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大宗物料即期与远期信用证风险防范探析

2022-07-18 12:19
中国市场 2022年17期
关键词:卖方受益人信用证

(三门峡检验检疫试验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 三门峡 472100)

1 即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L/C at sight)是指受益人将全套单据交给开证行,开证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审核单据,完全符合要求,开证行立即支付给受益人货款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常见,受到出口方的青睐,因为出口方可以迅速收回货款。而进口方如果资金紧张,可以通过与银行协商,先由银行垫付货款,同时银行与进口方签订协议,向进口方收取货款利息,利率和延期时间由进口方与银行协商,一般此利率低于远期证中出口方收取的利率,此方式称为“假远期”,可以缓解进口方资金紧张问题。

2 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交付全套单据,开证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执行审查无误后,开证行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出口方和进口方在合同中写明到期需要支付的利率,比如:铜精矿合同中年化利率一般规定为3M Libor + 2%,2021年5月26日的3M Libor 为0.13500%,那么合同中的年化利率为2.135%,如果总货值有1000万元,那么最终结算时的利息为10000000×2.135%×4/360=2372.22元。

远期信用证在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这比即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要长得多。这就让进口方的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得到缓和,在合同上签订的时间限制里付款即可,有时进口方可以先出售产品,得到货款后再付款,这相当于是进口方获得一种出口商及其银行融资的方式,因此越来越多的进口方青睐以远期信用证方式付款。

3 即期与远期信用证的共同点与区别

3.1 共同点

3.1.1 两者都必须满足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是信用证最大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银行信用独立于商业信用。其一,信用证建立了一种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新的合同关系。信用证与销售合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交易。本销售合同项下的违约、索赔和争议不影响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信用证的条款是参考买卖贸易合同的具体条款制定的,但开立后又独立于贸易合同,不受其约束。其二,银行应独立、客观、中立地判断单据的不符合性。如果银行认为不符点不构成不符点,即使开证行的申请人认为不符点,银行仍有权支付外事费用。相反,如果银行认为不符点已构成,即使申请人愿意接受不符点,银行也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单据独立于货物。卖方在向开证行提交单据后,开证行只会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审查单据,与销售和贸易合同无关。如果货物有问题,进口方在拿到证明卖方欺诈的证据后,可以向合同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要求中止信用证项下相应的付款。但是止付信用证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果开证行承诺付款日到期,法院还没有进行止付,那么开证行必须付款。

第三,信用证项下付款独立于开证行与进口方之间的其他债务关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证,开证行是其担保人。开证行不应因为进口商在银行有其他债务负担而拒绝履行其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和承兑义务。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负有主要责任,如进口商未能按时付款,开证行应先行垫付,后续再追究进口方的责任。

3.1.2 两者都必须满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

开证行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就必须无条件付款。开证行根据开出的相应信用证条款,对卖方的交单单据逐条进行严密细致的审核,以确定交单单据是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但是开证行在审单时,对任何单据上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其法律效力是不负有责任的。如前所述,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贸易合同存在的,开证行只对卖方交单单据的书面内容进行核对,但是对单据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的货物的真实性以及其他行为是没有能力,也没有办法去监督处理的。即使货物实际全损或与开具的信用证质量不符,只要卖方提交给银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仍需付款。对货物损失的索赔应当按照国际货物贸易过程中货物权利和风险转移的原则确定。如果货物不一致,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告知卖方欺诈。

3.2 两者区别

第一,定义不同。当卖方的交单单据或者即期汇票到开证行后,开证行审核无误,卖方即可快速收汇,对卖方来说十分稳妥,此为即期信用证。当卖方的远期汇票和即期单据到达开证行时,开证行不立即付款,而是先承兑汇票,到期付款,这是远期信用证。如果卖家急需用钱,会在票据到期前贴现,将一部分利息贴到银行或转账给他人,提前拿到货款。

第二,付款期限。一般交单单据到单5个工作日后开证行必须付款,是即期信用证的特点;远期信用证一般分为30天、60天、90天远期;以30天为例,开证行收到单据之后的第30天付款。

4 进口企业信用证风险防范

4.1 重点防范信用证欺诈

国际信用证一般规定开证日或提单日后21天内或者28天内卖方必须交单到其议付行,具体视情况而定,因为大宗物料的国际买卖合同,如铜精矿、金精矿,卖方一般都要求在装运前多少天内必须开出信用证(具体提前多少天双方可以协商),若卖方在装运前没有收到有效的信用证,可能会在合同中要求进口方支付一定的晚开证利息;若卖方没有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装运或者交单,则需要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一般由卖方承担。对于近洋货物,如中国台湾、韩国、越南等,提单一般晚于货物到达中国卸货港,这给进口方提货造成麻烦,并带来诸多不利,如货物损失(如水果)、滞期费、急需用于生产等。于是,收货人或第三方(如银行)就可能向承运人提供LOI(letter of indemnity,又称损害赔偿保证书),有条件地让其无单放货。LOI的出具方(进口方)会表明自身对无单放货这一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负责。对于远洋货物,比如智利、秘鲁等国家,到中国的船期一般为40天左右,有时甚至长达两个月,这样的情况下,卖方的交单单据是先于货物到达中国,交单单据到开证行时,进口方还未见到货物,开证行只能按照卖方提供的交单单据进行审核,如果单据符合要求,开证行必须负责向受益人付款。到期后付款给卖方,这样就可能存在卖方欺诈行为。

