只探讨刑罚对犯罪的影响,不论犯罪对刑罚的影响。因此,一方面,在研究假设中不可忽视刑罚滞后的影响;另一方面,应剔除犯罪对刑罚的影响。

图1 刑罚威慑效应中的罪刑关系(28) “客观刑罚”是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设置或宣告的刑罚应然状态,如法定刑、宣告刑和执行刑等;“主观刑罚”是潜在犯罪人主观感受到的刑罚状态。客观刑罚的信息经流转后,再通过潜在犯罪人的主动或被动“筛选”,才形成主观刑罚。

(一)研究假设

由于我国毒品犯罪治理中的重刑主义特点鲜明,但现今缺少对刑罚威慑效应与毒品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所以,基于上述论述,进行以下假设:

假设一:当期刑罚越严厉,后期毒品犯罪率越低;(29)之所以区分“当期”和“后期”,一方面,是考虑到刑罚的影响存在滞后性;另一方面,是为了在时间上剔除犯罪对刑罚的影响,因为后期的犯罪率无法影响发生在之前的刑罚。

假设二:当期刑罚越确定,后期毒品犯罪率越低;

假设三:当期刑罚越严厉,当期毒品犯罪率越低;

假设四:当期刑罚越确定,当期毒品犯罪率越低。

在研究方法上,有学者基于犯罪经济学视角对经典理论进行扩展,并构建了“犯罪供给模型”,推导了相关因素对犯罪率的影响;(30)徐宏发.收入差距、威慑效应与犯罪率研究——基于1991~2010年的实证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01).有学者使用相关性分析和回归分析等统计方法对刑罚威慑效应进行检验;(31)李芳芳.网络著作权犯罪刑罚威慑效能实证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改为背景[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03).还有学者以“动态因果效应”对刑罚的威慑效应进行分析,“在不同时间对同一个被解释变量进行不同处理,以被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滞后项回归的方法分析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32)吴雨豪.刑罚威慑的理论重构与实证检验[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28(03).然而,前两种方法不能同时考虑到刑罚滞后性和剔除犯罪对刑罚的影响,因为它们仅以当年的犯罪率和当年的刑罚状态进行对比,不能剔除当年的犯罪对当年刑罚产生影响的情况。但通过“动态因果效应”的方法,可建立“某年犯罪率对同期的刑罚确定刑或严厉性”及其“滞后项”(如前一年刑罚的确定性与严厉性)的线性回归,观察不同时期刑罚的确定性与严厉性对毒品犯罪率的影响。(33)因为,一方面客观刑罚的变化不仅能够影响当前的犯罪率,也会影响之后犯罪情况;另一方面,当前的犯罪率影响不了之前立法者设置的刑罚,所以滞后项回归系数表现的只是刑罚对犯罪的影响。因此,本文采用“动态因果效应”的方法进行分析。

在变量设置上,本文拟将被解释变量设置为毒品犯罪率,将主要解释变量设定为刑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由于毒品犯罪刑罚的及时性数据来源限制,本文暂不考虑对刑罚的及时性进行分析。此外,以全国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就业率和整体教育水平等为控制变量。

(二)变量设置

1.被解释变量:毒品犯罪率

现今可获得的关于毒品犯罪率的统计数据主要有:公安机关的立案数,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数、决定起诉数和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判数。为减少犯罪黑数,应尽量减少侦查活动的影响,所以原则上应选择将公安机关的立案数作为标准。然而,由于数据来源的局限,本文便将公安机关抓获毒品犯罪人数作为统计标准,(34)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和《中国禁毒报告》,如部分数据可见中国禁毒网http://www.nncc626.com/2018zgjdwxb/index.htm#,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5日。将其除以对应时间的年末总人口,(35)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5日。便得到毒品犯罪率,本文选取了2006-2020年的数据进行分析。

如图2可知,近15年中,我国毒品犯罪2015年迎来了转折点,2006-2015年整体毒品犯罪率不断上升,而2015年后不断下降。换言之,近年来在我国“重刑治毒”的打击态势下,(36)因为我国对毒品犯罪判处的重刑率始终高于其他刑事案件。参见刘宗根.运输毒品案为什么越来越多——Y省毒品犯罪刑罚威慑效应的个案经验研究[J].法律和社会科学,2016,15(02).整体毒品犯罪率随之下降,这不排除刑罚威慑对毒品犯罪的抑制产生了效果,但有待进一步验证。

