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钊,屈小娥
(1.西安交通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2.西安工程大学 服装与艺术设计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8)
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使中国工业化进程加速推进,国民经济稳步发展,但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资源,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最新数据,2021年全国339个地级以上城市中,空气质量达标城市218个,占64.3%,有35.7%的城市空气质量超标,29.8%的城市PM2.5平均浓度超标,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仍时有发生,PM2.5平均浓度为41微克/立方米,远高于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的空气质量标准。频繁爆发的雾霾污染对社会公众的生活、健康及生产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1]。在雾霾治理中,中国政府主要采用行政命令的规制手段,如2013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开始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不可否认,行政命令的规制手段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环境市场可能存在的“政府失灵”等问题,使行政命令的规制手段可能难以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2]。除了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规制手段外,随着环保知识的普及以及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近年来公众参与作为非正式环境规制的一种,已在污染治理中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肯定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那么,如何采取措施充分发挥雾霾治理中公众参与的作用?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充分调动公众环保参与的积极性,以及采取措施提高公众环保参与力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
公众参与雾霾治理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Mills首次提出公众参与概念,认为政府应该在更大程度上给予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权利[3]。Kathuria指出,公众参与作为非正式环境规制的一种,主要通过信访、投诉、集会游行等方式表达对环境质量改善的愿望[4]。Pargal和Wheeler分析了1989—1990年印度尼西亚企业的污染排放数据,发现公众环保参与度与污染排放量显著负相关[5]。Cole等对英国空气污染数据的分析发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公众的强有力参与对降低大气污染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6]。Langpap和Shimshack研究了美国水污染治理的历史,发现公众的积极参与在水污染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7]。Dong等分析了公众环保投诉与排放强度之间的关系,认为公众提供的环境投诉信息对于监管部门提高环境规制效率、有效分配监管资源具有显著作用[8]。Greenstone和Hamma在研究印度大气污染状况时发现,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对于保障减排目标的实现能够起到有益作用[9]。Zheng等利用Google搜索功能构造公众环境关注度指标,研究发现公众环境关注度的提高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重视环境治理[10]。Sun等针对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在中国微博网站上发起的空气污染运动,研究了公众参与对政府环境政策的影响,发现互联网的普及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参与环保活动的平台,推动了环保活动的发展[11]。
在中国,公众环保参与是一个比较新的研究领域,20世纪80年代以后该方面的研究成果陆续出现,但早期的研究大多以理论分析为主,实证研究则较少。张渝从提高公众环保知情权、参与权、明确参与主体及范围等不同方面提出了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12]。孙壮珍认为,环境治理需要社会公众积极支持与理性的政治参与[13]。贺灿飞等用每万名社会公众的环保信访案件数衡量环境信访强度,认为环境信访强度是一个地区环境规制执行情况的具体体现,但信访案件数多仅意味着该地区污染排放的相对严重程度,并不能够代表环境规制的执行情况[14]。近期研究中,孙慧等基于2011—2018年地级以上城市面板数据的实证检验发现,非正式环境规制能有效缓解环境污染,但其效应低于正式环境规制[15]。吴建南等基于2004—2011年省级面板数据的检验发现,环境信访的不断增多对降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排放具有积极作用[16]。韩超和张伟广基于2002—2007年地级市样本的研究发现,公众信访无法降低环境污染[17]。张艳纯和陈安琪基于2007—2014年省级面板数据的检验表明,公众参与对提升环境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但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18]。随着互联网及多媒体技术的普及,社会舆论对各类污染事件报道透明度不断增加,网络媒体开始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方式产生影响,但网络搜索能不能代表社会公众的整体参与力量,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问题,如网民人数、网络覆盖面等都会对搜索结果产生影响[17,19]。