在使用信用证的过程中,进口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卖方欺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日发布司法解释,规定信用证欺诈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应予认定。一是受益人伪造文件或者提交有虚假记录的文件的;二是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的;三是受益人与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不存在真实的标的交易;四是其他信用证欺诈案件。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暂停支付或者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开证行的指定人和被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善意付款;二是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或授权人已善意承兑汇票;三是保兑行诚信履行了付款义务;四是议付行诚信议付。

一旦银行真诚善意地接受、承兑或议付信用证,即使卖方有欺诈行为,法院也不会允许信用证的付款停止。当然,如果有证据表明银行的承兑、承诺或议付不是“善意的”,进口企业仍有权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银行是否善意:一是银行是否知情收付,即有主观故意;二是银行在审单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即未尽职尽责。

对进口企业来说,合理规定信用证中卖方提交单证的种类和内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每张单据都有不同的功能,商业发票显示货物的价值;原产地证证明货物的来源地;提单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并确认货物的包装以及外观,运费是否支付,以及转运和签提单的时间;品质和重量证证明货物的初始质量状态;保险单显示货物所保金额等,单据的种类要完善,除了上述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品质重量证书、保险等基本单据外,受益人还应尽可能出示其他单据,充分反映所交付货物的基本情况,单据的内容要全面,避免信用证议付单据的简化,银行对单据的审核流于形式,不能有效防范买方的付款风险。

4.2 合理利用卖方交单单据的不符点

在没有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情况下,进口商了解货物状况的唯一途径是卖方提供的单据。单据不一致可能导致违反合同或国际贸易合同的欺诈行为。因此,在收到单据后,银行对单据的严格审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识别出口商违约或欺诈的风险。一旦进口企业发现明显差异,可以要求银行暂停货款支付,一方面可以为与卖方谈判、解决贸易合同纠纷争取时间和优势;另一方面可以及时避免欺诈行为造成的利益损失。

4.3 改用“FOB”装港条款

目前,大部分大宗物料进口企业采用CIF中国主要港口(CIF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至目的港)的贸易条款,如果卖方租船订舱,承运人很容易按照托运人的指示行事(如配合托运人无单据放行货物),这将损害进口商的利益,因此,如果进口方自身条件允许,应尽可能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要求使用“装货港交货条款(FOB装货港)”,由买方包租订舱,控制承运人,并抽样检测,在装货港控制货物质量,以避免无提单发货、单品不符,造成钱货两空。

5 其他预防措施

5.1 完善客户的研究调查

为了降低贸易风险,使贸易安全顺畅,首先要选择好贸易对手,然后对其经营能力、工作作风、信用证开立前的信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了解,以防以后出现问题。相关信息可通过以下四个渠道获得。

一是通过行业内的老客户进行侧面的调查了解;二是通过与客户有关系的中国境内银行或者中国驻外机构进行协助调查;三是通过现代化网络信息手段获取信息资源,而后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国内外信息机构调查;四是通过找国外的一些代理机构协助调查,通常是找与客户有合作的代理机构。

即使目前无法调查或难以查清,也应在跟单信用证条款的选择和制定上加强保护措施。

5.2 正确选择信用证通知行

特别是在大额开证时应遵循以下三点原则:一是如果开证行有海外关联机构,最好让其海外关联机构作为通知行,这样开证行可以获得更多有用的信息;二是若开证行在海外没有分支机构,同时又想保护其自身利益,防止诈骗,那么就可以选择一些作风严谨、信用优良的大银行作为跟单信用证通知行,如果与开证行有代理关系更安全;三是如果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存在,则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可以作为信用证转发行,而开证行海外分支机构或信誉良好的大银行可以作为通知行。

5.3 加强企业内部分控管理,培养高素质从业人才

第一,建立企业内部严格的风控管理体系,从风险控制角度,对客户的资信、履约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建立客户的风险管理档案;在合同签订前,根据中国法律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比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开证、付款等各个节点都要进行严格的把控。

第二,提高业务人员能力与素质,国际信用证的跟单操作是十分严肃的,从对国际惯例的了解、贸易市场行情的掌握,到对操作流程的熟知,要成长为一个成熟的业务员,就要不断地学习、培训、研讨、实践,这样才能使业务人员不断地积累操作经验,提高操作技能,从而使得其业务能力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

6 结论

综上所述,分析进口企业国际跟单信用证风险的目的是更好地克服和规避风险,将其带来的风险尽可能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各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严格遵守跟单信用证的交易规则,熟知跟单信用证风险的种类方式,为确保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正常顺利进行采取必要有效的防范措施,从根本上杜绝跟单信用证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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