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北海
关于名称与指称关系主要有两大名称理论,描述指称论和直接指称论。前者认为名称是通过涵义或特征描述指涉事物的,后者认为名称如同贴标签一样直接指涉事物,没有涵义或特征描述。相对于直接指涉,前种情况可以称为间接指涉。不论哪种情况,被指涉的事物就是名称的指称。随着两种观点的争论,各种修改方案相继提出,相关文献难以计数,但总体上形成了描述指称论和直接指称论两大对立的理论阵营。
描述指称论有两个源头,弗雷格的涵义与指称理论以及罗素的摹状词理论。
为了解释数学中等式的意义,1892 年弗雷格发表了后来影响深远的著名论文 “论涵义与指称”,提出了涵义与指称理论。这一理论既用于名称,也用于句子。在名称的部分,这一理论首先是关于专名的理论。该理论认为,专名都是通过一定的表述方式(themode of presentation)或指定方式(the mode of designation)与对象关联的。弗雷格将这种表述方式称为(名称的)涵义(Sinn,sense),并且将名称通过涵义所表示的对象称为(名称的)指称(Bedeutung,referent)。弗雷格认为,符号(sign)、涵义和指称的之间有固定的联系:相应于符号有确定的涵义,相应于涵义有确定的指称;反过来,相对于同一个指称(对象),有不止一个符号。例如, “晨星” 和 “昏星” 因表述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涵义,但是通过各自涵义所指涉的对象却是相同的,即有相同的指称。弗雷格关于专名的涵义与指称理论可以概括为以下要点:(1)专名有涵义和指称两个方面;(2)专名因为涵义而决定所指涉的对象,简称为涵义决定指称;(3)不同的专名可以在涵义不同的情况下有相同的指称。
弗雷格的理论存在一些问题。最大的问题是 “涵义” 这个概念本身不够清楚。弗雷格自己多是通过例子来说明什么是涵义的,虽然也给出了 “涵义是指称的表述方式” 这种定义式的说法,但什么是 “表述方式” 缺少解释。于是什么是涵义众说纷纭,至今仍无定论。其次,弗雷格的例子用的多是像 “晨星” 、 “昏星” 这样的摹状词,而不是真正的专名。摹状词和专名有重要的不同。这一点在罗素的专名和摹状词理论中得到了澄清。
与弗雷格关注等式的意义不同,罗素是在解决集合论悖论的背景下涉入名称理论的。罗素1901 年在考虑康托集合论时发现了集合论悖论,后又被称为罗素悖论。罗素悖论的实质是通过描述方法得到的 “集合” 有可能不存在。在关于悖论的思考下,罗素注意到了作为单词的专名和摹状词的区别。罗素后来说,他从皮亚诺那里知道单元类和其中的个体,如地球的卫星和月亮,是不同的。如果将此二者混淆,就会在集合的逻辑里引起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语言层面看, “地球的卫星” 是摹状词, “月亮” 是专名。罗素1905 年发表论文 “论指示”,用当时还不为人所广泛了解的数理逻辑理论解析摹状词,首次提出了摹状词理论。
在英语中,摹状词的一般形式是:冠词—限定语—通名。冠词有定冠词(the)和不定冠词(a)。以定冠词开头的摹状词就是限定摹状词(the so-and-so),否则,是非限定摹状词(a so-and-so)。摹状词是一种常见的语言形式,通过描述指涉对象。限定摹状词的特点是指涉唯一对象。中文没有定冠词,有时用 “这个” “那个” 来表示唯一对象。专名是对单个对象所给予的专有名称,如苏格拉底,柏拉图,北京等。专名和限定摹状词共同是特点是都指涉单独对象。根据这一情况,弗雷格出于简便将指涉单独对象的表达式都称为专名,但是罗素的摹状词理论说明了专名与摹状词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同。