总之,已有文献重点聚焦于公众参与对污染排放的直接影响,对于公众参与如何通过中介因素间接影响雾霾污染则鲜有关注。本文以省级面板数据为依据,首先,从全国和区域层面分别检验公众参与能否影响雾霾污染;其次,检验公众参与通过影响政府正式环境规制对雾霾污染如何产生间接影响?对于深入理解公众环保参与的作用机制及重要性,以及采取措施推动全民参与雾霾防治具有重要作用。
1.被解释变量
雾霾污染(pm)。中国对雾霾污染监测较晚,2012年底才有部分城市PM2.5的统计数据。鉴于国内数据不足,借鉴相关研究,本文采用巴特尔研究所、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经济数据和应用中心公布的气溶胶光学厚度(AOD)的卫星监测数据,利用Arc GIS软件将其解析为各省PM2.5的年均浓度值。利用卫星提供的面源数据比点源监测数据更适合反映雾霾污染的整体状况,该数据足以反映中国雾霾污染的真实水平和基本变化趋势[20]。
2.核心解释变量
公众参与度(pub)。已有文献对公众参与度指标的度量存在较大差异,胡锦锋认为,环境信访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21];李子豪认为,人大和政协环保提案会显著促进环境治理[19];陈卫东和杨若愚认为,就公众参与而言,当居民遭遇污染损害时,最普遍、最直接的维权方式就是信访或举报[22]。借鉴学者们的研究,本文选取《中国环境年鉴》提供的权威指标:各省环境信访来信总数、来访人次、来访批次、人大环保建议数、政协环保提案数五个指标衡量公众环保参与度,然后构建熵值法模型将其合并成为公众环保参与度指数,克服了仅用单一指标衡量公众参与的缺陷。
3.控制变量
除了核心解释变量外,雾霾污染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具体包括:经济发展水平(pgdp),用各地区人均GDP表示,并以2000年为基期,用GDP指数平减;技术创新(tech),用万人专利授权量(项/万人)衡量;资本投入(capt),用各地区人均固定资本形成额表示,并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平减为以2000年为基期,然后用各地区年末人口数均等化得到人均固定资本形成额;产业结构(stru),用第二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表示;能源结构(eneg),用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表示;城镇化率(urba),用非农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表示;交通压力(traf),借鉴Glaser和Kahn的研究,用各地区单位公路里程的机动车拥有量表示,具体用机动车拥有量与该地区公路总长度(辆/公里)之比表示[23]。
以上变量所用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固定资产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以及各省份对应年份的统计年鉴。变量的描述性结果见表1。
表1 变量的统计描述
由于雾霾污染空间溢出效应显著,一个地区的雾霾浓度既与本地区生产生活过程中实际产生的雾霾有关,也受周边地区雾霾扩散的影响,反之亦然。同时,由于雾霾治理存在“路径依赖”,故本文考虑动态因素。以30个省份(不包括西藏、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面板数据为依据,用Hausman检验判断模型的类型,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随机效应模型的原假设在1%显著性水平下被拒绝,故对模型(1)应选择固定效应回归,如式(1)所示。
lnpmit=θlnpmit-1+ρwlnpmit+αlnpubit+β1lnpgdpit+β2lntechit+β3lncaptit+β4lnstruit+β5lnenegit+β6lnurbait+β7lntrafit+μit
(1)
以2000—2018年省级面板数据为依据,采用系统广义矩估计法(GMM)对模型(1)进行估计,三种不同空间权重矩阵下估计结果见表2。表2中(1)~(3)列分别为三种空间权重矩阵即地理距离权重矩阵、经济距离权重矩阵、经济地理嵌套权重矩阵下的回归结果。
表2结果显示,公众参与度回归系数为负,并且系数检验显著,三种空间权重矩阵下回归结果一致,表明公众参与具有显著抑制雾霾污染的作用。这一回归结果与吴建南、吴伟平等的结论基本一致[16,26]。理论上,公众参与从两个方面影响雾霾污染:一方面,公众环保诉求引发的舆论压力迫使地方政府或者加大环保执法及处罚力度,或者增加治雾减霾支出、研发或引进治污技术等,直接或间接降低了雾霾污染物;另一方面,公众可以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向地方政府表达他们的环境诉求[27]。近年来,各地区陆续发生的环境群体事件,如厦门和大连的PX事件、四川什邡市民抗议钼铜项目建设事件、廊坊超级工业污水渗坑等重大污染事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众对绿水青山生活的渴望,倒逼地方政府加强环境治理,有利于降低雾霾污染。
表2 三种不同空间权重矩阵下全国整体回归结果
