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杰 郭洪森
(福州大学,福建 福州 350108)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崛起以及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残疾人就业这一社会问题,并努力探索各种方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难题。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通过各项手段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从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1]。2021年7 月,国务院颁布了《“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为我国残疾人的事业指明了发展方向,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将残疾人就业问题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并强调要通过就业实现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年均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2022 年4 月8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对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加速推动我国残疾人就业,实现“十四五”新时代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目标,作出战略性、全局化部署[2]。党和国家对于残疾人就业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如何在全国范围内扎实促进共同富裕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实质是要实现包括广大残疾人在内的全体人民共创、共享美好幸福生活的伟大目标。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丰富就业形式,开辟更多就业渠道,完全符合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又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残疾人就业与共同富裕的目标相辅相成。
当然,从现实情况来看,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在人才市场竞争中往往居于劣势地位。因此,如何强化残疾人就业关怀与保障,提升残疾人就业的竞争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据中残联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 年2 月,我国残疾人总数已经达到了8500 万[15]。全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2020 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告显示,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总人数为861.7 万人,其中农村残疾人就业率为47.3%,城镇残疾人就业率仅为37.3%[16]。同时,根据2019年全国残疾人家庭收入调查,2018年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1612.3 元[3]。2018 年,全国人均年收入为28228 元。可见,我国残疾人家庭可支配收入不足,与一般家庭收入水平有较大差异。总体而言,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一些非常严峻的现实问题。
残疾人就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问题,仅仅依靠某一种力量很难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而我国一直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多主体帮助残疾人就业的策略,统筹社会各方、形成合力,共同努力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2020 年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861.7万人[16],而我国残疾人就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2016年-2021年残疾人就业状况(单位:万人)
在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法律体系中,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发挥了极其关键的作用[8]。《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条例》第8 条规定,按比例接纳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且残疾人的用工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按比例就业制度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利用自身权力强制企业吸纳一定比例的残疾劳动者。这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的措施,在解决残疾人就业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规定,集中使用残疾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该单位的残疾劳动者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对这种用人单位,国家会减免一定的赋税,同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9]。盲人按摩机构以及社会福利性企业是我国为数不多会大量使用残疾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集中就业可以把残疾人聚集起来,从而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工作所需的设备设施及社会服务。这样一方面可以为残疾人营造轻松愉悦的工作气氛,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集中力量处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个体就业就是残疾人利用自身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或者劳动技能,自主参加就业,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劳动报酬以解决生活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盲人按摩机构,2020 年全国共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2761 名、盲人医疗按摩人员7820 名。现有保健按摩机构17313 个,医疗按摩机构873 个[16]。我国的盲人按摩市场已初具规模,解决了一部分残疾人就业的问题。同时国家也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发展,对残疾者个体经营户给予了极大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减免赋税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
