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NVIVO 质性的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现状研究

2022-07-11 01:13郭瀚芃
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 2022年7期
关键词:毒贩侦查人员毒品

郭瀚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市 100038)

毒品犯罪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全世界国家共同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禁毒工作做出一系列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提升毒品治理能力。近年以来,随着我国禁毒工作的不断深入,传统的毒品销售和流通渠道被堵截,不少毒贩将交易地点转移到线上,以网络空间为主要渠道的“互联网+寄递渠道”毒品交易模式逐渐壮大。根据《2020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全国共破获物流寄递渠道运输毒品案件3011 起,缴获毒品4.3 吨,分别上升9.5%和1.1%。疫情形势下,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网络空间各论坛、平台、群聊等成为涉毒活动的聚集地。贩毒人员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涉毒信息,采用线上支付毒资,线下邮寄毒品,中途变更收货人、收货地址,交易双方都很难查处。毒品犯罪也在某些层面上呈现出向非接触性转变的趋势。

寄递渠道运输毒品是指贩毒分子将毒品进行包裹、伪装,通过寄递行业将某些毒品从某一地点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违法活动。本文研究的案例是从裁判文书网上使用“寄递渠道”、“毒品”、“贩毒”等关键词进行搜索,最终选取2020 年审判的64 个案件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揭示出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的行动规律、特点以及侦控难点。

1 研究方法

本文采取多案例分析法开展研究,笔者从裁判文书网上使用“寄递渠道”、“毒品”、“贩毒”等关键词进行搜索,最终选取2020 年审判的64 个案件作为研究样本。由于相关审判书信息量大、冗杂信息多、信息较为分散,笔者引入编码方案简化和序化资料,基本步骤如下:第一步是开放性编码,从审判书中提取出有研究意义的概念,将与研究无关的信息剔除(图1 是开放性编码过程展示),最终形成三级节点。第二步是主轴式编码,按照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逻辑顺序、因果关系对三级节点进行进一步的概括和凝练,形成二级节点。例如,“利用Telegram 软件联络、利用比特币支付毒资、利用高快客车寄递毒品”等概念可按逻辑划分为信息流、资金流、“货”流,最终归纳为互动运行机制类;“通过他人查询快递情况、GPS 定位追踪、虚假人员信息、伪装成洗发水”等概念可按照按方式划分为人员帮助、定位追踪、虚假通信信息、混于生活物品,最终归纳为伪装方式;根据有无前科以及个人学历总结出犯罪个体特征。第三步是选择性编码,将二级节点按照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因果关系进行分类,完成整个编码过程。最后,将各个层次的节点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框架结构。

图1:开放性编码过程展示

2 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特征剖析

2.1 互动运行机制

如图4 所示,寄递渠道运输毒品通过“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融合机制实现整个犯罪流程的基本运行。“信息流”是指毒贩之间、贩毒者与购毒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为犯罪决策、行动提供支撑,发布毒品购买、服务信息以促成交易等。资金流与物流是指案件资金、作案工具、赃物等实体或者虚拟物体的流转。从材料中分析可知,寄递渠道运输毒品常见的的资金流有微信、支付宝、电子银行、比特币等,物流就是通过快递公司、客车公司等具有物流服务的系统来实现毒品的流转。例如,在赵恩平贩毒案件中,犯罪分子就是通过Telegram 软件与境外大麻卖家联系商定走私大麻制品进境,以比特币转账方式支付毒资,并提供“黑卡”手机号码和借用他人的手机号码作为收件信息。

图4:寄递渠道运输毒品流程图

2.2 伪装方式与反侦查行为

寄递渠道运输毒品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贩运风险大大降低。毒贩利用物流公司为自己运输毒品,而其本身仅仅作为快递中的寄件人和收件人。并且寄递渠道运输毒品往往是犯罪团伙,结构复杂,成员之间分工明确。以邮路运输毒品为例,毒贩将毒品夹藏在其它物品之中,以物流渠道进行贩毒,不仅实现了人与毒品之间的分离,也实现了上下家的信息分离、时空分离,毒资和毒品的分离,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交易双方被人赃并获的被动局面,大大降低了违法风险。

