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法思想与实践诠述
——传世文献及清华简《管仲》合观

2022-08-08 13:19
山东社会科学 2022年6期
关键词:法家管子管仲

马 腾

(暨南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由于“以法强齐”的政治生涯及法术色彩的思想言论,后世多以管仲为法家宗师鼻祖。古代宽泛意义的“法家”与“政治家”浑然一体。正如章太炎所言:“法家者流,则犹通俗所谓政治家也,非胶于刑律而已。”“法家”凭“政治家”事功而显赫其学,“政治家”因“法家”学说而垂范其政。两者相得益彰,“以法治国”之道术亦如影随形,附于“法家”思想学说与“政治家”的法政实践中。近代法学家王振先说:“上下吾国历史数千年间,其足以称大政治家者,未有不具法治之精神也……古来崇法治者,于春秋得二人焉,曰齐管仲,曰郑子产……之数子者,皆身当危局,排众议,出明断,持之以刚健之精神,纳民于公正之轨物,卒能易弱为强,易贫为富,措一国为泰山之安,果操何道以致此乎?曰惟真知法治故。”一语揭明管仲于中华“法统”之重要意义。

春秋时期,以地域原则消解血缘纽带,以尚贤政治瓦解世卿世禄,以赏罚治术辅助礼义教化,大抵构成邦国法制改革的基本策略。以齐桓称霸、一匡天下为重心,管仲意识到“为君不君,为臣不臣”为“乱之本”(《国语·齐语》),扛起“尊王攘夷”的旗帜。后有孔子“君君、臣臣”说桴鼓相应,也有法家“势”“术”论为其注脚。已有法律思想史研究者指出管仲法思想对于诸子的先驱意义,“后来既为法家所尊崇,又为儒家所称道,还为道家所赞誉……他对周礼的改良,为后来的儒家所肯定;他的‘富国强兵’、‘令顺民心’、以法统政等主张,成为后来法家思想的先声”。

既有研究管仲事迹与言论的成果主要依据《左传》《国语》《管子》《史记》等传世文献,而新近面世清华简有《管仲》篇,记录了齐桓公与管仲君臣之间就治国之道展开的逻辑连贯、内涵丰富的对话,亦有助于增进对管仲治国之道的认识。结合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管仲法思想之大端可归纳为:在礼法关系之维,管仲秉持改良周礼的变法思想与择善业用的实用观念,呈现一种遵从传统、治道整全的建构性方略;在变法与霸道关系之维,管仲秉持“以法统政”的变法思路,倡导“令顺民心”的法令实效观点,尊崇汤武之德,批判商纣之刑;在治法与治人之维,管仲革除世卿世禄旧风,注重赏贤使能以构建国政的治人依托,开辟“承”“辅”为首的政治分工,创设选拔程序、赏刑手段为邦国选官的“法治”保障,还揭露刻画奸佞行状以提示“术治”,体现贤人政治与制度吏治的结合。

一、改良周礼,择善业用

春秋时期,秩序格局与社会形态变化显著,周室式微而诸侯坐大,呈现礼崩乐坏之乱象;农业发展与税制改革,社会阶层的流动整合与“士”的兴起,又孕育邦国新政之生机。社会史视域的研究业已表明,春秋时期,社会变迁持续酝酿着制度变革气息。诚然,周室衰颓不振、诸侯弑君篡权等权力重整导致“礼崩乐坏”,于其时社会变迁最为显著。然根植背后的乃一种广义的制度体系与价值观念的“礼崩乐坏”:其时包罗现今所谓政治、经济、社会全方位的“新法”诉求,对周礼秩序造成强烈冲击,终将破茧而出。