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是由政府直接购买,以增进社会效益和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就业为主要目的,参与非营利社会工作或社会志愿服务,并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岗位[10]。《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地方政府在设立公益性岗位时,要首先考虑残疾人的残疾类型、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等因素,确保设立的公益性岗位与残疾人相匹配。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公益岗位直接参与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可以帮助政府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认同感。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对辅助性就业作出了概念上的界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有就业意愿,有工作能力,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和劳动合同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限制较少、门槛较低,且比较灵活。辅助性就业主要服务于在智力方面有残疾或重度残疾的劳动者,所以就业人数会比较少,近六年一直保持在14万人左右,发展趋势较为平稳。
我国的灵活就业主要是指居家就业、社区服务、街道服务等就业形式,吸纳了大量的残疾人就业。这与我国“互联网+”和社区居家养老的迅速发展密不可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居家办公和远程办公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也为“微商”、短视频博主、线上客服等新兴职业的涌现奠定了基础。2007年我国政府正式启动社区居家养老计划,政府的大力支持让社区居家养老事业取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许多社会资源涌入社区。社区的配套设施和组织管理制度全面升级,在此基础上,社区不仅可以为老人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也开始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资源为社区残疾人提供一些就业岗位。灵活就业有着巨大的潜力,是我国未来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
从事农业种养这种就业方式主要存在于农村,它吸纳了大量的农村残疾人参加就业,通过农业劳动参加就业的残疾人占残疾人就业总人数的50%左右。农村残疾人这一群体因为自身的特殊原因,人口流动性很低,从事农业种的门槛低,限制少,农业种植成为农村残疾人就业的不二之选。也正是因为从事农业生产的这种就业方式可以吸收大量的残疾劳动者,所以我国农村残疾人的就业率略高于城镇残疾人的就业率。
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残疾人就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就总体而言,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仍然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现实困境。因此,需要深入分析问题表象,探究问题成因,从而为最终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打下良好基础。
1.残疾人就业不充分,就业人数呈下降趋势
2020 年我国残疾人口高达8500 万,而2020 年我国仅有861.7 万残疾人参加就业,残疾劳动者就业率在10%左右。同时,2016 年至2021 年残疾人就业人数总体上呈现出下降趋势。2018 年至2019 年更是出现了断崖式下降的情况,残疾人就业人数骤降97 万,达到了近六年的最低值,如图1。此后三年就业人数都只有小幅度的增长,总体上看,近六年我国残疾人就业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发展。一方面浪费了人力资源,加剧了我国就业市场劳动力短缺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是社会潜在的隐患,残疾人劳动者属于易返贫致贫人群,如果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作为生活保障,一旦出现特殊情况,极有可能再度陷入贫困,这不符合共同富裕的实质性要求。
图1 2016年-2021年我国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万人)
2.政策短期效应明显,缺乏可持续性
由于残疾人的残疾类型不同,他们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也大不相同,对他们的帮扶也会遭遇各式各样的困难,所以持续性的保障政策才能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同时在帮扶形式上,也要确保灵活性和持续性[19]。目前我国的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更加注重对于未就业残疾人的扶持,更加注重在短时间内为残疾人提供一份工作,减少失业的残疾人口数量,政策的短期效应较为明显。除此之外,我国现有的就业政策更加重视为残疾人提供一份工作,但忽视了对残疾劳动者技能的培训,残疾劳动者的市场竞争力未能得到持续提升。残疾人虽然进入了劳动力市场,但如果没有市场竞争力作为保障,他们依然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同样无法保障政策的持续性。
3.政策普适性较强,缺乏个性化就业服务
每个残疾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不同,这就导致了他们的就业服务需求不同,一把抓且毫无特色的就业支持计划并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没有突出个性化的特色,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过于简单,没有考虑到这一人群的复杂特性。上级政府在无法精确掌握残疾人真实需求的情况下,制定的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更加偏向于普适性,力图满足残疾人的一般性就业需求,个性化色彩不够突出,这样的就业政策在实践中并不能发挥很好的效果。
4.就业质量低,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
在社会力量的帮助下,部分残疾人虽然获得了一份工作,但由于受到身体条件的限制,就业层次和就业质量无法保障。缺乏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对于残疾劳动者来说门槛较低,可以尽快熟悉工作内容,融入工作单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降低使用残疾劳动者的负面效应,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利益。但较低的就业质量导致残疾劳动者即使参加工作,也无法获得充足的劳动报酬。残疾劳动者参加了工作,但较低的收入水平依然无法保障自己的生活,依然需要政府及其他社会主体的扶持,他们依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1.法律法规不健全,残疾人就业权益受损
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符合实际的需求[11]。国际上许多国家每间隔一段时间就会对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文书进行增补修改,并依据实践经验对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进行调整补充,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紧跟时代发展潮流。而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在十八年内只修订过一次,显然无法与我国快速发展的残疾人事业相匹配。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不够。国家层面出台的法律法规大多比较泛化模糊,同时也没有更加具体的配套实施措施,这就使得我们在保护残疾人就业权益的缺少责任主体,造成了谁都要负责但谁都不负责的局面。
