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隐龙
古代中国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甚至“父母官”的宅
院,事实上都是同一个地方
——官署,也就是民间常常说的“衙门”。作为一个机构,衙门是封建秩序下的官秩品级和律法规制的真实写照;而作为一个空间,衙门内部的一砖一瓦、一门一窗,也在这种等级森严的时代背景下,孕育出别具古韵的法律图腾。
这种“法律图腾”是什么样子的呢?存世的古代县衙公堂给了后人相对统一的答案:“肃静”“回避”牌分立两侧,中间放置“县官老爷”处理政务的公案。公案上摆着文房四宝、令签和惊堂木,公案背后则是象征着官员“清似海水,明如日月”的朝日图。其中最显眼的,自然是公堂上方悬挂的匾额,匾额上书四个大字:“明镜高悬”。
在这些林林总总的摆设中,“肃静”“回避”牌、公案、惊堂木等什物都有着明确的实用意义,海水朝日图的喻义也十分明显,唯有高高在上的“明镜高悬”匾,让人无法一眼看透。形容为官清廉、刚正的典故有很多,为什么唯独“明镜高悬”被官员广泛接受?比起“两袖清风”“早朝晏罢”“铁面无私”等成语,“明镜高悬”又有什么特别的含义呢?
答案就出在“明镜”二字上。“明镜高悬”事实上应写作“秦镜高悬”,这里的“秦镜”特指秦始皇嬴政所持的一面神镜。《西京杂记》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汉)高祖(刘邦)初入咸阳宫,周行库府……有方镜,广四尺,高五尺九寸,表里有明,人直来照之,影则倒见。以手扪心而来,则见肠胃五脏,历然无碍。人有疾病在内,则掩心而照之,则知病之所在。又女子有邪心,则胆张心动。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这枚秦镜后为项羽所获,之后便不见踪影。
秦镜的神奇之处,在于其不仅能照出人的五脏六腑和疾病,甚至能照出人的邪念。断案需要明察秋毫,若是真有秦镜高悬于公堂之上,自然能洗冤涤屈——用现在的话来说,便是秦镜能够帮助官员实现“实质正义”的理想。这样看来,官员对秦镜的青睐似乎顺理成章。
“明镜高悬”四字,虽然明确指向了秦镜的典故,但若不从宗教与文学的双重视角来审视“镜”在中国文化中的意义,就很难理解为什么官员对“明镜高悬”匾额的追求一致,尤其是在儒家文化对镜的阐述相对较少的情况下。
钱钟书在《管錐编》中对此颇有研究:“我国古籍镜喻亦有两边。一者洞察:物无遁形,善辨美恶,如《淮南子·原道训》,‘夫镜水之与形接也,不设智故,而方圆曲直弗能逃也’,又《说林训》:‘若以镜视形,曲得其情。’二者涵容:物来斯受,不择美恶;如《柏舟》此句(我心匪鉴,不可以茹)。前者重其明,后者重其虚,各执一边。”
依钱钟书之论,“洞察”
“明”之喻无疑与秦镜的意象相合,值得注意的是“涵容”“虚”之喻。从字面意思来看,镜的“洞察”与“明”似乎扣其能够包含万物之意,对官员来说,能够明察秋毫、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方能准确断案,故官员的追求与镜的“洞察”“明”是相合的。然而“涵容”与“虚”作何解呢?
钱钟书在之后又有援引:“《庄子·应帝王》所谓:‘至人之用心若镜,不将不迎,应而不藏’(《文子·精诚》:‘是故圣人若镜,不将不迎,应而不藏’)……《世说新语·言语》袁羊曰:‘何尝见明镜疲于屡照,清流惮于惠风’;不将迎,不藏有,故不‘疲’矣。”
对官员来说,在掌握足够线索的基础之上保持“空虚”的状态,的确是克制先入为主、自以为是的重要手段。那么,镜的“涵容”与“虚”,是否也是对官员追求客观中立的阐述呢?从官员的箴言中的确能找到这样的证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清朝袁守定的名言:“凡审理词讼,必胸中打扫洁净,空空洞洞,不豫立一见,不豫着一物,只细问详求,其情自得。若先有依傍之道,豫存是非之心,先入为主,率尔劈断,自矜其明,转致误也。陈良翰知瑞安县,听讼咸得其情,或问何术,良翰曰:无术,但公此心如虚堂悬镜耳。盖惟虚故公,公则生明,自然当于事理而讼判矣。”
这段话中,“虚堂悬镜”所指的并非明察秋毫,而是摒除是非之心,以谋求“惟虚故公,公则生明”的境界。由此可以推断出,在公堂之上的“明镜高悬”四字不仅有明察秋毫、拨云见日之意,更有扫除成见、公则生明的追求。“明镜高悬”既是“秦镜高悬”,也是“虚堂悬镜”。
综合而言,镜有其“洞察”与“明”,正合官员的明察秋毫;又有其“涵容”与“虚”,正合官员的公则生明。可以说,正是“镜”如此复杂又如此契合官员追求的意象,使得公堂之上的匾额大多被“明镜高悬”所占据。
匾额无言,曾在公堂之上仰望官员的万千百姓或许也未必能读懂其中的故事,甚至“镜”的文化意象也在岁月的流逝中淡化。但当后人走进那些古旧的衙门,用不解的目光与匾额对视时,依然能体会到一股庄严肃穆的神奇力量,这已然足够。
(王世全摘自《法律博物馆:文物中的法律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