当然,固有权威符号的消隐、已然政治秩序的瓦解、制度体系的崩溃都有滞后性。其时,邦君与执政仍身处这一秩序体系而不免产生“路径依赖”,即便以“改革家”称世的管仲、子产,不管其政法实践对周礼的反叛、革新多么深刻,都力图使其反映社会变迁之执政理念于周代体制中获得吻合“政统”与“礼义”的合法解释。葵丘之会,周天子曾欲授予齐桓公“无下拜”之特权,但管仲以“为君不君,为臣不臣,乱之本也”(《国语·齐语》)劝谏,即表明尊奉周天子最高权威的政治正确,亦成为齐国“尊王攘夷”之霸道策略的思想基础。《管子·小匡》曰:“天子致胙于桓公而不受,天下诸侯称顺焉。”对礼制的守护抑或僭越,始终是执政调适姿态以安身立命,谋求策略以推进革新的必要抉择。管仲虽维系权力格局,坚辞周襄王“以上卿之礼飨”,却也曾有孔子所斥“树塞门”“有反坫”(《论语·八佾》)之举,想必也因执政之权甚重,鼎新之意甚卓,而自难事事拘于礼数。于治国之道,管仲言:“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国语·齐语》),亦当作如是观。韦昭注曰:“业,犹创也”,即今人常谓“创造性继承”。一“修”一“业”,尽显管仲对周礼之辩证观点与改良立场,蕴含尊重传统的平恕态度与礼随时变的进化观念,甚至有同于儒宗孔子“从周”之基本原则与“斟酌损益”之权变态度。后世评曰:“王者之法,莫备于周公,而善变周公之法者,莫精于管子。”

管仲所言之“旧法”或“礼”,实乃周礼;管仲之政,必有其传统根基,“本之周礼乡遂之制”。周代礼制包罗万象,管仲践行霸道而属意于政法统序,故尊周礼而“修旧法”,不撼周礼体系之伦理道德基础,而于紧要之处寄寓富国强兵之锐意。对于周礼,管仲既未奉若圭臬,亦不全盘否弃。这无疑是一种在“旧礼”与“新法”之间游刃有余、左右逢源的实用主义策略。管子曰:“审于时而察于用,而能备官者,可奉以为君也。”(《管子·牧民》)所谓“时”之权衡、“用”之实用,作为理想之“君”的标准,毋宁说是管子胸中“以法强齐”之方略。

究其时局,一方面,社会阶层的纵向流动,邦国人口的横向迁徙,必将造成原初地域观念的转变与传统宗法血缘纽带的松弛。传统礼制立足的社会形态愈发迥然有别,传统礼俗必会愈发模糊乃至丧失实效,反映政治变革与社会变迁的新法诉求渐而催生;另一方面,变法家对社会变迁之趋向亦非一味顺应,从管子“四民分居定业”到商君“令民为什伍”,都是力图重新整饬使之重归较为稳固、相对静止之社会形态的“齐民术”。这以整饬东周秩序、光昌方伯之政为前提。

管仲劝谏桓公以德礼为先:“臣闻之,招携以礼,怀远以德,德礼不易,无人不怀。”“君以礼与信属诸侯,而以奸终之,无乃不可乎?子父不奸之谓礼,守命共时之谓信。违此二者,奸莫大焉。”(《左传·僖公七年》)管仲推崇道德礼义,其变法不离传统,立于“经俗”,以“饰四维”为纲,主张“教训”成美俗。内含其中的教化民众、淳化风俗之义,又与儒家“德治”若合符节。管仲将“礼义廉耻”奉为“国之四维”。《管子·牧民》曰:“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四维”构成相互关联的维系传统人文精神与邦国文化价值的德性架构,不只是个体修身箴言,更是政治方略及规范理念。

清华简《管仲》亦呈现管仲治国之道的基本范畴,是在回答齐桓公如何扭转法治凋敝,即“刑政既蔑,民人惰怠”情形而展陈的方略:

正五纪,慎四称,执五度,修六政,文之以色,均之以音,和之以味,行之以行,匡之以三,度之以五,小事逸以惕,大事简以诚,执德如县,执政如绳。(清华简《管仲》)

逐一考索之,“五纪”以纪天时,取《尚书·洪范》“五纪:一曰岁,二曰月,三曰日,四曰星辰,五曰历数”。

“四称”以辨治人,合《管子·四称》所述“有道之君”“无道之君”“有道之臣”“无道之臣”。

“五度”以正五行,如《文子·自然》“八风诎申,不违五度”、《鹖冠子·天权》“五度既正,无事不举”(陆佃注:“左木、右金、前火、后水、中土是也。”)之语,亦合《管子·五行》之旨。

“六政”以彰政德,如《大戴礼记·盛德》:“御天地与人与事者亦有六政。”(卢辩注:“六政,谓道、德、仁、圣、礼、义也。”)

