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遗产角度看传统村落

2022-08-08 03:28周宏伟
中华民居 2022年3期
关键词:村落文化遗产物质

周宏伟

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传统村落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颁布的《乡土建筑遗产宪章》中定义的乡土建筑完全符合,是中国文化遗产中历史最悠久、分布最广泛、数量最多、包含历史信息最丰富的类型。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来看,自《威尼斯宪章》公布以来,传统村落保护已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门类。经过五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传统村落已形成多个层次的保护架构,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陕西师范大学周宏伟教授带领团队编著的《城乡文化遗产保护基础》一书,全面系统地从国际遗产角度读解传统村落的发展和保护准则,颇受学界关注和好评。本专题特编发该著作的重要章节,与读者共鉴。需要说明的是,原著每篇文章对学术来源和出处的引用和标注非常清晰详尽,为编辑需要,本刊略作删减,查阅更详尽出处和标注请细读原著。

传统村落是重要的文化遗产,这是国际遗产界从20 世纪就形成的公共认知。

文化遗产的概念

撰文周宏伟等

随着当代遗产保护实践的不断发展,遗产的内容和概念都在发生变化,并不是所有过去遗留下来的物事都能够被称为『遗产』,都需要进行保护,而是只有那些具备某些社会意义、获得一定价值认可的遗产文化符号,才能以文化记忆的方式受到保护并得以延续下去。

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我囯秦朝时期著名的“三大水利工程”之一,2000 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也是全世界迄今年代最久、唯一留存、仍在一直使用、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

文化遗产的概念

2008 年7 月6 日,在加拿大魁北克城举行的第32 届世界遗产大会上,福建土楼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一般来说,遗产是与“过去”相关的物事。“遗产”一词,在中国文献中最早出现于南朝刘宋时期范晔编撰的《后汉书》,即所谓“家无遗产,子孙困匮”句中的“遗产”,其含义明显指的是先辈留给子孙后代的财富;英语中的对应性词语heritage一词则源于拉丁语heres(继承人),出现于文献中则要晚至18世纪,指由过去传承至今或根据传统而传承的事物,而这些事物具有证明过去的作用。直到20世纪中叶,作为被保护对象的“遗产”或“文化财产”概念,也就是现代意义的文化遗产概念,才被正式纳入当时的国际公约《海牙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4年在海牙发布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俗称《海牙公约》)。不过,并不是所有过去遗留下来的物事都能够被称为“遗产”,都需要进行保护,而是只有那些具备某些社会意义、获得一定价值认可的遗产文化符号,才能以文化记忆的方式受到保护并得以延续下去。

随着当代遗产保护实践的不断发展,遗产的内容与概念都在发生变化。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国际文化旅游宪章》认为,遗产包含自然环境与文化环境,具体“包括景观、历史场所、遗址和建成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收藏品、过去和正在进行的文化实践、知识和生活经验”。显然,这大大拓展了遗产的范围。

文化遗产,又可称历史文化遗产、文化资产、文化财产等。由于世界各地人类文化的发展历程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文化遗产的概念很难进行一致性表述。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曾在其相关文件中给文化遗产定义,认为“文化遗产是在一个社区内发展起来的对生活方式的一种表达,经过世代流传下来,它包括习俗、惯例、场所、物品、艺术表现和价值”。(参见《国际文化旅游宪章》)这个概括虽然指明了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在于特定区域人群世代相传的对生活方式的表达,但作为一个术语的定义,其外延显得过于宽泛。因为,“任何国家的力量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将所有社区或人群对生活方式的表达都作为遗产加以保护”(参见王云霞《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分类探析》,刊载于《理论月刊》2010年第11期)。因此,从狭义上说,作为当代保护对象的文化遗产,应是指一个群体或社会从过去的世代传承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文化保存价值的对象。文化遗产可以以物质实体形式存在,也可以以非物质实体形式存在。以物质实体形式存在的称物质文化遗产或有形遗产,以非物质实体形式存在的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无形遗产。

开平碉楼分布在广东省开平市,是中国乡土建筑的一个特殊类型,是一种集防卫、居住和中西建筑艺术于一体的多层塔楼式建筑。2007 年6 月,在新西兰第31 届世界遗产大会上,“开平碉楼与村落”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这标志着中国有了首个华侨文化世界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