按罗素的理论,专名是单词,其中不再含有其他语词。一个专名直接指涉一个个体,这个个体就是该名称的意义。摹状词是复合词,由若干有确定意义的语词组成,这些语词的意义及其组合方式形成了摹状词的意义。因此,从语形上看二者就已经有了根本的不同。这使得专名只有指称的意义,而摹状词还有语词组合方面带来的意义。这种意义上的不同使得摹状词与专名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相互替换的。例如,考虑句子 “《威弗利》的作者是司各脱” 。其中 “《威弗利》的作者” 是摹状词, “司各脱” 是专名。从指涉的对象看,二者相同,但是从 “《威弗利》的作者” 可以得出 “《威弗利》的作者是作者” ,而从 “司各脱” 得不出 “司各脱是作者” 。
罗素名称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提出了逻辑专名。他认为人类所有的知识最终都来自亲知(acquaintance),因此人们也只能在亲知中建立名称和指称的关系。由于这样的对象具有当下性,稍纵即逝,所以也就仅有那些只具指示功能的指示词 “这” “那” 才是真正的专名。这样的专名被称为 “逻辑专名” (logically proper name)。除此之外,其他专名都无法成为这种亲知意义下的专名,可以称为 “普通专名” (ordinary proper name)。人们通常用的专名都是普通专名,如 “苏格拉底” ,虽然在命名时是基于亲知得到的名称,但是后来人们已经不可能有当时的亲知环境,只能通过 “柏拉图的那个老师” “饮毒酒而死的那个哲学家” 等这些描述知道其指称,所以 “苏格拉底” 实际上已经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
总体上看,数理逻辑的理论和经验论立场的知识论是罗素名称理论的两个基础。罗素的名称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专名与摹状词有本质不同;专名分为逻辑专名和普通专名,日常情况下的普通专名是缩略的摹状词;普通专名最终都是通过亲知才具有了指称。弗雷格并非不知道专名与摹状词的区别,甚至也知道专名和摹状词并非可任意替换而保持句子的意义不变,但是为了回答等式的意义和认知价值问题,弗雷格 “忽略” 了这些细节。由此带来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被罗素理论 “放大” 和得到了澄清。
直接指称论最初由穆勒(J. Mill)提出。穆勒在《逻辑学体系》(1843)中首先对名称给出了六种分类,与名称的涵义与指称问题相关的主要有:普遍名称(general name)与单独名称(singular name);具体名称(concrete name )与抽象名称(abstract name);有含义名称(connotative name) 与无含义名称(non-connotative name)。穆勒认为,普遍的具体名称都是有含义名称。例如, “人” 之所以可以指约翰、皮特等所有这样的个体,是因为他们都有某些共同的属性,如都是有生命的,有理性的,有一定的外貌特征等,这些属性就是 “人” 的含义。单独名称分两种,专名和限定摹状词。限定摹状词是有含义名称,如 “苏格拉底的父亲” , “《伊利亚特》的作者” 等。这样的名称既指某个特定的个体,也意味这个个体具有某些属性。与限定摹状词不同,专名只是被指个体的标记(mark),并不意味任何属性,因此是无含义名称。当我们用 “保罗” 命名一个孩子或者用 “凯撒” 称呼一只狗时,这些名称仅仅是用来谈论这些个体的标记。尽管命名时为什么用这个名称而不用那个可能有某些原因,但这些原因不是专名的含义。
