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华清
(上饶职业技术学院,江西 上饶 334109)
新时代,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将“产”和“教”有机融合在一起的命运共同体。为进一步推进产教融合发展,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利用五年左右时间着力打造产教融合性行业,凸显区域特色,在全国范围内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一万家以上。于2021年6月公布了认定的63 家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以期充分发挥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推动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产教融合改革方面的领军作用。为了对政策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国家相关部门应在积极推进各地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之上,研究制定明确的企业认证标准及科学的评价办法,并负责对各省具体实施办法制定进行指导,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证目录。显然,当前需要尽快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与评价体系。
美国著名教育评价专家斯塔弗尔比姆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提出的CIPP 模式包含四个步骤的评价:首先是背景评价(C),其次是输入评价(I)与过程评价(P),最后是成果评价(P)。当前,CIPP 模式广泛应用于项目评估、员工发展评价以及课程评价等过程中。由于CIPP 模式和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价在要素和功能上存在内在的适切性与趋同性,本研究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评价将基于CIPP 模式展开。
CIPP 模式四个步骤的评价分别从不同方面为决策提供信息。将CIPP 模式应用于产教融合型企业中,既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视为整体进行评价,又可以将评价贯穿于培育活动的各个环节及整个过程。
背景评价的目的在于对相关项目的环境进行了解,对特殊问题进行诊断,在分析的基础之上确定需求,对机会进行鉴别,并基于此制定目标等。在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评价时需凸显培育活动的要求及应用特点,就培育活动中产业、行业以及职业等对企业产生的重要影响进行充分了解,将认知与目标定位、规划等作为培育活动的关注重点,对培育目标体系进行确定,明确企业在产教融合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对企业自身认知目标和培育目标之间以及培育目标和社会需求之间的适切度进行评判。
输入评价环节需要对项目资源信息进行收集,并对如何高效利用现有资源达成建设目标以及外部资源是否需对项目总体策略进行确定。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评价则需对培育所需资源和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源之间的匹配度进行重点关注,对培育活动中涉及的制度、机构以及政策等在内的各种要素之间的匹配度进行评价,进而从支撑度方面对培育活动进行评判。
过程评价需要对项目培育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及时记录以及评价。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评价需要对企业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技术、资金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在内的过程予以重点关注,并对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以及及时反馈,并对培育过程的有效性进行评判。
成果评价是对预期目标达成度及对目标受众的影响度等进行测量并作出评价。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成果评价需要从专业建设质量、教师培训以及技术转移等目标方面进行重点关注,并从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方面提高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影响度。
综上所述,从评价要素来说,CIPP 模式和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价之间的适切度都很高。
证明不是目的,改进才是CIPP 模式评价的目的。CIPP模式将评价视为可以将有用信息提供给评价听取者的系统工具,从而提升评价的成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评价的目的也并非是对目标达成度进行检测,而是发现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明确,从而将既准确又实用的信息资料提供给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在内的评价听取者,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提供决策指导。
CIPP模式在信息提供过程中将决策者需求作为关注要点,并十分重视评价反馈,因而评价活动的方向性更强,价值也更高。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的评价更凸显评价的激励作用和发展作用,通过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特色及优势的总结和凝练,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才能充分发挥对行业企业培育决策的指导及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改进作用。
正因如此,在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评价的过程中融入CIPP 模式,才能将培育过程中的阻碍因素、培育过程和培育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等准确找出来,也才能以此为依据对培育活动的执行过程从策略、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适度调整,将改进建议提供给行业企业及教育决策。
总而言之,从评价功能而言,CIPP 模式和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价之间存在的趋同性较高。
在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评价时,应将企业教育责任履行情况、“双主体”协同育人模式构建过程中企业作用的发挥等情况作为重点考察内容。
企业的产教融合能力建设包括四个阶段,环境背景的认知是产教融合的基础,资源整合输入是融合的重要工作,机制运行过程是融合中的重要内容,成果总结是融合后的重点反馈。企业首先需要对产教融合等背景政策与知识进行认知,然后在资源整合输入阶段构建企业管理层产教融合的机制;并且,企业应在综合考虑自身能力及特点的基础上,从产教融合方式、融合途径和融合机制等方面做出全盘考量。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构建协同育人模式等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具体事宜。机制运行过程中,企业需积极履行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训实习及技术创新等在内的育人责任。成果总结阶段则应将成绩梳理、经验总结以及改进提高作为重点。
以此为基础,参考相关产教融合政策文件中的规定,结合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要求,构建包括融合维度、融合评价要点及其权重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价框架,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基于CIPP模式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价框架
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对企业的主导作用加以强化,吸引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让各方达成的社会共识成功转化成培养人才的实践行动。此举不仅可以有效深化职业教育改革,还可以在积极推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固然是教育部门的职责,地方政府以及经济发展部门也应将其视为重点工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需构建起自上而下的国家、省、市三级指标评价体系。国家相关部委首先需出台具有指导性的文件;各省应以指导性文件为依据,制定出科学、翔实的落实办法,将国家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出台的培育制度监管和评价体系逐层落实到位;各地市要加强对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视度,在产业发展规划及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中加入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容,确保将更多资源投入评价体系构建中,为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助推区域产业顺利转型升级提供支撑。
产教融合离不开校企合作,这是一个涉及教育以及产业变革的系统工程。对企业的产教融合开展情况进行评价,首先依赖成熟的外部环境,即配套政策、规章制度等。
与企业产教融合评价相配套的政策体系主要包括:高层职能部门(主要包括教育部、人力资源部等)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育人平台(政府、学校、行业、企业以及社会等多方参与)运行机制,企业激励政策(主要包括财税、金融和土地等),产教融合信息平台,针对校企合作构建的过程管理制度以及绩效评价制度,促进人才在企业和职业院校之间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构建相关机制,从职业院校和教师两个层面对其在校企合作参与过程中取得的业绩、校企合作水平进行评价的相关制度,针对学生的实习和实训制定的安全保障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出的理解、支持、积极参与产教融合的和谐氛围等等。成熟的外部环境对企业的产教融合评价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为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实现协同育人,我国职业教育采用了集团化办学的特有模式。在职教集团建设和运作过程中,可以将包括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所等在内的各方力量成功汇聚在一起,企业在职教集团中发挥办学主体的重要作用,依托职教集团这一载体,可以更好实现产教融合,将更多企业吸引进来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进而将更多企业培育成产教融合型企业。
在推进产教融合过程中,各省(市)政府应充分利用市场活跃和社会参与面广泛的优势,勇于承担责任,尽快制定出有利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配套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并积极落实和制定出有效的引导政策,为企业在科技创新、人力资源培训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制定出具体方法,并具体落实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方面给予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和发展提供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