徭使与秦帝国统治:以简牍资料为中心的探讨

2019-05-15 06:16沈刚
社会科学 2019年5期

摘要:秦代公务差旅称为徭使,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徭使的走行时间、住宿地点、口粮标准等。秦代质日类简牍显示徭使是地方吏员日常工作之一,他们每年约有十分之一的时间徭使在外,里耶秦简显示县署中有近一半的官员处于徭使状态。徭使的目的地多在本郡范围或都城咸阳。徭使是秦代国家行政的重要环节,主要作用是处理文书行政无法解决的具体政务,如校勘律令、地图,处理刑狱等。同时也是了解地方情况,加强社会控制的手段。徭使不仅是日常行政运转的需要,也显示了集权体制的权威。郡县制度为徭使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秦简;徭使;统治

中图分类号: K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9)05-0145-09

作者简介:沈刚,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教授(吉林长春130012)

秦汉王朝如何通过制度运作来保证新生的中央集权制度运转和存续,是秦汉制度史研究的重要着力点之一,官员日常出差与公务旅行是其中重要一面。秦汉地方行政文书简牍的陆续公布,相关材料渐渐丰富,学界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①。但先前出土文书以汉代为多,故考察重心还是偏重汉代。近几年新出土并刊布的秦简不断增多,关于这方面的材料随之增加,由此也能显示出秦代公务差旅的一些方面。《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有这样一条律文:廿六年正月丙申以来,新地为官未盈六岁节 (即)有反盗,若有敬(警),其吏自佐史以上去(徭)使私谒之它郡县官,事已行,皆以彼(被) 陈(阵)去敌律论之。吏遣许者,与同辠。以反盗敬(警)事故∟,(徭)使不用此令②。整理者认为“徭使”,“指公干出差”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75页。陈松长在此之前也曾指出“徭”并非全指力役,也有各级官吏出公差的意思。参见陈松长《秦汉时期的“繇”与“繇使”》,《湖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此外孙闻博、王彦辉、朱德贵等在讨论秦汉徭役制度时也注意到和徭役不同的“吏繇”及其性质,但皆未做进一步的讨论。分别参见孙闻博《秦及汉初“徭”的内涵与组织管理——兼论“月为更卒”的性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5期;王彦辉:《秦汉徭戍制度补论——兼与杨振红、广濑薰雄商榷》,《史学月刊》2015年第10期;朱德贵:《岳麓秦简所见“徭”制问题分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佐史是国家编制员额中最低级的吏员,所谓“新地为官”之“官”为所有吏员的统称,因此公干出差是所有吏员的义务。地方基层官吏徭使是秦代国家行政的一种常态,比如刘邦作为亭长就“常繇咸阳”;陈胜、吴广谪戍渔阳时,也有“将尉”。这里的“尉”将“谪卒”和刘邦“徭长安”一样,都是《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的徭使。不过,作为专门行政术语的“徭使”未见于传世的秦代文献,所见例证也只有寥寥几条。秦简牍中的相关记述较为丰富,本文试以此为基础,勾勒出秦代地方官吏徭使的一般图景。

一、秦代徭使的制度规定

徭使是秦代国家处理政务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和效果,因而对此有一套制度加以约束。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走行时间的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会狱治,诣所县官属所执法,即亟遣,为质日,署行日,日行六十里。”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5页。这里日行六十里是因执行和治狱相关的公务,其标准是每日六十里。这一标准和其它需要走行的事务比较起来并不高。比如“●(徭)律曰:委输传送,重车负日行六十里,空车八十里,徒行百里”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50页。。传送物资时,负重情形下和上述吏員公务出行的标准一样,如果是徒步则为一百里。这种差距,可能与行役者的身份、地位、任务有关。比如“【●】令曰:吏岁归休卌日,险道日行八十里,昜〈易〉道百里。诸吏毋乘车者,日行八十里,之官行五十里∟”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12页。。吏如果休归故里,要求每日行走里程较远,而到官府办事则要求较低整理者认为“之官”是“指从故乡赶回官署”,但放到原文对往返行程的要求为何有这样的差距,比较费解,我们还是将其作为两个不相干的事情看待。。并且很可能是指徒步,因为秦律中有“御史言,令覆狱乘恒马者,日行八十里∟。请,许”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98页。。既然规定乘马八十里,那么每天六十里就是步行了。此外,亦有乘轺车:

●今视故狱:廿(二十)一年五月丁未,御史窣诣士五(伍)去疾、号曰:载铜。●去疾、号曰:号乘轺之醴阳,与去疾买铜冗募乐一男子所,载欲买(卖)。得。它如窣。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0页。

但对于乘轺车的里程规定不见于记载,或许与执行临时特殊的任务有关,并非徭使出行的常态。

徭使是为政府服务的公务出差,因此其食宿皆由国家负责。就饮食而言,其具体要求是:饮食皆由派出机构负责,但针对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置方式,这在里耶秦简续食类简牍中反映得比较清楚:

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Ⅰ食尽甲寅,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留不能投宿赍。Ⅱ来复传。零阳田能自食。当腾期丗日。敢言之。/七月戊申,零阳Ⅲ龏移过所县乡。/齮手。/七月庚子朔癸亥,迁陵守丞固告仓啬夫:Ⅳ以律令从事。/嘉手。Ⅴ5-1

迁陵食辨、平尽己巳旦□□□□迁陵。Ⅰ

七月癸亥旦,士五(伍)臂以来。/嘉发。Ⅱ5-1背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丗五年二月庚申朔戊寅,仓□择敢言之:隶□为狱行辟Ⅰ书彭阳,食尽二月,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牍(续)食。节(即)不Ⅱ能投宿赍。迁陵田能自食。未入官县乡,当成齍,Ⅲ以律令成齍。来复传。敢言之。Ⅳ 8-169+8-233+8-407+8-416+8-1185

择手。8-169背+8-233背+8-407背+8-416背+8-1185背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02页。

丗五年三月庚寅朔辛亥,仓衔敢言之:疏书吏、徒上事尉府Ⅰ者牍北(背),食皆尽三月,迁陵田能自食。谒告过所县,以县乡次续Ⅱ食如律。雨留不能投宿赍。当腾腾。来复传。敢言之。Ⅲ8-1517

令佐温。Ⅰ更戍士五城父阳翟执。Ⅱ更戍士五城父西中痤。Ⅲ

手。Ⅳ8-1517背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44-345页。

这三枚续食简的共同点是:某一机构(主要是县廷)派吏员出行,因雨天滞留,请求沿途供应口粮。这些吏员在出行前,要携带一部分口粮,一般为七到十天5-1为7天,8-169+8-233+8-407+8-416+8-1185为10天,8-1517为9天。。赵晓军先生根据《墨子·杂守》篇的记载推算,当时士卒每天口粮最高标准为10升,折合今1.5公斤赵晓军:《先秦两汉度量衡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9-110页。,这在秦律中能够找到直接的例证,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传食律》:“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贰)·睡虎地秦墓简牍》,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1页。“御史卒人使者”就是监郡御史的徭使者,他们每餐半斗,其随从在口粮种类和数量上形成相应的等差。照此数量,在一次出差过程中,最多携带15公斤口粮,若加上公文简牍等,这应该是其长途旅行可以携带行李重量的极值。如果因变故,超出这样的数量,那么就需要途经县道提供口粮,但强调“田能自食”,表示派出的县能够补偿到续食消耗,最后大概可在不同县之间及时销账。秦是统一的帝国,体制上已经形成覆盖全国的网络,使得县际之间的结算成为可能。秦律中有一条关于处理放牧过程中死掉牲口的律文:“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值)赏(偿)之。”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贰)·睡虎地秦墓简牍》,第52页。这种经济结算方式,可以作为续食简的一个旁证。

遍布帝国交通线上的邮传系统是徭使者落脚之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田律曰:侍邮、门,期足以给乘传晦行求烛者,邮具二席及斧、斤、凿、锥、刀、罋、,置梗(绠)井旁∟,吏有县官事使而无仆者,邮为饬,有仆,叚(假)之器,勿为饬,皆给水酱(浆)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04页。。整理者说:“侍邮、门:,麻杆。邮,传递文书的驿站。门,门亭,负责地方治安的机构,亦承担某县边远或治安欠佳地区的文书传递工作。”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63页。把邮、门解释成承担文书传递工作,并不完整,文中“吏有县官事”除了传递文书工作以外,还包括公务外出,也就是“徭使”。这段话总体是说官吏行徭落脚处要根据是否带仆从而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给养,但其中不包含口粮。这一点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也有可以印证的令文:

●令曰:诸乘传、乘马、倳(使)马倳(使)及覆狱行县官,留过十日者,皆勿食县官,以其传稟米,叚(假)鬻甗炊之,其【有】 走 、仆、司御偕者,令自炊。其毋(无)走、仆、司御者,县官叚(假)人为炊而皆勿给薪采。它如前令。· 内史仓曹令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83页。

但整理者认为“门亭”承担部分驿站的功能在秦简中则有相应的例证。《里耶秦简》有:

尉敬敢再(拜)谒丞公:校长宽以迁陵船徙卒史Ⅰ【酉阳,酉阳】□□【船】□元(沅)陵,宽以船属酉阳校长徐。今司空Ⅱ□□□□□□丞公令吏徒往取之,及以书告酉阳令Ⅲ来归之。盗贼事急,敬已遣宽与校长囚吾追求盗 Ⅳ 8-167+8-194+8-472+8-1011

发田官不得者。敢再(拜)谒之。8-167背+8-194背+8-472背+8-1011背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01页。

卒史是郡之属吏,他由两县的校长护送在迁陵和酉阳之间水路走行。校长是亭吏,他护送郡吏,可能因该地是新开拓地区,还未完全置于政府掌控之下,无法保障出行官员的安全。因此门亭不仅要负责为行旅官员提供食宿保障,甚至还有护送的义务,毕竟亭的主要职责在于治安而非迎送,所以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捕盗律曰:……·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贰)·睡虎地秦墓简牍》,第176页。求盗不能“送逆”,反过来说,也只有亭长、校长才有此职责,进一步说明负责迎送并非亭的主要功能。此外,传舍也是官吏徭使的休憩处,在出土文献中也有体现:

丗年十月辛亥,启陵乡守高Ⅰ

受司空仗城旦二人。Ⅱ

二人治传舍:它、骨。Ⅲ8-80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29页。

这条简文是说启陵乡使用刑徒修治传舍,说明在迁陵县境内传舍已普遍设置,洞庭郡地区也有主要负责徭使官吏中转的驿站。同时设置在迎送出差官吏职能方面有交集的邮、传舍、亭,它们在制度上彼此如何分工还不清楚。除了以上机构外,秦简中还有“候馆”,《岳麓书院藏秦简(伍)》:

□县为候馆市旁,置给吏(事)具,令吏徒守治以舍吏殹(也)。·自今以来,诸吏及都大夫行往来者,皆得舍焉,它【不】得。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38页。

设置在市场旁的候馆,其功能也是招待往来官吏,后文质日简中有不少“宿某县”的记载,其具体处所或许就是这些“候馆”。

二、质日简牍所见地方官吏的徭使活动

在秦汉简牍中有一类书写全年每日干支的历谱,并在相应的干支下记事。后出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中自名为《质日》。对于这类简牍的性质,颇有争议具体的梳理工作参见苏俊林《关于“质日”简的名称与性质》,《湖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此外里耶简第九层中,简9-2287的形式与此相似,有学者认为是《质日》类文献参见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二)》关于这条简的注释,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十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质日》的主人,大概是基层小吏史达甚至推测是县丞,参见史达《岳麓秦简〈廿七年质日〉所附官吏履历与三卷〈质日〉拥有者的身份》,《湖南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在这类简牍所记事件中,有很大比例是关于徭使出差的记录,它反映了官吏个体徭使的具体情形。我们以目前已经发现比较完整的几种秦代《质日》文书:主要有《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三篇《质日》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其中包括二十七年、三十四年、三十五年《質日》。以下行文简称“《岳》某年”。和《周家台秦简》中的一篇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关沮秦汉墓简牍》,中华书局2001年版。该书将这类文献命名为《历谱》,主要在秦始皇三十四年。以下行文简称“《周》三十四年”。,以及《里耶秦简(贰)》的这枚木牍,从实例来观察官吏、特别是地方行政机构属吏的徭使。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材料虽然性质、功能相同,但在具体的书写中,其间差异很大。并且《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三十五年明确说明是“私质日”,因而这些文书很可能就是官吏私人关于公务活动的记录。