控制变量中,三种空间权重矩阵下人均GDP回归系数均正向显著,因此如何实现发展经济与雾霾治理的双赢是高质量发展阶段面临的严峻挑战,本文的回归结果与屈小娥等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28]。技术创新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这可能与中国大部分地区的技术研发更多偏向于生产技术而非治污减霾技术有关。资本投入回归结果显著为正,表明投资驱动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在加速能源消耗的同时,也带来严重的雾霾污染。产业结构回归系数在0.01水平下显著为正,三种空间权重矩阵下回归结果一致,说明产业结构越偏向于能耗大、排放多的工业制造业,降低雾霾污染的难度越大。能源结构回归系数为正,并且系数检验显著,表明煤炭消费所占比重越大,雾霾污染会越严重。在0.01或0.1水平下,城镇化率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城镇化水平提高并不必然带来环境质量的恶化。交通压力与雾霾污染显著正相关,说明目前发展阶段机动车拥有量增加产生的大量尾气排放是引发雾霾污染的主要根源之一。
雾霾污染三种空间权重矩阵下的时间滞后项系数均在0.01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雾霾污染在时序维度上确实具有明显的累加效应和路径依赖特征,即本期雾霾污染与上一期雾霾污染显著正相关,上一期雾霾污染水平较高时,本期雾霾污染可能会持续走高。从空间维度看,雾霾污染的空间系数在三种空间权重矩阵下均在0.01水平下正向显著,意味着雾霾污染具有极强的空间外溢效应。对比回归结果发现,雾霾污染的空间回归系数(ρ)显著大于时间滞后项系数(θ),意味着雾霾污染的空间溢出效应大于动态累加效应,说明雾霾治理需要采取区域联合防控的协同治理措施。
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制度环境及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异质性,公众参与及其效应的地区差异是否存在,本文将全国30个省份按照传统的东、中、西三大区域划分方法归类,然后进行实证检验。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使用随机效应模型的原假设在0.01水平下被拒绝,故对模型(1)进行固定效应回归,三大地区回归结果见表3。表3中(1)~(3)分别为三种空间权重矩阵即地理距离权重矩阵、经济距离权重矩阵、经济地理嵌套权重矩阵下的回归结果。
由表3结果可以看出,雾霾污染的时间滞后项系数显著为正,其空间系数也为正向显著,表明在区域层面雾霾污染既存在持续的累加效应,也存在显著的空间溢出效应,且空间溢出效应大于累加效应。从地区差异看,西部地区时间滞后项系数最大,表明雾霾污染的累加效应最大,中部仅次于西部,东部最小。中部地区雾霾污染的空间系数最大,即雾霾污染的空间扩散效应最明显,西部仅次于中部,东部最小。综合分析,中部和西部地区雾霾污染的时滞效应和空间效应更为显著,雾霾治理形势更为严峻,这一定程度上与中西部地区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污染产业高度集聚以及承接的转移产业等因素有关,意味着中西部地区面临的治雾减霾形势更为严峻,也隐含着雾霾治理中区域联防联控的必要性。
表3 三种不同空间权重矩阵下三大地区回归结果
分地区看,三种空间权重矩阵下,东部地区公众参与度回归系数为负,并且系数检验显著,中西部地区系数检验均为不显著,意味着东部地区公众参与具有显著降低雾霾污染的作用。这一结果可能与东部地区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受教育程度及较为健全的环境管理体制等因素有关,公众的环保诉求能够及时得到处理与回应,进而表现出较高的参与环保活动的积极性。事实上,当雾霾污染严重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时,为了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他们会直接曝光污染企业的信息,由此引发的舆论效应会影响企业的市场信誉及形象,迫使企业重视污染减排。再者,公众通过环境听证、环境信访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通过影响地方政府的环境政策对雾霾污染产生影响,面对公众污染投诉及由此引发的社会舆论压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强化环境执法,加强环境管制,提高监管力度等措施降低雾霾排放。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居民受教育水平及环保参与度远低于东部地区,环境规制机制也不甚健全,而公众主要通过对雾霾污染等环境事务的积极参与,形成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压力和动力,或者通过影响地方政府的环境政策如环境规制强度等,进而间接对包括雾霾污染治理在内的环境污染治理产生影响。基于发展经济的巨大压力,中西部地区有限的资源大部分投向了短期内能带来经济增长的领域,对雾霾治理形成明显挤出效应。
控制变量中,人均GDP与雾霾污染显著正相关,三大地区回归结果基本一致。区域层面回归结果进一步说明,以污染换增长的发展模式尚未改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任重道远[26]。技术研发回归系数在中部和西部地区显著为正,东部地区回归系数虽为负,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隐含着中国大部分省份的技术研发在降低雾霾污染方面并未起到积极的作用。资本投入回归结果三大地区均为正向显著,说明资本投入是加剧雾霾污染的重要诱因。产业结构回归系数在中西部地区显著为正,东部地区则显著为负,这和东部地区近年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高能耗、高排放企业选择产业迁出有关。这一回归结果进一步说明,产业转移虽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东部地区的雾霾污染,但不利于产业承接地,即中西部地区的雾霾治理,总体上并没有达到降低雾霾污染的目的。东部地区能源结构系数检验不显著,说明能源结构已不是影响东部地区雾霾污染的重要因素,这一回归结果和屈小娥的研究结果一致[28]。这一方面和东部地区近年来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开发并使用清洁能源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和东部地区高能耗、高排放的工业制造业及资源型产业大规模迁出有关,使得高污染的制造业集聚度降低,有利于降低雾霾污染。
