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敏 覃小斐
【摘要】商代是方国联盟制社会,商王是各方国的盟主,并后制在商代的发展历程中占据相当重的地位。先周时期周人并未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由其社会结构和并后制导致了先周时期的继承制以兄弟相及为主,其核心即是“子以母贵”。
【关键词】商代;先周;子以母贵
【中图分类号】K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198(2022)09-205-03
【本文著录格式】李祖敏,覃小斐.商代先周“子以母贵”考[J].中国民族博览,2022,05(09):205-207.
商、周王朝是我国古代重要的两个奴隶制王朝,其王位继承制一直深受学界所研究。商代是方国联盟制社会,商王是各方国的盟主,并后制在商代的发展历程中占据相当重的地位。先周时期周人并未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由其社会结构和并后制导致了先周时期的继承制以兄弟相及为主,其核心即是“子以母贵”。《公羊传·隐公元年》记载“子以母贵,母以子贵”。其中“母以子贵”是我们对古代王妃和王子关系的一般认识,但是在商代及先周的情况却是“子以母贵”。学界对“子以母贵”相关的研究甚为少见,今撰此小文,不当之处,敬请各位方家予以斧正。
一、商代“子以母贵”考
商王朝,是奴隶制王朝。“子以母贵”基于继承权,而继承权,主要要包括财产继承与王位(或权力)继承,本文主要指王位继承。王位继承有序关乎商王统治的稳固与长久。商王朝处于方国联盟制社会,商王只是一个相对强大的方国的首领,周边方国或迫于其威慑力,或由于联姻,等等,而与其联盟,各方国有很大的自主性。商王为了维护其统治,在选择王位继承的问题上必定慎之又慎,对于继承者的人选必定处于多方考量,其考量主要是基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母权残留等因素,而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是基础因素,母权势力残留是最大制約因素,为了获得最大联盟势力,王位继承人员不得不考量“子以母贵”。
商代的王位继承法,既是一种家族制度, 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属于商朝社会的一种上层建筑。对于商代的王位继承,学术界多有研究。王国维先生的观点是商代的继承法是以兄终弟及,同时父死子继为辅,没有兄弟再传给儿子。对于兄终弟及这一观点,学术界一开始认可度是很高的,但后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就有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如范文澜先生认为以长子继承为主,以弟继承为辅;陈梦家先生主张弟与子并用,两者无主次之分;吴泽先生的观点主要是嫡长子继承制,即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不是定制;徐中舒先生主张为贵族选举制说;李玄伯先生主张兄弟共权;李学勤先生认为是以子继为常,弟及为变,又认为兄终弟及这种情形不能指为亲族制度的规律。还有一种观点,即在承认商代的继承法为“父死子继为主,兄终弟及为辅”的同时,又提出“父死子继”的“子”当为长子 ,但也有学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认为“父死子继”的“子”当为幼子;丁山先生认为在康丁以前实行的是兄终弟及,康丁以后实行的是少子直接继承,即季子继承法;张光直先生主张“政治势力隔代轮流执政说”。
综上所述,商代的继承法无论是兄终弟及,还是父死子继,都是由王室的男性成员进行继承,因此对于有继承权的王室男性成员的身份要求就格外高,即“子以母贵”。
“子以母贵”的社会意识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母权势力的残留。商代作为奴隶制王朝,其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在初期,商人以原始的游牧经济为主,为了生存不断迁徙。在迁徙的过程中,逐渐受周围农耕部族的影响,开始尝试半定居式的游牧加农耕经济模式。从考古资料可知,在商代早期的文化遗址中,如漳河流域发现的商代遗址就发掘出土了大量的陶器,大部分为生活用具。这说明,商人已经开始尝试改变固有的游牧经济,变为半定居的经济模式,这使婚嫁制度发生了变化。婚姻也延续了母权特点,即商族的男子需要“出嫁”,去女方氏族那里留住一段时间,这也体现了“子以母贵”。在商族男方“出嫁”的这一时间段,通常是其弟代职,而其弟身份也往往“子以母贵”。商代“子以母贵”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母权势力残留,体现在对先妣的祭祀、王后手握大权担任官职和族内通婚等。母权的残留,充分说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商朝王室为了加强统治需要与周边强大的部族进行联姻,因此商王配偶的权力往往也很大,以及并后制,在王权继承上注重“子以母贵”,这样选出的王位继承人才更有威慑力、信服力。
