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守官”的几个问题辨析

2022-07-21 11:00李忠林
南都学坛 2022年4期
关键词:秦简

李 鹏, 李忠林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守官”严格说来并非职官,只是一种任职方式,因此早期的研究者都是将其作为一种任用方式或迁转方式来研究。较早使用“守官”这一名词的是武普照[1]。后来王刚、孙闻博、袁延胜等学者沿用了这一说法,本文使用“守官”这一名词主要仍表示一种官吏的任职方式,兼指以守为名的一些职官。

一、守官研究的学术回顾

学界关于守官的研究大致分为两个阶段。里耶秦简发掘公布之前,学者们长期将守官释为试守之官,源自《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春正月条“赐天下民爵一级,吏在位二百石以上,一切满秩如真”。如淳注曰:“诸官吏初除,皆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全奉。平帝即位,故赐真。”师古曰:“此说非也。时诸官有试守者,特加非常之恩,令如真耳。非凡除吏皆当试守也。”[2]349严耕望和安作璋等先生都承袭了这种观点,近来的论文中武普照仍持此说,但两位先生都认为秦汉史料中并非所有守官都是试守。杨鸿年先生在《汉魏制度丛考》中以任命者身份不同将汉代史籍中出现的“守令”分为两种,一种是州郡长官署置的守令;另一种是君主任命的守令。前一种守令若无君主认可不能转为真令,后一种试用期满后证明能力胜任就可转为真令[3]429。

2002年起发掘的里耶秦简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学界对守官的认识,里耶秦简是秦代洞庭郡迁陵县的行政文书,文书时代大致为秦始皇二十六年到秦二世元年,其中包含了很多守官的材料,尤以守丞为多,十三年间竟有近20人担任迁陵丞或守丞一职,县(守)丞更换之频繁这不能不引起学者的关注。此外,迁陵县文书中还有不少其他机构的守官,如少内守、司空守、乡守等,这一考古发现极大地动摇了“试守说”。一种观点否认“守”的代理或试用的含义,认为“守”就是官署真正的长官,如杨宗兵认为“守”“丞”“守丞”意义无别,均为“长官”之意[4];刘正华一面认为“守丞”为试守县丞,但同时认为“守”是官署的长官[5];李昭君认为乡守、县守、郡守构成一个序列,也将乡守和县守视作和郡守一样的行政长官[6];邬文玲从文书格式的角度出发,认为“某守”是发文者的自称,与此相对的是将收文者尊称为“某主”[7];张朝阳认为秦代乡级行政中是双头政治,乡啬夫是名义上的长官,具体的事务由乡守处置[8]。另一种观点认为里耶秦简中的“守官”为代理含义[9]。孙闻博进一步指出,“守官”是在长官在任不在署时任命的,并非守缺之官,一般长官回到官署“守”官就卸任[10]。杨智宇在代理说的基础上提出“当值说”,认为迁陵守丞由县署其他小吏轮流担任[11]。

总的来说,守官的性质问题已经取得了基本的共识,尽管仍有少数学者持不同观点,里耶秦简乃至于相当数量的汉代文献中的“守官”是代理职务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主流意见。但守官问题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学界对守官的讨论限定在里耶秦简的范围中,对其他文献中的守官讨论明显不足。守丞的概念有必要进行辨析,守官的任命制度、守官与假官的关系等问题还鲜有深入分析。本文拟就以上几个问题做进一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二、文献中“守丞”概念的辨析