中部和西部地区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和中西部地区丰富的能源资源和煤炭消费比重较大密切相关。城镇化率回归系数在东部地区为负,并且系数检验显著;中部和西部地区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和目前中西部地区的大部分省份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及由此引发的城市空间规模扩大、城市人口过度集聚等因素有关。交通压力回归结果在东部地区显著为正,中部和西部地区均不显著,隐含着交通因素一定程度上是困扰东部发达地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雾霾治理是政府、公众及企业等多方参与的互动过程,进一步检验,公众参与非正式环境规制能否通过影响政府正式环境规制对雾霾污染产生影响。借鉴王书斌等的相关研究,分别用环境行政监管、环境污染监管、环境经济规制表征政府正式环境规制[29]。其中,环境行政监管(reg1)用各地区当年颁布的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数(件)表示,环境污染监管(reg2)用各地区当年实施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件)表示,环境经济规制(reg3)用各地区排污费收入(万元)表示。借鉴李欣和杨朝远等的相关研究[2],将公众参与变量(pub)与三种正式环境规制变量的交互项引入模型(1),构建调节效应模型,如模型(2)所示:
lnpmit=θlnpmit-1+ρwlnpmit+α1lnpubit×reg1+α2lnpubit×reg2+α3lnpubit×reg3+β1lngdpit+β2lntechit+β3lncaptit+β4lnstruit+β5lnenegit+β6lnurbait+β7lntrafit+εit
(2)
其中,α1、α2、α3分别为公众参与变量(pub)与环境行政监管(reg1)、环境污染监管(reg2)、环境经济规制(reg3)交互项的回归系数,反映公众参与通过影响三种正式环境规制对雾霾污染的间接影响,其余各变量的含义与式(1)相同。运用系统广义矩估计法对调节效应式(2)进行回归估计,结果见表4。表4中(1)~(3)列分别为三种空间权重矩阵即地理距离权重矩阵、经济距离权重矩阵、经济地理嵌套权重矩阵下的回归结果。
表4 公众参与影响雾霾污染的间接效应
由表4可知,三种空间权重矩阵下公众参与变量与环境行政监管交互项回归结果为正,但系数检验不显著,表明公众参与通过影响环境行政监管并未起到降低雾霾污染的作用。公众信访作为居民表达自身环境诉求的重要渠道,通过曝光污染企业信息,给政府和排污企业施加压力,倒逼政府加大对曝光企业的处罚而影响其排污行为,对解决重大的、紧急突发性的污染事件一定程度上起着重要作用。但各地区近年来发生的公众的环境投诉及环境信访案例均表明,公众的环境投诉和信访多数情况下是针对和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具体重大污染事件的环保诉求,对作为制度性环保立法的作用短期内可能很难显现。相关研究也认为,虽然公众有机会参与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但公众参与多为间接的、滞后的参与,往往都是在决策完成后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有关部门表达意见和看法[30],隐含着在环境政策制定环节公众参与度较低,公众参与尚未对环保法律法规产生影响。
公众参与和环境污染监管交互项回归系数在三种空间权重矩阵下均为负,但系数检验不显著,意味着公众参与通过影响环境污染监管对雾霾排放并没有起到显著的抑制作用。环境监管是对污染事故的一种事后监督处罚行为,而雾霾污染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且具有流动性大、扩散性强的特点,不仅监管难度大而且成本高,污染者偷排漏排很难发觉。再者,受地方官员职务升迁的影响,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行为具有明显的竞争性策略[31];地方官员可能不会因为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在职务上获得升迁,但会通过吸引利润高、产值大的污染企业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32]。因此,地方政府在环保执法上更多偏向于“选择性执行”,放松对污染企业的监管或监管不严等不良倾向也会影响监管结果。这一回归结果与李永友等学者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33]。
公众参与和环境经济规制交互项回归系数为负,三种空间权重矩阵下回归结果一致且系数检验显著,表明公众参与通过影响环境经济规制能对降低雾霾污染产生积极影响。环境经济规制以增加排污费为主要方式,将环境要素内生于企业生产函数[29],对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而言,排放越多缴纳的排污费越多。面对排污费支出增加带来的环境成本上升,企业会根据成本—收益分析进行环境决策,保证利润增加的同时使排放强度降低。随着环保知识的普及、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及其参与环保活动积极性的不断提高,公众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企业的排污行为,从而促使企业在保证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采取措施降低雾霾污染。
其他变量回归系数与表1基本一致,区别只在于系数大小和显著性检验有微弱的差别。
为了验证公众参与回归结果是否稳健,本文将雾霾污染替换为SO2排放量和废水排放量。运用系统广义矩估计法对模型(1)重新估计,结果见表5。表5中(1)~(3)分别为三种空间权重矩阵即地理距离权重矩阵、经济距离权重矩阵、经济地理嵌套权重矩阵下的回归结果。