至于“匡之以三,度之以五”,吻合该篇前文:“敛之三,博之以五,其阴则三,其阳则五。是则事首,惟邦之宝。”“匡之以三”见《逸周书·大匡解》:“大匡封摄,外用和大。中匡用均,劳故礼心。小匡用惠,施舍静众。”进而,“匡之以三”与管仲“一匡天下”(《论语·宪问》)之评语及《管子》“三匡”篇名紧密关联,似可纠正“三匡”与简长、时代有关的各种观点,反而足以印证“三匡”作为管仲强国之道的核心地位与确切程度。“度之以五”应与同句“五度”有别,可能与《管子·揆度》之“正名五”有关,即“权衡规矩准”并演绎于色、声、味等社会生活范畴。“执德如县,执政如绳”则径直透露兼顾“德”与“政”的治国理念。

综合看来,这些本乎传统治道又略带阴阳五行色彩的概念体现一种遵从传统、治道整全的建构性方略,与偏执刑治、刻薄寡恩的法家“刻者”话语大异其趣。传统德礼裹挟的政治统绪、秩序权威、外交格局仍于春秋治邦大有关系,盖如管仲善学而博以言之。

因“九合诸侯”之政治事功,孔子誉管仲为“仁人”。然而,如此高倡“国之四维”者,也曾因个人违礼被孔子斥为“器小”“不俭”“不知礼”之人,孟子耻于相比(《孟子·公孙丑上》),荀子更讥以“野人”,后儒亦不乏为宣扬修身德礼、倡言王道政治而重拾圣人之讥者。折射儒者自身王道理想与修身守礼之余,管仲“国之四维”等“德礼”话语在裹上儒学面纱后又于中国思想史上经久不衰,亦足以透露其崇尚德礼、业用治法之旨。

二、以法统政,令顺民心

《管子·牧民》开宗明义,将政治秩序寓于文化传统之祭神礼仪。“顺民之经,在明鬼神,祗山川,敬宗庙,恭祖旧”,其“大经大法”显露出治国对传统权威的仰赖。“不祗山川,则威令不闻;不敬宗庙,则民乃上校”亦隐喻着传统祀礼之效力与政权统治之地域的微妙关联,无不传达“礼”的政治蕴涵。“礼以导民”浸润于传统礼治德化,既乐言教化功能,亦推崇强制作用。

申言之,管仲在变法中“业用”旧礼,凸显邦国强制规范推进变法的功用,即“以法统政”之执政策略。“以法统政”凸现着“法”对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统制功能,传达的是法令的革新性、强制性特征。对外以军事为支持的“尊王攘夷”格局、对内以刑罚为保障的法制变革趋向,皆为“作内政而寄军令”(《国语·齐语》)之强力撑持。这虽为政治与社会变革拓殖广阔空间,却也冲击“礼”的稳定格局。对于这一“二难命题”,管仲以“令顺民心”加以化解:洞悉稳固之民心与流动之民情,关切社会实效,保障统率政治改革的法令得以推行。此乃“以法统政”之必要补充,亦契合“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这一基本原则所透露的“传统”与“革新”双重面相。

《管子·牧民》曰:

令顺民心,则威令行;使民各为其所长,则用备;严刑罚,则民远邪;信庆赏,则民轻难;量民力,则事无不成;不强民以其所恶,则诈伪不生;不偷取一世,则民无怨心;不欺其民,则下亲其上。

“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是一个总则,何为“善”,如何“业用”,则诉诸具体标准。“令顺民心”正是改良旧法的重要标准尺度,故曰“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史记·管晏列传》)。“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牧民》)既然治国执政应顺乎民心,则法令必考察人性基础,合乎社会民情。鲍叔牙曾自谓不如管仲之“宽惠爱民”,管仲也一再向桓公建言执政“始于爱民”(《管子·小匡》)。清华简《管仲》篇中,“管仲”更是称许“和民以德”的商汤与“好义秉德”的周武,将之奉为君王典范。

进而,管仲治国变法也与待民观念息息相关。一方面,管仲从物质基础的角度审思法律实效性与民众守法之条件:“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管子·版法》)“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已成经典名言,着实将物质条件视为“礼节”“荣辱”之基础。这既是一种朴赡的唯物观,也流露出一种政治实用思想,还暗含后来儒家趋向法家的一条重要理论路径——治道之仁义意旨朝向事功标准的转向。

另一方面,管仲曰:“令顺民心,则威令行”,强调法令创制应以人性为基础。如若欲令不虚行,则法令内容当符合人性。故而,诚如“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有也”(《管子·禁藏》)之理解,管仲以“好利恶害”之人性论说奠定法令政策实效性的基础,为后来儒家荀子,法家商鞅、韩非所复述。当然,由于管仲提倡亲民而非胜民,慎刑而非重刑,其“好利恶害”论与刻薄寡恩之三晋法家仍差异显著:

桓公曰:“我欲胜民,为之奈何?”管仲对曰:“此非人君之言也。胜民为易。夫胜民之为道,非天下之大道也。君欲胜民,则使有司疏狱,而谒有罪者偿,数省而严诛,若此,则民胜矣。虽然,胜民之为道,非天下之大道也。使民畏公而不见亲,祸亟及于身。虽能不久,则人持莫之弑也,危哉。君之国岌乎。”(《管子·小问》)

相反,管仲强调“量民力”与“不强民”:

不为不可成者,量民力也;不求不可得者,不强民以其所恶也;不处不可久者,不偷取一世也;不行不可复者,不欺其民也。(《管子·牧民》)

《管子·版法》承其余绪曰:“骤令不行,民心乃外”,深察法令实效依托于以民性民情为本之风俗习惯。意欲实行违背民心的强行变法,必然违背制度基本规律,与社会发展背道而驰。这预示着后来偏执“人性好利恶害论”之重刑逻辑的坍塌,德礼之宽惠品格则于其间显现润饰政刑的功效。

三、严刑轻过,移诸甲兵

以法统政、令顺民心是“法治”的基本思路,于赏刑制度乃具体形成一种严刑轻过、移诸甲兵的刑事政策或执法策略。大刀阔斧的变法少不了严刑峻法的保障,管仲着实倚重赏罚的纠劝、威慑作用:“设象以为民纪,式权以相应,此缀以度,竱本肇末,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班序颠毛,以为民纪统。”(《国语·齐语》)又言:“严刑罚,则民远邪;信庆赏,则民轻难。”(《管子·牧民》)这些无不出于“以法统政”之富国强兵改革的迫切需求。后来齐姜转述之以谏重耳:“畏威如疾,民之上也;从怀如流,民之下也;见怀思威,民之中也。畏威如疾,乃能威民。威在民上,弗畏有刑。从怀如流,去威远矣,故谓之下。”(《国语·晋语》)这番“畏威如疾”的刑罚论,也与后来郑子产“其次莫如猛”之“水火论”不乏相通之处。

然而,管仲又言治国应“慎用其六柄”(《国语·齐语》)。“六柄”者,《管子·小匡》曰:“杀生、贵贱、贫富。”可见,在刑罚尤其死刑问题上,管仲抱持谨慎态度,与商鞅在渭河一天处决犯人七百对照鲜明。究管仲之思想,德政礼治的文化传统、令顺民心的法律观念、以法统政的现实策略共同证成其“省刑慎刑”理念。

其一,省刑慎刑符合德政礼治的文化传统,乃遵循“国之大礼”的要求。《管子·中匡》载:

公曰:“请问为国。”对曰:“远举贤人,慈爱百姓,外存亡国,继绝世,起诸孤;薄税敛,轻刑罚,此为国之大礼也。”公曰:“请问为天下。”对曰:“法行而不苛,刑廉而不赦,有司宽而不凌;菀浊困滞,皆法度不亡,往行不来,而民游世矣,此为天下也。”

与尚贤、爱民、薄赋等德政礼治之义并列,“轻刑”亦为应有之义。正如清华简《管仲》所载,“管仲”认为肆意任刑,罔顾民怨是亡国的导火索,批判无礼无义、怠政任刑的后辛“不可以为君”:

其二,省刑慎刑亦为“令顺民心”之法律基本观念使然。《管子·牧民》曰:“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故以法治齐务在避免法刑治理的偏颇,真正实现“为天下”:“法行而不苛,刑廉而不赦,有司宽而不凌;菀浊困滞,皆法度不亡,往行不来,而民游世矣,此为天下也。”(《管子·中匡》)

不过,管仲认为“省刑”顺乎民心,而“省刑”之要旨却落于钳制思想与泯除欲望。《管子·牧民》曰:“上无量,则民乃妄;文巧不禁,则民乃淫。不障两原,则刑乃繁。”诚然,这揭示“民妄”“民淫”有君王骄奢淫逸之因由,只是“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又显露出钳制自发创造以实现省刑的意旨。从中可见,“令顺民心”实为任刑之文饰。

