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学泓 魏建华 卢金素
(汕头海关技术中心 广东 汕头 515031)
香料是化妆品中使用较多的添加剂,不仅能够掩盖原料的异味,还能够提升消费者的使用体验。香料中的一些成分具有致敏性,部分可通过与皮肤直接接触或光敏作用引起皮肤过敏[1],部分能在挥发过程中通过呼吸进入人体引起过敏[2]。2009年,欧盟颁布化妆品法规EC No.1223/2009,规定符合“在不可冲洗型化妆品中含量≥0.001%、在可冲洗型化妆品中含量≥0.01%”条件时,化妆品香料中的26种致敏原物质必须在化妆品标签上予以标注[3]。刘思然等[4]对化妆品中致敏原香料的标注情况进行调查,但未对标签的合规性进行研究;李硕等[5]对104批低致敏类化妆品中19种致敏原香料进行含量测定,并对标签标识内容的合规性进行评价,但香料种类覆盖并不全面,且未对化妆品香料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本文采用实验室非标准方法[6],对欧盟化妆品法规规定的24种致敏香料(除橡苔和树苔)进行测定,通过检测结果对进口化妆品中致敏香料的添加情况及标签标识情况进行评价。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Agilent7890 A/7000B型,配EI源检测器);感量0.01 mg分析天平、0.01 g天平;超声波提取仪;离心机(最高转速4 000 r/min);涡流振荡器。
24种致敏香料标准品(德国Dr.Ehrenstorfer公司);甲醇(色谱纯)。
分别称取1.0 g(精确至0.000 1g)样品,置于25mL离心管中;精确加入甲醇10 mL,超声提取20 min;加入无水硫酸钠2 g,振荡涡旋样品1 min;以4 000 r/min离心10 min,经0.45 μm微孔滤膜过滤,滤液作为待测样液。
3.2.1 色谱条件
色谱柱:DB-17MS,30 m×0.25 mm(内径)×0.25 μm;程序升温:60℃保持1 min,8℃/min升至195℃,15℃/min升至260℃,保持2 min,280℃后运行2 min;载气:氦气(纯度不低于99.999%);流速:1.2 mL/min;进样口温度:250℃;传输线温度:280℃;进样方式:分流进样,分流比10∶1;进样量:1 μL。
3.2.2 质谱条件
电离方式:EI源,温度230℃;电离能量:70 eV;质谱扫描方式:分组多重反应离子监测(MRM)。目标化合物的特征子离子(m/z)及碰撞能量见表1。
表1 24种致敏原化合物的特征子离子和碰撞能量
本文抽取市售进口化妆品共145批,涉及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法国17批、日本41批、美国18批、韩国38批、荷兰3批、瑞士2批、英国8批、澳大利亚8批、中国台湾10批。根据2017年11月1日发布的GB/T 18670—2017的化妆品分类原则,将这些化妆品分为清洁、护理和美容/修饰3类,其中,清洁类化妆58批次,占比40.0%,包括洗面奶、洗手液、浴液、洗发液、香皂等;护理类化妆品51批次,占比35.2%,包括爽肤水、面霜、润肤乳、口膏、防晒霜、隔离霜等;美容/修饰类化妆品36批次,占比24.8%,包括粉饼、眼影、香水、BB霜、染发剂、唇彩等。
对145批进口化妆品包装上标注使用的致敏香料进行统计,并对样品进行检测,通过检测结果对3类化妆品检出致敏香料和标签标注致敏香料的情况进行比较,见表2。
表2 检出香料样品和标签标注样品分布情况
由表2可知,在145批次样品中,共有84批次检出一种或多种香料成分,占比57.9%。不同类型化妆品中香料成分的检出率存在一定区别,美容/修饰类的检出率为71.4%,明显高于清洁类的52.5%和护理类的54.9%,主要因为35件美容/修饰类有17件香水,每件香水都检出多种香料。样品总体标签标注率为22.1%,美容/修饰类的标注率为31.4%,明显高于清洁类的17.2%和护理类的21.5%,与检出率情况相似,主要因为有10件香水的标签标注了一种或多种致敏香料。