图2 毒品犯罪率

2.核心解释变量:刑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

第一,刑罚的确定性。学界常选择“破案率”作为刑罚确定性的解释变量,破案率指每年破案数占立案数之比。但由于刑罚确定程度应由“实际受到刑罚惩罚的人数”除以“应受刑罚惩罚的人数”表示,用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代表刑罚确定性存在不妥之处。因为,破案数占立案数之比并不能体现犯罪人实际受到刑罚惩罚的情况。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数量能表示“应受刑罚惩罚的人数”,公安机关抓获毒品犯罪人数能在一定程度代表“应受刑罚惩罚的人数”。所以,本文对此选取的是“监禁率”,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数量占公安机关抓获毒品犯罪人数的比重。(37)有学者认为,监禁率应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数量占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的比重,但为减少犯罪黑数,减小侦查环节对犯罪数量的影响,本文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数量占公安机关抓获毒品犯罪人数的比重作为毒品犯罪的监禁率。(38)此处的监禁率不仅包括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还包括了管制和拘役。虽然管制和拘役的执行方式和有期徒刑等不同,但也属于监禁刑,应包含在内。

此外,本文还选取“查处率”作为衡量刑罚确定性的辅助标准。查处率是指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行为案件数与受理毒品违法行为案件数之比。(39)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法律年鉴》。严格意义上说,这是毒品违法行为查处率,并非毒品犯罪的查处率,因为公安机关查处的毒品违法案件中不含刑事案件。(40)查处治安案件是指,报告期内公安机关对发现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案件。对于发现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调查认定为刑事案件的,作为刑事案件统计,不再作为治安案件查处数统计。参见公复字〔2004〕2号《公安部关于对发现受理和查处治安案件统计指标如何理解的批复》,北大法宝网站http://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22b546cdfd81e594bdfb,访问时间:2022年5月18日。但将毒品违法行为查处率纳入解释系统是有意义的,它体现了公安机关对毒品违法行为的打击态度。查处率越高,意味者公安机关对毒品违法行为的打击态度越坚决。

我国2006-2020年毒品犯罪的监禁率如图3所示,整体较高且呈不规律的波动态势,但大部分在60%-70%之间。其中,2020年不排除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等特殊因素影响,监禁率高达98%。此外,公安机关对毒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率几乎维持在100%左右,表明公安机关打击毒品违法行为的坚决态度。

图3 毒品犯罪的监禁率与毒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率

第二,刑罚的严厉性。毒品犯罪刑罚的严厉性主要通过重刑率表现出来,学界基本达成了共识。所谓重刑率,是指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占比。毒品犯罪重刑率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在各渠道公开的数据。(41)历年数据来源于中国长安网,如2020年重刑率见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1-06/25/content_1250326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6日。此外,还有部分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和《司法大数据专题分析报告之毒品犯罪》、《人民法院报》等。此外,根据历年《中国法律年鉴》或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42)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16日。,可以知道历年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人数和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案件数量,两者相除,便可得我国总体犯罪重刑率。

通过计算,可知我国2006-2016年间的毒品犯罪重刑率和整体犯罪重刑率都在持续递减,但近年又略有上升态势。而且,我国2006-2020年整体犯罪的重刑率在10%上下,而毒品犯罪的重刑率约高于整体犯罪重刑率的2.5倍,维持在25%左右,甚至部分年份接近4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重刑治毒”的态势。如图4所示:

图4 毒品犯罪重刑率和整体犯罪重刑率

3.控制变量

“无论是自然界,还是社会、个人生理和心理,都存在引发犯罪的因素。”(43)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犯罪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还需考虑可能影响毒品犯罪率的其他变量,用以揭示其对毒品犯罪率波动的影响。具体指标选取概况如下(44)该部分内容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17日。:

(1)人口结构。人口结构可能会对毒品犯罪率产生影响,当潜在犯罪人占总人口比例越高时,毒品犯罪发生的概率越大。一般认为,青壮年是毒品犯罪的高发群体,这个群体数量的上升,社会中潜在犯罪人的数量也会上升。同时,从毒品犯罪的主体来看,青少年毒品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45)梅传强,胡江.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态势与防治对策(上)[J].法学杂志,2009,30(02).因此,笔者选取15-64岁(含青少年和青壮年)的人数比例来表示人口结构影响。

(2)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贫富差距都对犯罪率有显著影响,并且区城乡差距也对犯罪率存在影响。”(46)谢旻荻,贾文.经济因素对犯罪率影响的实证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1).故而,笔者选取人均实际GDP来衡量整体经济发展水平,选取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47)基尼指数由意大利社会学家Corrado Gini在1912年提出,取值为0-1之间,越接近0表明收入分配越趋向平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常把0.4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线。当作衡量贫富差距的指标。此外,人均收入水平往往也与犯罪存在相关关系,因此笔者还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收入指标。