穆勒的含义与弗雷格的涵义不完全相同。弗雷格的涵义是名称的表述方式,有摹状词的背景,而穆勒的含义是语词所关涉的对象的属性。按穆勒的理论,虽然也有摹状词这样通过语言形式得到的有含义名称,这一点与弗雷格的涵义相似,但是也有 “人” 这样的有含义名称。从穆勒的例子看, “人” 的含义即人是有生命的、有理性的等等这些属性,而这些都是人这类对象的属性,不是从 “人” 这个语词本身就可以得到的,需要通过对于人这类对象的认知获得,属世界知识,可以作为人概念的内涵。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穆勒的含义既有出于语言表述方式因而与弗雷格涵义相似的部分,也有属世界知识因而与弗雷格涵义不同的部分,总体上属名称(语词)的意义理论。就专名来说,穆勒将专名视为被指对象的标记,在他的名称分类的基础上论证了专名只有被指对象的意义而没有含义,从而被认为这是最初的直接指称论。
穆勒的理论存在一个问题,既然专名没有含义,那么在一般情况下,专名是如何与其指称相关联的?这个问题不解决,直接指称论就是一个不完整的理论。真正使得直接指称论成为一个有影响的理论,形成与描述指称论对立的理论阵营,是克里普克的名称理论。克里普克在两个方面为直接指称论奠定了基础:提出历史因果命名理论,回答了专名是如何确定指称的问题;基于可能世界语义学提出固定指示词(rigid designator)理论,论证了专名和摹状词是两类不同的指示词,从而使得摹状词不是专名的涵义有了更清楚的展现。
历史因果命名理论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大意是,一个孩子出生了,父母给他起了名字。父母对朋友谈论他,其他人也都使用这个名字称呼他。通过各种各样的谈论,该名字在这个社会团体中传播开来。从最初的命名到后来的每处使用犹如一个个链条,在这个链条上的每处使用都已经根据这个链条追溯到最初的命名仪式,专名由此而确定了指称。这个例子的要点是:专名的指称是通过具体的命名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因果链条来确定的。链条的起点是贴标签式的命名。这个理论因此也被称为历史因果命名理论。
克里普克的固定指示词理论是基于可能世界语义学提出的。考虑 “尼克松是1969 年的美国总统” ,其中 “尼克松” 是专名, “1969 年的美国总统” 是限定摹状词。直观上看,尼克松竞选获胜当上总统具有偶然性。如果尼克松竞选失败,汉弗莱获胜,那么1969 年的美国总统就是汉弗莱,而不是尼克松。在可能世界语义学中这被解释为,存在某个可能世界,在其中尼克松落选,汉弗莱胜出,因此在这个世界中 “1969 年的美国总统” 的指称不是尼克松,而是汉弗莱。这表明摹状词 “1969 年的美国总统” 的指称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有可能不同,但是不论在哪个可能世界,尼克松不会因为没有当上总统而不是尼克松。据此可以说明,因为摹状词和专名决定指称的方式不同,摹状词通过特征描述决定指称,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有可能指涉不同的个体,所以其指称不是固定的;专名的指称不由特征描述确定,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是同一个对象,所以是固定的。由此克里普克提出了固定指示词理论。根据是否在所有可能世界都指示同一个个体,指示个体的语词可以分为固定指示词和非固定指示词,专名是固定指示词,摹状词是非固定指示词。
基于可能世界语义学,克里普克论证了为保证一个指示词固定于某个对象,这个指示词本身就不能具有描述性的涵义,只能是这个对象的语言标签,所以专名与摹状词有本质不同,专名不是隐蔽的或伪装的摹状词。与前人相比,克里普克引入了新的逻辑学理论,对专名和摹状词的不同给出了更为严格和清晰的论证,这是克里普克理论的成功之处。
描述指称论和直接指称论主要是关于专名的名称理论,但也以各自的方式推广到了通名,形成了各有特点的通名理论。
