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子女反对怎么办

2022-07-08 13:59
晚晴 2022年6期
关键词:老太民法典大爷

文 李 吉

案情简介

张老太系失地农民,有一笔拆迁安置款,今年快70 岁了,膝下有一儿一女。2010 年,老伴去世后,子女们都忙于自己的事业,成了“空巢老人”。参加朋友的追悼会后,让身体不太好的张老太更感孤寂和恐慌,于是想找个伴,平常有个头疼脑热的,也能有个人在身边照应。2019年,张老太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丧偶的陈大爷,年龄相仿、兴趣相同,二人都对对方产生了好感。接触半年后,张老太与陈大爷同居在了一起。在朋友的劝说下,张老太决定告知子女自己欲再婚的决定。没想到却遭到了子女的极力反对,认为母亲“对父亲不忠”、担心别人笑话、担心陈大爷骗财产、在母亲逝世后参与遗产继承等等,以各种理由不同意。为此,子女与张老太之间的矛盾持续了一年多,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张老太的儿子对外声称如果张老太执意要再婚,或继续与陈大爷同居,将与张老太划清界限,从此不再管张老太的生养死葬。期间,张老太多次要求居委会调解双方的矛盾,也邀约亲朋好友到家中劝说自己的子女,均未化解双方矛盾。最后张老太的儿子为了逼迫张老太与陈大爷分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老太和陈大爷将现在居住的房屋返还给自己。法官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并主动找来张老太的子女做思想工作。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撤诉,子女同意张老太再婚,但要求二老及双方子女到场,事先把赡养、后事及“遗产”等问题讲清楚。张老太与明事理的陈大爷经商量,满足了子女的相关要求。

律师说法

婚姻自由不仅是我国宪法规定给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阻拦、包办、胁迫、阻止公民的此项权利。我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婚姻法律均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本案中,如果张老太的子女以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张老太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以维护自身权益。生活中,有的子女虽然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越的物质生活,但是没办法代替老年人之间相互照顾、相互依托的伴侣之情。当今社会,老年人更需要的是精神慰藉,子女不应该将自己的想法、偏见强加于父母,更不应该以拒绝赡养来威胁、干涉父母婚姻自由。

生活中确实有披着婚姻的外衣欺骗老年人钱财的事情发生,但不能以偏概全,对方是否有诈骗钱财的意图,可以通过接触交谈、走访了解、查询相关信息、生活细节的观察等综合评估判断。有防备之心是正常的,但不能以此为由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让原本孤独的老人更加心寒。家和才能万事兴,偏见终结于宽容。如果子女与父母因为再婚发生纠纷,应加强沟通。如果沟通不成,可寻求居委会及亲戚朋友的调解。如果子女因此损害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寻求公安机关的保护。对于那些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和拒绝赡养老人的子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老年人再婚是合法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子女若强加干涉,系违法行为。老年人如果遇到子女打骂父母、毁坏家具、抢占财物等情况发生,可以通过起诉,报警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应本着和睦相处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子女担心父母因为再婚被骗钱财,可以在双方再婚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担心对方在自己父母逝世后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可以在自己父母自愿的情况下,由父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给父母多一点理解、多一点陪伴、多一点尊重,安享晚年的主旨应该是安逸、舒心、快乐,而非强加干涉老年人的生活。人人都会老,善待老人,就是善待未来的我们。

作者简介

李吉,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贵州省劳动专门委员会委员,黔西南州劳动专门委员会委员。自执业以来,代理了百余起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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