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雅 王世进
(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2018年,G20峰会提出实体与数字经济的融合发展,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随着新型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数据”在十九届五中全会上被认定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技术的运用使得贸易模式发生较大转变,数字贸易概念兴起。数字贸易形式新颖,能实现跨产业交易,是实现国家贸易增长的新引擎。据商务部统计,2015—2020年我国数字贸易额从2 000亿美元增长到2 947.6亿美元,增长率高达47.4%,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也从30.6%增长至44.5%。数字贸易在进出口贸易发展中的地位愈加突出,全球经济从服务主导转向数字驱动,数字贸易发展成为构筑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发力点,需要从国家战略层面重视数字贸易发展。
数字贸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精确衡量其规模具有较大难度。构建合理的评价体系,衡量各国的数字贸易水平有助于科学地评价我国在数字时代的外贸竞争力,有助于补齐我国数字贸易中的短板,推动数字贸易发展。
数字贸易概念近十年才发展起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2017)认为数字贸易不仅包含在线交易的数字服务及数字产品,各类助力贸易发展的数据流(平台信息流、全球价值链数据流等)也属于数字贸易[1]。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通过数字技术实现交付的实物产品纳入数字贸易,丰富了数字贸易的内涵。马述忠等(2018)将传统贸易与数字贸易进行对比,认为数字贸易借助信息技术,以网络设施为载体,实现了包括数字信息、数字产品或服务及实物商品的高效转换[2]。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0)认为数字贸易是依托信息技术实现的贸易方式或对象数字化[3]。总结学者和机构的界定,本文将数字贸易界定为通过数字技术实现的数据信息、数字产品和服务、实体货物高效转换的贸易。
准确测度数字贸易的发展水平是完善数字贸易理论体系的重要一环。结合数字贸易的概念及内涵,学者们尝试构建数字贸易评价体系来衡量数字贸易的发展水平。蓝庆新等(2019)使用“熵值法”,利用“TCA”“RCA”“MS”“MI”这4大评价指标构建数字贸易竞争力评价体系[4]。李轩和李珮萍(2021)研究“一带一路”国家,运用层次分析法从数字设施、产业、创新和治理4个方面测度数字贸易水平[5]。也有学者对国内地区间的数字经济及贸易发展水平进行测度。章迪平和郑小渝(2020)运用相对熵法从基础网络设施、产业数字化、数字技术、贸易潜力和数字产业化5个维度构建评价体系,测算浙江省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并对数字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6]。
数字贸易相关研究上,现有研究主要从理论层面分析数字贸易的内涵界定、规则制定。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测度是经济效应分析的前提,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领域。已有研究开始尝试构建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但是由于数字贸易的虚拟性及广泛性、各国数据获取困难等一系列现实原因,现有指标体系还不够完备。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梳理国内外对数字贸易内涵的界定,构建符合数字贸易内涵的评价体系;第二,重点细化国家数字产业水平、数字创新能力及数字治理水平几个维度的指标,完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评价体系;第三,对我国发展不足的维度提出改进建议,推动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提升。
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衡量与多重指标关联,需要结合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数字贸易是以数字技术为载体或媒介的新型贸易活动,数字设施是其支撑载体,是进行数字贸易的前提。本文以表1中的D1—D4这4个指标来衡量数字设施。数字贸易是依托信息技术来实现信息流、数字产品和服务、实体货物高效转换的。数字产业的发展程度可以通过使用信息媒介的便利程度和ICT贸易的规模来衡量。本文以表1中的E1—E7这7个指标衡量数字产业发展水平。数字技术提升是数字贸易发展的前提,数字创新是实现数字技术水平提升的主要方式。一国的数字创新水平可以从人、财、物3个方面衡量。本文以表1中的I1—I5这5个指标衡量数字创新水平。数字治理水平的高低是决定企业能否通过数字创新获利,进而决定是否进行数字创新的重要因素。本文用表1中的A1—A4这4个指标来衡量数字治理水平。
综上所述,基于数字贸易的内涵,参考姜峰和段云鹏(2021)[7]、李轩和李珮萍(2021)[5]的研究,遵循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系统性、综合性及数据可得性,构建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指标体系。设立数字设施、数字产业、数字创新及数字治理4个一级指标,并细分为20个次级指标,详见表1。相关数据来源于国际电信联盟(ITU)、世界银行数据库(World Bank)、全球信息技术报告、全球竞争力报告。对于缺失值,采用趋势分析法得到的相应数值替代。
表1 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指数体系
常用的评价方法有熵值法、因子分析法、人工神经网络方法等,本文基于指标体系结构和指标数据特征的特点,选择因子分析法进行分析。
2.2.1 数据来源与处理
本文选取ADB-MRIO中的国家列表,根据数据可得性,排除部分数据严重缺失的国家,最终选定其中的54个国家和地区作为分析对象,计算这些国家2009—2020年间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并对其演变趋势加以分析。首先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量纲不同的影响,标准化公式为:
(1)
Xij表示国家i的第j个指标原始数值;uj表示第j个指标数据在所有国家中的平均值;σj为指标j数据的标准差。
因子分析主要是通过降维的方法将多个指标浓缩成几个较少的指标来代替原来的指标,反映原本要传递的信息。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各国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单个因子得分及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Fi=UiZ=u1iZ1+u2iZ2+…+ujiZj
(2)
F=W1F1+W2F2+…+WiFi
(3)