纵观商代王位的传承,商代在王位继承上传给弟弟、传给兄长之子或者传弟弟之子的情况要多于传给儿子的情况。从《殷本纪》与殷墟卜辞来看,如果除去上甲至主癸不计外,共有29位商王实际在位(除去未立而卒的太丁),传位给弟弟的有外丙传弟中壬,沃丁传弟太庚,小甲传弟太戊,太戊传弟雍己,中丁传弟外壬,外壬传弟河亶甲,祖辛传弟沃甲,阳甲传弟盘庚,盘庚传弟小辛,祖庚传弟祖甲,廪辛传弟庚丁,共计11位;传位给叔伯兄弟的有南庚传伯父之子阳甲,祖丁传叔父之子南庚,共计2位;传位给兄之子的有中壬传长兄之子太甲,雍已传兄之子中丁,沃甲传兄之子祖丁,共计3位;传位给儿子的有成汤传子太丁,太甲传子沃丁,太庚传子小甲,河亶甲传子祖乙,祖乙传子祖辛,小乙传子武丁,武丁传子祖庚,祖甲传子廪辛,庚丁传子武乙,武乙传子太(文)丁,太(文)丁传子帝乙,帝乙传子帝辛,共计12位。
商代前期,从中丁到阳甲,或传弟,或传兄之子,或传弟之子,情况比较混乱。这大概是因为九世之乱,“弟子或争相代立”(《史记·殷本纪》)。在这一个时期,凡兄弟相及,最后必然传于弟之子。例如,阳甲、盘庚、小辛、小乙四位兄弟相及,最后传位给小乙之子武丁。这种很有规律的情况说明商代前中期的王位继承制绝非嫡长子继承制,因为最后一位弟在传己子时,不会是因为前面几位兄长均无子。
商代兄终弟及的继承制说明商代的各位王子均有合法的继承权,也从侧面反映出同一位商王可能有地位相等的两位王妃或者三位以上王妃,从甲骨卜辞中可知,如中丁之妻妣已、妣癸并入祀谱,祖乙有妣己、妣庚并入祀谱,祖丁有妣己、妣庚并入祀谱,武丁有妣辛、妣癸、妣戊三妻均入祀谱,武乙有妣戊、妣癸并入祀谱。如《殷墟书契续编》1·39·3云“丁丑卜,宾贞,子雍其御王于丁妻二妣己”。此条卜辞是宾组晚期的卜辞,“丁”指祖丁,也就是说祖丁除了妣庚之外,还有两个妻子都称为“妣己”。正是因为同一位商王有地位相等的两位王妃或者三位王妃,所以这几位王妃的儿子都具有继承商王权力的合法性,在王位继承上“子以母贵”就显得更加重要。
商代是方国联盟制社会,商王是各方国的盟主。殷墟卜辞中虽有“侯”“白(伯)”“卫”“田(甸)”等称谓,但并非后世的等级爵称。卜辞常常用“比”来表示商王朝与方国诸侯的联盟关系。如《合集》811正:“癸丑卜,亘贞,王比奚,伐巴方。”6460正:“贞,王唯侯告比,征人。/贞,王勿唯侯告比。” “比”字是表示亲近联合之义,从西周金文中看,“比”“从”的用法是有区别的。班簋铭文说:“王令吴伯曰:‘以乃师左比毛父。’王令吕伯曰:‘以乃师右比毛父。’遣令曰:‘以乃族从父征,诞城卫父身。’”班簋中“比”“从”用法区别甚明,“吴伯”“吕伯”与毛父的关系是平等的,故用“比”字,以示地位相当的平等关系;而“乃族”与其父的关系则是上下不平等的关系,故用“从”字。依此来看,殷王与方国诸侯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君臣关系,而是方国联盟的并列联合关系。
商王朝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限,以及母权时代势力的残留,商王为了壮大自己的势力,维护统治,势必会娶很多方国之女为妻,其中自然有部分方国的势力较为强大,是故这些方国之女在后宫的地位相近,她们的儿子身份都很高贵,都有继承大统的条件,这也是商代兄终弟及情况出现较多的原因,而选定王位继承的核心内涵就是“子以母貴”。
二、先周“子以母贵”考
先周时期主要是指武王定国以前周族的历史。先周时期,周人多依附于其他强大部落,在王位继承上以兄终弟及为主。王位继承人选也相当苛刻,为了加强统治,需要强大的联盟支持,以及并后制,在王位继承人选上不得不考量“子以母贵”。
先周时期,在夏王朝庇护下或者最早属于夏王朝庇护下某个成员的一份子,周人进行农业生产活动。遇到战乱,周人迁到不窋,此时先周之前的农耕生活方式被打断,他们被迫迁入了戎狄所属的区域。面对不窋的困境,先周人民积极进行努力,在经过以后三代人的努力,他们终于又慢慢强大了起来。至公刘迁豳时,在此戎狄势力犬牙交错,戎狄主要以狩猎畜牧为主。周人在与戎狄长期接触中,其农牧业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周人又不得不举族迁往岐下周原地区。在与岐下周原的羌族长时间的交流中,周人与羌人结为联盟,进行联姻,导致周王的配偶身份比较高,也体现了“子以母贵”。