从这几篇质日材料看,徭使是地方吏员的日常工作之一。一是在这几个例子中,其标注事项中都有外出徭使。在质日简中还记录有“失以纵不直论”“居右史”“江陵公归”“廷史行南”(《岳》三十四年);“爽行廷史”(《岳》三十五年);“归休”“脱媪死”(《岳》二十七年);“守丞登、史竖除。到。”“史丹系”“史彻行”(《周》三十四年)。这些事项都是同僚任免、出发、个人归休等事情,外出公干与其并列,也可以视为非常态的事例。然而,换一个角度看,没有记载的空白日期是在衙署处理日常琐事,外出只是与其一样处理行政事务的活动,之所以被记载下来,是因为公干的地点、时间不确定,需要特别标记,并且外出路途遥远,也是苦差,大约也是需要标注的原因。

而且也正是因为路途遥远,他们在外时间也不算短暂。我们逐一分析:周家台秦简《历谱》从正月“宿长道”丁亥至二月戊戌“宿江陵”为一段,共12天,从简文看,江陵或许是历谱主人的治所所在,故“长道”前至少还有一天;从二月“起江陵”至三月庚午“到江陵”为一段,共24天;三月丁亥“治竟陵”,但考虑到江陵到竟陵至少需要两天时间(第二段中江陵到竟陵时间为两天),那么往返加上在竟陵办公,需要5天。这样这一年徭使在外的时间至少有41天。岳麓简二十七年质日,四月乙酉“夕行”至丁亥“到介”为一段,共三天,但考虑到没有记返程和办事的时间,那么至少有6天。四月癸卯“起江陵”至五月庚申“宿杨口”为一段,虽然中间有缺记,但考虑癸丑“起归”,才开始返程,意味着这一段时间都在外地,那么这一次行程共18天,九月癸亥“之鄢具事”,没有记起始行程,我们以最短时间计算,至少3天,这份“质日”中在外时间共27天。岳麓简三十四年质日,十月丁巳腾之安陆,十一月己卯“腾道安陆来”,正月“腾会逮监府”,二月丁丑“腾去监府视事”共四次,但没有写具体行程,我们以每次出差最少三天计,则共12天。岳麓简三十五年质日,从三月“治销”至五月壬寅“宿环望”,共52天,中间也有缺载,但这一段时间至咸阳,一直在外,且“环望”尚未回到起点,故这次时间还要多于52天。《里耶秦简(贰)》,四月己巳“宿夷郙亭”至癸巳,虽然己丑到癸巳有五天缺字,但壬辰残留了“沅”字,或许为“沅陵”,也是地点,且体例相同,那么至少在四月中连续25天在外。如果将这些时间平均起来,每一位徭使者在外时间约34天。占全年时间的10%左右。另外,官吏徭使之常见,还可以从其徭使的频次看,比如周家台三十四年历谱、岳麓书院藏秦简二十七年质日、三十四年质日为三次,三十五年质日两次。

里耶秦简中还有一条简文从另一个角度也能看出徭使之频繁:

迁陵吏志:AⅠ吏员百三人。AⅡ令史廿八人,AⅢ【其十】人(徭)使,AⅣ【今见】十八人。AⅤ官啬夫十人。BⅠ其二人缺,BⅡ三人(徭)使,BⅢ今见五人。BⅣ校长六人,BⅤ其四人缺,BⅥ今见二人。CⅠ官佐五十三人,CⅡ其七人缺,CⅢ廿二人(徭)使,CⅣ今见廿四人。CⅤ牢监一人。CⅥ长吏三人,DⅠ其二人缺,DⅡ今见一人。DⅢ凡见吏五十一人。DⅣ7-67+9-631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一)》,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十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