按历史顺序,首先是穆勒提出了专名是无含义名称的观点,将专名视为指称的标记,所以穆勒专名理论是直接指称论。与此同时,他认为具体通名是有含义名称。虽然穆勒的 “含义” 并不完全是名称自带的涵义,但因为也是一种描述,所以他的通名理论可以归为描述指称论。
弗雷格在给出关于专名的涵义与指称理论后,除了将其用于句子外,还推广到了通名。弗雷格关于通名理论的最大的特点是反对使用 “通名” (common name)这个用语,认为应该用 “概念词” (concept word)。在弗雷格看来,概念本身是个体,概念词是概念的名称,也是专名,因此关于专名的涵义与指称理论也就自然地可以推广到概念词,概念词也有涵义和指称。弗雷格说, “通名” 一词使人们误以为通名与专名相同,都与对象相关,区别仅在于专名指一个对象,而通名普遍地用于多个对象。但这是错误的,这就是为什么我要用 “概念词” 而不是 “通名” 。
克里普克在专名问题上取得一定意义的成功。继此之后,克里普克把专名理论推广到自然类通名。他认为与专名相同,自然类通名没有涵义,也是通过某种命名仪式以及历史因果链条得到指称的,并且也是固定指示词。
描述指称论和直接指称论在通名问题上都坚持了自己的基本观点,但是都不如在专名问题上有相对充分的论证和理论。特别是克里普克关于自然类通名理论,可以说是专名理论的过于简单的推广,存在诸多问题。
名称的语言形式是语词,或者说,名称首先是语词,因为指涉关系,语词才成为被指涉事物的名称。语词总是一个语言中的语词,不是孤立的。因此,为了更充分地讨论名称和指称的关系,应该扩大视野,在语言和语词的背景下考虑名称的性质和特点。
按普通理解,语言是人类交际的工具。从语言组成看,语言又是一种符号系统,这使得语言具有系统性。语言可以分为语形、语义和语用三个方面。在语形方面,一个语言首先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号,其次有按一定方式形成的符号序列,成为各种意义单位,以下称为 “表达式” 。表达式的基本种类有语词、语句、语篇等。在更细致的分类下还可以有词组、短语、从句等多种形式的表达式。在语义方面,表达式因为指涉或表示事物、情况等而具有不同类型的意义。在语用方面,表达式因使用而产生了相应的效用,这涉及语言的使用者和使用环境。语言可以分为自然语言、人工语言。自然语言在是人类社会中自然产生和演化的语言,如汉语、英语等。人工语言是为了某种需要人为建立的语言,如逻辑学中的一阶语言,计算机所用的程序语言等。
语词是语言表达式的基本意义单位,从语言的不同侧面或角度出发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语形的角度看,有(不含有其他语词的语词)和(由其他语词经过一定方式组合而成的语词)。前者如Venus (金星)、金、虎等,后者如晨星、白金、东北虎等。从语义的角度看,语词可以表示事物、性质、动作、数量等等,由此而相应地分为名词、性质词、动词、数词、量词等。其中根据所表示的事物是单一事物还是多个事物,名词还可以分为(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
既有名称理论的研究多为关注专名和通名,一般从专名开始,再推广到(自然类)通名。不论专名还是通名,都属语义视角下的名称类型。与此不同,以下重点引入词汇系统和指涉方式视角,由此可以得到相应的名称类型以及带来新的讨论。
一个语言是一个符号系统,其中的语词部分构成语言的词汇系统。从词汇系统的角度看,一个语言总是首先有,通常也会有基于初始语词得到词组或由定义等方式引入的语词,词组本身也可以视为某种定义,以下将这类非初始语词统称为。人工语言一般严格规整,有明确的初始语词和定义语词的规定。自然语言不是人为设计或规定的符号系统,在历史长河的演化中哪些语词是初始语词往往难以确定,但是不妨碍原则上仍然有初始语词和定义语词之分。由初始语词和定义语词得到的名称分别称为和。这个分类以下称为名称的。