涉毒人员在寄递时将毒品分成若干份并分不同邮寄公司、不同时间、不同的寄货人和收货地址信息等进行贩运,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运毒不仅降低了毒品在邮递过程中被“一网打尽”,导致毒资重大损失的概率,并且使得侦查人员哪怕获取了一些线索,缴获了其中一份,却无法查获其余毒品,大大增加了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的难度。例如,在肖茂一案中,被告人以不同人员的身份、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组合为不同收货信息,并多次委托他人代收货物。

图2:信息流分布图

图3:资金流分布图

寄递服务行业涉及点多面广,藏毒方式也“百花齐放”。有的案件就是利用智能快递柜、同城跑腿等方式进行,不当面交接,并且这些犯罪方式较为隐蔽,涉毒线索较难发现。例如,在赵金鹏和张茹案件中,被告人就是在智能快递柜领取快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有些毒贩将普通的生活物品作为藏毒的容器,并且在寄递的物品中往往具有地方特色,在云南省破获的寄递贩毒案件中,以茶叶、草药、民族服饰等作为运输载体伪装的情形较多,这些藏有毒品的“普通物品”混在堆积成山的快递中,使得侦查人员难以发现。在用于统计分析的64 个案例中,有55 个案例都涉及到“混于生活用品”的伪装方式,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毒贩有的利用高科技设备协助藏毒的行为趋势明显,有的将这些毒品经过压制后形成薄片,藏在信封内;有的将毒品伪装成糖果状,与真实的糖果混在一起;在上海发生的案件中,毒贩将可卡因粉末在湿润地状态下封入棉服的内胆,再将其缝制在棉服的外套内,等待收货后再把毒品提取出来。虽然目前物流信息全部上网,用户可以实时查询快递到达了什么位置,但寄递公司在线上提供的位置信息精确度不足(精确到县、市的快递点),并且有一定的延迟,导致贩毒人员不能准确的掌握毒品的具体位置以及动向。但在安徽省阜阳市发生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分子将毒品与电动车上的GPS 定位器放在一起共同邮寄,使得毒贩可以实时掌握毒品的位置信息,并且可以精确到经纬度,这使得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的可控性大大增加,犯罪分子稍有风吹草动,便可领先侦查机关对毒品进行转移。

2.3 犯罪个体特征与团伙结构

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的犯罪个体大多是小学、初中文化,有一部分人有过抢劫、盗窃等前科,在统计分析的64 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只有小学、初中文化水平的占到了78%,而有前科的被告人则占到了75%,具体犯罪成因不在本文讨论的范畴。团伙结构方面,有内外勾结,犯罪集团化、产业化趋势明显的特点。

贩毒团伙结构复杂,在毒品的制造、运输、贩卖、伪装、寄递的各个成员之间往往分工明确,一但某一环节被公安机关发现,其它环节人员迅速撤离,给当地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以及破案工作带来重重困难。并且在巨额利益的驱使下,不断存在毒品交易网络边缘的人物利用交易上线的货源,自主发展毒品下线,并逐渐发展成为独立运行的毒品交易链条,毒品交易形成错综复杂的网络,导致侦查人员收集到的线索价值密度极低,难以有效推动侦查活动。

2.4 犯罪客观分析

与传统的人力运毒相比,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的范围更广、数量更多,有的贩毒案件可以经过数个省份多次运输流转,甚至可以多次跨境寄递毒品。在贩毒成本方面,传统人力运毒方式不仅需要前期付出巨大的成本、承担的风险也会更大。一般情况下,毒贩要解决“马仔”的衣食住行,支付高昂的飞机票、住宿费等,一旦运输出现问题,毒贩还需要向“马仔”家人支付安家费等。而寄递渠道运输毒品就不存在上述问题,目前我国陆运、空运、海运等交通运输方式已然非常发达,使得毒品犯罪分子无需雇佣“马仔”,只要在家里敲一敲键盘便可将毒品送到千里之外,若将这些毒品全部隐藏在寄出的普通物品中,所产生的运费最多也就几百元,也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侦查当中,要对一些常见的犯罪工具警惕,比如带GPS 的产品、体重秤等,GPS 用于对运输过程中的毒品进行定位,体重秤是用来称毒品的重量。