其三,省刑慎刑更顺乎“以法统政”的策略导向。《管子·中匡》谓:“甲兵未足也。请薄刑罚,以厚甲兵。”轻刑不仅是延续传统,顺乎民心,更重要的是经由刑罚执行制度推就霸业,即“轻过而移诸甲兵”。由此,以省刑慎刑为基本理念,管仲设计了一套让有罪者以兵甲等军械物资抵消刑罚的赎刑制度:“死罪不杀,刑罪不罚,使以甲兵赎。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罚以胁盾一戟,过罚以金军,无所计而讼者,成以束矢。”(《管子·中匡》)《国语·齐语》则载:“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鞼盾一戟,小罪谪以分金,宥闲罪。”有别于后世法典赎刑,管仲之“赎”不为确立一种法律与刑罚适用的等级标准,而意在巧设法律制度以实现充实甲兵的实用目的,最为契合“以法统政”之一贯策略。

四、相地衰征,分居定业

以“作内政而寄军令”为纲,管仲在齐国推行全盘制度改革。其中,作为国家统治两大基本要素,土地与人口是诸国法制改革的重心,管仲强齐亦着重于此。土地方面确立“相地而衰征”的地税制度,人口方面创设“四民分居定业”的区划制度,均体现这一时期法制发展的显著特征,即邦国愈发扩张之法权及其愈发精细的法制,对愈发复杂之社会格局形成一种匹配而有力的控制调整。

“相地而衰征”的税制改革最负盛名。据《国语·齐语》,管仲曾对齐桓公说:“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 “衰征”,反映了农业生产发展自然区分土地好坏的经济规律,故而诉诸与之相应的等级税制。如果说鲁国“初税亩”是农业生产模式的税制反映,那么齐国“相地而衰征”则作为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税制反映。一方面,大抵如后来孟子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之理,经由土地税的法制化改革路径,确立相应的权利义务制度,以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遵循经济规律,按照土地优劣确定等级化的地税制度,土地自能各尽其用,亦可使民众安土重迁,社会趋于稳定,与所欲实施之四民分居定业和三国五鄙制度相配。

管仲虽着力于土地税制改革,对工商业发展亦尤为重视。首先,农业与工商业虽是“本”与“末”的关系,但管仲主张“务本饬末”,并未像后来商韩仅重“农”而欲“强本除末”。其次,管仲认识到工商业对邦国经济的重要意义,主张“通货积财”(《史记·管晏列传》),鼓励鱼盐贸易,并取得显著效果:“通齐国之鱼、盐于东莱,使关市几而不征,以为诸侯利。”(《国语·齐语》)再次,管仲提倡“与民分货”,从分配制度上确保民众共享工商业发展的成果,虽归旨于“富国强兵”,也不忽视“富民”之意义。“必先富民”,“无疑就进入到对于民众生命本身维系与舒展的正视,进入到对于民众生命内在价值的正视、肯定乃至尊重。”富国与富民,本是相辅相成的。管仲既知“予之为取,政之宝也”(《管子·牧民》),必已深谙此理。后来三晋法家多以“弱民”为治术,而《管子·治国》则宗管氏“治国之道,必先富民”之灼见。

不过,管仲整饬社会之方略仍不无制民之机理。法家学说与实践中,国家权力运转与政府政策实施都聚焦于如何对社会民众严酷约制,使之统一于富国强兵的轨道中。在人类文明史上,早期邦国治理演进中皆有依循特定标准划分民众的理路。在古希腊雅典城邦,著名改革家梭伦便按财产多寡将城邦公民分为四类。与之貌似,管仲提出著名的四民分居定业论,将自由民分为士、农、工、商四类,以法制固化社会分工与职业差异,形成政治地位及社会等级的基本结构。

人口流动本有利于商贸发展,主张“务本饬末”的管仲对人口流动并不忽视。然而,为社会各阶层安置固定的职业本分,辅之以地域限制之区划制度为保障,可确保社会形成趋于稳固的等级秩序。这种目录化、技术化的统制理念,正是邦国政府的治理基础。管仲认为,以职业标准划分区域,使相同职业的人同居一块,可使民众安分守己,所谓“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在一个千篇一律、要素单一的简化区域中,信息的主题集中与高效流转,使得推动社会物质发展的技术淬炼成为可能,最终形成“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国语·齐语》)的稳定秩序与“士之子恒为士”“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农之子恒为农”的社会形态。在初现集权的方伯邦国中,将渐能直接控制之民众个体归置于简单的规格参数中。