里耶秦简公布之后,“守官”的含义有泛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于对传世文献中“守丞”的解读。《史记·陈涉世家》载:“比至陈,车六七百乘,骑千余,卒数万人。攻陈,陈守令皆不在,独守丞与战谯门中,弗胜,守丞死。乃入据陈。”[12]1952《史记索隐》曰:“张晏云:‘郡守县令皆不在’,非也。《地理志》及秦三十六郡并无陈郡,则陈止(只)是县。今言守令,则守非官也,与下守丞同也,则‘皆’是衍字也。”[12]1953《汉书·陈涉传》中内容相近,颜师古注:“守,郡守也。令,县令也。”“守丞,谓郡丞之居守者。一曰,郡守之丞,故曰守丞。”[2]1788以往学者对这条材料的解释不得要领,里耶秦简出土之后多数学者认为司马贞《史记索隐》说可从,守令与守丞都是秦代普遍设置的代理官。笔者认为颜注中“一曰”的意见很值得重视。

《史记索隐》的注解是改字解经,阅读古籍时没有充分证据一般不轻易采用;其次从行文角度来看,“皆不在”和“独”是相对应的,如果认为“皆”是衍字删去,语句读起来也不够顺畅。不过考虑到古籍传抄过程中难免出现舛误,所以要理解这段史料中的矛盾还要从根本出发。欲释“守丞”,应当首先弄清陈的行政级别是郡还是县。秦郡的数量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向来有“三十六郡”“四十八郡”等多种说法,近年来随着对简牍文献的研究,秦郡的数量、名称都有了一些新的进展。本文只就陈郡设置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近代王国维、谭其骧等先生认为,陈设有郡,但也有不同意见,王先谦认为:“陈是秦楚郡治,故有守有令,颜说是也。”[13]3084辛德勇通过对封泥的考察认为,陈应当是秦国淮阳郡治所,并且认为史书中有以县名指代郡的情况[14]。

笔者认为辛德勇观点可信从,而王先谦的观点存在谬误,原因有二:一是里耶秦简中出现了“淮阳”,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有“淮阳守行县掾新郪狱”的案例,其历谱合于高祖六年[15]354,这淮阳郡应当就是沿袭秦代而来,高祖十一年才改置王国;二是王国维曾经总结出秦国统一后不用原六国国名作为郡名的规律,虽然近年来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但也有学者认为此类质疑尚成问题[16]。况秦庄襄王讳子楚,秦国称楚为荆,应当不会设置楚郡。不仅如此,辛德勇提出的县名指代郡于文献可征。《史记·高祖本纪》“南阳守欲自刭,其舍人陈恢曰:‘死未晚也。’乃逾城见沛公曰:‘臣闻足下约,先入咸阳者王之。今足下留守宛。宛,大郡之都也,连城数十,人民众,积蓄多,吏人自以为降必死,故皆坚守乘城。今足下尽日止,攻,士死伤者必多;引兵去宛,宛必随足下后。足下前则失咸阳之约,后又有强宛之患。为足下计莫若约降,封其守,因使止守,引其甲卒与之西。诸城未下者,闻声争开门而待,足下通行无所累。’沛公曰:‘善!’乃以宛守为殷侯,封陈恢千户”[12]359-360。在《秦楚之际月表》中司马迁记作“降下南阳,封其守”[12]772。宛在《汉书·地理志》中是南阳郡首县,和陈县情况相同,对照《月表》,明显本纪中是以首县代指郡了,《汉书·高帝纪》记作“南阳守降,封为殷侯”[2]20。修正了《史记》之误。因此《陈涉世家》中的“守令”应是汉代史籍中的通行用法,指太守和县令。

