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岩
2018年5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动性新规》),并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流动性新规》进一步体现了流动性监管工具的升级和监管要求的细化,引导商业银行回归业务本源,约束加杠杆行为,推动资产负债再平衡,必将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产生很大影响。本文将在全面、细致讨论《流动性新规》主要监管指标及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影响基础上,就商业银行同业与市场业务如何在适应流动性监管新要求新形势下取得进一步发展做出思考。
一、《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简介
最初,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主要通过存贷比指标进行监管。2015年修改了《商业银行法》,将存贷比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同时,原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安全。近年来,随着银行业经营形势发生了复杂、深刻变化,特别是广大中小银行同业业务和表外业务扩张较快,在拓宽银行盈利来源的同时积累了大量的流动性安全隐患,原《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只提出了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个监管指标,比较简单,并且后者对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的小型商业银行并未覆盖;另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包括净稳定资金比例等新的国际监管标准,不断推动监管工具和监测指标的升级。因此,我国监管机构结合商业银行实际,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监管改革成果,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予以改革与完善,适时推出了《流动性新规》。
在监管工具方面,《流动性新规》对流动性风险评估、监测、压力测试等均提出了明确的量化指标。在监管思路上,《流动性新规》根据不同银行机构规模给予有区别的监管量化标准及过渡期安排。
二、主要指标讨论和分析
(一)流动性覆盖率(LCR)
LCR指标重在对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的中大型商业银行是否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进行监测,当商业银行面临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可以通过出售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满足未来不少于30天的流动性需求。LCR由原银监会2014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首次引入,规定在2018年年末前中大型银行不得低于100%,同时也是央行MPA考核要求的重要指标。
LCR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指标设定的压力场景下,可通过出售或者抵押质押方式,能够无损失或极小损失在金融市场迅速变现的各类资产,包括现金、超额准备金和各类高信用等级债券等。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分为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对应不同的折算率,作为计算公式里的分子部分,与LCR指标呈正向变动关系;LCR计算公式中的分母“未来30天资金净流出”是指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减去预期现金流入总量。
在实务中,未来30天资金净流出量的计算依据某一时点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端项目以规定的折算率算出预期现金流入总量,将其减去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端项目按规定的折算率算出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计算得出。
近年来,受益于宽松的流动性环境,商业银行LCR稳步提升,目前我国银行业LCR平均水平接近150%,明显超过100%的“达标线“。
(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
NSFR是对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的中大型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稳定性的监管指标,是LCR的重要补充。其计算公式为: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自2018年年初起正式施行,不设置过渡期,该指标的设置源自巴塞尔委员会,且中国央行也已将其纳入MPA指标体系。
NSFR的分子端即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主要包括:监管资本(不包括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二级资本工具)、期限超过1年的优先股、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所有负债(无论是否具有担保)。其他稳定负债按照来源不同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折算成可用的稳定资金;分母端“所需的稳定资金”指的是在持续一年的流动性紧张状况中无法通过出售或者抵押变现的资产的数量,这些资产在流动性紧张情形下需要“可用的稳定资金”予以支撑。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法定和超额准备金)、剩余期限不足6个月的对中央银行债权以及由出售金融工具、外汇和大宗商品产生的交易日应收款都不属于“所需的稳定资金”范畴。存在变现障碍的期限超过1年的全部资产、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固定资产、非交易所交易的权益类证券、保险资产、对子公司的权益和违约证券等均100%属于“所需的稳定资金”。其他各类资产则适用5%-85%不等的折算率予以折算。因此,从上述公式规则可以看出,银行想要提升净稳定资金比例,应当尽量拉长资金来源久期、缩短资金使用久期。
与LCR相比,我国银行业当前NSFR的压力相对较大。由于商业银行近年来信贷特别是中长期信贷投放规模持续上升, 包括四大行在内的多数银行NSFR都在“达标线“上方不远处。根据2021年度报告,四大行中NSFR最高的工行约130%,最低的中行则在120%附近。股份制银行中的中信、兴业银行NSFR约105%左右。