从描述指称论和直接指称论的内容可以看出,二者真正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名称究竟是如何指涉事物的,本质上是指涉方式的问题。关于指涉方式此前已经在直观的意义上使用了 “间接指涉” 和 “直接指涉” 这对用语。为下面尽可能严格和清晰地讨论,现对相关术语进一步明确如下。
(refer to),即名称到指称之间的关系。如果以指涉为基本概念看名称和指称,那么,名称是表示被指涉事物的语词,被指涉的事物是相应名称的指称。为表述方便,一个名称下的指涉也称为该名称的指涉。
与:设N 是任意的名称。如果N 独立于其他名称而指涉什么,则N 的指涉称为直接指涉;反之,如果N 的指涉是依赖其他名称或表达式得到的,则N 的指涉称为间接指涉。
罗素逻辑专名的指涉就是直接指涉,而且是最严格的直接指涉。克里普克的命名仪式中的指涉也属直接指涉。摹状词的指涉是典型的间接指涉。例如 “晨星” (凌晨出现的那个星体)的指涉要依赖 “凌晨” “星体” 的指涉。一些表现为词组形式的自然类通名也是如此,如 “东北虎” ,要 依赖 “东北 “” 虎” 的指涉。
根据指涉方式,可以得到以下两类名称:设N 是任意的名称。如果N 是通过直接指涉而成为某事物的名称,则称为;反之,如果N 通过间接指涉而成为某事物的名称,则称为。
在这个定义下,上述罗素的逻辑专名以及克里普克命名仪式得到的名称因直接指涉都是直接名称,相应地, “晨星” 、 “东北虎” 这类摹状词或词组形式的通名都是间接名称。
直接名称和间接名称是根据指涉方式得到的名称分类,也属语义分类,但是与专名和通名这种语义分类不同,前者是根据指涉本身的分类,后者是根据所指涉的事物的分类。被指涉的事物以下称为。由此可以说,专名和通名分类是根据指涉值的分类。
上述给出的名称分类可以用下表概括。其中灰色底纹格是现在新提出的分类。
表一
新的分类带来了新的分析维度。以下通过各分类之间的关系和相应分类下名称的性质,考察描述指称论和直接指称论的基本理论定位。
1a 初始名称只能是原子名。
论证:初始名称是词汇系统的基本语词,不依赖于其他语词,因此初始名称不能有以其他语词为单位的内部结构,否则,组成该名称的其他语词就是更基本的语词。既然没有内部结构,所以初始名称只能是原子名。
但是1a 反过来不成立,因为通过定义也可以引入原子名。例如,数学中的 “商” (除法运算的得数)就是由定义引入的原子名。由此可以得到,
1b 定义名称可以是复合名,也可以是原子名。
2a N 是初始名称,当且仅当,N 是直接名称。
论证:如果N 是初始名称,那么由1a,N 在语形上只能是原子名,没有内部结构,并且N 也不是由定义引入的语词,所以,N 的指涉也只能通过自身得到,因此N 是直接名称。反过来,设N 是直接名称,其指称是X。因为N 直接指涉X,与其他名称无关,所以N 不是定义名称,于是N 只能是初始名称。
2b N 是定义名称,当且仅当,N 是间接名称。
论证:如果N 是定义名称,则N 的指涉由N 的定义所决定,即由其定义表达式中的语词的指涉及其组合方式所决定,因此N 只能是间接名称。反过来,如果N 是间接名称,即N 的指涉由其他名称的指涉决定,由此构成N 的语义定义。N 在语义上是定义名称决定了在N 在词汇系统中也只能是定义名称。
3a 一个语言必须要有初始语词,否则,这个语言与世界无关。
论证:如果一个语言的所有名称都是间接名称,那么就整个语言来看,要追问一个名称的指称就只能是两种情况:无穷后退或者循环。例如,如果把 “苏格拉底” 的指称视为由语言描述 “柏拉图的那个老师” 得到的指称,那么这需要先有 “柏拉图” “老师” 的指称;如果再将 “柏拉图” 视为亚里士多德的那个老师,那么又需要先有 “亚里士多德” 的指称;如此等等。这就是无穷后退。对于无穷语言(有无穷多的初始语词)来说,语言描述还可以无穷后退,而对于有穷语言来说就只能是循环。但是不论是无穷后退还是循环,名称的意义都只能限于语言内部,从一个表达式到另一个表达式。这样的语言无法与世界建立联系,无法表达世界知识或世界中的情况,整体上与世界无关。