F为综合得分;Fi为第i个因子得分;Wi为第i个因子权重,即各因子的贡献率;Ui为第i个因子的得分系数矩阵;u1i,u2i,…,uni为第i个因子的得分系数;Z为标准化后的数据矩阵;Zj为指标j标准化后的值。
基本的分析步骤为将标准化后的数据进行相关关系分析,得到相关系数矩阵;通过方差解释百分比提取出主成分,计算出各主成分的得分,再计算总得分。为了检验模型的适用性,采用KMO和Bartlett球形度检验,KMO为0.881>0.6,显著性为0.000,因此可以进行因子分析。
2.2.2 因子提取
表2中列出了特征值大于1的公因子的情况,因子对各变量提供的方差贡献加起来即为方差贡献,提取6个公因子时,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78.131%,就能保留原始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因此选择提取的公因子数为6个。
表2 总方差解释
2.2.3 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指数
由主成分分析的成分矩阵可知,因子1(F1)主要由D1、E1、E2、I1、I2、I4、A1、A2、A4构成,衡量一国的互联网普及度及数字技术的创新及治理潜力。因子2(F2)主要由E5、I3、I5、A3组成,反映公司和政府的技术投入水平。因子3(F3)主要由E4、E7组成,反映ICT产业的发展水平。因子4(F4)主要由D2、D4构成,衡量互联网的高效安全情况。因子5(F5)主要由E3、E5组成,反映ICT产品贸易的发展情况。因子6(F6)主要由D3、E6组成,衡量数字产业的发展趋势。主成分分析的成分得分系数矩阵见表3。根据成分得分系数矩阵,结合式(2)可以得到各因子得分,再根据式(3)可算出总得分。
表3 成分得分系数矩阵
表4列出2020年部分国家因子得分及总得分。由表中可以看出北欧、西欧、北美地区的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整体较高;中欧、东亚、东南亚地区次之;南欧、南亚地区数字贸易发展较差。2020年中国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排名第19,属于中上水平。具体来看,
表4 2020年部分国家因子得分
F1数字创新及治理能力得分较低,为-0.778,远低于芬兰的最高值1.417。芬兰十分重视数字化及数字治理能力的提升,在《2019年政府法制规划》中提出力争成为利用数字化和技术创新来发展和形成新解决方案的前沿国家[8]。发展数字技术实现创新发展、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已经成为国家间的共识,我国应该借鉴芬兰的成功经验,从政策层面重视数字创新与数字治理。F2公司和政府的技术投入水平得分也较低,为-0.285,远低于丹麦的最高值2.644。据欧盟数字经济与社会指数(DESI)显示,自2014年起丹麦就位居数字国家建设榜首。丹麦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化发展,于2016年颁布《2016—2020数字化战略》,将数字化提升为全国战略。我国也已经提出数字中国战略,政府对数字化建设的重视日渐提高。企业应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招聘、培养高水平数字人才,提升企业的数字竞争力。F6数字产业的发展趋势得分也较低,为-0.257,远低于爱沙尼亚的最高值6.899。ICT贸易年增长率也较低,这可能与我国贸易体量大有关,增速相对缓慢。中国在F4、F5两项指标上的得分较高,体现了我国的互联网发展较快,互联网带宽高且服务器安全,ICT进出口贸易也比较频繁。
2.2.4 数字贸易发展趋势
图1展示了主要经济体2009—2020年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变化趋势。从图中可以看到除了新加坡在目标年份内保持平稳外,其他国家均呈现出曲折上升的趋势。丹麦在2020年基本达到与第一名新加坡持平的水平。英、美、日三国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相当,美国在2009年数字贸易发展水平高于英、日两国,经过2009—2013年美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指数倒退和英日两国的崛起,三国在2012年基本达到持平,此后相互竞争、交替发展。中国的数字贸易发展在2009—2016年间增速较慢,2016年后发展增速,这与中国政府提出的数字中国战略密切相关。印度和俄罗斯的数字贸易发展在目标年度内也在提升,但得分依旧为负值,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图1 主要国家数字贸易水平趋势图
分析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得分发现,中国的数字贸易发展呈上升趋势,在2016年后上升趋势加快,已达到世界主要国家中上水平。具体来看,政府应结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借鉴数字贸易领先国的成功经验,制定合理的政策及发展规划来提升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
数字贸易以数字技术创新为特点,目前我国在数字创新及政府、企业对技术的投入两方面还十分欠缺。首先,应加大对数字技术研发的资金支持,推动数字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降低交易成本;建立供应链服务平台,提高商品流转效率。其次,加强对数字企业的扶持力度,可以通过政府补贴、降低贷款门槛、税收优惠方式降低数字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成本。最后,加强数字技术人才及数字贸易管理型人才的培养。设立学科交叉人才培养计划,逐步完成人才的培养。
数字贸易涉及数据的跨境流通、知识产权保护、关税、公平竞争与反垄断等诸多法律问题,合理完善的国内国际法律体系和治理框架是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的环境要求。完善法律制度体系能够为企业提供可遵循、可预测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发展的条件和可能,有利于数字贸易的健康蓬勃发展。
受美国等国的技术封锁,我国ICT产业进出口贸易受到较大影响。考虑到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贸易环境复杂,中国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本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降低对国外市场的依赖,扩大ICT产品贸易体量。同时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吸引国内外一切优质要素,加强高精尖技术研发,助力ICT产业良性发展。
数字贸易是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贸易模式改变,在数字贸易发展中抢占先机有助于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我们要正确理解数字贸易的内涵,科学评价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从政策层面提出提升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相关建议,以数字贸易发展促进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