这段文字中的吏员员额可分为几类来看,一是定员数,总数是103人,但分项合计是101人,可能是有一处数字有误;二是实际员额数,即除掉缺员数,而包括徭使和今见,共86人;三是具体的分项包括徭使35人和今见51人。徭使吏员占定员数30%,占实际员额数40%,和今见即在署处理日常事务的吏员比为5∶7。这是一年的某一时间点,比照尹湾汉简《集簿》,很可能是上计时的吏员年终统计,由此可见吏员徭使是一种常态化的活动,在一些极端情况下,接近在署吏员的比例。

这几篇质日文书也记载了官吏到外地公干的路线和目的地。对此已有多位学者做了考证,其中郭涛先生系统的对《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二十七年、三十五年质日,以及周家台秦简三十四年质日简中的交通地理做了考察郭涛:《岳麓书院藏秦“质日”简交通地理考》,载中国地理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会《历史地理》编辑委员会《历史地理》(第三十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周家台30号秦墓“秦始皇三十四年质日”释地》,载中国地理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会《历史地理》编辑委员会《历史地理》(第二十四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我们以他的研究作为基础,将几种质日简相关数据列表如下,观察徭使的路途距离以及大致途中走行时间(不含停留治事时间)及其与制度规定的差异。

说明:1、里程按照北京大学藏秦简《里程表》辛德勇:《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初步研究》,李学勤主编《出土文献》(第四辑),中西书局2013年版。表中简称“辛”。、里耶秦简简16—5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表中简称“湘”。。不见于以上两组简牍的里程数据,则按照郭涛考证的路线在百度地图上量取出大致数据。2、日行里数按照秦汉里制为单位,1里=415.8米,60里约相当于今25千米,80里约相当于今33.2千米。60里是按照前引《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的规定,80里是乘恒马的规定。因为周家台秦简有“起江陵”,岳麓简二十七年质日亦有“起江陵”,我们姑且把质日简中的起始地定位于江陵(今湖北荆州)。《里耶秦简(贰)》牍9-2282的起点为湖南湘西里耶镇。

据后晓荣先生考证,秦代南郡郡治为江陵县,属县有18个后晓荣:《秦代政区地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96—405页。。这几篇质日文献提到的目的地竟陵、州陵、沙羡等皆在其中,所以几篇质日多为郡府属吏到属县的徭使。里耶简是迁陵县到沅陵县,亦为郡内徭使,活动范围以郡治为中心,路程控制在十天之内,不至于消耗太多的行政资源。到咸阳则是因为在郡县制度下,郡直属于中央,他们自然也就有徭使咸阳的义务。徭使的范围说明还是按照行政层级进行划分,是郡县体制在日常行政中的反映。还要注意的是,虽然按照法律,徭使依走行方式不同,有秦制60里和80里之别,但从走行的里程看,多大于这个定额周家台秦简三十四年《历谱》第一次走行有些特殊,在迣、罗、离、涌等河湖附近,曲折行进,每天行程少于法律规定。,按照成人平均每小时步行5千米计算,每天行5到10余小时不等,如果考虑到其中可能会水陆交错,船行速度要略高于步行这一时期船行数据,有《战国策》“一日三百余里”,折合成今124.7千米,按每天十小时计算,约每小时12千米多。,因此,律令规定的时间应该为徭使走行时间的底限。尽管实际走行路程在四五十千米,和专业的邮人比较起来,仍然不多,据此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的规定,“邮人行书,一日一夜二百里”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簡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即相当于今83.1千米,徭使走行的强度不算太大,毕竟他们主要使命是处理公务,而非像邮人一样单纯的递送文书。当然在秦简中也偶有跨郡徭使的例子:比如岳麓书院藏秦简三十四日质日,有“腾之益阳具事”。益阳秦属长沙郡。

在这些质日简中,皆提及宿某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县,如:江陵、沮阳、当阳、销等;二是乡邑,如:井韩乡、都乡、杏乡、博望乡、盈夷乡、夷乡等。这两者未提及其具体住宿的处所,可能这些县、乡均设有传舍和候馆这类专司接待徭使吏员的设施,不言自明,故略而不书。三是邮、亭等辅助机构,如黄邮、临沃邮、商街邮、日土邮、夷郙亭,以及佚名的邮亭等。特别标识某邮、某亭,而传舍略而不书,则说明邮亭虽有招待职能,但并非其主业,故记录下来以示区别。另外还有关、铁官等无招待职责的机构,可能更是临时为之。