讲清楚陈的行政级别,再来看“守丞”的解释,一种如司马贞《史记索隐》认为守丞是陈县代理县丞,颜师古则认为是“郡丞之居守者”。结合上下文,颜注所谓居守应指守城。另外颜注中还有一个“一曰”的意见,他认为守丞是太守之丞,故称守丞。《史记索隐》认为守丞是代理县丞,原因是陈县不应有郡守,如前论,陈既为淮阳太守治所,有太守及太守丞并非没有可能。颜师古注中的两种观点都认为守丞是太守丞,但称为守丞原因不同,颜师古认为是因为郡丞守城故称守丞,这种观点有一定根据,如《史记·傅靳蒯成列传》记载“身斩守相,所将卒斩兵守、郡守各一人”。孟康注“将兵郡守”[12]2710。而里耶秦简9-1114载“廿六年十一月甲申朔戊子鄢将奔命尉沮敢告贰春乡主移计”[17]261。“将奔命尉”的用法和“将兵郡守”相似。但颜师古注中的另一种意见也不可忽视,文献中有太守丞简称为守丞之例。《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载“黄霸,家在阳夏,以役使徙云阳。以廉吏为河内守丞,迁为廷尉监,行丞相长史事”[12]1068。而《汉书·循吏传》则记为“冯诩以霸入财为官,不署右职,使领郡钱谷计。簿书正,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2]3628。河南和河内是形近而误,但一作守丞一作太守丞,足以说明太守丞可以简称为守丞。

颜注两种说法都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后一种更可信,“将兵郡守”简称为“兵守”毕竟没有直接证据,即便能够成立也不能证明守丞是居守之丞。而太守丞简称为守丞有更多史料证据。

贵州兴仁出土一方“巴郡守丞”印[18],是一个有力的佐证。岳麓秦简050/2097+051/0831“并筭而以夬(决)具到御史者,狱数(率)之,婴筭多者为殿,十郡取殿一郡,奇不盈十到六亦殿一郡。亦各课县,御史课中县官,取殿数如郡。殿者,赀守、守丞、卒史、令、丞各二甲,而令狱史均新地”[19]55。守丞仅在(太)守之下,高于卒史,属于郡吏无疑,且下文提到县一级的令丞,故此守丞只能是郡守丞的省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狱史平舍匿无名数男子案”载:“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治。”[15]351此处守丞若释为县级的守丞就不好解释,因此也是郡守之丞。传世文献中也有迹可寻《后汉书·儒林传》“(周)防年十六,仕郡小吏。世祖巡狩汝南,召掾史试经,防尤能诵读,拜为守丞。防以未冠,谒去”[20]2560。汉代特诏拜官一般不必试守,光武帝此举意在尊儒,拜周防为官应不会为守官,周防既为郡小吏,顺势拜为郡守丞合情合理,郡守丞权责重大,周防年仅十六,自然不能胜任,因此辞官归去。岳麓秦简123/1174:“令曰:吏有论毄(系),二千石,治者辄言御史,御史遣御史与治者杂受印,在郡者,言郡守、郡监,守丞、尉丞与治。”[19]108因此郡守丞省称为守丞与代理并无关系,更可能是与尉丞相区别。《汉书·百官公卿表》载:“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2]742太守与郡尉均有丞,二者分别称守丞和尉丞,秦及西汉郡守与郡尉同为二千石,地位接近,故而郡守丞不好径称郡丞,西汉中叶以后郡尉降为比二千石,东汉时光武帝废内郡都尉职并太守,郡守丞才简称郡丞。

要之,太守丞亦称守丞使得讨论守丞问题时常有混淆,辨明这一点对于讨论代理意义上的守丞是很必要的。经过上面讨论可以得出基本的判断,即凡和郡级行政相关的“守丞”多是郡守之丞的省称。

三、“守官”的任用——“守署说”补证和“当值说”献疑

如前所述,里耶秦简公布后守官的代理性质成为学界主流,但守官特别是材料相对丰富的守丞如何任命,有无制度可循成为新的问题。

前揭孙闻博先生认为守丞多是在县丞在任而不在署时任命的,丞归即罢。因公外出确实是设置守官的原因之一,如简9-50:“卅四年二月丙辰朔己亥,贰春乡守平敢言之:廷令平代乡兹守贰春乡……今兹繇使未归远逃……”[17]54但需要指出不在署并不是设置守官的唯一理由。

里耶秦简中出土了一份《迁陵吏志》可以帮助解释这个问题:

迁陵吏志:

吏员百三人AⅠ

令史廿八人AⅡ

【今见】十八人AⅣ

官啬夫十人BⅠ

其二人缺BⅡ

今见五人BⅣ

校长六人BⅤ

其四人缺BⅥ

今见二人CⅠ

官佐五十三人CⅡ

其七人缺CⅢ

今见廿四人CⅤ

牢监一人CⅥ

长吏三人DⅠ

其二人缺DⅡ

今见一人DⅢ

凡见吏五十一人DⅣ[17]167-168

额定103人的县署只有51人在任,具体来说令史、官佐这一类中层或基层吏员是徭使多,长吏则是缺员占主要原因,三名长吏缺员两名,其中应该就包括迁陵县丞,因此乡啬夫这一级别的中层吏员设置守官主要是徭使未归,而长吏则多是遇缺未补。里耶秦简中不仅迁陵县守丞很多,其他郡县守长、守丞的也很多,岳麓秦简中也有众多的守县长丞,这也从侧面反映秦代统一之后长吏短缺严重的情况。

杨智宇先生在王伟先生研究基础上完善的当值说的主要依据是简9-728:

守丞枯五十五日—AI

守丞平五十七日—AII

守丞固二百卌二日—AⅢ

令佐穰卌四日—AⅣ

令佐贺一百廿日—AV

令佐章百八十日—AVI

守加卌四日—BⅠ

守颀三百一十日—BⅡ

佐集卌四日—BⅢ

佐辣三百一十日—BⅣ[17]193

杨先生认为这是一块视事日志,记录的是这四种职官视事的日期,日字后的长横是钩校符,杨先生注意到三名守丞、两名守、四名令佐和两名佐后的日期分别相加都是354天,恰为二世元年的全年天数,固确实在二世元年以守丞身份处理过公务,因此这支简牍上的日期是二世元年无疑,这一发现很有见地,但将其视为视事日志,尤其作为当值说的证据却有待商榷。

该简牍能否视为视事日志尚属疑问,简文本身并没有表明自身性质的文字。令佐和佐是县署低级属吏,并非如守、守丞一样有兼官的性质,不应该将两种不同性质的职官视事日志记录在一起。再者,令佐和佐应当全年在岗,虽有休沐,但不至于如令佐穰一样只视事44天。

即便如此这块简牍是以上几位官吏的某种视事记录,但也未必可以作为当值制度的铁证。目前出土材料并不足以证明迁陵守丞是轮流担任的。不少学者已经整理过迁陵守丞的任职情况,但难免智者之疏。笔者从本文角度对各家任职表做了梳理,草成表1。

表1 守丞任职表

由表1我们不难看出,迁陵守丞变更有不同的特点,前期守丞变更并不如后期频繁。虽然不能排除竹简残缺导致的材料片面性,但仍可以看出自始皇二十六年二月至次年三月,除中间敬担任一段时间外,这一年时间很可能是敦狐独任,其中二十六年材料时间比较密集,如果是轮流担任,不会在如此密集的时间段内一件其他守丞的材料都没有发现,膻之任守丞期间也有类似的情况。再者,如果是当值制度,县廷属吏轮流代理县丞,任职时间应当大致平均才是,但简9-728所反映的3名守丞和2名守任职时间相差悬殊,守丞枯和平任职时间加起来还不到固的一半,守加任职时间只有守颀的六分之一,轮值制度下不应有如此大的差异。另外,迁陵县广泛设置的代理类官吏不但有守丞,还有很多其他守官,他们和守丞性质相同,这么多职官的代理都由属吏轮流担任不太现实。故而,杨文仅用二世元年一年的材料并不能反映秦代其他时间的情况。据学者研究,汉代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值班制度,称为“直符”,但直符并不是某官轮流担任某职务,况且秦代很可能还没有汉代的直符制度,因此认为秦代守丞由县吏轮流当值仍缺乏证据。

