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徐 嵩 杨佰贤
说起6月的关键词,“毕业季”“高考”或许让人印象最为深刻。考生们都希望可以拥有“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的喜悦,却也不乏有人会有“那堪又是伤春日,把得长安落第书”的无奈。每年高考,总会爆出一些作弊的案例,今年高考亦是如此。高考是实现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切实维护高考公平公正人人有责。通过本期案例分享,希望引导广大考生增强法律意识。
2019年6月7日、8日全国高考期间,被告人何某豪伙同被告人聂某武(枪手)、彭某林(作案时帮忙整理高考试题),由何某豪出面组织广东省、山东省、河北省等地多名考生作弊。考试过程中,考生通过手机将高考试题拍摄后传给何某豪,何某豪与彭某林将试题整理后转给聂某武,被告人聂某武解题后将答案传给何某豪,最后由被告人何某豪将试题答案通过聊天群、彩信等方式发送给考生。被告人何某豪收取考生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 200元,被告人聂某武分得900元,被告人彭某林分得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高考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豪已缴纳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何某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判处被告人聂某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出售、使用无线作弊器材的”“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在高考、研考等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有争议的地方可能在于:第一、本案是否属于组织考生跨省作弊的情形;第二、本案是否应适用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豪通过QQ、微信组织参加高考的学生进行考试作弊,虽然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中有广东、贵州、湖北等外省考生,但与组织考生跨省作弊不同,确不应认定为组织考生跨省作弊。
(漫画/赵晓苏)
关于第二个问题,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9年6月7日、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实施,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法院基于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豪已缴纳全部赃款,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但法院认为被告人通过网络组织考生在全国高考中作弊,违背了高考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不宜对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适用缓刑,也不宜对被告人彭某林免于刑事处罚。
高考是实现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考生们切勿为一时侥幸,葬送一生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