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钊飞,代冰洁,曾 威
(杭州师范大学,浙江 杭州 311121)
作为我国立法领域的重大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推进基层社会依法治理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典型经验,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方法。如何认识和处理好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民法典基层实施之间的关系,如何解读、评价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民法典基层实施中的作用,如何确保民法典在基层实施中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完善,是值得研究探讨的重要问题。
“枫桥经验”经历社会管制、社会管理、社会治理三个阶段的历史发展,其内涵不断丰富,但其核心价值追求却始终如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枫桥经验”逐渐发展成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即在党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由枫桥等地干部群众创造和发展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法。[1]34“枫桥经验”始终强调“矛盾不上交”,强调基层社会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强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着力推动基层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从“枫桥经验”的历史发展脉络可以看出,“枫桥经验”是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高度融合的典范。从1963 年枫桥干部群众创造“枫桥经验”,以理服人将“四类分子”转化为社会主义新人,到全面改革开放时期以“枫桥经验”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再到21 世纪的“和谐枫桥”和“平安枫桥”,“枫桥经验”始终尊重人民群众开拓创新精神,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和价值。[2]99-100
民法典是中国民事立法成果的集大成者,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基石。“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3]5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彰显“以人为本”价值的过程。民法典中处处闪现着对人的价值的承认、为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服务的理念。从民法典体系来看,无论是出于立法目的,还是出于民法调整目的,还是各个部分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规则的设计,都围绕“以人为本”这一核心思想。《民法典》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二条关于调整对象的规定,首次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的制度设计中,个人权利先于财产权;《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还体现在突破传统民法的陈旧壁垒,实现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核心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以人为本”价值观的必然结果,是“以人为本”价值观的立法体现。[4]民法典坚持以人为本、权利至上的基本立场,将人民权利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5]民法典作为以权利为基础的法律,通过建立完善的权利体系,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体的权利,为社会治理秩序注入动力。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民法典具有价值层面的契合性。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基层治理实践中总结发展出的治理经验;民法典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治国的重大实践成果。在新时代,两者分别从政治路径与法治路径出发产生价值交集,诠释相同的精神追求与价值导向。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新时代“枫桥经验”起到化解矛盾、引领风尚、保障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民法典则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以法治手段保障这些功能的实现。
1.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矛盾不上交”。处理好国家与社会、党的领导与依靠群众、政府管理与基层自治之间的关系,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的主体,高度重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一宪法确定的重要政治制度,不断推动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的高水平实施,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的多样性和包容性。基层群众自治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环,也是非常艰巨的基础性工程。以民法典为代表的国家治理成文法典,自上而下贯彻实施的特点明显,这个过程蕴含着教育、引导、启发、规范的含义;而基层群众自治则具有自下而上不断创新的特点,其中蕴含着自主、自律、创新、能力等含义。“枫桥经验”的发源地诸暨在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主导下,大多数村庄在全面推进“三资管理”①、制定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核心的自治规则体系及村级小微权力清单改革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6]以民法典为代表的国家法律制度和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社会自治规范,为基层社会矛盾化解提供最为重要的制度规则体系,从而为基层自我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制度基础,有助于“矛盾不上交”目标的逐渐实现。“矛盾不上交”是“枫桥经验”的显著标志之一,是一个相对动态和韧性的概念,其重要内容就是构建完善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体系,包含相应的制度和机制,以便将矛盾纠纷“就地解决”,实现“源头治理”。为应对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情况,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等多主体协同治理,全面运用法律、行政、政策等手段预防和化解各类民事、行政、经济、集体纠纷,最大限度调动各方积极因素,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7]68实践中,枫桥的基层干部群众创造了诸多工作方法。