2014 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8 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玉门关遗址作为“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中的一处遗址点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

一般来说,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

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意义上所称的“文化遗产”,也即有形文化遗产、文物。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是已经成为历史的,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目前,各个国家对物质文化遗产(文物)的称谓并不一致,其所指含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对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中国政府把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见200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物质文化遗产中价值最高的部分大多都被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11月16日巴黎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相关重要概念的内涵如下:

文物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建筑群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遗址指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被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6项中的1项或几项标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极大影响;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的理由)。

1987 年,秦始皇陵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被称为“世界第八大奇迹”。

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遗产四类,除了自然遗产以外,其余三类都属于物质文化遗产,或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截至2021年,世界遗产地总数达1122处(不含被撤销者),分布在世界167个国家。其中,中国拥有的世界遗产数量最多,共有56处,包括文化遗产38处(含跨国文化遗产1处、文化景观遗产5处)、自然遗产14处、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4处(见表1-1)。例如,1987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长城属于文化遗产类;同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泰山被列为自然和文化遗产类。2011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的中国杭州西湖,则被列为文化景观遗产类。

表1-1 中国的世界遗产(1987 年 — 2021 年)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称无形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该词来源于日语。日本政府1950年颁布的《文化保护法》中将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无形文化”“民俗文化”“纪念物”和“传统建造物群”五类,而“无形文化财”指的是戏曲、音乐、传统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资产中历史价值较高者(见表1-2)。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的会议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中国政府在发布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中又对该定义进行了完善、拓宽。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2011年正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在学术界,学者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苑利、顾军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与社会价值,足以代表一方文化,并为当地社会所认可的,具有普世价值的知识类、技术类与技能类传统文化事项(见苑利、顾军著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其中没有包括文化场所或文化空间。近年,美国学者 Ann Marie Sullivan 则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实践、表现、表达、知识或技能,以及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认可的组成一个地方文化遗产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意味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没有认可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空间等,不被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应该说,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含义的这些不同表达,虽然内涵与外延各有侧重,但都包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或主要内容。根据世界各国各地的不同情况,在研究和实践中根据需要采用其中的某种表达都是可行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类型在国际、国内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不同的划分。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5个类型: (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风俗、礼节、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6个类型: (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5)传统体育和游艺; (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后者较前者范围更宽,对象更具体。

不过,在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上述分类原则并没有被完全遵循。例如,在中国国家、省、市、县4级非遗保护名录的编制过程中,是按照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10个方面来进行分类的;在中国历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普查中,则是按照民间文学(口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来进行分类的。

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也有不一样的认识。例如,王文章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15类,包括语言(民族语言、方言等)、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传统武术、体育与竞技、民间美术、工艺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及其他工艺艺术、传统医学和药学、民俗、文化空间(参见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苑利、顾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八类,即民间文学类、表演艺术类、传统工艺艺术类、传统生产技术类、传统生活知识与技能类、传统仪式类、传统节日类、文化空间类(参见苑利、顾军著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杨红则提出“数字化双层四分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艺术、传统生产生活知识与技能、传统节庆与仪式等(参见杨红著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这些分类有详有略,反映了研究者的认识差异,在学术研究中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表 1-2 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中国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4年,中国成为首批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国家之一。截至2020年底,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含《急需保护名录》 和《优秀实践名册》)的项目已达42个,是目前世界上拥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见表1-3)。中国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20年先后命名5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包含1570项,基本形成国家、省、市、县4级保护体系。另外,中国还设立非遗传承人制度、非遗博物馆、非遗传习所、国家级非遗生产保护示范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来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表1-3 中国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2001 年—2020 年)

把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根据文化遗产的物质形态属性来划分的。其实,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根据被保护文化遗产的现存状态,进一步把文化遗产划分为静态文化遗产、活态文化遗产和兼态文化遗产。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属于静态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属于活态文化遗产,而城市、街道、村镇等传统聚落,既有静态,也有活态,可称为兼态文化遗产。这样划分,便于对城乡文化遗产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类型及其内在联系(见表1-4)。

表1-4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现状

丽江古城于1997 年12 月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委员会对其这样评价:“古城丽江把经济和战略重地与崎岖的地势巧妙地融合在一起,真实、完美地保存和再现了古朴的风貌。”

乡村文化遗产的系统性认知

撰文周宏伟 供图周宏伟(部分)

