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新
白音长汗遗址位于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坐落于白音长汗村西南的一座山岗上, 其文化遗存分为5 期7 类,其中第二期乙类遗存数量最多,包括南北相邻的两个聚居区, 以及分属两个聚居区的不同墓地。 报告中将这一部分遗存称为兴隆洼文化白音长汗类型, 目前这一说法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1]1-17。白音长汗遗址第二期乙类聚落也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
学者们主要从聚落形态、聚落功能、社会组织等方面对兴隆洼文化聚落进行了不同的研究,如严文明认为凝聚式环壕聚落是兴隆洼文化聚落的一个典型特征,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索秀芬、 李少兵从聚落的功能角度把兴隆洼文化聚落分为居住区、祭祀区、埋葬区、生产区,并且分析了不同规模房址的功能[3];余西云认为白音长汗聚落具有明显的两分结构, 可能代表了一个村落中具有婚姻关系的两个姓族[4]。不同学者从不同的层面对兴隆洼文化聚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但是从家户角度对兴隆洼文化进行的研究相对薄弱。
“家户考古”一词最先由理查德·威尔克和威廉·拉什杰提出,他们认为可以从家户层面分析古人的行为, 研究社会群体与经济和生态的相互关系[5]。考古学中的家户主要是指具有共居性和家用功能性两方面内容的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单元[6],在反映当时经济社会水平、生态环境和宗教仪式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作用。 20 世纪80 年代,家户考古兴起之后很快便在中美洲、 南美洲和中东地区的考古研究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7-9]。 通过利用西方的家户考古理论,国内部分学者结合具体的遗址进行了家户考古的研究,比如刘莉运用家户理论对康家遗址家户生计和家户仪式的分析[10],姜仕炜对雕龙碑遗址[11]和尉迟寺遗址[12]家户经济活动和贫富分化的研究;孙波对龙山社会的家户形态和家庭组织做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了当时的社会形态[13]。 也有一些学者对家户考古的背景、理论、方法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比如杨谦对家户考古的兴起与演变、 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对我国考古学研究的启示做了比较细致的探讨[14];王红博、陈胜前分析了史前家户考古的操作模式[15];李涛等将家户遗存划分为独立、 复合和可构建三种类型,并且讨论了与之对应的研究方法[16]。
通过对白音长汗遗址地层学分析和房址内典型陶器的类型学对比,学界基本认为白音长汗遗址第二期乙类的54 座房屋遗存属于同一时期[17-18],并且第二期乙类聚落的废弃过程是有计划返回的、迅速废弃的过程[19],因此第二期乙类聚落的房址及遗物的分布情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时聚落中家户的情况。 本文拟对白音长汗遗址第二期乙类聚落从家户考古层面略做分析。
白音长汗遗址第二期乙类聚落共发现54 座房址,分为南、北两个聚居区(图1),北部A 区房址29 座,被G1 所环绕;南部B 区房址25 座,被G2 所环绕。Ⅰ号墓区和Ⅱ号墓区分别与A 区和B区相对应[1]40-200。 聚落的两个区均属于排房式的布局结构,均有一座较大的房址位于中心位置,在排房之间存在个别零散分布的房址。
图1 白音长汗遗址第二期乙类聚落平面图
考古学上对家户的界定主要是依据空间层次上的特征, 一座房屋和附属设施可以构成一个家户,与其他房屋具有明显界限的由相邻的若干座房屋及附属设置组成的房组也可以构成一个家户。第二期乙类聚落中大多数房址有独立的灶,灶的功能有助于了解家户的构成。 根据房屋中灶的空间位置和大小,民族学家将其划分成主人、客人、内部成员等不同人群使用的灶[20]。 第二期乙类聚落房址内的灶作为维持一个家户成员日常生活的共用灶的可能性更大,可以将有灶的房址看作一个家户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以房址为核心的家户单位共46 个。 完整的房址中未发现灶址的只有AF15,且居住面未发现遗物,可能具有储藏类功能。 其余7座房址均有不同程度的残缺, 是否存在灶址难以判断,故未将其归入家户单位之中考量。大部分的家户都由带有单个灶址的房址构成,部分家户带有壁龛(BF5、BF6、AF17、AF32、BF34、AF43、BF48)或室 内 窖 穴(BF28、AF32、BF48、BF59、BF72)等 附 属设施。 兴隆洼文化中、晚期到红山文化早、中期这一阶段的家族形态可能是一种共仓分灶的偶婚制度,因此第二期乙类聚落中的大多数家户单位可能代表的是偶婚制度下的一个核心家庭,在A区和B区的中心位置都发现了近100 平方米的房址(AF13、BF68),分别是两个区中最大的房址,但是从其居住面发现的遗物来看, 可能也只能维持一个家户的日常所需,推测其居住者应该具有比较特殊的身份地位。AF19 居住面发现了石雕人和蛙形石雕,该家户还可能承担了某种宗教功能。