总之,秦代需要任命守官的情况很多,并不限于守署,任命守官的随意性比较强,或许还有没制度可循,当值说证据稍显不足。

四、守官与假官的关系

讨论守官与假官之间的关系之前需要简单介绍假官的起源和相关研究。“假”官出现很早,战国时期应用已经很普遍,曾出土过秦昭襄王时期的“上郡假守戈”,廉颇为“假相国”“南阳假守腾”。秦汉之际也有很多“假”官,“会稽假守”殷通、“假左丞相”曹参、“假王”韩信等。

但长期以来由于“假”官材料较少,传世文献中保留的假官又有一定的局限性,以至于对学者的研究产生了一些误导。《续汉书·百官志一》将军条“其领军皆有部曲。大将军营五部,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军司马一人,比千石。部下有曲,曲有军候一人,比六百石。曲下有纯〔屯〕,纯〔屯〕长一人,比二百石。其不置校尉部,但军司马一人。又有军假司马、假候,皆为副贰”[20]3564。又《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七年“三月丁酉,诏曰:‘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注“军假吏,谓军中权置吏也”[20]51。在这样的材料影响之下,有学者认为假官主要是军事相关的职官,但不论是从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文献进行考证,这一点都值得商榷。

战国及秦末战争中各官或因战事所置、或地近边疆,认为与军事有关尚可理解,但宣帝时“假稻田使者燕仓”以及遍及史书的“假佐”与军事就少有关联。从出土文献来看,非军事的假官远不止假佐。里耶秦简中有“洞庭叚(假)守”“巴叚(假)守丞”“洞庭叚(假)尉”“洞庭叚(假)卒史”“叚(假)少内”“叚(假)令佐”“叚(假)仓啬夫”“叚(假)校长”,岳麓秦简中有“叚(假)廷史”“叚(假)属”,以上职官遍布郡县各行政部门,除假尉与地方军事相关外,其他各官都与军事无关。因此说假官主要面向军事并不准确。“假”只是一种任用官吏的方式,并不针对某一种官吏。

假官的性质,清代学者赵翼在《陔余丛考》中提到“秦汉时官吏摄事者皆曰假,盖言借也”。“非真假之义。”这一说法为多数学者接受,不过这个观点似是而非。秦汉文献表示现代意义上的假的确更多用“伪”,“假”一般用作“借”,如“假田贫民”,也有用在官制中的,汉代经常将授予印绶称之为“假”与印绶,如《后汉书·灵帝纪》:“是岁,卖关内侯,假金印紫绶,传世,入钱五百万。”[20]355“假节”也是表明印绶、符节等是皇权的象征,只是暂借官员使用。但认真分析史料可以看出,用作“借”的时候一般是动词词组,与名词构成词组时含义就是真假之假。如张家山汉简:“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假母及主母、假母欲分孽子、假母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15]226传世文献中这一类“假父”“假母”也不少。具体到官制,《史记·淮阴侯列传》韩信使人言汉王曰:“齐伪诈多变,反覆之国也,南边楚,不为假王以镇之,其势不定。愿为假王便。”刘邦“因复骂曰:‘大丈夫定诸侯,即为真王耳,何以假为!’乃遣张良往立信为齐王”[12]2621。明显此处假王就是与真王相对,同样王莽摄政时称“假皇帝”,建立新朝称“即真”,假皇帝也是与真皇帝相对。这说明在官制中,假某官就是取其“非真”义,如假楚王景驹、假上将军项羽、假王吴叔。假官中大部分是兼职,如文献中频频出现的假守很可能是兼职,如岳麓秦简0370号:“郡尉不存,以守行尉事,泰守不存,令尉为叚(假)守,泰守、尉皆不存,令吏六百石以上及守吏风莫(模)官……”[21]郡尉代理太守称为假守,这自然是兼摄,但兼摄并非假官的全部特征,假官有时只是强调其临时性、非正式性,未必是强调以原职兼任某官。如《留侯世家》“景驹自立为楚假王,在留”[12]2036。楚王并非兼职,只是因为景驹之立没有得到诸侯承认,因而称其为假,这种“假”更多是与“真”相对。