乡村型文化遗产按其保护范围大小和层次高低差异,大体可以分为历史文化村镇、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乡村文物保护单位、文化生态保护区、农业文化遗产等几大类。其中的镇、村、村落、村寨等皆属于乡村型基层政区或聚落,具有乡村的一般属性。本文将系统性地介绍这六类乡村型文化遗产的关联性和差异性。

从20世纪中期以来,国际上对乡村聚落、乡土建筑就开始进行关注、研究与保护,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先后出台《关于历史性小城镇保护的国际研讨会的决议》(1975年)和《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1999年)等一系列有关乡村聚落、乡土建筑保护方面的文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陆续将数十处乡村聚落与乡土建筑列为世界文化遗产。1961年,中国乡村地区就有不少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石窟寺、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刻等被评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开始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纳入法制保护轨道。自2012年开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开展“中国传统村落”评审工作,大大扩展了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因此,有必要系统性地认识乡村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村镇

历史文化村镇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简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4条,历史文化村镇的定义可简单表达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村庄。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7条,历史文化村镇的具体含义则可以进一步理解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的镇和村庄。显然,后者的外延较前者要宽,要求更多。这里的镇,指的是建制镇,但不包括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所在的城关镇。建制镇往往经济发展较好,人口规模较大,并以非农业人口为主。这里的村指的是行政村。历史文化村镇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乡村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对象。

历史文化名镇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之别。少数较大的省辖市也评选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自2003年开始,原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村镇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的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 (1)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突出:指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连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2)原状保存程度较好:指镇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或被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或被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3) 现状具有一定规模:镇的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4)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村镇总体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

至2019年,经过评审,已经公布了7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1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487个,按其主要特色和功能类型来论,则包括了农耕型、工贸型等多种类型(见表2-1)。这些村镇在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分布,以太湖流域、皖南、川黔渝交界、晋中南、粤中等区域相对集中,基本上能够反映中国不同地域历史文化村镇的传统风貌。

表2-1 中国历史文化村镇的传统功能类型

传统村落

中国传统村落的省际分布情况

传统村落俗称古村落,指具有较长历史、较为丰富和完整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传统文化面貌的农村聚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发布的《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单德启认为,所谓传统,是指从历史中传承下来的思想、文化、道德、风俗、艺术、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具有本质性的模式、模型和准则的总和。(参见单德启《从传统民居到地区建筑》)周建明认为,中国人所说的“传统”更多的时候还是民间“风俗”,就是把前人的生活习俗和社会活动等经验统一起来进行传承,让后来的人们尽量遵照“传统”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参见周建明《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一般意义上说,传统是处于“变”与“不变”的动态平衡之中的,既有对过去某些方面的坚守与保留,也有面向未来的改造与创新,其中相对不变或稳定的内容就是传统的本质。所谓村落是农村聚落的简称,本是人类聚落类型中最早的一种。早期的村落大都由同姓、同宗等有血缘联系的人类聚居而成。

现在特称的“中国传统村落”是指中华民国(1912年—1949年)以前建村,村落选址未有大的变动,人们一直居住生活,并保留有较完整的历史建筑环境、建筑风貌,具有独特民俗民风的自然村落。中国传统村落是世界上内容最为丰富的农耕文化展示地,也是中国保存最为完整,且仍然鲜活的传统文化遗产集中地;其所拥有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自2012年正式启动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以来,全国范围共普查登记了约2万个传统村落,先后进行了5次国家级传统村落评选;到2018年,经过评选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已有6819个。尽管看起来中国传统村落的数量颇大,但是,相比全国261.7万个自然村来说,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仅占村落总数的2.6%。可见,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任重道远。

其实,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条件并不苛刻,只需具有下列三方面条件之一即可: (1)传统建筑风貌完整; (2)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3)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具体来讲,要求传统村落现存建筑有一定的久远度,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达到标准,传统建筑的占地规模、现存传统建筑(群)和周边环境保存有一定的完整性,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及装饰有一定的美学价值,并有对传统技艺的传承;传统村落在选址、规划等方面,代表了所在区域、民族及特定时期的典型特征,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历史以及考古的价值,并与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承载了一定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古村字纸炉

中国传统村落与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是中国传统村落的优秀代表,因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自然地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评选基本上以行政村为单位,而中国传统村落的评选主要以自然村为单位。