房址内出土的器物是观察家户生产经济活动的重要媒介。 第二期乙类聚落发现的生产工具主要为石器、骨器、陶器,根据器物的不同功能可以将其划分为石器加工制造相关器物、 渔猎采集工具、手工业工具、农业生产工具、木材加工工具和食物加工工具等6 大类。 石器加工制造相关器物主要是石锛坯、石斧坯、石铲坯、石叶、石片、磨石等,渔猎采集工具主要是石刀、石刃、骨刀、骨匕、石球、石弹丸、骨镞、骨鱼镖等,手工业工具主要是陶纺轮、石纺轮、骨针、骨锥等,农业生产工具主要是石铲、石锄形器等,木材加工工具主要是石斧、斧形器、石锛、石凿等,食物加工工具主要是小石棒、石磨棒、石磨盘、石研磨器、石杵、石臼、石饼形器等[21]。 部分房址居住面发现了马蹄形泥圈,其常与石臼配套使用, 报告中推测马蹄形泥圈可能为粮食加工暂存之所[1]45-46。
通过对居住面遗物的观察分析, 可以发现一些房址中存在比较明显的功能分区现象 (如A 区的AF25、AF31、AF32、AF37、AF39,B 区 的BF28、BF61、BF62、BF71、BF73、BF74),但是每个区内往往包含多种类别的器物。 房址中灶址的周围大多是日常类的炊煮器物及生活用具; 中后部常发现马蹄形泥圈及石臼, 可能是食物加工及储存的场所; 中后部两侧靠近墙壁的地方大多分布农业生产工具、食物加工工具、石器加工制造相关器物、木材加工工具的一种或几种, 墙壁的附近也常发现大型的陶筒形罐。 这说明当时的人们开始有意识地在房址内划分不同生产活动区域, 只是一个区域可能还同时兼备几种不同性质的生产活动。
根据房址居住面发现的遗物和遗迹现象所反映的家户经济活动,可以将A区和B 区的家户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类:(表1)
表1 家户类型统计表
对家户类型主要依据居住面发现的遗物和遗迹现象进行划分, 考虑到部分遗物可能在房址被废弃的时候被带走, 所以家户实际所涉及的经济活动应该比通过遗物分析出来的要更丰富一些。 根据不同类型家户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 在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方面,A 区和B 区不同类型的家户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别, 而且不同类型的家户在空间上交错分布, 大多数家户都会涉及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 这说明聚落中的家户分别承担了多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 不同的家户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合作互补的关系,并且像纺织、石器制造等活动也大多是由同时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家户兼职, 并没有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家户。
通过分析家户中不同种类的生产工具,发现拥有一类生产工具及以上的家户A 区占比85.2%,B 区占比63.1%; 两类生产工具及以上的家户A区占比51.9%,B 区占比47.4%;三类生产工具及以上的家户A 区占比40.8%,B 区占比42.1%;四类生产工具及以上的家户A 区占比18.5%,B 区占比15.8%; 五类生产工具的家户A 区占比14.8%,B 区占比5.3%。聚落中大多数家户从事一种以上的生产活动, 半数的家户可以从事两种以上的生产活动,仅有不到两成的家户可以从事4 种及以上的家户活动。 这种随从事生产活动种类增加而家户数量逐级递减的现象,表明聚落的家户之间在从事生产活动种类的丰富度上呈金字塔结构,可能已经出现了初步分化现象,即多种类的生产活动资料仅掌握在少数家户手中。
对A 区和B 区六大类生产工具统计发现(表2),聚落中食物加工工具占的比重最大,农业生产和渔猎采集次之,木材加工、手工业、石器加工制造等占的比重较小。因为食物加工工具如石磨盘、石磨棒等既可以加工谷物类植物,也可以加工根茎类采集所得的植物,如此看来,农业生产和渔猎采集在聚落中都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通过比较发现,A区的手工业活动和木材加工活动所占的比重明显大于B 区; 虽然两个区发现渔猎采集工具家户所占的比例差别不大,但是根据聚落中发现的动物遗骸可以推断B 区的肉食消费比例是比A 区要高的,B 区在渔猎采集活动方面有所侧重[22]。因此,A 区和B 区不同种类的经济生产活动基本一致,但在某些生产活动方面各有侧重。
表2 不同种类生产工具统计表
A 区和B 区从事手工业活动和石器生产活动的家户远远少于从事渔猎采集、 农业生产和食物加工的家户, 这可能和聚落中的整体需求密切与否有关。比如纺织、石器生产等活动并不需要很多的人参与便能满足聚落的需要, 但是维持日常生活的渔猎采集、农业生产、食物加工等活动无疑需要消耗聚落中大量的人力物力, 因此从事这些基础经济活动的家户占比便会很高。 这种现象反映的是聚落中的一种合作协调机制, 聚落中的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结合当时的资源和环境因素,从而采取不同的资源获取策略,合理分配家户间的经济活动。 上文提到了A 区和B 区在其中心位置都有一座规模最大的家户, 其居住者在聚落中可能具有特殊的身份地位。 A 区和B 区分别对应的Ⅰ号墓区和Ⅱ号墓区中的M7 和M11 随葬品的数量远多于同墓区的其他墓葬。 两个区内中心房址与各自墓区内随葬品丰富的墓葬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对应关系, 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种向心式空间结构的对应。 同时也是中心房址中家户特殊身份地位和社会权利的间接反映, 其可能起到了协调不同家户间经济活动的作用。