同时可以看出,致敏香料的总体检出率远高于标签标示率,84件检出致敏香料样品中,只有32件标签标注了致敏香料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余52件检出样品仅标注“香料或香精”字样。主要因为欧盟化妆品法规仅在欧盟地区执行,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台湾等非欧盟国家并不适用或无需严格执行,来自这些地区的化妆品无需标出具体香料,可以用“香精”标识,且欧盟地区化妆品在香料含量低于规定且标注浓度水平时,也可以不标出香料名称。
根据84批检出样品的检测结果,分析24种致敏香料在3类化妆品中的分布情况,见表3。
表3 24种致敏香料在84批检出样品分布情况
由表3可知,84批次化妆品样品检出一种或多种香料成分,可见致敏香料在化妆品中的应用非常广泛,24种致敏香料中,除2-辛炔酸甲酯外,其余香料都有使用。不同香料在使用频率方面差异较大,最高为芳樟醇和苎烯,分别占比85.6%和79.1%。检出率较高的还有香茅醇、柠檬醛、铃兰醛、水扬酸苄酯和己基肉桂醛,而辛炔酸甲酯未检出。
大部分同种香料成分,在3类化妆品中的检出率有一定相似性,例如,芳樟醇在3类化妆品中的检出率都达到80%以上;戊基肉桂醛、肉桂醇在3类化妆品中的检出率都仅为10%;2-辛炔酸甲酯在3类化妆品中均未检出。但是,部分香料在3类化妆品中的检出率有一定区别,例如,丁子香酚在清洁类中的检出率为54.2%,而在护理类中未检出。
产品用途不同的化妆品,其中添加的香料种类存在明显区别,例如,香水类能使作用部位具有持久的香味,故其中香料的配方更为复杂,17批香水类样品均检出多种致敏香料;彩妆类化妆品较少或不添加香料,15批彩妆类样品中,仅有2批样品检出致敏香料,且检出成分只有1种。另外,检测结果表明,84件检出样品中仅有5批检出1种香料,剩余79批均检出2种及以上香料,可见为达到预期的香味效果,化妆品中的致香配方大多由多种香料组成。
通过对32批标签标注样品中24致敏香料标注情况和实际检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际测定结果与标签标注的相符率,见表4。
表4 32件致敏原香料标签标注样品合规性情况分析
有表4可知,在32件标签标示的样品中,仅17件样品标签标注的香料成分与实际检出的香料成分完全一致,合规率为54.8%,其余15件样品均存在实际检出与标签标注不一致的情况。同一种香料的标注率和实际检出率存在一定差异,完全相符的只有5种香料,且有4种香料的标签相符率<50%,异丁子香酚的相符率低至0%。由此可见,进口化妆品标签的合规性较低,存在香料检出种类多于或少于标注种类、标签未标注或标注内容与实际检出成分不一致等不合规情况。另外,表4中有6批化妆品的配方中标注了苯甲醇,其为常用的防腐剂,但样品标签上并未注明其功能,考虑到本文分析的是标签标识合规性,因此在统计时对苯甲醇的功能不做具体判断,都作为香料以考查标签的合规性。
随着化妆品行业的快速发展,现行国家标准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中的部分规定无法适应实际监管需要,未与国际标准接轨。虽然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都需要标注产品配方的全部成分,但是具体标注方法及要求并未确定,导致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可依。此外,《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缺少致敏香料的限量规定,且现行香料检测标准GB/T 24800.10—2009仅规定了19种,难以满足欧盟化妆品法规中规定的26种香料成分的检测要求。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化妆品标签标识监管体系和化妆品中致敏香料检测标准方法的修订,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效避免化妆品选用不当对消费者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