(3)就业率。“民工失业与犯罪率上升存在显著关系。”(48)章元,刘时菁,刘亮.城乡收入差距、民工失业与中国犯罪率的上升[J].经济研究,2011,46(02).一般地,当社会中就业率越高,意味着更多的人有取得合法收入来源的途径,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越低。就毒品犯罪而言,犯罪主体以农民和无业人员居多。(49)梅传强,胡江.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态势与防治对策(上)[J].法学杂志,2009,30(02).因此,笔者以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的就业率作为指标。

(4)文化水平。“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的普及显著降低了我国犯罪率。”(50)陈刚,李树.教育对犯罪率的影响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2011,(03).所以,笔者主要以15岁及以上人口文盲率作为衡量公民受教育程度的变量,研究国家基本教育水平对毒品犯罪率的影响。

(三)模型构建

1.基准回归模型

在计量方法上,基准回归模型是分析一个变量对另一个变量影响效应的常用方法,即用变量y对其影响因素变量x进行“OLS回归”。(51)所谓OLS回归,简言之就是对相对不规则的散点拟合出一条“最贴合”的直线,即当散点到拟合的直线之间距离的平方和最小时。为检验毒品犯罪率与刑罚威慑效应各维度之间的关系,可构建基准回归模型:

其中,被解释变量Yt表示毒品犯罪率,解释变量Pt和Dt分别表示刑罚的确定性及严厉性,Xit为控制变量,t为不可观测因素。考虑本文使用的数据为时间序列数据,而时间序列数据往往存在“自相关”(52)自相关也叫序列相关,指一个变量与其自身在不同时间点的互相关。因为现实变量不可避免地受各种因素干扰,甚至可能会被不相关因素淹没真正有用的数据。而通过自相关分析,能找出重复信息,也能发现被淹没的信息。问题,故本文采用“异方差自相关稳健标准误”(HAC)方法进行回归分析。

2.动态回归模型

由于刑罚的影响具有滞后性,并且客观刑罚的变动不但可以影响当期的犯罪率,更可能对此后的犯罪状况产生影响。此外,为进一步规避犯罪对刑罚的反向因果造成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对上述基准回归模型作了改进,引入解释变量Pt和Dt的“滞后项”,构建“动态因果效应模型”,(53)[美]詹姆斯·H.斯托克,[美]马克·W.沃森.计量经济学[M].孙燕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分析刑罚与毒品犯罪的关系。

合理确定滞后期具有重要意义,但时间序列变量滞后期的选择往往难以确定。若理论模型分析结果需滞后两期,实际操作中仅仅设定了滞后一期,则会遗漏重要变量,失去有用的信息,从而使得OLS估计出现较大误差;反之,若理论模型需滞后一期,实际操作中却设定了滞后两期甚至更高阶的滞后期,这将使样本容量缩小和OLS估计的精确度降低。本文假定刑法主观感知变量最多存在两期的时间滞后影响,实际可能存在更长的反应时间,但若能验证前一年的刑罚确定性或严厉性对毒品犯罪率产生显著影响,便能使假设证成。最终确定本文的动态回归模型为“一阶分布滞后模型”(54)在涉及时间序列数据的回归分析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解释变量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完全作用于因变量。同时,由于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因变量的当前变化也往往受到自身过去取值水平的影响,即模型中不仅包含解释变量的当前值,还包含它们的滞后值(过去值),这样的模型称为“分布滞后模型”。而“一阶滞后”就是模型的前一期值。。具体表达式如下:

(四)结果解读

为体现不同变量对结果的不同影响,本文共进行了三次回归。以第一次为例,设置被解释变量为毒品犯罪率,解释变量为前一年查处率、前一年收监率和前一年重刑率,控制变量为15-64岁人口占比例、人均GDP、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岁以上文盲率、就业率和偶然因素等。如表1所示:

表1 回归结果

通过上述回归分析,可得以下推论:

第一,刑罚严厉性对毒品犯罪的影响存在滞后性,且为正向影响。据第一次回归结果,上一年重刑率与当期的毒品犯罪率存在显著正向关系。(55)根据分析结果,若当期重刑率增加1%时,在下一年的每十万人中可能增加0.591名毒品犯罪人。因此,本文假设一证伪。