3 寄递渠道运输毒品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

3.1 案件线索难以获取

藏毒的包裹在运输途中要经过多个快递中转站,现实当中缺少公安机关的检查。就算公安机关开展突击检查,面对堆积如山的快递,也难以有所收获。并且线上寄递模式的毒品交易往往是单线联系,也就是交易活动可能只有贩毒者和吸毒者双方知晓,因此在此类案件线索的获取上,如果没有相应的报案人、线人和公安机关的主动查缉,侦查机关将一直处于“零线索”或被动侦查的状态。另外,当今新型毒品的“更新换代”太快,有时甚至是专业人士,都无法辨别出。在实际当中,往往出现的情况是侦查人员截获了毒品,却无法及时找到贩卖毒品的上家和下家,犯罪分子真实身份难以确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通过互联网线上渠道进行毒品信息传播以及资金交易,使得毒品交易形式转变为非接触式,除了手机号是犯罪嫌疑人真实使用的以外,寄货方和收货方的姓名、地址都可能是伪造的。并且虽然国家近些年大力推进“断卡行动”,但市面上流通的一些虚拟运营商的手机卡,还是采用非实名制。 以上就导致了仅通过物流相关信息,很难追查到犯罪嫌疑人。

(2)寄件物品的验证、登记制度流于形式。寄件人向快递公司交送需寄递的物品时,快递公司员工应主动核实、登记身份信息,查验物品。但是,由于近年物流行业企业数量激增,行业之间竞争激烈,部分企业为追求效率和经济利益,对寄件人的身份及货物物品查验流于形式,从而为的毒品犯罪活动敞开了大门,使得侦查机关全面获取信息存在障碍。

3.2 侦查协作机制亟待完善

寄递渠道运输毒品大多采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网络空间的非接触、超时空特性打破了毒品犯罪的地域限制、人数限制,使得成千上万的人参与进毒品犯罪成为可能,因此在寄递渠道运输毒品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省市区域,多个行业、机构,涉及的关系单位众多,导致出现一些困境,如区域与区域之间很难达成一致的侦查、执法意见,同一区域内部出现消极配合、互相推诿的情况。并且由于不同地区禁毒侦查机关在对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思想、行动上不一致,所以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很难制定统一的侦查协作机制,产生合力。

3.3 寄递行业阵地控制薄弱,侦查经营不力

寄递行业的阵地控制是依靠寄递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的协助,对寄递行业进行公开或秘密控制的一种需要长期经营的基础性公安工作。除了因侦查协作机制问题导致的阵地控制资源难以有效整合外,侦查机关难以对寄递行业实行有效阵地控制的原因还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角度来分析。

从时间角度来分析,随着“美团跑腿”、“闪送”、“次日达”“同城速递”等服务的出现,使得寄递行业的产业机构出现了局部的变化,此种方式运毒不仅大大降低了时间成本,并且加强了快递包裹的可遥控性,毒贩可以通过手机APP 实时监控包裹的位置,还能在发现异常情况时随时联系快递员更改派送位置,使得侦查人员始终落后于犯罪分子,处于被动局面。从空间角度来分析,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国际环境下,全球贸易往来的力度不断加大,各国家、各地区之间的交通运输渠道数量也随之增加,国内外寄递业发展迅速,寄递行业业务范围已基本覆盖全球。贩毒人员利用发达的寄递行业,不断转移涉毒包裹,误导侦查人员的视线,例如,一些贩毒人员为逃避打击,将毒品运输至境外或者国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再通过远程操作将包裹转寄或更换快递公司寄出到其他位置,并重复上述操作,使得侦查人员难以有效追踪到嫌疑包裹。