2.社会观念排斥,残疾人就业面临无形障碍
关于残疾人落后的思想观念长期以来严重影响了社会对于残疾人就业的接纳程度[12],残即是废,残疾就代表着能力不足、效率低下等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和综合素质持怀疑的态度,认为他们难以胜任工作。还有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工作就是为了免缴残保金,或者是为了方便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其次,社会的就业压力比较大,就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这也是我国残疾人难以获得一份工作的主要影响因素。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劳动年龄段人口都面临着失业问题,难以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政府工作的重心也不可能放在残疾人就业上。很多情况下,残疾人的竞争对手是一个正常人,那么残疾人失业、残疾人被淘汰就是必然之势了。
3.教育体系不完善,受教育水平低
高素质劳动力的养成需要高质量教育的保驾护航,而残疾人由于身心缺陷,他们接受的教育是不完整且低水平的。我国18岁及以上残疾人,未接受学历教育和仅上过小学的比例高达73.4%;拥有初、高中和中专教育水平的仅占残疾人总数的24.1%,接受大学以上高等教育的不足2%。2013 年6 岁-14 岁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也仅为72.7%[13],如表2。受教育水平低也就造成了残疾劳动者素质有限,市场无法充分开发利用这一劳动力群体。较低的受教育水平,还造成了残疾者就业观念落后、维权意识薄弱、心理自卑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压缩了残疾劳动者的社会生存空间。我国现有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残疾学生的高等教育、残疾劳动者的继续教育以及成年教育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各阶段的教育体系不完善并且还存在着壁垒,教育的连续性不足,残疾人无法在各阶段获得最合适的教育。
数据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2013年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检测报告》
4.培训投入不足,忽视工作能力提升
目前,我国仍然以按比例就业为主,并辅之以其他形式的残疾人就业。这类政策是通过影响劳动力需求方来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但对劳动力供给方,即残疾人本身,没有必要的保障政策。这种措施可能在短期内迅速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但从长期来看,效果可能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包括对残疾人培训投入不足,长期忽视残疾人工作能力的提高。残疾人的工作能力没有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而得到提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政府制定了许多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但并没有解决提高残疾人工作能力的关键措施。如果无法保证残疾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就无法实质性地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相关的就业支持政策必定会呈现出较强的短期特点。
5.基层服务水平差,无法做到因人、因地制宜
我国残疾人口基数大、分布广,单纯依靠上级行政机关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难度较大。同时以伤残等级作为评定标准,开展就业扶持的工作模式,导致了就业服务工作缺乏个性化,无法真正满足残疾人的需求。社区、工会、街道办事处等基层自治组织拥有大量的工作人员,他们对残疾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会更加了解。这些组织理应协助上级行政机关开展残疾人就业扶持工作,扮演残疾人与上级行政机关之间沟通桥梁的角色,从而使就业服务更具有针对性。但由于基层服务组织自身存在的局限性,比如工作制度不完善、组织架构不合理、缺乏工作绩效考核、工作重点不明确等,导致基层服务水平差,无法为上级行政机关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保障,就业服务工作无法做到因人、因地制宜。
共同富裕需要残疾人就业。虽然身体上有一定的缺陷,但大部分残疾人也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以及强烈的劳动意愿,所以残疾人理应参与到社会的发展中来,为早日实现共同富裕贡献自己的力量。通过就业可以提升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扩大中层收入群体,缩小生活水平差距,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残疾人可以通过就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想要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就必须深入社会实践。远离生产实践,仅仅依靠其他社会成员的扶持,是无法享受到社会发展成果的。对于残疾人来说,就业是他们参与社会劳动,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渠道。
残疾人就业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能单纯地依靠某一主体来解决,帮助残疾人就业是整个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基于共同富裕的视角,应该从政府、企业、个人与家庭三个层面入手协同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
1.政府层面
(1)转变社会观念,扭转残疾就业人数下降趋势。社会对于残疾人的接纳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必须要转变社会的传统观念,营造更融洽、更平等的社会氛围,提升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所以我们也应该加强舆论宣传,通过舆论加以引导,让大家认识到帮助残疾人就业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应该给予残疾人尊重和帮助。发挥典型模范的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助残模范、助残先进单位的评选,对于助残模范、助残先进单位要加强宣传力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对于歧视、排斥残疾人就业的现象要坚决抵制,形成善待并保护残疾人的社会共识和文化氛围。在此基础上,帮助更多残疾人参加就业,扭转残疾就业人数持续下降的局面。
(2)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提升残疾人就业人数。大力推进按比例就业,政府要更加明确地规定企业残疾人的用工比例和用工范围。提升按比例就业的奖惩力度,提升按比例就业的强制力和执行力。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在保障质量的基础上,放宽福利企业的准入条件,增加福利企业数量,吸收更多残疾人集中就业,提升就业质量。重点推进灵活就业,加大对残疾人社区的扶持,发展壮大残疾人社区,让更多的残疾人可以在社区参加工作。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让更多的残疾人可以居家就业,支持残疾人通过互联网实现就业。对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加强扶持政策创新,根据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帮扶政策。同时也要鼓励残疾创业者通过个体经济,接纳更多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事业奉献自己的力量。