毕竟,社会阶层的自由流动,必将极大促进不同阶层、职业繁复交互间的信息创生、传播与演绎,议政舆论与新兴思想对“齐民”“霸道”蓝图自然是极不和谐的光点:“四民者,勿使杂处。杂处,则其言哤,其事易故。”(《国语·齐语》)出于维护政治秩序与霸道政治的目的,管仲创设这种立足于地域与职业的系统、归旨于富国强兵的改革与专制政策,对后世商韩思想以及帝制中国影响深远。受时代所限,管仲依托宗法血缘之特征仍很明显:“公修公族,家修家族,便相连以事,相及以禄,则民相亲也。”(《管子·小匡》)为践行“四民分居定业”理念,据说管仲还创设了一套详备的行政管理体制。借鉴所谓圣王之法——“三其国而五其鄙”,管仲分别整饬国、鄙两套治理系统,盖能反映春秋邦国政治直接有效管辖民众的集权理念,为中国史上首见政府形成直接治理基层之制度。

五、三选之制,尚贤远佞

齐桓公会盟诸侯之葵丘会盟共倡“尊贤育才”(《孟子·告子下》),意味着重视贤能盖已成一种邦国共识与社会风气。战国时期显耀于政坛的“士”阶层,大可追溯至齐桓公之时代契机。清华简《管仲》则载:“桓公又问于管仲曰:‘仲父,起事之本奚从?’管仲答曰:‘从人。’”

周礼固以“贤贤之义治官”,却难逾越“亲亲”“尊尊”之原则,调处“贤”“亲”之标准差异。春秋伊始,政治家、思想家渐次思考何以实现贤能政治。或缘于自身际遇,或基于政事处理,管仲治齐秉持“匹夫有善,可得而举”之理念,致力于改革吏治、延揽贤才。在提倡唯才是举、人尽其才之余,饱含对传统周礼“亲亲”原则与世卿世禄制的否弃态度。据《论语·宪问》载,管仲曾削夺“伯氏骈邑三百”,类似后来吴起、商鞅抑贵之举。此外,管仲依隰朋、宁戚、东郭牙、公子举、公子开方、曹孙宿、弦章、王子城父等人的个性才能,建议桓公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或外交职权,开启齐国人尽其才的政治局面。

管仲之“尚贤”以法制方式切实推行,既规定乡大夫推举人才的职责,又设置奖赏措施与罪名刑罚作为后盾。若较诸随后诸子,更能察见管仲尚贤思想的革新意味。孔子提倡“举贤才”,或于世卿世禄之外另辟蹊径;子思希图调和亲亲与贤贤,曰“爱亲忘贤,仁而未义也。尊贤遗亲,义而未仁也”(郭店简《唐虞之道》);孟子宣称“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离娄上》)而担忧“卑逾尊,疏逾戚”,溺于“仕者世禄”(《孟子·梁惠王下》)之旧识,皆不及管仲“举贤”之革新;而不管墨子“尚贤”抑或后来法家“使法量功”,其反映现实贤才需求的尚贤与职制观念更能与之呼应。

周秦诸子大多提倡尚贤,具体标准则取舍各异。管仲所尚之贤,实乃“居处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国语·齐语》),既有对品德材质之道德君子的推崇,也不乏对外在勇力才能之事功人才的倚重。清华简《管仲》载管仲答齐桓公“设承”“立辅”之问:“贤质不枉,执节缘绳,可设于承;贤质以抗,吉凶阴阳,远迩上下,可立于辅。”可见,“承”要求刚正不阿,“辅”讲究博学多识,国之大臣的设置安排,亦得根据现实取合道德品质与知识才力。同时,还可看到齐备于汉代书籍的臣僚分工类型言说,如《大戴礼记·保傅》“道、充、弼、承”或《尚书大传》“前曰疑,后曰丞,左曰辅,右曰弼”,也循管仲之政、管学之名,于战国时期渐次阐扬。

《齐语》《小匡》均载管仲治齐实行一套详备的人才选拔制度规程:

桓公令官长期而书伐,以告且选,选其官之贤者而复用之,曰:“有人居我官,有功休德,惟慎端恪以待时,使民以劝,绥谤言,足以补官之不善政。”桓公召而与之语,訾相其质,足以比成事,诚可立而授之。设之以国家之患而不疚,退问其乡,以观其所能而无大厉,升以为上卿之赞。谓之三选。(《国语·齐语》)