例如,“四前工作法”强调社会矛盾纠纷的预警预测预防,即“组织工作走在预测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六优先”强调分类优先调处相应的社会矛盾纠纷,即优先调处苗头性纠纷、易激化纠纷、经济纠纷、赡养抚养纠纷、倾向性牵连性纠纷、影响生产的纠纷。“六个心”则高度强调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的工作作风,即倾听当事人陈述要专心、调查取证要用心、心理疏导要耐心、调处纠纷要诚心、做出结论要公心、遇到反复要恒心等。这些基层具体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有助于及时、快捷、有效调处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对推进民法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有着极为重要的启发和参考作用。事实上,民法典作为一部内容极其丰富的法典,对基层干部群众无论是理解还是适用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个过程中,“枫桥经验”这一高度灵动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案方法,必然会以更加“接地气、得民心”的方法助推民法典真正深入民间。
2.民法典强调社会规则、私权自治在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民法典中的规范可分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行为规范对基层社会治理具有极大的引导作用和极强的矛盾化解作用。《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具有生活法、社会法、文化法、本土法、民众法的性质。很多民法规范来源于民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实践,而民事习惯则为其主要的表现形式”。[8]民法典将习惯纳入民事法律渊源,尊重并维护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生产、生活和交易等习惯的重要引导功能,也为司法实践中习惯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民法典出台前,在部分民事基本法中,也有一些民事习惯的相关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在特定类型民事纠纷处理中,民事习惯作为裁判依据也是具有现实法律依据的,民法典则是为习惯等日常行为规范的广泛法律适用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民法典》第十条为习惯作为法律渊源提供法律依据;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意思表示”的形式和解释要考虑“习惯”这一因素;《民法典》物权编中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依照习惯处理;合同编中第四百八十条、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九十九条、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八十条、第八百一十四条、第八百八十八条、第八百九十一条均涉及“交易习惯”的相关规定;人格权编则是在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少数民族的姓名可以遵从其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法典对于习惯的规定是全方位的,是贯穿于整部民法典始终的。(见下表)以上法律规范是习惯进入司法裁判领域作为法律依据的基础制度保障,然而,民事习惯会受到经济、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这决定了民事习惯的适用是有边界和条件的。《民法典》第十条规定习惯的适用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中有关习惯的法律规范内容示意表
习惯是人们长期社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人类社会日常交往相处的准则,为大多数人所认可,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作为行为规范。这种标准已广泛地被大多数人所遵循,其法律效果在其形成的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的内心,对他们的行为产生约束和控制作用,并得到认可,因此,习惯也被称为“活的法”。诸多民法规则来源于习惯,通过对习惯的提炼、归纳、汇总而来,习惯是这些法律法规得以发挥效力、产生约束、得到遵循的重要基础,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极大作用。
第一,在乡村治理中,民法典作为确认和保障私权法典,体现了私权的发展成就和开放包容的性质。随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在乡村社会引入私权概念和权益保障意识和机制,是保障民法典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必不可少的一环。由于经济、环境、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中国乡村社会中的矛盾纠纷是复杂多样的。但在乡村社会治理的现实中,乡村伦理、风俗习惯等社会基础以及权利行使观念淡薄的社会环境,导致了规则或程序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产生了明显的实用主义、结果主义倾向,造成了规则失语的现象。[9]在民法典时代,对于乡村社会中法律实施的困境,应当强调私权自治、权利行使等价值取向,注重规则构建中的本土融合,实现乡村伦理、风俗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良性互动。民法典在乡村社会中的实施,在于将民法典充分有效地运用于乡村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构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异化的风险,推动现代私权保障体系在乡村基层社会的全面完善。
第二,在社区治理中,《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业主管理规约,通过管理规约实现业主对小区治理的自主权,并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业主通过规定的具体程序共同决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社会组织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业主与非业主、物业管理人,以及业主之间经常会发生摩擦和争议,都由政府承担管理责任显然是困难的。因此,要充分行使业主自主权,切实提高治理效率,构建和谐社区,维护社会秩序。[10]854-855《民法典》的实施,为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如诸暨市近年来不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贯彻民法典精神,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组织力指数动态评价机制,通过加强党建引领,建立活跃度、规范化、覆盖率、影响力四个维度的标准化评价体系,配套实行五项工作机制,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并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居委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居务监督委员会、群团组织、驻社区单位、业委会、物业公司、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架构,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三,在企业治理中,《民法典》总则编确认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作出的决议的效力,重申对公司治理中的集体决议、公司章程等的民法调整。