2014年,中央出台《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要求使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基本的防灾安全保障、基本的保护管理机制,逐步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2016年,又出台《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要求建立中国传统村落退出机制,对因保护不力、造成村落文化遗产保护价值严重损害的情形提出警告,或从已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予以除名。2017年,出台《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强调要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意味着传统村落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载体之一。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黔西南安顺镇千年布依古寨

国家民委发布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明确,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是指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居,且所占人口总数比例较高,生产和生活功能较为完备,少数民族文化特征及其聚落特征明显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在产业结构、民居式样、村寨风貌以及风俗习惯等方面都集中体现了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及文化特色,集中反映了少数民族聚落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类型中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相对完整地保留了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基因,凝聚了各少数民族文化的历史结晶,体现了中华文明多样性,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有效载体,是助推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资源。

2009年,国家民委与财政部开始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截至2020年,已先后评选出3批共1652个“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这些村寨大多已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或《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录》。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开展以来,涌现了一大批民居特色突出、产业支撑有力、民族文化浓郁、人居环境优美、民族关系和谐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民居、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培育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开展民族风情旅游、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增加群众收入、巩固民族团结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乡村文物保护单位

河北省内丘县神头村扁鹊庙

乡村文物保护单位是指位于乡村地域的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乡村地域拥有现有的大多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相比城市,乡村文物保护单位具有较为明显的乡村特色:其一,乡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级别低多高少,乡村文物保护单位以市县级为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较少。其二,乡村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型多样。乡村文物保护单位各种类型几乎都有,以古遗址、古墓葬、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及石刻等类型为多,古建筑类型的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相对较少。其三,乡村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点多面广。由于乡村地域广阔,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总体较为分散,但少数区域相对集中,例如汾渭平原地区、中原地区、太湖平原地区。

由于乡村文物保护专业人员较为缺乏、保护资金十分有限,加之乡村居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淡薄,乡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管理存在很多问题。

文化生态保护区

江西景德镇紫禁书院栈桥

文化生态是指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形式、语言背景、社会组织、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诸方面构成的相互作用的体系。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修复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与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如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互相依存,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也与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环境和谐共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状地保存在其所属的区域及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这是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已设立一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比如,湖南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江西景德镇陶瓷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等。

农业文化遗产

农业文化遗产的概念源于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全球环境基金(GEF)的支持下,联合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发起的一个大型项目“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由于该项目旨在建立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及其有关的景观、生物多样性、知识和文化保护体系,并因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与保护而成为可持续管理的基础,于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将农业文化遗产定义为“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并指出“这种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2014年,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ICID)开始组织评选的“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也属于农业文化遗产范畴。

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要问题

撰文周宏伟

近二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不俗成绩,但依然存在着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具体包括:乡村居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强,对乡村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效果不佳,文化遗产认定与规划之间存在矛盾。

江苏省吴江市交趾镇

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

文化遗产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之间存在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乡村居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强。 在各地编制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中,都强调要保护乡镇、传统村落及乡村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并对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和分级管控。然而,在现阶段,中国小城镇和乡村经济活跃度不高,经济基础较为薄弱,民众大多缺乏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知识。即使是地方政府,也会因为文化遗产保护类项目需花费较多财政资金且难以迅速收到明显的经济效益而选择舍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标往往难以实现。

二是对乡村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效果不佳。乡村文化遗产数量众多,但受到的关注并不多。改革开放以来较长时间内,我国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依据的基本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1世纪后,虽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仍然没有充分地考虑乡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并不合理:要么完全不保护,要么仿照保护城市文化遗产的方式,要么进行“过度式”保护。其中,完全不保护的主要原因是,乡村文化遗产的产权隶属关系较为复杂,既有国家所有(直管公房、单位产权),也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还有混合所有的情况,开展保护工作会影响所有者的实际使用、收益而导致其不配合;仿照城市进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因在于,缺乏真正适合乡村的、操作性强的文化遗产保护规范;进行“过度式”保护的原因在于,乡村居民缺乏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性知识和技能。比如,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峰门寺石窟造像被重新彩绘。该石窟造像修复前材质略受损、色彩剥落,而修复后的佛像全身覆盖鲜艳的颜色。又如,资阳市丹山镇的唐代密檐式砖塔塔身并未进行修复,而塔底佛像被重新彩绘。虽然这种彩绘可清洗,但会造成文物表面岩层颗粒脱落。

