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玉霞,张玉贤,马聪丽,张 莹,尹 彤
(1. 自然资源部测绘标准化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54)
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碳排放是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因素。随着各国CO2排放的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快速增加。随着全球气温的升高,碳排放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2016 年来自全球的178 个缔约方签署了《巴黎协定》,对全球2020 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做出了统一安排。中国提出了“CO2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土地利用变化是碳排放增加的来源之一。土地利用与管理方式会对多种生态系统过程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温室气体流量的产生。相关资料表明,人类活动造成的碳排放总量的1/3 是由土地利用引起的[1]。当前研究土地利用引起的碳排放是碳排放核算的一项基础工作,特别是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的《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
为了实现我国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本文从土地利用温室气体排放估算的角度,分析研究了IPCC 在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中有关土地利用分类和我国相关土地利用分类的相关规定,建立了IPCC 土地利用分类与我国现有土地利用分类的对照映射关系,可以更好地为我国编制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部门的温室气体清单提供方便和数据支撑,对于研究我国土地利用、碳排放的影响以及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9 年5 月IPCC 的第49 次全会通过了《IPCC 2019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修订版》[2]。该指南的第4卷为编制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部门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提供了指导意见。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编制清单将土地利用类型分为6大类,并分别对每个类别的CO2和非CO2温室气体的排放和清除进行了单独估算。因此,在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编制清单编制中,土地利用及其管理类别的确定尤为关键。
《IPCC 2019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修订版》中确定的6 种土地利用类型构成了估算和报告土地利用和土地利用转换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基础,分别为:①林地,包括与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中所确定的林地阈值相一致的具有木质植被的所有土地,还包括目前低于但有可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林地类别阈值的植被结构系统;②农田,包括耕地(稻田)和植被结构低于林地类别阈值的农林系统;③草地,包括牧场和不作为农田的牧草地、低于林地类别规定阈值但具有木本植被和其他非草类植被(如草本植被和灌木丛)的系统以及从野地到休闲区的所有草原和符合国家定义的农业和造林牧草系统;④湿地,包括全年或部分时间被水覆盖或浸泡的泥炭开采区域和土地(泥草地和其他湿地类型)以及不属于林地、农田、草地或聚居地类别的土地,还包括作为经营子类的水库和作为非经营子类的天然河流和湖泊;⑤聚居地,包括所有已开发土地、任何规模的交通基础设施和人类居住区,已列入其他类别的除外,宜与国家定义保持一致;⑥其他土地,包括裸土地、岩石、冰以及不属于其他5 个类别的所有陆地区域。这样使得经过确认的土地面积总数与可利用的国家面积数据相匹配。如果有可用数据,则鼓励各国按照上述土地利用类别对非经营土地(如非经营林地、非经营草地和非经营湿地)进行分类,这将提高透明度,增强跟踪从特定非经营土地类型到上述土地利用类型的转化能力。
在我国自然资源相关行业和领域中,不同行业或部门分别根据其具体需要形成了土地分类相关文件、规范等。本文收集并整理了与自然资源或地理要素相关的分类文件14项,包括国情普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测绘地理信息、土地、住建、林业、农业等行业的相关文件,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土地利用分类相关文件
GDPJ 01-2013《地理国情普查内容与指标》[3]在参考当时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如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13923-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 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的基础上,根据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需求,按照《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总体方案》和《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规定了地理国情普查的基本内容、分类体系以及普查内容要求的相应技术指标等。在综合分析地表形态、地表覆盖和重要地理国情要素3 类对象的基础上,确定了地理国情普查的内容与指标:一级类包括0100 耕地、0200 园地、0300林地、0400草地、0500房屋建筑(区)、0600道路、0700 构筑物、0800 人工堆掘地、0900 荒漠与裸露地表、1000 水域、1100 地理单元、1200 地形共计12个。
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4]是2007年的修订版,根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经营特点、覆盖特征等,在对土地利用类型归纳、划分,并保证不重不漏、不设复合用途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包括12个一级类和73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分别为01 耕地、02 园地、03 林地、04草地、05商服用地、06工矿仓储用地、07住宅用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9特殊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其他用地。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5]是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11月发布试行的。在参考、整合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4]和GB 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现行国家标准以及HY/T 123-2009《海域使用分类》等现行行业标准有关用地用海的分类规定,体现陆海统筹并考虑与三调分类工作的衔接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了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标准。该分类系统设置了24 个一级类,分别为01耕地、02 园地、03 林地、04 草地、05 湿地、06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7居住用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9 商业服务用地、10 工矿用地、11 仓储用地、12 交通运输用地、13 公共设施用地、1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5 特殊用地、16 留白用地、17 陆地水域、18 渔业用海、19 工矿通信用海、20 交通运输用海、21 游憩用海、22 特殊用海、23 其他土地、24其他海域。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相关部门形成的土地分类文件和规范,是基于不同历史背景和工作需要制定的,相互关联但又不完全一致,其分类对象、分级体系、分类内涵、分类口径不同,分类详细程度各异,适用范围不同,因此分类结果各有侧重。
IPCC土地利用分类与我国GDPJ 01-2013《地理国情普查内容与指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的关系如表2所示。
由表2 可知,IPCC 指南中的土地利用6 大类与我国相关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存在差异。根据IPCC 指南中对土地利用6 大类的定义描述,可对应发现与其他相关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对应关系。林地、草地可在相关分类标准中找出其直接对应的分类类别,农田、湿地、聚居地和其他土地均存在一对多或多对多的映射关系。因此,我国现有的土地利用调查结果无法直接估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和清除量,需对现有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中的土地利用类别进行组合或分解,以便利用IPCC指南中的6大分类对温室气体的排放和清除进行估算。
表2 IPCC土地利用分类与我国相关土地利用分类文件的对照表
根据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需要,本文从土地利用碳排放估算的角度,介绍了IPCC 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中有关土地利用分类的规定;研究了我国当前土地利用分类情况;收集、整理了我国相关土地利用分类文件14 项,包括国情普查、国土空间规划调查、测绘地理信息、土地、住建、林业、农业等行业的相关文件;分析研究了不同文件或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分类情况;介绍了主要文件、标准的编制背景;建立了IPCC土地利用分类与我国现有土地利用分类体系文件或标准中的土地利用分类的映射关系。
土地利用及其管理方式等可以影响多种生态系统过程,进而影响温室气体流量的产生。因此,我国土地利用分类相关规范标准的制定应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建议我国的土地利用分类能与《IPCC 2019 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修订版》第4 卷中的土地利用6 大类建立关系,为我国土地利用变化活动引起的碳储量变化监测提供更准确、更可靠的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