对此 “符号落地问题”的提出者哈纳(S.Harnad)说,假如你必须把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来学习,而所拥有的资源只是一本中文词典。于是,你在词典中的旅行就像乘坐旋转木马一样,从一个无意义的符号或符号串(定义)到另一个,无休止地进行下去,而不会停止于任何有意义的东西。
3b 自然语言总有定义名称。
一个语言原则上可以没有定义语词,所有语词都以初始语词给出,但是对于自然语言来说,这种情况并没有出现。自然语言总有各种形式的词组、缩略语等。如果继续就此追问原因,应该与人的语言能力和语言机制有关。这里不再深究,只是作为一个事实引入。
描述指称论认为名称依赖语言描述而得到指称,即通过间接指涉得到指称,与此相对,直接指称论认为名称因直接指涉而得到指称,所以描述指称论和直接指称论分别是关于间接名称和直接名称的名称理论。
根据3a,一个语言必须有初始语词;再由2a,一个语言总有直接名称。另一方面,根据3b,自然语言总有定义名称,于是间接名称也同样不可或缺。因此,直接指称论和描述指称论都有各自适用的领地。
名称究竟是如何指涉指称的,描述指称论和直接指称论给出了两种对立的回答。两大阵营长期对垒,相持不下。其实这两个理论都揭示了名称和指称关系的一些事实,都有自己的合理之处和适用领地,本不应该争论。所以出现争论也暴露出了两方理论自身的问题。在上述观点和理论下,再看两大理论的争论,可以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两大名称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名称到指称的指涉方式,二者分别主张直接指涉和间接指涉。按理双方应该争论的是名称有什么样的指涉方式,都是直接指涉,或都是间接指涉,或视情况而定,但是没有这样,而是争论起了专名是否有涵义或是否通过语言描述而具有了指称。专名是根据指涉值得到名称种类。原本关于指涉方式的争论偏移到根据指涉值得到的某种名称上,而且延续到了通名。专名和通名是指涉值分类。争论从指涉方式转移到了指涉值,偏离了问题的核心。
先看一些关于专名和自然类通名例子。小行星名称属专名。小行星命名首先要根据发现日期等给出临时编号,再经两次发现测出轨道后给出永久编号,之后由发现者向国际天文学联合会提交永久命名申请(如以特定人物的名字命名等),批准后生效,如张衡星(1802 Zhang Heng),袁隆平星(8117 Yuanlongping)等。在自然类通名方面,今天新物种命名要按照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首先详细描述该物种的形态学特征,再按一定格式给出该物种名称,如李恒重楼(Paris lihengiana G. W.Hu & Q. F. Wang),胡古叉襀(Nemoura hugekootinlokorum Wang,sp. nov.)等。表面上看,命名的一些理由,如命名者对相应人物的敬意等,不构成名称的涵义,原来直接指称论对专名或通名有涵义的批评仍然有效,但现在不同的是,这些名称都是定义名称,它们本身并不是指称的标签,而是定义的 “标签” ,其指称要根据定义得到,从而使得这些名称都是间接名称。
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本原因在于专名和自然类通名是根据指涉值得到的名称类型,与词汇性质分类无关,而从词汇系统的角度看,它们分别既可以是初始名称,也可以是定义名称。这意味着从指涉方式看,它们既可以是直接名称,也可以是间接名称。这也表明,按指涉值得到的名称分类并不适于讨论名称和指称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围绕专名和自然类通名是否有涵义而争论是个误区。