三是文化遗产认定与规划之间存在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乡村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不同的保护类型,在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于乡村文化遗产面广量多,且现有评定标准存在疏漏,不少乡村文化遗产未能进入专业保护者的视野,自然很难受到规范的保护。保护工作的滞后性导致不少具有较大价值的乡村文化遗产被破坏甚至被毁灭。

不同规划之间存在冲突

山西省长治市荫城古镇

各乡镇在编制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内容。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确定空间发展策略,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延续历史文脉、加强风貌管控、突出地域特色。

目前,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对应的保护规划编制体系分别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如前所述,这几种类型的保护规划在保护原则、保护内容、成果要求方面是存在差异的,但在实际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中并没有从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以及保护内容等方面体现出各自的特点,甚至出现了保护措施雷同等问题。例如,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中并没有针对乡村历史文化遗产列出具体的编制要求,缺乏可行的准则,在编制保护规划过程中模仿规划体系框架,造成不同规划之间缺乏呼应。

规划管理存在问题

安徽歙县宏村

规划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如下:一是中国乡镇不设立规划管理部门,由县级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指导,而规划委托主体为乡镇,在这种情况下,规划编制层面经常缺乏有效的指导,规划修改的随意性较大。此外,在规划执行与乡村发展中常常会出现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等现象。例如,乡村居民为获得更大的短期经济效益,常常破坏乡村历史文化遗产,违反规划,而地方政府往往不能依法进行处理。

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缮

撰文周宏伟等

按照历史价值和文物价值区分,城乡传统聚落的建筑物可以分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四类。文物建筑是城乡传统聚落保护中最重要的建筑物,历史建筑作为文物建筑的后备库同样重要。重要建筑物的修缮要遵循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整体性等基本国际准则。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发布的《奈良真实性文件》扩展了真实性的含义,强调在真实性(原真性)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入多样性的新视角,不能僵化不变。

傍水而居是很多传统村镇千百年来的居住方式,一直延续到如今。水边民居为丰富的民居建筑大家族增添了一抹亮色。

按照历史价值和文物价值区分,城乡传统聚落的建筑物可以分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四类。

文物建筑也称文物保护建筑,即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根据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差异,可以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历史建筑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 的建筑物、构筑物。

传统风貌建筑是指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之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

其他建筑是指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之外的建筑。

城乡传统聚落建筑物的修缮主要是指对文物古迹的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之所以要对传统聚落的建筑物进行修缮,是因为历史建筑历经长时间的自然破坏或人为改造与修缮后,其整体形象可能发生变化,重要部位可能被破坏。这常常会缩短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寿命,降低其价值。我国自然条件多样,南方亚热带、热带地区高温、高湿的气候对木建筑的不良影响很大;我国常有自然灾害发生,容易造成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被毁损。因此,有必要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重要建筑经常进行修复、加固处理。

上海青浦区朱家角古镇一角

重要建筑物的修缮原则

文物建筑是城乡传统聚落保护中最重要的建筑物,历史建筑作为文物建筑的后备库同样重要。重要建筑物的修缮要遵循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整体性等基本国际准则。20世纪90年代“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奈良真实性会议”上形成的《奈良真实性文件》扩展了真实性的含义,强调在真实性(原真性)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入多样性的新视角,不能僵化不变。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年)提出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不改变原状,保存真实性、完整性,最低限度干预,保护文化传统,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防灾减灾,等等。2019年住建部公开的《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基本要求,包括保护整体环境和历史风貌,维护建筑安全以及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完善其使用功能等。该文件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修缮时,除了保障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保护历史风貌之外,还应保护历史建筑的整体与周边环境;修缮过程中采用最小干预、可识别性的基本理念。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传统聚落建筑物的差异性,也有针对性地提出不同的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管理办法。

一般来说,根据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准则和国内法规,中国城乡传统聚落重要建筑的修缮原则大体可以归结如下:

贵州黔东南州传统村落

黔东南州苗族传统民居

或称原真性原则,即尽量全面保存并延续重要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这就要求在保护修缮过程中,尽量保留原有的材料、结构和工艺;在建筑形象、尺度、比例、材料色彩、质感、特征及施工工艺、细部技术处理上,尽量保持或恢复原有的建筑风貌;在更换建筑构件、使用新材料时,尽量与原有建筑相协调。这里的真实性已包括了外形和设计、材料和材质、用途和功能、环境和位置等多方面。