[10]860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承担着重要的经济职能,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治理职能。厘清并规范企业的社会治理功能,就要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治功能。所谓自治功能,就是社会成员通过合法或约定的程序实现自主决策和管理的一种治理方式。在社会自治的过程中,群体成员可以通过决议来协调他们的行为。此类决议是团体成员的行为准则,只要符合法律,公权力不得不当干预。[10]860-861在民法典指引下,公司法的相关制度、法律适用问题也发生重大变化,这对于实现提升以公司为主要市场主体的企业治理水平,实现企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对民商事习惯的尊重,实际上是充分尊重基层社会的群众智慧和群众创造。
1.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民风塑造。法的局限性和法的滞后性,均会限制法的功能。法律并非万能,法律是社会治理最为核心的制度基础但并非唯一基础;良好的社会规范和社会风尚也是衡量一个地方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家庭是自然人以婚姻和血缘为基础形成的共同体,家庭也是重要的民事主体和社会治理主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11]新时代“枫桥经验”高度重视良好民风的塑造和优良家风家教的传承。如《枫桥镇陈家村婚丧喜庆事务公约》《陈家村家庭关系公约》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精神高度契合。《陈家村婚丧喜庆事务公约》第一条规定:“村民有结婚、生子、祝寿、开业、升学、丧葬、祭祖之类事情时,应本着节俭、庄重、适宜、合俗的原则办理相关典礼仪式,反对以奢侈铺张、封建迷信、野蛮打闹的方式办婚丧喜庆事务”;《陈家村家庭关系公约》第一条规定:“在家庭成员关系中鼓励尊老爱幼,提倡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相互尊重、亲爱互助的道德风尚。”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弘扬,有助于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有关“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落到实处。
2.民法典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彰显公序良俗。社会治理的更高目标是用价值的力量和道德的规范引导和改造民风社风,营造风清气正、崇德向善的社会环境。法律承载着道德的规范,道德是人们内心的法律。民法是“善良风俗的来源”“民族道德的来源”。[12]民法典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其中包含鲜明的价值、道德和文化取向。民法典通过提取最大公约数的形式,凝聚整个民族的道德共识,界定民族的道德底线,确立社会道德的基本规范。《民法典》第一条明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民主、文明、自由、平等、正义、诚信等6 个关键词运用到许多法律条文中,富强、和谐、法治、爱国、敬业、友善等6 个关键词虽未被提及,但民法典中很多法律条文都包含其含义。[13]35民法典顺应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确立尊重隐私、信息保护、绿色发展、环境正义、数字正义等原则和规则,必将促进新时代社会风尚的全面提升。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面对思想、文化、舆论等诸多存在道德争议的社会问题,民法典求同存异,提供权威的解决方案,做出最终规定,发挥权威作用。例如,针对长期争论的人体器官交易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对于生命科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带来的一系列伦理法律新问题,民法典通过制定规则,引领科技创新在人性和道德的轨道上前进,有效防范科技反噬的风险。针对基因编辑和人类克隆等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13]35
1.新时代“枫桥经验”与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目标。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人类所面临的风险是前所未有的。风险治理的效果对一个国家的兴衰及其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在立足传统治理优势的基础上,融入现代社会治理理念、制度、方法和技术。理解现代社会的“风险社会”属性,聚焦“风险治理”,是新时代对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 的必然要求。[14]无论是自然界的风险还是经济社会的风险,首先都在基层社会中有所表现。基层社会处于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的最前沿,社会治安事件、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引发的意外风险,往往都会对基层社会产生直接影响。有赖于基层社会这一识别社会风险的“神经末梢”,国家的“神经中枢”才能对社会风险保持敏感性。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研判机制、防控协调机制、防范化解机制,增强风险预防、风险化解能力的完备性、协调性、准确性。从一村一社、一时一事、一人一团的角度看局部和全局,预测预警各类风险,把握先机,果断行动,使得小风险能及时化解、大风险能防止扩大。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群众工作中具有很大优势,通过实践深入研究、风险识别、公众参与、科学论证等环节,可以预防大量“源发性风险”。民法典在基层的高水平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防范和化解基层社会风险的重要过程。
2.民法典保障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民法典通过规范民事主体平等参与社会治理、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也是其重要功能。民法典调整的正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关系。其一,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他们能够协商并共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其二,民法典从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层面确认各类民事主体资格,建立各类民事制度的运行规则,平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其三,在主体平等的基础上,激发各类民事主体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现代化。
