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国君 付 洁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与深度应用,平台经济的出现减少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成本、延伸了服务半径、提升了服务效率,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多样化的商品选择和便利的交易方式,为大众带来了丰富的消费体验。依照税法精神,交易过程只要涉及货物劳务和资金的流转,都应该依法进行纳税。在平台经济蓬勃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平台经济行为进行约束的相关法律却相对滞后,加上网络交易本身具有流动性强、隐匿性高的特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困难。近年来,在内蒙古自治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查办的过程中,部分涉案企业的发票是通过电商平台下单后取得的。平台经济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2020年,内蒙古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722.9万户,比上年末增加40.4万户;移动互联网用户接入流量32.6亿GB,比上年增长33.4%%。互联网的不断扩展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引发了生产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消费者的日常购物习惯在向更为便捷的网络购物逐渐偏移。很多企业不再局限于线下交易,而是选择上网采购货物。
平台经济运营模式有三种主要形式: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个人对个人(C2C)。近年来,各种新的互联网经济概念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淘宝、京东、拼多多、微商,甚至主播们的带货推荐……各种新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不断涌现,互联网交易类型与途径的日益多元化,使得平台经济市场规模快速扩张,在整体经济中的重要性也日益上升。内蒙古先后制定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2014—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体系创建。
2020年,内蒙古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760.5亿元,比上年下降5.8%。但是全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267亿元,比上年增长36.5%,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5.6%,比上年提高1.8个百分点。疫情发生以来,不同于传统消费市场的缓慢复苏态势,无接触消费、网络购物等线上消费逆势增长,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业态,已向现行金融、税收、法律等制度体系提出挑战。
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给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速度却相对滞后,现行的征管手段主要针对的是传统交易模式中的经济行为。面对平台经济交易模式,由于经营者信息不完整、交易地点不固定、支付手段多样化,税务机关难以判定电商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内,难以实现对税源的完全掌控及认定课税对象,难以了解具体交易状况确定纳税义务,税收征管不到位导致税款流失的问题日渐突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即便是电商企业也负有开票义务,然而现实中却有大量的电商企业存在不开发票、他人代开发票、利用第三方支付收款和信息加密系统隐匿收入等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现象。在传统交易中发现的诸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手段,在电子商务中几乎都能找到它们的身影。在平台经济中,很多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时无报销或抵扣的需求,不要求商家开具发票,部分电商就将富余票虚开给其他有需求的购货方。票货分离、真实收货人和受票人不一致等情况时有发生。还有的电商则会根据购方的要求,开具与其实际购买内容品名不符的发票以便购方处理业务,如购买日用品却开成电子产品等。
电商平台出现,让远处祖国北疆的很多内蒙古商家免去了来往南方城市采购的舟车劳顿之苦。采购方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往往更看重产品本身的质量好坏、库存数量、到货时间、价格高低等方面因素,而忽略了对销售方资质的审核。在大部分电商平台上,显示的店铺名称并非是该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名称,需要点开该店铺的详细资料页面,才能看到它真实的登记信息。这样的设置和交易习惯,也埋下了企业被动接受虚开发票的隐患。在近期进行的稽查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已被对方税务机关确认虚开的发票,发票来自广东省深圳市。经过询问企业相关人员,企业称其在为客户进行电子设备安装制造时需要一些电子元器件,而此类电子元器件在内蒙古和周边地区没有销售的地方,所以采购员就从一家淘宝店购买了此批电子元器件。该淘宝店给该企业开来了销售方名为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的发票,业务员以为该淘宝店就是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将收到的该张发票入账并结转了成本,而现在该淘宝店已注销无法进行核对。因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被对方税务机关认定为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该张发票已被确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内蒙古这家企业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故需要将该笔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并调整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只要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属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形,应认定为偷税。
一言蔽之,在平台经济中,但凡取得的交易方名称不一致、数量金额不一致、品名不一致等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几乎都存在发票虚开的风险。