下面分析守官和假官的关系。假官与守官的关系,学者鲜有论及,高敏先生认为假官和守官都有试守之意[22]194;黎虎文章中同将守官和假官作为非真吏[23]。王刚认为假官和守官有两个区别,一是假官不在编制之中,不可转为真官,守官是编制中的官员,可定期转为真官;二是假官专为军事设置,远不如守官应用之广[24]。王伟认为假官和真官相对,守官和离官相对,假官在真官授权之下行事,可以离署办事,“守官”是长官在职但因外出、病休等不在署时指派的临时居守者,是依据法律规定临时指派符合条件的官吏驻守官署并代为处理相关事务的一种便宜措施[25]。针对前辈学者的观点,笔者不揣浅陋,认为仍有可探讨之处。

文献中守、假对言,说明二者确实存在差异。前引有学者认为“守”“假”的区别在于是否在编制之内,是否可以自动转为真官。论者以曹参为例说明假官不能转为真官,笔者认为该例不足为据。《汉书·曹参传》载:“汉二年,拜为假左丞相,入屯兵关中。月余,魏王豹反,以假丞相别与韩信东攻魏将孙遫东张,大破之。因攻安邑,得魏将王襄。”下文又有“汉王即皇帝位,韩信徙为楚王。参归相印焉”[2]2016-2017。由曹参归还相印得出假官不可转为真官的结论。这是对史料理解有误,其实曹参早在韩信破赵之后就转为“左丞相”,其归相印是因为击败项羽之后刘邦立其子刘肥为齐王,任曹参为齐相国,与假官能否转为真官没有关系。再者,认为守官可以自动转为真官是将守官局限为汉代试守制度之下,试守官“满岁称职为真”,但如前所论,代理性质的守官和假官都不能自动转为真官,所谓编制,汉代称为“员吏”,若论本职则守、假官都是在编制中,单论守官或假官则都不在编制之中,这不是守、假官的差异所在。

笔者认为王伟点出了守官和假官的核心差异,即二者起源时设置的目的不同。王文指出守与离相对,假与真相对,这个观点很有见地。守义为居守,这一思想在春秋时期就已成熟,《左传》载:“冢子,君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曰监国。”[26]294君行则守的冢子与本文所论守官含义十分相近。另外,“守”还有官署的含义,《左传》有“皂隶之事,官司之守”[27]47的记载,守很早就与行政庶事有关,因此许慎释守为官寺。守官是在真官出缺或离署时任命的留守人员,因而更加强调居官守位的含义。“假”也与“真”相对,不过现代汉语中假的含义在秦汉一般用“伪”来表示,假多用为借,因此赵翼认为假官之“非真假之义”是有道理的。假官借的是真官的权力或地位,韩信“自立”的理由是“齐边楚,权轻,不为假王,恐不能安齐”[12]376。说明韩信要“假”齐王的权威,以便震慑齐地。因此最初守官外出办事者少,假官则不同,假官完全可以离署办事,因为设置假官是为了假与权力而非居守,如曹参以假左丞相与韩信征讨,东汉以后魏晋南北朝长期存在的假节官员也是如此。假官只借权位而不借责任,因此很适合军事行动,《史记·陈涉世家》“乃以吴叔为假王,监诸将以西击荥阳”[12]1953。军事行动往往需要较大的便宜行事之权,但统治者自然不愿意长期将这种权力授予臣下,因此将这种权力暂时假借给将领,事罢就将权力收回,因此军营中假官很多,但假官绝不是专为军事所设的。

应当注意到的是,以上所论只是设置守官和假官目的的差异,守、假官并非截然不同,二者在使用上则趋于混同,尤其在基层,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有很大的一致性。