家户的贫富分化情况结论主要是通过对考古遗存的器物、定居设施、墓葬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的[23]。 这需要针对不同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选择不同的衡量家户财富的指标。房址规模大小和出土遗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家户的财富情况。近年来,利用基尼系数进行考古研究在西方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如史密斯等人利用定量方法对古代墨西哥社会贫富分化现象的研究[24],温德尔等人对东南欧红铜时代多伦库拉克墓地不同时期所体现的贫富分化现象的探讨[25],等等。
1922 年, 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率先提出了一种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指标, 即基尼系数,它是经济学研究中常用的测量方法之一。
本部分主要是从家户的房址面积和器物集合两个维度进行基尼系数分析来探讨家户之间的贫富分化情况。 可以进行面积和器物集合计算的家户数量分别为28 个和36 个。 如果只从器物集合数量进行基尼系数分析, 可能难以对家户贫富分化情况做出客观的考量, 因此需要对不同类别的器物进行生产成本估值(见表3)。 计算时将不同家户内每个类别的器物数除以该家户的器物集合总数, 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器物数量越多导致家户财富值越大的现象, 因此采取这种比值的算法计算。然后再与该类型器物的生产成本估值相乘,依次累加得到家户的财富值(见表4)①有些器物比如石刀、石铲,既有打制的也有磨制的,对于这些器物逐一将其归入不同的类别。。
表3 器物生产成本估值表
表4 家户财富值统计表
基于房址面积和器物集合这两个维度计算的家户基尼系数值分别是: 以房址面积计为0.240,以器物集合计为0.234。 同样的方法可以分别对A区和B 区进行基尼系数的计算,A 区以房址面积计为0.194,以器物集合计为0.195。 B 区以房址面积计为0.307,以器物集合计为0.286。
对于不同的基尼系数值, 联合国有关组织给出了相应的参考标准,即:低于0.2 代表收入绝对平均,0.2 至0.3 之间代表比较平均,0.3 至0.4 之间代表相对合理,0.4 至0.5 之间代表收入差距较大,0.5 以上代表收入差距悬殊[29]。
无论是从整个聚落还是从两个区的结果来看, 以房址面积计算的基尼系数均与以器物集合计算的基尼系数基本一致。 基于整个聚落房址面积和器物集合计算的基尼系数均略大于0.2,表明整个聚落社会财富分配还比较均匀, 家户之间的贫富分化还不明显。 A 区两个维度的基尼系数均略小于0.2,B 区两个维度的基尼系数均处于0.2~0.4 之间,这表明A 区的社会财富分配较为平均,贫富分化并不明显;B 区的社会财富分配相对合理,但存在一定程度的贫富分化现象。
白音长汗遗址第二期乙类聚落中以房址为核心的家户单位共46 个,一些家户带有壁龛或窖穴类的附属设施。 部分房址内的遗物分布已经存在比较明显的分区现象,说明聚落的人开始有意识地在房址内划分不同生产活动的区域,只是一个区域可能还同时兼备几种不同性质的生产活动。
根据家户从事经济活动的不同可以大致划分为几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家户交错分布,存在一定程度的合作互补。纺织、石器制造等手工业活动大多是由家户进行的非专业化的兼职家庭生产。 聚落中的家户在从事的生产活动种类的丰富度上呈现金字塔结构,可能已经出现了初步的分化现象,即多种类的生产活动资料仅掌握在少数家户手中。 农业生产与渔猎采集在两个区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其生业模式存在较大的相似性,但是A 区和B 区分别侧重不同的经济活动, 形成了一种生业模式形态上的互补关系。
结合基尼系数的分析结果, 可以推断白音长汗遗址第二期乙类聚落的社会财富分配还比较均匀,可能处于贫富分化的一个萌芽状态,并且两个聚居区的贫富分化程度并不一致,B 区的贫富分化程度可能要比A 区更高一些。
史前时期辽西地区的聚落大多是渔猎、采集、农业生产多种经济活动并行的广谱类经济模式,以达到对资源的最佳利用[22]。 白音长汗遗址第二期乙类聚落家户已能够根据聚落的需求和当时的资源环境比较合理地协调分配家户之间的经济活动,在维持日常生活的农业、渔猎、采集及食物加工上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 在需求较小的手工业活动上投入较少的人力物力。 这说明聚落中存在一定的社会管理模式, 能够在整体上协调分配各家户之间的活动, 而每个区中心位置最大房址中身份地位比较特殊的家户, 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这种功能, 这也是兴隆洼文化凝聚式环壕聚落在社会组织层面上的一个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