由表5可知,三种空间权重矩阵下,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公众参与度回归系数与SO2排放量、废水排放量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进一步表明公众参与不但有助于缓解雾霾污染,还有助于降低SO2排放和废水排放。三种空间权重矩阵下SO2排放量和废水排放量的时间滞后项系数和空间系数均为正,且系数检验统计显著,这与雾霾污染的动态特征和空间特征一致。不同的是SO2排放的空间系数大于时间滞后项系数,而废水排放的时间滞后项系数大于空间系数。控制变量中,煤炭消费所占比重、城镇化率、交通压力回归系数在废水排放中均不显著,其余控制变量回归系数、符号及显著性水平与雾霾污染并无明显差别,验证了本文回归结果的稳定性。这意味着公众参与确实能够有效降低雾霾污染,说明雾霾治理中重视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为政策制定提供了实证依据。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
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及环境规制制度的完善,公众参与作为非正式环境规制的一种,在污染治理中的作用将愈来愈大。以省级面板数据为依据,实证检验了公众参与对雾霾污染的影响效应,进一步探究了公众参与通过影响政府正式环境规制对雾霾污染的间接作用,结果表明:一是总体上公众参与能够对降低雾霾污染产生积极影响;分地区看,东部地区公众参与对雾霾污染能够起到显著的促降作用,中西部地区公众参与对降低雾霾污染尚未起到显著影响。二是公众参与通过影响环境经济规制能够起到降低雾霾污染的作用,通过影响环境行政监管、环境污染监管的作用尚不显著。三是雾霾污染在时间维度上具有持续的累加效应,在空间维度上具有显著的溢出效应,且空间外溢效应远远大于时间滞后效应;分地区看,中部地区雾霾污染的空间溢出效应最大,西部地区的时滞效应最大,中西部地区雾霾治理形势更为严峻。四是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公众参与确实能够有效抑制污染排放,对抑制SO2排放和废水排放也具有积极作用。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正确理解并采取措施充分调动公众环保参与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目前,虽然中国已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了相关的公开环境信息的办法及条例,但要求公开的信息只有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两类,尚存在环境信息公开主体不完善、环境政务公开不足等问题,限制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途径,并且信息传播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期,使得污染事件发生与公众作为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时间差[34]。因此,在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应完善环境信息公开问责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突发性重大环境事件发布的绿色通道,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此外,要借鉴日本、德国、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扩大环境信息公开主体的范围,赋予非政府环保组织一定的公开环境信息的权利。
第二,拓宽公众环保参与渠道。随着中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完善及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作为新兴的环保事业推动力量,在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中的作用将日趋突出。本文研究结果也发现,提高公众参与力度对雾霾污染及其他污染物具有显著的促降作用。因此,调动公众环保参与的积极性,其基础和关键在于拓宽公众环保参与渠道,完善公众环境决策听证、环境诉讼等制度,为公众参与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时,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导向,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创新发展[35]。完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构建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长效机制,以调动公众环保参与的积极性。
第三,公众参与能够通过政府正式环境规制对雾霾治理产生影响,但通过环境行政监管和环境污染监管的作用尚不显著。这一结论意味着污染治理中需要改变政府单向主导的环保立法模式,保障公民参与环保立法的权利,明确参与原则和参与流程;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发挥普通公民在环保立法中的作用。同时,重视公众监管对雾霾治理的积极作用,借助“12369”环保微信举报平台,搜集整理环保公众参与信息,针对民众普遍关心的雾霾污染等主要污染物制定系统的环保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执法措施,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将公众环保诉求落实到位。
第四,由于雾霾污染具有显著的路径依赖和空间溢出效应,因此,加强雾霾治理不但应建立健全长效治污减霾机制以保证治理措施的连贯性与一致性,而且要打破区域之间的行政管辖界限,建立联合防控共同协作的治污减霾治理机制,以避免雾霾污染的泄露及治理中出现“搭便车”现象。此外,纠正研发投入的偏向性,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注重环境保护,将交通压力增大造成的污染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范围,也是降低雾霾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