先周时期的周族,不断迁徙,在迁徙的过程中与其他部族进行结盟,联姻,周王室也在不断迁徙和动荡中进行着王权的交割继承,无论是兄终弟及,还是父死子继,都是由王室的男性成员进行继承,对于有继承权的王室男性成员的身份要求就格外高,特别注重母方的部落势力,即“子以母贵”。
《史记·周本纪》云:
古公有长子曰太伯,次曰虞仲。太姜生少子季历,季历娶太任,皆贤妇人,生昌,有圣瑞。古公曰:“我世当有兴者,其在昌乎?”长子太伯、虞仲知古公欲立季历以传昌,乃二人亡如荆蛮,以让季历。古公卒,季历立,是为公季。公季修古公遗道,笃于行义,诸侯顺之。公季卒,子昌立,是为西伯。
《诗经·大雅·大明》篇云:
挚仲氏任,自彼殷商。来嫁于周,曰嫔于京。乃及王季,维德之行。大任有身,生此文王。
《史记·吴太伯世家》云:
太伯弟仲雍,皆周太王之子,而王季历之兄也。季历贤而有圣子昌,太王欲立季历以及昌,于是太伯、仲雍二人乃奔荆蛮,文身断发,示不可用,以避季历。季历果立,是为王季,而昌为文王。
以《史记·周本纪》《诗经·大雅·大明》和《史记·吴太伯世家》的记述,古公亶父认为季历从大邑商娶来贵族之女太任而生姬昌,有“圣瑞”,认为“我世当有兴者,其在昌乎”,这就是说古公亶父为了让有大邑商贵族血统的季历之子姬昌即位,所以打算以兄弟相及的方式传位于季历,最后再传位于季历之子姬昌。但由于“大伯不从,是以不嗣”(《左传·僖公五年》),太伯虞仲不愿做过渡阶段的君主而出走,后来便造成季历直接继位而最终顺利地传位给周文王姬昌。也就是说,文王能够继承大统是因为其母亲的高贵地位,周王季作为古公的幼子能够即位也与其妻子的高贵地位分不开。《逸周书·世俘》记载“王烈祖自大王、大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维告殷罪”。说明太伯和虞公虽未即位,但是曾经被立为储君,依礼进入祭祀祀谱作为祭祀的对象。
在周武王去世前,也曾打算以兄终弟及的方式传位周公。《逸周书·度邑》云:
王曰:“旦,予克致天之明命,定天保,依天室,志我其恶,俾从殷王纣,日夜劳来,定我于西土,我维显服,及德之方明。”叔旦泣涕于常,悲不能对,王□□传于后,王曰:“旦,汝维朕达弟,予有使汝,汝播食不遑暇食,矧其有乃室,今维天使予,惟二神授朕灵期,予未致于休予,近怀于朕室,汝维幼子,大有知。昔皇祖底于今,勖厥遗得,显义告期,付于朕身,肆若农服田,饥以望获,予有不显,朕卑皇祖,不得高位于上帝,汝幼子庚厥心,庶乃来班朕大环,兹于有虞意,乃怀厥妻子,德不可追于上,民亦不可答于下,朕不宾在高祖,维天不嘉,于降来省,汝其可瘳于兹,乃今我兄弟相后,我筮龟其何所即,今用建庶建。”叔旦恐,泣涕其手。
综上所述,周武王曾打算以兄终弟及的方式传位周公(时成王年幼),周武王与周公都是殷商之女大姒所生,所以周武王认为周公也有继承大统的合法性。但是兄弟之间(管蔡)的斗争异常激烈,加上武庚与东夷的叛乱,周公只能摄政平乱,巩固先人辛辛苦苦打下来的江山,否则周公真有可能成为周武王之后的第二个天子。
王季的即位、周文王的即位和周武王欲传位周公一事可知周族在成王以前并没有确立嫡长子继承制,而是考量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依据姻亲一方的势力而定,其核心内涵就是“子以母贵”。
三、结语
在社会生产力相对低下的奴隶社会时期,商代和先周的王室为了维护统治,以姻亲的方式加强与周边部族的联系,在加之母权势力的影响,商代和先周在王位继承上往往采取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方式,其核心是把王位继承给王室地位尊贵的男性,而王室男性成员往往是“子以母贵”。商代和先周存在着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其核心内涵就是“子以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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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祖敏(1988-),男,山东青岛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博物馆,馆员,主要从事先秦考古与博物馆学研究。覃小斐(1995-),女,山东青岛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博物馆,助理馆员,主要从事先秦考古与博物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