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郭某在伐树过程中被树木砸伤,伤情严重,需签字立即实施手术,在无法联系到其家人情况下,村委会主任杜某出于好意,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治疗结束后,郭某遗留偏瘫残疾。郭某以河南省夏邑县某医院和商丘市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起诉,要求上述两家医院赔偿损失。法院认定夏邑县某医院对郭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决该医院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共计126931元。后郭某以杜某没有经过郭某及家人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起诉要求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郭某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郭某要求杜某赔偿的理由乍一看似乎很合理,因为没有杜某的签字便不会有医院的治疗,同时也不会有诊疗过错。但其做法既讓仗义者心凉,也是对法律的曲解和误读。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摘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