民法典通过完善权益保障,夯实社会发展的基础。民法典通过确认物权的归属和效力来保障物权,鼓励人们创造财富,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15]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也要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到必要的限制,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破坏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人等民事主体的所有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民法典进一步完善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例如,在遗嘱继承的方式和效力方面,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以满足自然人处理遗产的实际需要,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规定无人继承财产的权属制度,进一步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财产应当用于公益性项目。
民法典通过完善市场运行基本规则,规范社会发展。民法典通过确立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等原则,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营造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公平使用市场资源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与产业自主自律良性互动。
1.新时代“枫桥经验”与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目标。回顾“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无论是在20 世纪60 年代中期依靠群众改造流窜犯和帮教失足青年,经历十年动乱后率先给“四类分子”摘帽,改革开放后群防群治、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还是现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进重大决策法治化……近60 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枫桥经验”在任何历史时期都对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显示出独特优势,发挥重要作用。[1]6新时代“枫桥经验”鼓励多方参与、合作、协商,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过程中整合各方的优势资源,发挥整体治理效能。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优化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通过谈判、协商等非冲突方式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2]97
2.民法典通过意思自治促进社会和谐。社会治理的优势在于分权平等、合作治理,这种治理模式可以称为契约治理模式。现代契约治理是以各方自治为基础,以相互协商、共同治理、合作共赢为基本路径,以提高各方福利和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作为社会自治的先决条件,意思自治是契约治理的基本要素。意思自治,是指社会主体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决策、自主选择、自主行为、自主负责。只有社会主体是独立自主、意思自治的,才能自觉自愿地与其他主体签订契约,实行平等互利的协同治理。《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的实施可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和增长。
良法善治是中华民族一直以来所追求和向往的,也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必然要求。法典是制度文明的规范表达,是法治文明的根本遵循和重要依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为公民社会生活基本法的民法典,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有着极其重要和特殊的地位。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良法”体系的重要方面,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善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民法典的基层实施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坚持和发展,本质上是“良法”与“善治”的高水平交汇融合。
1.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助于推进民法典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是社会最基础的组织构造层,最直接面对群众,最直接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最直接体现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1]12“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3]9民法典在基层得到有效实施,是民法典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的基础。只有在基层得到有效实施,民法典才能真正成为“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民法典在基层的有效实施提供重要的路径和方法。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供给,“应当针对特定而非一般社会主体、特定而非一般社会行为、特定而非一般社会事务,体现当地独特的人文环境特点,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水平,回应村民诉求和愿望,与当地风俗习惯相适应”。[16]7有学者将规范分为价值规范、一般规范和制度规范;其中,一般规范即社会规范,表现形式为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和社团章程。[17]在社会规范的三种形式中,村规民约和社团章程实际是以风俗习惯为基础。社会规范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制度资源。村规民约是社会规范的主体内容。[16]7村规民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是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枫桥经验”发源地的诸暨市,其所有行政村全部制定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中包含着大量的民事习惯,对于预防乡村社会矛盾纠纷、推进移风易俗、规范村民自治、调整社会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起到重要引导和规制作用。村规民约是民法典在基层有效实施的重要载体,其内容同民法典的契合主要表现在对民事法律原则的遵循和对民事法律规则的细化上。以枫桥镇陈家村为例,其村规民约涉及政治、经济、治安、文明建设等四个方面,其中《土地及建房管理规约》《纠纷预防与调解公约》《外来建设者管理规约》《卫生与环保公约》《婚丧喜庆事务公约》《家庭关系公约》《公益与慈善事业管理规约》等村规民约中大量内容均为民法典精神和规则的进一步细化。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社会秩序和道德风俗而制定的一整套约束村民行为的自治规范。一般来说,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组织自主制定的,但并不意味着想怎样就怎样,“合法性”仍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18]陈家村这一整套村规民约体现对民事法律原则的遵循,例如《枫桥镇陈家村纠纷预防与调解公约》第十三条规定:“调解纠纷应本着自愿、合法、公平、合理、便捷的处理原则进行。”该条体现民事法律的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
