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在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中的风险防范

2022-07-17 12:41罗智刚
今日财富 2022年17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融资贸易

罗智刚

现阶段,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融资性贸易越来越频繁,进而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本文提出了开展内部审计以防范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的措施,希望能对国有企业违规实施融资性贸易进行及时阻止,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化解,让国有资产的安全得到保证。

融资性贸易业务其实是一种违规业务,具体是指利用贸易业务之名,进行资金的出借。融资性贸易业务主要发生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民营企业是贸易链条中的需求方或者实际供货方,因为自身贷款难度较大,所以通过国有企业资金实现运转。国有企业通过这一方式,实现短期内获得利润。

一、 融资性贸易的开展风险

(一)内控缺失风险

国有企业在进行融资性贸易时,因为内控制度并不严谨,或者缺乏内控制度,在进行融资性贸易操作时缺乏严格和科学的流程。首先是过程管理存在较大难度,并没有通过相关的制度来进行固化,授权审批流于形式或者是存在明显漏洞,资料缺乏规范性而且未及时归集;其次是过于信赖融资企业,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并没有尽职调查融资企业,未严格进行资信审核,如果人员存在较大的变动则很难进行内部追责;第三是对货物或者担保物的控制不理想,并没有在制度中对交易标的绝对控制权进行明确,例如明确规定在货款余额收到之后,同时卖方下达发货指令时才能正式发货,除此之外也并未有效控制融资方所提供的相关担保物资,货款逾期就不容易收回,明显降低了保障系数;最后主业和成本控制并没有有效衔接,并没有通过财务管理来对融资成本和交易费用进行有效控制,货款延期收回不仅会导致坏账的概率增加,而且也会因为向银行支付借款而增加利息。

(二)操作风险

对于国有企业来讲,和主营业务相比较,融资性贸易业务具有自身特点,如果对交易流程和业务规则不熟悉,便无法准确识别潜在风险点,导致操作期间出现一系列风险。首先融资性贸易存在较多的业务种类,被类型化的概率较高。正常情况下是为融资方提供融资增信服务或者为其直接提供融资,例如保兑仓及保理、仓储保管、质押监管、循环贸易、委托采购、托盘贸易等,每一业务类型的操作程序和特点均不相同,事实情况较为复杂。其次实施的业务并不是国有企业的主业。相比于在激烈市场竞争下发展起来的企业,国有企业的灵活应变能力以及风险敏感度均相对较差,对开展业务的经营领域并不熟悉,不能对风险点进行有效和及时的识别。最后,因为专业人才队伍缺乏所以不能跟踪管理。融资性贸易因为存在较多的业务参与主体、法律关系以及交易环节等,大部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了解整体的交易结构,不了解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点规避及应对措施。

(三)虚增收入和虚开发票的风险

国有企业在进行融资性贸易时,为了保证内容以及形式的合规、合法,常常利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货权流转、资金流转、合同履行的外在合规形式,多方或者双方通过单证流转的方式来实现向国有企业进行融资的最终目的。国有企业在开展该项业务时,其作用仅为桥梁,缺乏真实的业务交易实质,具有虚增收入、虚开发票的风险。从税法角度进行分析,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期间,纳税、合同履行均会制约上下游客户,双方虽然具有合同关系,然而这种关系的真实性并不明显,需要通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让交易最终实现,具有虚开发票的风险。从业务实质进行分析发现,国有企业的收入出现了虚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会导致当期收入增加,但是从本质上分析国有企业仅得到了资金手续费或者使用费,也就是成本和收入的差额,国有监管单位让国有企业根据净额法来对虚增的成本和收入进行调减,只是将其差额当成收入,进而导致当期经营目标无法完成,存在经营经销考核的风险。

(四)涉诉风险

国有企业在和融资方签订合同之前,特别是中小企业,虽然评估了风险和资信,但是因为中小企业的资金保障支付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较差,导致合同约定不能完全履行,进而导致国有企业的资金和物权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常常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然而诉讼期间却存在一系列风险。对于中小企业来讲,缺乏足够的能力从银行贷款,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对货物余款进行按期支付。现阶段大部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差,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持续盈利能力以及成立年限等方面无法满足银行的要求和标准。中小企业在进行融资时成本相对较高,有些银行就算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也会普遍上浮贷款利率,进而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中小企业缺乏信誉度,整体的资信水平不理想。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融资方就算拖欠了国有企业的货款,也不愿去承担银行贷款所带来的风险,国有企业在和这些组织开展贸易合作或者为其提供担保时,常常遇到不履行合同的情况。除此之外,国有企业缺乏货权控制,在开展业务时常常通过走单、空转的流转形式来进行货权转移,不能准确辨别各单据的真实性,单据上只有签字并没有章,或者有时可能会找不到签字人,进而在起诉时就会缺乏有力证据。另外常常出现管辖权争议、具有民事与刑事交叉情形、地方保护主义,进而延迟涉诉时间,虽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最终也可能败诉。