三、徭使与秦帝国的统治

上述可见,地方官员外出徭使在秦代行政中呈现常态化,既有制度规定,也有质日简所表现出的官吏日常行政记录。如果从秦代国家角度看,官吏徭使活动的意义何在?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

首先,徭使是秦代国家行政不可或缺的环节。秦以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度,行政制度特点之一就是中央政令直接传导到基层社会。在当时的信息传递条件下,其方式主要依靠文书传递。然而以文字为载体的文书也有其局限性,无法承担起全部行政信息的上传下达功能。有些事务需要见面交流方能解决,才不至出现偏差刘欣宁曾对汉代政务中文书与口头传达问题做了研究,参见刘欣宁《汉代政务沟通中的文书与口头传达:以居延甲渠候官为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八十九本第三分册。。因此我们从简牍所见徭使承担任务的角度来着手分析。岳麓书院藏秦简质日简出行目的多以“治某处”、“视事”、“具事”等笼统言之,这可能质日是官吏私人备查的记录,只要个人能够清楚即可,是否详细记载,无关紧要。因而我们还是从里耶简这类存档的官方文书入手。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一是校勘文书律令等。里耶秦简:

□年四月□□朔己卯,迁陵守丞敦狐告船官Ⅰ□:令史雠律令沅陵,其假船二,勿Ⅱ留。Ⅲ6-4陳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9页。

所谓“雠律令”,就是校勘律令。秦代材料中多次提到校雠律令,陈中龙先生曾做过梳理:“里耶秦简所见以县廷为中心的律令校雠,其实是在‘岁雠辟律的基础上向下延伸的结果,只是地方政府校雠的范围不只限于刑律,而是扩大到律与令两种法律形式。当县级所属的单位携带旧有的律令到县廷校雠时,其校雠的方法应该也包括了对该年度的律令篇目名称、条文数目及其顺序,甚至可能也要逐字逐条的校雠,这样才能确保法条的正确性。”陈中龙:《试论〈二年律令〉中的“二年”——从秦代官府年度律令校雠的制度出发》,微信先秦秦汉史公众号,2017年5月4日。律令除了做年度校勘以外,还有一种可能大约是秦统一前后律令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里耶秦简8—461的更名方,其中专有名词变化比较大。又如《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新律令下,皆以至其县、都官廷日决。”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03页。这反映出律令变化经常出现,而秦代国家是依靠各种法律制度作为国家统治的依据,将频繁变化的新律令准确的传达给基层机构至关重要,因而需要定期派专人校勘新的律令,甚至可能还需要对新的律令解释说明,毕竟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无法包容各种可能性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解读具体法律名词、量刑标准就是鲜明的例子。。需要校勘的还有地图。秦兼并诸国,行郡县,需要划出准确的行政边界,并在地图上确定下来:

其旁郡县与椄(接)界者毋下二县,以□为审,即令卒史主者操图诣Ⅰ御史,御史案雠更并,定为舆地图。有不雠、非实者,自守以下主者。Ⅱ 8-224+8-412+8-141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18页。

卒史是郡中主管文书杂务的属吏,他需要携带地图到中央御史处,确定与其他郡县接界的位置,并形成制度。比起文字,图像更不易表述交待清楚,因此也需要相关人员当面核对交待,才不至于出现歧义。

二是处理通过文书无法解决的具体政务。最典型的是跨界处理刑狱。比如,前揭里耶秦简5-1中狱佐和士吏外出“具狱”;简8-169+8-233+8-407+8-416+8-1185中为狱行辟书彭阳等皆是。处理刑狱案件,不仅需要书面证言证词,而且更需要对案件相涉人员进行当面审讯对质,必要的时候就需要掌刑狱的官员出差办案。