由于村规民约主要反映的是村民自身的利益,不可能在内容上与国家法律完全重合。国家法律也有着自身的局限,不可能把乡村社会生活事宜完全包罗在内,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法律这方面的漏洞。[19]例如《枫桥镇陈家村村籍管理规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外农业户口男子入赘本村并与本村签订有入赘协议者可以取得本村村籍。招赘女婿入村仅限无子户,限招赘一婿。入赘协议应包括养老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村籍是指作为本村自治组织正式成员享受自治权利、参与村集体收益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该条款详细规定招赘女婿取得村籍的条件,切实关系到公民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此类规则事实上在基层社会是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
2.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助于推进民法典在基层司法中的灵动适用。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有很多种,诉讼是纠纷解决中重要的方式之一。在现实中,“诉讼爆炸”对司法资源乃至社会资源造成巨大挑战。此外,中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以和为贵”“息讼息访”,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明显。大量解决矛盾纠纷的实践证明,纠纷或争议发生后,调解的积极履行率远高于诉讼。强调调解的好处并不意味着调解和诉讼完全相反,而是调解进一步促进“全息”地解决矛盾纠纷。与诉讼相比,调解更有利于弥合由矛盾纠纷所引起的基层社会成员的关系破裂。[20]推进民法典的基层实施,必须高度关注民法典在基层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过程中灵活机动的运用,为基层社会“定分止争”发挥制度支撑功能。
1.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稳定预期,保障长远利益,法治元素和法治精神贯穿了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代表的一切社会治理实践的全过程。[7]70法治化有助于合理界定多个主体的责任和合作空间,确保政府管理和基层自治边界清晰且能良性互动,形成源头治理的制度基础。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各方主体的依法合作共治,离不开各主体依法发挥其职能作用。民法典对社会治理主体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民商事领域碎片化的社会治理规则有效集成,进而指引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
2.民法典助力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化。“枫桥经验”是高度动态灵活的基层治理经验,呈现出制度化不足的特点,其中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尚未融合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当前新时代“枫桥经验”已经融入到部分党内法规之中,但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新时代“枫桥经验”制度化的核心内容就是法治化。“枫桥经验”发展过程表明,由于“枫桥经验”制度化程度不足和对“枫桥经验”一定程度的泛化、异化和固化,导致在践行“枫桥经验”的过程中,产生相应的应用偏差:第一,对“枫桥经验”缺乏客观理性的认知,将其简单理解成矛盾化解特别是信访工作的经验;第二,对“枫桥经验”法治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第三,“枫桥经验”法治化的路径不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必然要求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不断完善化解矛盾、守护平安、服务群众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的规则体系。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高度重视人民群众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的保护和实现。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民法典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存在价值、功能上的高度契合,两者之间相互促进、形成良性互动,这种状况并非偶然。从根本上来看,民法典与新时代“枫桥经验”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不同角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都是对“中国之治”道路的实践与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民法典基层实施的密切配合,能够实现在治理中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能够提升治理的权威性与稳定性,能够维护社会生活的和谐性与有序性。
注释:
①2009 年前后,诸暨围绕“组织网络化、操作程序化、监督多元化、运行阳光化、管理信息化、问责制度化”的发展目标,努力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诸暨市提出“权属不变”的工作方针,即农村集体“三资”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不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三资”的占有、经营、收益和分配。
②2015 年诸暨市制定了《诸暨市村级权力清单》,全面推行农村“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该清单主要涉及村级重大决策、村级招投标管理、村务财务管理、党务管理等30 多项权力事项流程图,明确每项村级权力的名称、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等权力运行体系。纵观当前基层自治格局,可以发现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行为越来越精细化和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