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华
(西南财经大学,成都 61113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一系列的工程建设项目如火如荼地展开[1]。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建设单位为了能够在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就需要持续提高综合实力,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其中,造价风险问题就是建设单位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2]。本文就建设单位合同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风险与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之所以签订的根本原因在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合同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义务提供依据,为工程的实施提供保障。若某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了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那么就需要遵循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责任,大多都是采用经济补偿方式[3]。此外,建设工程合同中所罗列出来的违约责任、违约条件也会为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提供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束,合同双方需要紧紧地围绕合同约定内容来开展合作,如此有利于提高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4]。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来让原本停留于纸面上的施工图纸转变成建筑实体,涉及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多个环节。由此可见,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造价的全过程[5]。
合同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风险主要包括3 个方面,分别是合同签订阶段的造价控制风险、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风险、工程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风险,如图1 所示。
图1 合同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风险
3.1.1 工程数量的风险因素
在合同签订阶段,往往都会或多或少出现工程量计算错误、缺项漏项等失误,也面临实施中的变更风险,出现合同条款对工程数量缺乏约定或可操作性不强、表达不清楚等问题,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带来较大的影响,进而让建设单位的造价控制风险大幅度上升。
3.1.2 综合单价的风险因素
在合同签订阶段,建设单位或多或少缺乏专门针对综合单价中的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人工单价等的调整进行有效约定,或者有所约定但约定不清晰,导致后续出现承发包的工程纠纷,进而让建设单位的造价控制风险大幅度上升[6]。
建设单位在合同实施阶段所面临的造价控制风险主要是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基于合同约定程序来对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工程数量、技术指标等指标进行部分改变。一旦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那么工程量的变化以及综合单价的重新确认都会对工程造价控制带来一定的影响。
工程结算阶段是整个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的最终形成阶段,有少数承包人或施工单位会通过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方式来提高工程结算价,包括编制虚假工程签证单、向结算审核人员行贿、工程量“注水”等。
4.1.1 通过风险转移手段应对工程数量风险
建设单位可选用国家标准示范合同,国家标准示范合同既体现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特点,又有对各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进行有效明确界定。对于清单规范中存在着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内容,则要及时查漏补缺,在招标、签约阶段予以明确约定,以此来降低建设单位的造价控制风险,例如,在合同内容中要约定工程索赔的具体流程、工程量变化的具体调整方法等。虽然风险转移手段是让施工单位来共同承担风险,但却并不是对施工单位完全不利。
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收益永远是与风险是同时存在的,如果风险很大,那么也就意味着预期收益肯定会很高。第二,施工单位通常都拥有丰富的资源与行业经验,能够及时采取多种措施来对各类造价风险进行控制,例如,为了避免出现涨价风险,施工单位可提前准备好材料;再如,为了确保能够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施工单位可通过一系列的组织措施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第三,施工单位可通过劳务分包、工程分包等多种方式来向第三方转移风险。由此可见,通过风险转移手段来对工程数量风险进行控制,也可有利于让相关各方实现共赢。
4.1.2 通过风险转移、合理分担手段来对综合单价风险进行控制
为了最大限度地对综合单价风险进行控制,防止出现工程造价纠纷等问题,建设单位可灵活地通过风险转移、合理共担手段来实现,主要体现在要在合同中对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予以约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1)要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限、支付数量、支付方式进行约定。
2)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工程变更的情况,那么要对索赔方式、调整方法等进行约定。
3)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要秉承适度原则,要对承担风险的幅度与范围进行约定,并且还要对超出约定幅度与范围之后的调整办法进行约定。以西南财经大学某项目为例,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约定了可调材料品种、基准价和风险幅度,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按照合同约定调价方式或者分担原则执行。
4)对施工工期进行合理约定,并且还要明确制定出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处理措施。
5)对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存放时限、提交方式、数额大小等进行约定。
6)对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进行约定。
7)对担保事项进行约定,尤其是要重点约定与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相关的事项。
4.2.1 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一,工程变更时一定要秉承“科学”“合理”“可靠”的原则,提前入手,切实做好事先控制工作,防止出现重复变更、连锁变更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单位务必要将工程变更的事后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为了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事后纠纷,建设单位需要制定出统一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例如,约定具体变更管理程序、造价资料管理流程,既可防止施工单位事后造假,又可避免出现结算疏漏情况。
4.2.2 加强现场签证管理
第一,现场签证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且要做到手续齐全、及时有效。第二,现场签证要做到清晰、明确,单价要合理、数量要准确。第三,要认真地去审核工程签证,且签证责任人一定要明确,严格执行“限额签证”“分级把关”的原则。
4.3.1 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竣工结算报告通常都是由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来编制,再由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人员或造价咨询单位来审核,但若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未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来编制,必然会给建设单位带来较大的工作量。鉴于此,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就显得极为重要,建议可在合同中制定相应条款来进行约束,例如,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造价审减率大于10%及以上的审计费用由乙方支付等。
4.3.2 通过审计减少工程造价风险
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就是审计,通过审计可让建设单位进一步强化管理意识。建设单位除了要充分发挥本身下属的审计部门的功能,还要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提出要求,将审减率与审计费、岗位责任等指标挂钩。只要严格落实审计工作,必然能够减少工程造价风险。
总之,工程造价合同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约束的主要手段,强化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控制造价风险,既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经济利益,又有利于提高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