或称整体性原则,指历史建筑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在进行重要建筑修缮时,除应保护重要建筑本体及其重要历史见证物等有形遗产之外,还应保护与重要建筑本体相关的非物质遗产或人文活动、文化传统,以及一定范围的自然环境。

这是中国文物修缮的根本原则,指的是不改变建筑物始建或历代重修、重建的原状。不改变原状,意味着真实、完整地保护重要建筑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及其体现这种价值的状态,有效地保护重要建筑的历史、文化环境,并通过保护重要建筑来延续相关的文化传统。该原则涵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保存现状是指以日常保养为主,只在出现险情时进行修缮,这实际上体现了真实性原则和《威尼斯宪章》所提出的最小干预原则。恢复原状包括对部分消失或全部消失的建筑进行修复、重建,这应该经过严格考证和科学论证后才能实施。所谓建筑物的原状,一般认为是古建筑个体或群体中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不过,另有观点认为,原状是指建筑物原来的位置与布局、形制、结构、工艺和材料状况,尤其是形制、结构、工艺和材料四者。

谨慎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开展修缮工程之前需要对重要建筑做全面深入地调查、研究,细致了解和评估重要建筑的价值,并在修缮过程中进行详尽记录。二是在修缮过程中要谨慎地采用现代修缮材料和技术,即遵循最小干预原则、可识别性原则和可逆性原则。其中,可识别性是指要慎重对待重要建筑物的遗失部分和增建部分,修补时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同时区别于原作,以使修缮过程不伤害其艺术本真或作为历史见证的真实性。可逆性是指对重要建筑物采取的修缮、改建措施应尽量做到可以撤除而不损害建筑物本身,以为将来采取更科学、更适合的修缮手段留有余地。值得一提的是,可识别性和可逆性原则并未在木构建筑保护实践中被普遍遵循。

江苏省吴江市角直镇

随着时间推移,重要建筑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风化,或者在自然灾害发生后会出现结构失稳、墙体开裂等多种问题。如果这类问题不及时解决,其使用功能也会受损。因此,修缮工程应首先符合各种现行建筑工程法规,如建筑、结构、消防、节能、卫生防疫和无障碍等规范,并采用合适的保护技术,适当增强文物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的防水、防火、防潮、防灾和节能功能。

重要建筑物的修缮方法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

重要建筑物一般都属于文物建筑或历史建筑,也称古建筑。根据其保护级别差异,修缮的具体方法不同。

修缮文物建筑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尽可能地保持建筑物原来的位置与布局、形制、结构、工艺和材料。对城乡传统聚落中的历史建筑应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属于核心保护区的历史建筑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设置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建造年代、历史价值、建筑特征及其价值;所有权、使用权的变化和现状;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修缮、装饰工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挂牌保护的历史建筑宜根据其保存现状采取维护、加固、修复、改善等措施。

重要建筑物的具体修缮工作须遵循设计(包括勘察测绘、专项评估、制定措施、编制设计文件)、施工和竣工验收要求进行。

传统街区的保护与整治

贵州省镇远古镇

传统街区也称历史街区,是指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城市传统街区的保护与整治是对历史悠久的城市老城区或传统街区的文物古迹所采取的保护与环境整治措施,内容涉及交通环境改善、废弃土地治理、房屋修缮与改建、水体与绿化的治理等。在我国,城市传统街区的保护与整治多与城市历史保护和更新改造等活动同步进行。中心城区或老城区、传统街区等区域受历史、经济发展双重影响,往往会出现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公共空间短缺、私搭乱建等问题。

传统街区的保护与整治方法

城乡传统聚落街区即传统街区或历史文化街区,其保护与整治技术主要包括对传统街区的调查统计、历史风貌与格局保护、建筑物修缮、公共环境整治、街道景观管理等。

指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应包括位置信息、建造年代、结构材料、建筑层数、历史使用功能、现状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

历史风貌是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乡村景观的整体面貌。历史格局是指城镇、乡村聚落的轮廓形态及街巷格局、重要建筑、环境要素相对位置的历史状况。历史风貌与格局是体现传统聚落街区历史文化整体性特色的核心内容,应进行重点保护与修复。为保护历史风貌,须界定城镇、乡村聚落的历史风貌特色,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长效监测机制。