韦昭注云:“三选,乡长所进,官长所选,公所訾相。” “三选”构成一套有层次的选官程序,主要依赖官长与国君的主观判断,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后来法家的客观化考绩理念。至少,若《国语》《管子》一致记载之“三选”属实,则于春秋早期便使“匹夫有善可得而举”成为政制事实,庶民对贵胄的抗争得以实现。同时,这也构成管氏严格规制地域、职业之固化秩序的调摄。

在“三选”程序等举贤方略的基础上,管仲还充分运用赏刑手段保障尚贤制度的施行。一方面,以所举人才的能力为依据,给予推荐人赏赐,形成激励机制以保障人才举荐政策。《管子·大匡》载:“凡具吏进诸侯士而有善,观其能之大小以为之赏,有过无罪。”

另一方面,以具体罪名刑罚迫使地方官员推举贤才、举报奸邪。《国语·齐语》载:

君亲问焉,曰:“于子之乡,有居处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明,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桓公又问焉,曰:“于子之乡,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二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桓公又闻焉,曰:“于子之乡,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惕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是故乡长退而修德进贤,桓公亲见之,遂使役官。

官员有才不举,以“蔽明”“蔽贤”论罪;官员对不遵守法令者不告发,则以“下比”论罪。以“治法”确保“治人”,通过严苛的官员职责规定与刑罚制裁,保障国家“举贤”法令的贯通落实,甚至可视为汉人奏议“不举孝廉者罪”(《汉书·武帝纪》)的先声。

清华简《管仲》有“上贤以正,百官之典”一说,明确表达天子、诸侯、大夫“保邦”之要在于臣仆“同心”。更显著的是,该篇中“管仲”告诫齐桓公信慎良,远佞人,其简文对佞臣行状刻画之淋漓尽致,与《管子·四称》颇可对观,无不呈现法家执术去壅之术:

桓公又问于管仲曰:“仲父,今夫佞者之利气亦可得而闻乎?”管仲答:“既佞又仁,此谓成器。胥舍之邦,此以有国,天下有其机。夫佞者之事君,必前敬与巧,而后僭与伪,以大有求。受命虽约,出外必张,蠢动勤畏,假宠以放。既蔽于货,崇乱毁常。既得其利,昏逯以行。然则或弛或张,或缓或急,田地圹虚,众利不及,是谓幽德。”(清华简《管仲》)

如前文所述,四民分居定业、三国五鄙制度旨在整饬社会使趋稳固,这是否与管仲冲决血缘、力主尚贤相龃龉?其实不然。身为“以法统政”之实干政治家,管仲“尚贤”非欲依赖社会职业与政治阶层的自由流动,而更多经由君王官员强化实权、察举提拔贤能来实现。后来虽有墨家“在野”视角之“尚贤”釜底抽薪,然颠覆世卿世禄之运动仍大成于法家商鞅,既“弱民胜民”,又“使法量功”,使“尚贤”思想谱系不逃君权收拢调配之终局,实乃方伯霸主法权扩大化之势所必然。

六、结语

管仲改良周礼,择善业用,其变法观既注重延续政统,维护周礼秩序,亦着力重塑权威,建构霸道政治。管仲首倡四维,传承治道,其法律实效观既归本客观物质基础,也审思主观人性标准,省刑慎刑之理念既合周道,亦通儒学。管仲以法统政,轨物范世,其巧设“作内政而寄军令”,诸如连轨里、修甲兵、革税制、选贤能、远佞人等政术,亦为矫国变法之权舆,而为法家所承祧。

管仲殁后数百年间,儒法先后成为显学。后来儒法分合之历史趋势与内在逻辑,皆与先前文化渊源与社会土壤密切相关。齐管仲思想与实践是原本同宗之儒法分擘的时代背景,而后稷下学宫之《管子》将其文本化,构成儒法融通思想史之重要环节。质言之,管氏既为前儒法时代社会思潮之全面展现,亦是儒法整合思想形态的早期影像。刘师培评曰:“管子以法家而兼儒家,以德为本而不以法为末,以法为重而不以德为轻。合管子之意观之,则正德利用者,政治之本源也;以法治国者,政治之作用也。”传统中国君主制下那种“正德利用”的德治修辞与“以法统政”的变法策略,今人不可不察,然仍可对管仲之治“择其善者而业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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