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碳排放已经成为全球气候问题的罪魁祸首。为抑制和减少碳排放,降低温室效应,2011年,我国在七个省市开展碳交易市场试点运行。自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以来,发展迅速,对减少我国的碳排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我国碳交易市场由于发展较晚,还存在大量的问题有待解决。本文主要从不同角度研究了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碳减排;碳交易排放监管
碳排放已经成为全球气候问题的主因。我国自2011年建立碳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在促进我国碳减排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从不同角度研究我国的碳交易存在的问题。
一、碳交易市场法规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法规不健全。欧盟、韩国等发达国家在碳交易市场开启前,已经基本完成了碳交易的立法工作。而我国虽然出台了有关碳交易的部门法规,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等,开展条交易试点的省市也相应地出台了有关碳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但我国的碳交易的法规大多局限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这些法规立法层级不高,缺少上位法依据,专门上位的法规缺失。缺少全国性的上位法就很难完善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而统一交易规则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碳交易市场配额分配、收缴、抵销机制、信息披露、核查制度、违规清缴责任等许多方面的问题,影响了碳市场的活跃度,进而影响碳排放权的价值。
二、碳交易市场主体
我国按碳交易市场覆盖的行业不足,且少数市场主体主导交易,影响了市场配置效率。
1.碳交易市场覆盖的行业有限
从各试点地区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来看,各省市均已将碳市场交易的范围扩展到几十种不同行业中,覆盖行业以电力、能源、航空、石化等高耗能行业为主,其运行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行业耗能差异及其本身的碳排放差异。我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的排放量巨大,而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行业的碳排放也是十分巨大。但是,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中却没有把垃圾处理行业和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业纳入市场交易的范围,这无法通过碳交易市场提升这些行业的碳排放效率,减低了碳交易市场促进碳减排的效果。
2.少数市场主体主导交易影响市场配置效率
目前,我国碳市场以十大集团 (五大电力集团和申能集团、华润电力、中国石化、中国石油、浙江能源集团)的内部交易为主,十大集团外企业的交易较少。2021年,煤炭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在“能耗双控”的约束下,经营压力较大的小企业旨在通过停产限产的方式降低生产成本,并出售配额以缓解亏损情况。然而,五大电力集团旗下的碳资产公司为降低内部交易成本,有意压低配额价格。大型电力集团形成市场势力主导碳交易市场,使得市场无法有效配置资源,配额价格和交易量偏离了市场供需,一定程度导致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境。
三、碳交易市场客体
我国碳交易市场交易客体单一。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主要有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甲烷、全氟化物等。在国际碳市场上,纳入碳市场管理的温室气体种类随着市场发展变得越加加丰富。但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仅将二氧化碳排放权纳入交易范围,而其他排放物则没有纳入,我国碳市场所涉及的温室气体种类相对单一。
四、碳交易市场监管
我国碳交易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不仅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也不存在专门的监管结构。
1.碳交易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第八条第二款,则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对本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自主监测,并按年度向地方主管部门进行报送。这个规定使得环保部门实质上是放弃了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的真正的监管。另外,我国碳交易建立了监测、报告与核查(MRV)体系对企业碳排放以及履约情况进行核查,但MRV 体系依赖于第三方机构核查企业的碳排放报告,缺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其结果缺乏公信力。总之,我国碳交易市场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机构,无法实现一个专门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完整流程的监管,且对虚报、瞒报碳排放报告的罚款额度小,企业违法成本较低,数据造假的动力较大。
2.碳交易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我国已经发布的《国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监测和报告做出指导并且对报告核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但《指南》仍然没有为报告核证机构设计出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整体上仍是基础性的原则指导,只是由试点省市建立了自己的报告核证机构系统,且各地区具体核算方案依然存在较大差异,已设计核算指南的的行业范围不同。
五、交易效果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效果差,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自下而上的总量设定无法保障减排效果
我国各个碳交易试点的碳排放配额总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设定,根据对各管控企业分配配额和部分储备配额求和计算排放总量,在碳交易中也并未明确规定逐年下降的排放总量限额,无法确保碳交易的减排效果。在扩大生产时,由于产量的提高,采用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的企业所获得的免费配额也将增加。此时,排放总量将不降反增,碳交易市场仅激励了碳排放强度减排,并没有促进全行业的碳排放总量减排。
2.配额分配系数偏高导致市场交易活力不强
在核算无偿分配给管控企业的配额时,各碳交易试点普遍存在系数偏高、配额过度分配的情况。采取历史强度分配法和基准线分配法的行业,行业的免费配额基本都可以满足其碳排放,排放强度较低企业的配额供给大体上可以满足排放强度较高企业的配额需求。在配额过度分配的情况下,碳交易市场很难对管控企业产生减排激励,导致碳市场交易的活跃度不高。
3.核证减排量地域壁垒阻碍市场要素自由流动
各试点省市对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地域限制。北京和广东分别规定50%和70%的CCER须来自本地区,而湖北更是仅限使用省内产生的CCER。对于本地CCER,北京允许其完成市内审核流程后先在市场挂卖60%减排量,待完成全国审核流程后,再将60%减排量返还给交易所。其他试点省市虽然未在文件中限制地区外CCER 的交易,但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通常优先挂卖本地产生的CCER,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碳交易试点对本地CCER 的地方保护主义,产生较为严重的市场交易壁垒,阻碍了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导致碳配额和CCER 的市场价格无法充分反映其在碳交易市场中的价值。
总之,我国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碳交易市场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无论是市场交易机制、市覆盖的市场交易主体和市场客体,还是市场监管和市场运行效果,都存在大量的问题。继续改革发展是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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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荀荷惠. 我國碳交易政策的减排效果评价和发展对策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21.
作者简介:梁彦博(1980.1-),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河南商丘,学历:硕士,职称:讲师,研究方向:经济学和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