名称和指称关系并不只是单个语词的问题,还与词汇系统有关。从词汇系统的角度看,名称可以分为初始名称和定义名称。要让语言成为表达情况、传递世界知识和交流的工具或媒介,就必须有直接名称,这意味着语言的词汇系统中必须要有初始名称。这一结论来自语言本身的性质,不需要借助来自经验的事实。来自经验的事实是,自然语言都有定义名称,因此间接名称也同样存在。词汇系统下的语词分类体现了语言的整体性质和整体观。事实上,只需从语言(包括自然语言)的整体性质看,就可以导出直接指称论,也可以导出描述指称论。但是看来直接指称论和描述指称论都缺少这样的语言整体观。
上述情况的出现有历史原因。
今天的我们谈论的名称理论起步于弗雷格。弗雷格当时面临的问题是要对通常数学等式的意义给出合理的解释。这种数学等式的两边是个体词,这决定了名称理论从起步开始就是关于个体词的名称理论。按穆勒名称分类,个体词即单独名称,有专名和摹状词。当弗雷格以 “晨星= 昏星” 为例解释他的涵义与指称理论时,就表明了弗雷格是用摹状词的表述方式来理解涵义的,他的专名理论实际上是以摹状词为原型的理论。在单独名称的背景下,摹状词和专名从指涉值的角度看似乎差别不大,但从指涉方式看却截然不同。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澄清了弗雷格没有严格区分专名和摹状词带来的混乱,专名真正从弗雷格的单独名称中浮出水面。罗素将专名分为逻辑专名和普通专名,在逻辑专名的名义下讨论了最严格的直接指涉。与弗雷格不同,罗素还照顾到名称的日常使用情况,体现了他的语用学视角,提出普通专名都是缩略摹状词的理论,从而由此回归到描述指称论。
因为客观上存在直接名称,所以描述指称论一定存在理论上的缺陷。两大理论真正的争论从克里普克开始。克里普克以 “尼克松” “金” “虎” 等名称为例,从专名到自然类通名看似一举击败了描述指称论,直接指称论开始流行。不过从这些例子看,其中的名称都是原子名,实际上隐含地限于讨论初始名称。问题其实并没有真正解决。克里普克只是用了一些有利于自己观点的证据,其论证在总体上仍然有漏洞。只要专名和自然类通名中也有定义名称,直接指称论对专名和自然类通名没有涵义的论证就不成立。
就这样,从弗雷格、罗素到克里普克,两大名称理论的三位首创者,以专名是否有涵义的讨论就此展开和延续,其中包括到通名的推广。虽然后续出现了各种修正理论与方案,如塞尔的摹状词簇理论、关于专名的意向性理论等,但围绕专名和通名讨论名称理论的格局没有改变,基于指涉值分类的讨论一直是名称理论的中心,而不是指涉方式。其中最有可能走出指涉值陷阱前进到指涉方式的是罗素。他的逻辑专名即关于个体的指示代词,可以理解为关于个体的直接指涉关系或指涉行为的名称。逻辑专名的提出有重要意义,表明罗素实际上已经追究到了指涉方式,并且通过逻辑专名直接谈论指涉方式。但是罗素未能将他的指涉理论再进一步,明确提出直接指涉和间接指涉的概念,而是在普通专名都是缩略摹状词的理论下模糊了直接指涉和间接指涉的区别。
以词汇系统中语词性质为根据,所有名称可以分为初始名称和定义名称。在此基础上考虑指涉方式,可以得到名称系统的一种二级指涉结构:首先由初始名称直接指涉世界中的事物,然后定义名称通过初始名称和语言组合的规则间接指涉世界中的事物。
根据指涉方式,所有名称可以分为直接名称和间接名称。指涉方式分类与词汇性质分类完整对应(2a,2b)。这不是偶然的,而是有来自语言自身的性质的根据。从而使得直接指称论和描述指称论恰好是这个分类下的两种名称理论。
专名和通名也处于这个二级指涉结构之中,但与这两种分类并不对应,而是被重新分割,表现为既有作为初始名称和直接名称的专名,也有作为定义名称和间接名称的专名。通名也是如此。于是关于专名和(自然类)通名是否有涵义之争实际上是个误区,可以称为。两大名称理论陷入指涉值争论误区有历史原因。在指涉方式视角和词汇系统带来的语言整体观下,今天名称理论的研究应该走出历史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