(三)流动性匹配率(LMR)
根据《流动性新规》要求,全部商业银行最晚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LMR监管指标,2020年前其为监测指标。LMR指标的影响最大,也是流动性管理中最核心的监管指标。LMR的计算方法为: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
LMR指标的设计重在衡量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鼓励商业银行尽可能吸收长期稳定负债并配置高流动性资产,减少资金“短借长用”等期限错配行为,减少流动性缺口,保证流动性合理安全。如该指标值越低,说明银行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流动性风险越高。
从LMR指标来看,对于银行的资金来源,政策态度为:存款>发行债券及同业存单>同业拆入及卖出回购>同业存款,长期限优于短期限。对于银行资金运用,政策态度为:债券投资>贷款>存放同业及投资同业存单>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其他投资(如非标、委外、表外業务),且短期限优于长期限。对于长期负债占比高的商业银行,LMR指标也比较乐观。此外,因LMR指标计算对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单独予以较高的折算率,有助于拉高LMR值,若后续央行持续采用降准来置换MLF操作,可能对部分银行的LMR指标带来一定的压力。
三、从《流动性新规》看监管导向
(一)鼓励高流动性资产配置
从LCR监管指标来看,为确保该指标达标,商业银行在资产端需要进一步加大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比重。高流动性资产主要指一级资产,包括利率债、高等级信用债,增配高流动性债券有助于提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增加LCR指标。另一方面,因为LCR是时点考核,有达标压力的银行应当减少跨季资金融出。
在《流动性新规》正式稿中,LMR指标在计算加权资金运用时,“期限为7天内的存放、拆放同业和买入返售”的折算率统一定为0,而在征求意见稿中上述资产定为40%的折算率,这一修改充分体现监管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短期头寸运营本源的肯定态度。
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LMR的资金运用折算率中没有提到债券的折算率,也可理解为债券不论期限如何,一律折算率为0,这是因为债券是最高流动性的资产之一,可以在市场随时变现,而商业银行投资各类债基、同业理财和资管计划等间接投资债券行为,不论其期限如何均为100%折算率。
(二)明确降低同业负债期限集中度要求,推动同业业务适度“缩表”
LCR分母端改善主要通过减少未来30日资金流出、压缩30天内到期的同业负债来实现,例如在同业存单的发行上应当减少6个月内的短久期发行,适度拉长同业负债久期。
LMR的计算规则中可以看出监管层对短期同业负债持相对否定态度。其分母端项目的折算率可以看出,3个月以内的短期同业负债折算率为0,反应监管层对通过短期同业融入加杠杆和跨市场套利的否定,叠加《流动性新规》的监测指标“同业融入比例”和“最大十户同业融入比例”可以看出监管层对降低同业负债依赖度、客户和期限集中度的明确要求,由于一家机构的同业资产必是另一家机构的同业负债,LMR对于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加权系数设置的不对称性使得同业负债依赖度高的银行的同业融资成本和融资难度势必提升,从而不得不收缩部分同业投资业务,同业资产和负债彼此促进对方的缩减,进而向市场其他机构蔓延,直接推动同业业务规模的收缩。
(三)抑制各类非标和表外业务扩张
LMR指标的设计充分体现监管鼓励直接融资,抑制非标、表外业务扩张的明确态度。LMR中属于“其他投资”项目的非标投资,包括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如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管计划等)以及商业银行委外、购买同业理财和基金等均按照100%权重全额计入加权资金运用项目。
四、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同业业务整体:顺应监管形势,回归经营本源
自2016年起,金融去杠杆、严查同业资金空转和监管套利的环境下,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已经告别了之前数年的“一拥而上、野蛮生长”的态势,通过同业业务美化指标、规避监管已成过去式,作为最初以满足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需要而发端的业务类型,同业业务也应当积极顺应监管形势,回归“常态化”,发挥其灵活调剂资金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优势,减少期限错配,降低流动性安全隐患。
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本源,也是金融业改革发展的首要目标。同业业务也可以通过券商资管计划、信托受益权和同业借款等资金运作渠道,间接以同业资金为企业融资。尤其是同业借款业务,相比于银行贷款,同业借款投放受限相对更小,因其久期相对更短,在计算LMR时相较中长期贷款具有一定优势,其收益较同期限利率债具备一定的信用溢价,并且其主要客户群体以直接为实体企业融资提供支持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为主,应当成为商业银行同业资产的主要配置渠道之一。
(二)同业资产业务竞争:考验创新能力
目前,各主要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仍然依靠息差盈利,资产配置品种和盈利方式都比较同质化,未来可考虑更多发展新兴业务,特别是加大资产管理、代客衍生品交易和投资等业务,面向金融机构提供更加综合性的服务,不断增加手续费、资本利得在同业业务收入的占比,这也是不降低收益的同时提升流动性监管指标的有效途径。
(三)同業负债业务竞争:考验协同营销实力
以同业资产业务为抓手带动同业负债营销,打破部门边界,推动板块间协同营销能力和跨板块联动营销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减轻负债成本压力。在业务实践中,可考虑由同业资产业务部门牵头,在资产负债匹配原则下开展跨产品、跨市场、跨币种的同业资产负债“高来高走”业务,不仅有利于扩充同业负债来源,控制负债成本,提高收益,也有利于保证流动性安全。
参考文献:
[1]赵克武,田夏,张胜杰.我国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性[J].河北金融,2021,12.
[2]彭建刚,谭亚平.净稳定资金比例在我国银行业应用的若干思考[J].武汉金融,2016,5.
[3]郭梅亮.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J].中国银行业,2016,10.
[4]田娟.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最新修订及启示[J].南方金融,2014,6.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