(3)做好残疾人技能培训和康复服务,增强政策的可持续性。残疾人具备出色的劳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胜任工作,才是他们实现就业的根本保证。我们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同时,更要为残疾人的长远发展考虑,做好技能培训和康复工作。培训要以是否能解决残疾人就业作为根本衡量标准,加大残疾人培训投入力度的同时,更要充分了解残疾人自身条件以及兴趣所在,依托各种培训机构尽力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培训服务,确保培训可以真正帮助他们就业。康复服务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提升就业技能的主要渠道,也是他们获得重生、提升生活幸福感的希望。政府要积极寻求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要加大对残疾人康复的资金投入力度,可以借助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大力促进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蓬勃发展。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我国是法治化社会,法律是最有力的武器。我们应该抓紧修订增设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完善配套落地措施,确保法律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在制定残疾人就业法时,要深入了解残疾人的需求,积极听取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的建议,保证制定的法律符合社会各方的利益。同时也要重视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提升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标准,打破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困境,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最后政府要加大普法力度,借助各种形式加大残疾人就业法的宣传。
(5)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实现残疾劳动者高质量就业。鉴于我国残疾人教育水平普遍偏低,政府应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大对残疾人教育的投入,为残疾人提供基础教育,将更多适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纳入国家义务教育体系,使他们能够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对于无法接受正规学校教育的儿童和青少年,政府应兴建聋哑学校、培智学校等特殊教育机构,尽可能让更多的儿童接受适合自己的教育。对于已经成年的残疾人应该根据他们自身的特点,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以便他们能够拥有竞争优势,增加他们就业的机会,提升就业质量。个人综合素质是高质量就业的基础,要想提升残疾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是重中之重。
(6)提升基层服务的能力,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基层自治组织要不断完善自身组织结构,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组织考核标准,提升自身服务残疾人的能力,更好地发挥自身的桥梁作用。村(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要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走访探视,根据残疾劳动者的实际需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基层要更加充分地发挥自身的优势,加大员工投入,深入调查所管辖区域范围内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获取他们的真实需求,为残疾人提供更有特色的相关服务。
2.企业层面
(1)转变用工观念,提升残疾劳动者用工比例。以企业为载体吸收更多的残疾人就业才是未来的大势所趋,企业层面的支持对于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尤为重要。但我国大多数用人单位缺乏接纳残疾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用人单位始终认为残疾人的工作效率、工作能力不如正常人,残疾人会影响到公司的整体效益。伴随着我国社会各项事业的迅速崛起,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也得到了本质的提升,残疾人的综合素质也已经有了明显的提升,用人单位需要转变传统的用工观念,在不损害公司效益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尽可能吸纳残疾人参加就业。
(2)强化职业培训服务,协助残疾人提升工作能力。对于残疾人的培训不仅仅是政府的工作内容,企业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企业要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发展通道,明确职业发展方向,确保有就业意愿、工作能力以及职业培训需要的残疾人可以顺利享受到所需的培训,积极拓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残疾劳动者职业培训优质课程资源。企业要对残疾员工负责,不能仅仅停留在为他们提供一份简单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持续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成为劳动力市场的有力竞争者。
3.个人层面
对残疾人自身来说,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很大一部分残疾劳动者找不到工作,都是因为他们只接受在政府或者企业工作,认为只有坐在办公室,朝九晚六的工作才算是真正的就业。对自身的能力没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如果无法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不仅会增加实现就业的难度,即使找到了工作也很容易再次失业,更为严重的是打击了自己的就业积极性,不愿再次尝试寻找工作。因此,残疾人必须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把就业当作融入社会、实现社会价值、充实日常生活的一种方式,也是摆脱外界帮助、自给自足的一个途径。同时残疾者也要走出家庭舒适区,避免家庭成员的过度保护,深入社会实践,勇敢地接受工作挑战。
从共同富裕的视角来看,要想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理想一定离不开残疾人这一群体的大力支持,残疾人就业是影响共同富裕的关键性因素。虽然现阶段我国残疾人就业面临一些困境,但是只要社会各方通力协作,建立高效的合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就业保障工作模式,从教育、培训、观念、法律法规等角度出发,将残疾人就业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一定会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