二、开展内部审计的意义

我国现阶段正在积极推进和深入开展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工作,经济的整体形势向好,然而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内条件和国际环境的復杂、深刻变化却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部分挑战和困难。当自身经营状况遇到一定困难时,部分国有企业为了对自身的营业收入进行扩大,并没有关注风险防范工作,随意实施融资性贸易,进而导致经济损失。在部分真实贸易中混入融资性贸易,具有比较强的隐蔽性,不容易被察觉,但是内部审计不仅触觉比较广泛,而且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能对贸易的潜在风险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并进行深入揭示,起到及时的预警效果。不论是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化解和防范,还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维护、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内部审计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让国有企业的发展质量显著提高,让其实现稳定、健康的发展。

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审计监督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家机构在2018年进行了一系列相应的改革,将国资委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以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到了审计部门,通过调整机构职能,对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内部审计在落实好国家政策要求和履行职责中,通过对国家经济运行期间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风险隐患问题进行分析、反映,提出科学和有效的建议、意见,将存在的漏洞及时堵住,避免苗头性的问题向趋势性的问题转变,有效确保国家经济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及安全,让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向着现代化发展。

三、开展内部审计的策略

(一)内部审计技巧

①对业务毛利率进行分析。对于审计人员来讲,应针对各个客户的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进行计算,并比较;销售毛利率如果并无明显差异,该贸易业务则可判断为正常;某业务的销售毛利率如果异常,则可能为融资性贸易,审计人员应加以关注。②对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进行配比查阅:审计人员应匹配分析销售及采购台账,筛选购销业务,同时逐一获取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对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进行重點关注。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无论是购销数量还是签订地点,都应保持一致,同时签订的时间也为同一天,或者非常接近。除此之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也应间隔1-2天,或者为同一天。

(二)对该贸易有无担保或抵押物进行审查

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是借资金给民营企业,该贸易模式下,正常情况下民营企业应提供抵押物或者担保,同时抵押物基本上都是选择不动产。所以应对该贸易的合作方或者其关联方有无抵押物或担保进行审查;在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有无虚增的现象;截止到审计当天,抵押物是否已不存在或者有无贬值。

(三)对贸易标的物有无实际的货物流转,或者是否控制在供货方手中进行审查

国有企业在开展融资性贸易时,基本上都是在供货方的仓库(民营性质)存放货物,只是根据货权转移单来对该货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进行证明。货物因为是存放在对方的仓库中,货权转移单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货物并没有进行流转,为实施融资性贸易设置了条件。对货物国有企业也仅存在所有权,缺乏实际的控制权,民营企业可能会对标的物进行自行处置,进而导致一定风险。在对融资性贸易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对合同履行期间仅有确认收货的单据进行重点审查,包括仓库保管储存单据、盘点单、出入库证明、无货运单、货权转移证明(书)。

(四)对供需双方企业实际上是否为同一控制人或为关联方进行审查

国有企业在开展融资性贸易时,为了对借款实质进行掩盖,要开展全部贸易的票流、物流的周转,而这全部贸易链条的完成就离不开关联方的协助。所以可以通过天眼查等系统对合作方进行联查,对供需双方企业实际上是否为同一控制人或为关联方进行审查。并对关联方、民营企业的信用资质、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

(五)对长期挂账、大额的往来账进行审查

正常情况下,贸易活动的交易周期相对较短。如果一个民营企业需要进行融资,则表示其自身经营就已经存在问题,其所支付的货款就可能形成长期挂账、大额的应收款项,出现坏账的风险较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可以将长期挂账、大额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当成切入点,之后再对单据、财务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详查。

(六)对补充协议条款或合同有无约定明确进行审查

国有企业在开展融资性贸易时,正常情况下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时,并没有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进行明确。比如国有企业在向民营企业进行相关货物的采购时,并没有在合同中对民营企业具体的供货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另外在向民营企业进行相关货物的销售时,并没有在合同中对民营企业的回款时间进行明确要求。所以在开展内部审计时,应对合同是否明确相关重要条款进行详细检查,除此之外还应对双方有无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进行检查,对协议中的约定退款进行重点关注。

(七)对贸易中有无根据固定比例收取一定的年化收益率或资金占用费进行审查

在贸易开始的最初阶段,双方在进行合作时常常在合作意向书或者框架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比例当成是贸易利润回报率,企业则可能通过会议纪要来对该贸易能获得的收益率进行记录。正常情况下,在市场行情逐渐变化的过程中贸易利润也会出现波动,表现出明显的不可控性,约定的收益如果是固定比例的,则会涉及到出借资金。所以,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对会议纪要、框架合同中有无记录和约定收取固定比例的年化收益率进行检查,而且还需要对应收账款类科目有无记录收取资金的占用费进行检查。

结 语

融资性贸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较大的风险,应对融资性贸易进行查证和辨别,可结合其特点,从不同方面对线索进行查找,进而通过内部审计的手段来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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