首先,守、假官均可与真官相对。假官即非真官已见前论,守官如《汉书·游侠传》中尹公“一旦真令至,君复单车归为府吏”[2]3718。尹公时为茂陵守令,与真令对言。《二年律令》“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断治论及存者之罪”[15]133。此处守令长丞与真令长丞对言。因此守、假官均可与真官相对,表示非正规之义。

其次,文献中守假官在文献中常同时提及,有时甚至可以互换。《史记·南越列传》赵佗“因稍以法诛秦所置长吏,以其党为假守”[12]2967。历代注释认为守假为守、假官,笔者认为可从。张家山《二年律令》载:“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谳)。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为守丞,皆得断狱、(谳)狱。”[15]133这里主要规定守丞,但也是守假吏并言。《岳麓秦简(五)》简265/1867+266/1869:“□□免,县官不视【事】若(?)主及曹事有不当及废之、留者,尽坐之,虽有叚(假)代为行之,病者与共坐,皆如身断治论及存者之罪,唯谒属所吏官长归乃勿坐。(诈)避事,所避唯(虽)毋论,赀二甲,废。以病故。”[19]185-186这条规定与二年律令具律中规定几乎一样,但二年律令中的守、假官在这里作“叚”。《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以尉文封廉颇为信平君,为假相国”[12]2448。《赵世家》又载“十六年,廉颇围燕。以乐乘为武襄君。十七年,假相大将武襄君攻燕,围其国。十八年,延陵钧率师从相国信平君助魏攻燕”[12]1828。相国即相邦,汉讳邦而改,是以廉颇和乐乘曾任赵国假相邦。这两件事于出土文献有征,已出土的战国兵器铭文上多次提到廉颇,但身份却记为“守相”[27],时间正是赵孝成王十五年或十六年,无独有偶,河北易县出土的一件赵国铍铭文提到监制者是“守相武襄君”[28]。《史记》中两处均记为“假相”,出土文献却均为“守相”,“假相”是司马迁父子所改还是前人所改不得而知,但可以说明至晚在司马迁著书之前某段时间“守相”和“假相”含义相同,可以互换,这才导致记载不同。

再次,守官并非只能居守,也可离署办事,如《尹湾汉墓简牍·东海长吏未到署、未到官名籍》载:“况其左尉宗良九月廿三日守丞上邑计。”[29]97假官也可居守,《睡虎地秦简·除吏律》载:“有兴,除守啬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21]155守啬夫和假佐都是居守官,这说明秦、西汉初期守、假官的性质是很接近的。此外,在里耶简8-228中有“内史守”[13]119,如果内史守也可以理解为代理内史,那么就说明郡级代理长官也可以称守,只是由于太守、(太)守丞官名中已有一个守字,再冠以“守”不但累赘,也容易引起混淆,故而多以假为名。当然,守官仍是以居守为主,假官则更多离署办事者,如里耶秦简中有“计假丞”应是临时以县丞身份上计郡府。但居守还是离署已经不是二者绝对的差异,两种任用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多有混同。

总之,虽然守官和假官最初设置时目的不大相同,但实际应用时常常混用,二者最大的共同之处就是临时性、灵活性,在真官出缺的情况下不需另设新官就可以保证日常行政事务的运行。

五、余论

秦朝完成统一,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始皇帝废分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原先王国林立时期形成的官僚和官僚体制并不一定可以很好地适应新王朝的需要,很多制度都在变革之中,官员数量也不能满足庞大帝国的需要,官员培养的速度无法满足国家疆域的扩张,因此就需要一些官员对现有体制进行补充,守、假官就是对官僚制度的补充。尽管设置守官和假官的目的不尽相同,之后二者也演变成不同的制度,但在战国晚期到西汉早期的历史中二者的作用是相近的,通过这种临时性的代理制,秦汉政府在不增加官员数量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政务的运行。这种制度设计兼顾了行政事务处理的效率和审慎,制度设计是在不断完善中形成的,同时这也是中国早期古代官僚制度高度发达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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