第二,刑罚确定性对毒品犯罪的影响存在滞后性,且为负向影响。根据第一次回归结果,前一年刑罚确定性对当期毒品犯罪率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56)根据分析结果,若当年刑罚确定性增加1%时,在下一年的每十万人中可能减少3名左右毒品犯罪人。因此,本文假设二证成。

第三,当期刑罚的严厉性与当期毒品犯罪率成反比。在第二次回归中,以本期重刑率作为核心解释变量,添加其他控制变量进行回归。结果显示,当期重刑率对毒品犯罪率存在显著的反向关系,即当期重刑率越高,当期毒品犯罪率越低。因而,本文假设三证成。

第四,当期刑罚确定性与当期毒品犯罪率之间的关系暂无法确定。在第三次回归中,单以当期查处率及监禁率作为解释变量,并控制其他变量进行回归。结果显示,查处率对毒品犯罪率存在着显著的反向关系:当期查处率越高,当期毒品犯罪率越低。然而,当期监禁率与当期毒品犯罪率之间不存在显著关系。但由于查处率是根据毒品治安违法行为的统计结果,所以本文假设四未完全证成。

此外,人口结构对毒品犯罪率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教育水平对毒品犯罪率存在显著的反向影响。15-64岁人数占比率越高,毒品犯罪率越高,这也证明了毒品犯罪主要群体的年龄集中在15-64岁之间。15岁以上人口文盲率越高,毒品犯罪率越低,证明了整体文化水平对毒品犯罪存在显著的反向影响。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笔者支持刑罚严厉性对抑制毒品犯罪具有效力的观点,但这种效力存在局限。一方面,当年刑罚越严厉,当年毒品犯罪率越低,但后期毒品犯罪率越高。换言之,短时间内对毒品犯罪的“严打”能暂时抑制毒品犯罪,但毒品犯罪在后期势必“反弹”。正如莫洪宪教授所言:“就短期效果而言,严打行动可遏制部分地区的毒品犯罪;但长期来看,毒品犯罪市场扩大,毒品犯罪反而越猖獗。”(57)莫洪宪,任娇娇.毒品犯罪严打整治行动理论反思与对策革新[J].政法论丛,2015,(05).为充分考虑犯罪预防的长期效果,需权衡“严打”行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刑罚的确定性对预防毒品犯罪有更深远的意义。因为,当年刑罚确定性越高,后期毒品犯罪率越低。正如贝卡里亚所言:“对犯罪最有力的约束不是刑罚的严厉性,而是刑罚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要求司法机关遵守职责、铁面无私,而这只有在宽和的法制条件下才是有益的美德。”(58)[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所谓“宽和的法制条件”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谋而合,即“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第一,在立法上,“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指严厉,应包含“严”和“厉”两层含义,即严密和严厉。(59)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一方面,应严密法定刑。在刑事政策制定上,重视刑罚的确定性,严密毒品犯罪的刑事法网,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逐渐代替“杀一儆百”;另一方面,应承认相对严厉的法定刑具有预防犯罪的意义。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重至死刑。死刑无疑是最严厉的刑罚,尽管是倡导限制死刑适用的部分学者,都认为死刑具有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威慑力。(60)如:梅传强,徐艳.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思考——兼论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03).但要“当宽则宽”,应适当限制死刑法定刑范围的扩大,因为死刑对毒品犯罪的遏制作用有限。(61)赵秉志,阴建峰.论中国毒品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J].法学杂志,2013,34(05).

第二,在司法上,“严中有宽,宽中有严”。首先,“严中有宽”。在审判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要求能有效震慑潜在犯罪人。(62)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对应处重刑的人应判处重刑,但在“从严治毒”的同时,不应忽视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毒品犯罪从宽处罚。例如,对青少年毒品犯罪根据具体情况,可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在对严重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若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其他酌定量刑情节时,应宽以济严,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应予以考虑。其次,“宽中有严”。虽然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但如有毒品再犯等法定情节时,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应“宽严有度,宽严审时”。一方面,“宽”不代表宽大无边,“严”并非严刑峻法。必须考虑是否有利于赢得广泛的支持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否有利于改造罪犯和回归社会;另一方面,立法和司法应适时调整从宽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刑罚世轻世重”,从宽从严应基于时势的变化。

总之,刑罚的威慑力不能仅依靠刑罚严厉性,应重视提升刑罚的确定性。为此,可以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在立法上,勿将严厉性作为刑罚威慑的决定性因素,限制死刑法定刑范围的扩大;在司法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宽济严。但是,本文并未就刑罚的及时性对毒品犯罪的影响进行验证,这是今后相关研究需要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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