由于难以对寄递渠道运输毒品形成有效侦控,寄递渠道的红砖下“暗流涌动”,犯罪势力不断壮大,毒品犯罪目前集团化、产业化趋势明显。并且寄递渠道运输毒品中不存在过于紧迫的被害人,因此侦查人员常采用经营侦查策略对待此类犯罪,欲从某条线索出发,“顺藤摸瓜”,一举打掉整条毒品交易链。但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上线的毒品源发展出以自身为“金字塔尖”的贩毒链条,使得涉毒组织结构演变成树状分布,公安机关抓获的往往是涉毒组织的最下层,想要以此为突破口打掉一整个毒品交易链基本是不可能的,并且幕后的毒枭一旦发现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便会立刻收手、销毁证据、转移毒品。因此,寄递行业中错综复杂的毒品交易链条使得案件线索经营价值低,侦查人员不能从源头上打击毒品犯罪。

3.4 案件调查取证难

(1)寄递渠道犯罪链条长、人员关系错综复杂,在幕后毒枭与吸毒者之间存在多层次的中间商,加上毒贩之间、毒贩与购毒者之间往往采用虚假身份进行沟通,抓到其中一方,所得到的口供、线索亦难以对其他犯罪分子进行追查或者认定。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侦查机关抓获的是不了解包裹情况的快递公司员工,其所属公司也因怕担责而推卸责任,不会给予侦查人员足够的配合,甚至有所隐瞒,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由于人们在网络网络空间中可以通过注册虚假信息或盗用他人信息来隐匿自己的身份和使用动态IP 地址或租用国外服务器的手段来隐蔽自己的位置,因此侦查机关在确定犯罪人员身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情报信息渠道不畅通,线索、证据来源少。寄递渠道运输毒品更依赖侦查机关的主动打击,因此侦查人员在此类案件的侦破中对线人和秘密力量的依赖非常高。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禁毒人员侦查思维模式固化。传统的侦查模式是“由人到案”或者“由案到人”,而当前毒品犯罪新形势下,需要借助毒品犯罪情报信息平台,转变侦查思维模式,建立“由数据到案”或“由数据到人”的思维模式。其次,受缉毒人员绩效考核机制的影响。毒品犯罪情报信息平台的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作,需要大量时间和人力,短时间内很难出成效,导致缉毒人员还是习惯于秘密力量或者线人的情报,快速达到侦查目的。最后,由于毒品犯罪呈现链条式犯罪,高层之间与底层之间通常是单向,一旦底层人员落网,高层马上切断联系,很难找到犯罪的核心证据,因此缉毒人员依赖于秘密力量深人毒品犯罪的高层。

4 结语与展望

本研究通过多案例分析,总结提炼了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特征、侦查难点,与之相对应,公安机关为打击网络寄递毒品犯罪,下一步应在寄递业实名制规范建设、建立完善网络空间阵地控制等方面加强打击寄递毒品犯罪的综合能力体系建设。然而,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本文仍存在许多不足,一是检索关键词不够全面,选取的案例代表性不足;二是案例均来自于裁判文书网,案例来源较为单一,缺乏对一手资料的研究和对案件当事人的访谈材料,案件细节不够全面,难以深入的剖析该类犯罪的特征以及揭示犯罪高发的深层原因;三是分析结论尚停留在特征表述层面,缺乏理论高度和理论提炼。笔者拟将在本研究的基础上,对寄递渠道运输毒品案件参与人,包括警方、犯罪方、快递第三方等进行深入的访谈,以更为深入的揭示和剖析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的特征与规律,以提升侦查机关预防和打击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的应对策略。

猜你喜欢
毒贩侦查人员毒品
销毁毒品
抵制毒品侵害珍惜美好年华
火烧毒品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完善策略
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