保护历史格局应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其一,重点保护城乡聚落的街巷结构、方向、宽度和形成街巷的建筑尺度,维护街巷、院落空间的历史风貌与形态特征。其二,建(构)筑物的体量、高度、形制、材料、色彩等须与传统风貌相协调,保持城乡聚落重要天际线完整和景观视线通畅。其三,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宜新建、扩建或改建街巷,对原有街巷进行整治时,须维护原有的街巷结构、比例尺度、路面材质、色彩肌理等形态特征。

对传统街区建筑物的修复或修缮须区分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的不同类型,根据保护等级确定修缮方式。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的修缮要求则较为宽松。一般来说,城乡传统聚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风貌建筑,可以采取维修、改善、修复、加固等修缮措施,也可以采取整治措施。在保护建筑物传统风貌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居住需求,改造建筑物的内部空间,敷设现代设备设施,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以提升当代城乡居民的栖居品质。城乡传统聚落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建筑,可以根据与当地传统风貌协调的程度,划分为风貌协调建筑(无冲突建筑)和风貌不协调建筑(有冲突建筑)两类。风貌协调类建筑应予以保留,并对相关的建设活动提出管控要求;风貌不协调类建筑,视其与当地传统风貌不协调程度选择整治、改造、拆除等方式。传统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可以参考表4-1进行判断、选择。

表4-1 传统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

当然,开展修缮工作必须先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依据要求进行修缮方案设计,再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待申请通过后才可进行施工。

《公共环境整治模式示意图》(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

《蒲城县城市特色与风貌规划图》(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

公共环境整治是指在不破坏传统街区整体环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前提下,为满足当代居民生活需要进行的环境整治,具体包括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拆除违章建筑、废弃土地的整治、绿色开放空间整治。主要整治模式如《公共环境整治模式示意图》所示。

其中,街道是传统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景观整治应在保持历史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居民和游客的需求进行改善,改善对象包括沿街立面、户外广告牌、街道照明等。

建筑立面应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和构建方式,不得出现现代材料建筑材料,建筑开间为奇数,临街界面的颜色应保持古朴、素雅,重点建筑要经过专家论证后再进行修缮。

由于传统街区中往往存在商业设施,需要对商业门店的样式进行引导性管控,以保护传统街区历史氛围、特色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商业广告宜采用木质材料,不宜出现金属、塑料等现代材料,其体量风格要与建筑本身相协调。比如,门店广告牌采用“一店一招”形式,照明方式宜选择间接照明。

街道照明光源可采用立灯、壁灯、灯笼等。其中,立灯、壁灯须根据规划要求统一采购、安装,立灯、壁灯的样式须与街道相协调。灯笼的悬挂方式可因地制宜,但总体数量不宜多。

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建筑外部设施,以及垃圾箱、检查井盖等街道公共设施的尺寸、形式、材料和位置,都应进行设计和控制。

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与修复

江苏省昆山市周庄古镇

“历史环境”一词有不同的含义,广义指历史时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状况,狭义指包括历史时期人类活动形成的物质遗存。这里的历史环境要素属于狭义的,主要是指能够反映城乡聚落历史文化特征的某些自然环境要素与人工环境要素。具体而言,就是把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视为一个互相关联的整体,其组成部分包括人类活动、建筑、空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也可以把历史环境理解为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文化遗产、场所环境及社区生活所构成的整体历史区域。一般来说,历史环境可以分为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人工环境三部分。从空间上讲,历史环境可以小到建筑、广场、庭院、道路、树木、小品,大到一个城市乃至城市及其周边的乡村区域。历史环境要素中,铺地、古井、古树名木、围墙、建筑小品最为常见,保护与修复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其中,有两点值得提示。

城乡传统聚落有相当一部分还保留着长度不等的城墙、围墙。这些城墙、围墙往往是名城名镇名村传统街区与新街区的分界线和标志物。因此,墙体建筑的保护与修复十分重要。基础稳固、相对完整的墙体构筑物,需要监测其稳定性,安装防雨防雷设施;基础不稳、大部分崩塌的墙体构筑物,应聘请专业单位进行结构加固设计与施工;城墙、围墙等墙体建筑已经全部被毁坏的,应进行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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