其次,是切实了解地方情况,加强社会控制的需要。比如:上计材料需要官吏亲自送达。里耶简8-145讲到刑徒的工作种类有“八人与吏上计”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84页。,这是分配给刑徒的工作之一,他们要跟随吏上计。这是迁陵县的档案,是为县上计于郡中。从西汉《尹湾汉墓简牍》所载《集簿》看,主要是以统计数字为主,以文书形式通过邮传系统传递即可,为何要吏亲自送达?如果联系汉代中央上计制度看,上计同时也是中央了解地方的机会,秦代吏亲自送文书,大约也有口头汇报地方实情的意味。甚至县级考课文书也需要官吏送至郡中,里耶简8-1677:一人与佐带上虏课新武陵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77页。。新武陵为洞庭郡治所在,佐要专门将“虏课”带到郡,这可能有当面质询的需要,其结果显示出不同行政层级之间的尊卑,上级机构的控制能力。

同样,中央对地方郡县也是如此。岳麓简三十五年《质日》主要徭使目的地是在咸阳,这让我们很容易联想到刘邦“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班固:《汉书》卷1上《高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页。,其主要原因固然是咸阳工程多,需要从各地输送刑徒,但如果与汉初相比较,似乎也不尽如此。比如,汉惠帝“三年春,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班固:《汉书》卷2《惠帝纪》,第89页。。秦代使用劳动力的方式,其成本要大得多,这不仅是对刑徒等劳动力而言,而且亭长这样的小吏也有徭使首都的义务,从国家行政成本来说,也是很重的负担。但这种不计成本的做法,其实还有另一重效果,即是向地方吏民显示中央威权,所以“高祖常繇使咸阳,纵观秦皇帝,喟然大息,曰:‘嗟乎,大丈夫当如此矣”班固:《汉书》卷1上《高帝纪》,第3页。!从政治角度考量,帝国吏员的频繁徭使也是必要的行政代价。

秦代行政制度中的徭使,既有日常行政运转的刚性需要,也有集权体制显示威权的意愿。如果反过来看,中央控制下的郡县体制也为官吏徭使差役提供了保障,比如前言续食简牍中,徭使官吏在携带口粮不足时,可以向就近的县邑支取粮食,由派出县统一结算,也只有在一统帝制国家基础上,全国才能形成政令统一的网络。《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的一条秦令也可说明这一问题:

●令曰:郡及中县官吏千石下(徭)倳(使),有事它县官而行,闻其父母死,过咸阳者,自言□□□已,复之有事所,其归而已(葬)者,令居家五日,亦之有事所。其不过咸阳者,自言过所县官,县官听书言亦遣归如令,其自言县官,县官为致书,自言丞相,丞相为致书,皆诣其居县,居县以案□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96-197页。

徭使官吏遇到丧假,准假机构按照其途经地点不同有所区别,分别为咸阳和途经郡县。这些郡县皆可准假,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在郡县制体制下权出一门的体现。

从上述可知,秦代官吏徭使有了细密的制度规定。这是除了文书行政外,秦代国家政令上传下达的另一条重要途径,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不可或缺的行政技术手段。但毕竟国家政治体制初创,加之不断开疆拓土,这些都会导致官吏徭使制度時时面临新的问题。比如里耶秦简8-754+8-1007就讲述了迁陵本地官吏因迷路误诣它乡,失道百六十七里。新开拓的疆域中民户过少,传舍等配套设施还不够完善可能就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因而秦代官吏徭使制度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尚需探索完善的空间。

(责任编辑:陈炜祺)

Yaoshi and the Governance of Qin Dynasty:

A Discussion Based on Wooden Slips

Sheng Gang

Abstract: The travel on official business was called yaoshi(徭使). Travel time, accommodation, provision was set in the law. The zhiri(质日) which was written on wooden slips revealed that yaoshi(徭使) was the routine work of local officers in Qin dynasty. They spent one-tenth time of a year on yaoshi(徭使). Liye(里耶) Qin slips showed that nearly half of the officers in the county traveled. The destination of yaoshi(徭使) was its own province or xianyang(咸阳), the capital of Qin. Yaoshi(徭使) was the important administrative links of the nation. It can deal with government affairs that cant be solved by documents. Yaoshi(徭使) can also insight local information, strengthen the social control. It not only was the demand of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 but also showed the authority of centralization system. The system of province and county provided guarantee for yaoshi(徭使).

Keywords: Woodenslips of Qin dynasty; Yaoshi(徭使);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