平台交易行为涉及“四方”“三流”,即买方、卖方、配送方、银行“四方”和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流”,造成增值税发票虚开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我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前,我国的网络交易主要适用的是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该条规定并未要求所有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而事实上大部分网店也确实并未进行登记。我国于2015年就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自然人电商如果没有工商登记自然也没有税务登记,而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基础,税务管理部门难以获取电商经营者的真实资料和交易信息,对其征税也就无从征起。一些B2C趁机假冒C2C以逃避纳税,这些网店因为没有纳税、甚至也没有线下实体店铺所必需的人工、水电、场地租金等费用,所以能用低廉的价格销售产品,大打价格战。面对“物美价廉”的诱惑,许多企业为了降低采购价格选择从网上店铺购买商品,只关注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如何,却没有注意核实网店的营业执照和发票开具的相关资质,发票到手就入账抵扣,造成了发票虚开。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模式里,每笔交易都有相应的购销合同和纸质单据,使得交易内容有迹可循。电子商务搭建了专门的网络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的电子邮件、视频聊天、实时交流工具,买卖双方在电商平台上达成交易,由电子订单代替了传统的纸质购销合同。与传统商业模式的银行对公账户转账、汇票背书转让等方式不同,电子商务除了通过网上银行的电子转账、电子汇票等方式外,还多了微信、支付宝红包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多元化的支付方式使得网络贸易可以让商家足不出户就完成交易。
平台经济发展中各种不规范现象大量存在,有的网店为了提升流量收入而进行“刷单”,有的网店则是进行购后返款、在一个电商平台下单后通过其他支付平台进行返利,存在虚假发货、隐匿销售收入等情况,加上电商平台将客户的交易数据私有化,在电商和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货物与服务往往是跨地区交易,加大了征管的难度。虚假的资金流和货物流与真实的交易信息混杂在一起,而各种电子加密技术的使用让网上交易更加隐蔽化、私密化。模糊的交易地点、可用技术手段修改的电子数据、多元化的支付方式,使税务机关想要追踪到资金流和货物流的来龙去脉、寻找到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变得极为困难。
虽然如今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金税三期系统也在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模块中引入了一些大数据、云计算的功能,但是大数据在实际征管中的整体应用水平仍然偏低,税收征管手段相对于迅猛发展的电商贸易明显落后。各级税务机关中,技能熟练、掌握财税知识、又精通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也比较匮乏。有些抱有侥幸心理的电商企业,走上了虚开发票的违法道路。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对电商纳税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电子商务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从事个人代购、微商、开网店等电子商务经营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法纳税。而第十五条则要求电商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那么购货方就可以查询到该网店的相关资质,查看到交易对象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明确交易对象,有效降低了虚开发票的风险。
税务部门需要完善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规,对电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做出细化,明确电商平台如实记录订单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向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义务,要求电商主动如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为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运营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提供法律上的依据。通过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形成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良性竞争的电子商务税收环境。
在互联网的运行过程中,每一个网络平台的有序运转都建立在完备的数据管理中心的基础上,该中心能够实现对所有网络数据的实时监控、跟踪与存储。电商平台也是如此,整个互联网交易市场是在多个数据管理中心的支撑下运行的,在数据管理中心记录了所有的网络交易行为。税务部门需要搭建“税收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与各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系统、银行、工商、物流等部门的实时数据互通与共享,全面掌握互联网交易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信息、订单成交数据、资金流向数据、物流数据等。同时需要国家税务总局的牵头建立与各方的数据互通共享机制,在税务系统内部打破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传统的数据壁垒。
在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改进征管模式的同时,税务机关还必须加强对税务干部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税务干部不仅需要精通相关的税收政策,还要熟悉电子商务平台运行的规则,同时具备数据管理、分析和应用的能力,能利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冗杂的信息堆中提取到所需的信息,抽丝剥茧还原出电商交易的真实货物流、资金流。只有税务部门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高于执法对象,税收征收管理行为才能够顺利实施,电商的交易活动才能得到有效监管。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商也需依法纳税、按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随着法律法规制度的逐步健全,对电商进行税收征管的真空地带得到填补,利用互联网电商平台逃避税收、虚开发票的行为也将被有效打击与治理。税务机关要持续推进部门间联合执法,形成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合力,将电子商务中出现的虚开骗税案件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要形成震慑、引导遵从,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虚开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