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财务人员应该全面深入理解新个税法,改变以往的计税思维,切实把握个税改革的深刻内涵,不断提高自身技能与服务水平,更好地向单位职工进行宣传,在依法依规代扣代缴个税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纳税筹划,为职工争取最大的政策红利。
关键词:新个税改革;财务人员;工资薪金;服务职能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2)16-0160-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2.16.160
1 前言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每一个国民息息相关。为了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缩小我国贫富差距,我国重新修订了个税法。自实施以来,减税效果显著,尤其是中等及以下收入人群,深切体会到税负的减少。此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与质量,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对于众多工薪阶层而言,财税知识的欠缺,使得他们无法准确判断自身收入对应的税额。作为扣缴义务人,各用人单位承担着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税的义务,由财务人员直接负责该项工作。新税制的实施,对财务人员的实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因此,财务人员是否掌握个税改革的具体内容、是否能够根据职工收入结构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关乎着单位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财务人员应秉持服务的态度,不断加强学习,实时关注新政策,培养单位职工的纳税意识,实现最优化的税后收入,进而实现单位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安定。具体而言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2 深入研究,准确掌握改革重点
2.1 首次提出综合所得的概念
此次个税法的修订,最大亮点在于首次实现了个税制度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由此也将带来一种更公平的计税模式,更好地实现税负公平。按照新个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其他所得仍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合并计税,能够避免相同收入人群税负不同的问题,进一步体现了合理性。例如:小王在某年1月至6月分别取得工资3500元,7月至12月分别取得工资7500元;小李在同年每月均取得工资5500元。根据旧税制的规定,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的影响,小王全年缴纳的税额多于小李,而按照新个税法,两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是相同的,因此最终缴纳的税额也是相同的。财务人员要转变以往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单独计税的观念,掌握现行的计税方法。
2.2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
近几年,随着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高,民众对调整个税基本减除费用的呼声从未间断。此次改革,将基本减除费用由原来的每月3500元调整为每年60000元,即每月5000元,使得众多的低收入人群享受到税收优惠,由原来的需要缴税转变为了零税额。原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曾表示,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个税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44%下降到15%,可见这一标准的提高大幅减少了我国缴纳个税的人数。
2.3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响应社会长久以来的诉求,考虑个人生活支出的需求,实现精准减税,在经过众多专家的论证和社会调研之后,此次改革特别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这不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生活成本较高人群的税负,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为了保证这一政策的落实,国务院单独出台了具体的暂行办法,为纳税人提供了非常详细的操作指南。根据新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六方面的支出能够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扣除范围和标准,以便在单位内部进行全面的指导。
2.4 优化调整了税率级距
此次个税法修改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了优化调整,规定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一步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扩大,将25%税率的级距缩小,而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根据旧税制的规定,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9000元的部分适用20%以下的税率,而新版税率表则使得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5000元的部分适用20%以下的税率。低税率级距的扩大,有效缓解了我国大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压力。
3 多措并舉,确保新政落实到位
3.1 调整工资表项目及公式
新个税法实施后,职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用人单位即扣缴义务人,按年累计收入逐月进行预扣预缴税款,而不再是原来的分月计税,比如在计算2月应缴税额时,需要统计1月及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扣除费用及已预缴税额,进而确定本期应扣缴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扣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扣缴税额”。改革之初,部分财务人员由于未能充分理解新政策,仍按月单独算税。但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极易造成预扣税款虚增的问题,且与实际申报缴纳税额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这一项重大改变虽然加大了计算难度,但财务人员有必要改变以往的思路,重新思考计税的方法。
首先,工资表的具体项目应有所调整,包括增设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填写职工当月所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数,以及修改原有“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本期收入-减除费用5000元-免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其次,工资表后可另设表格,用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的统计及本期应缴税额的计算。假设某单位有小张和小吴两名职工,小张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个人社保及公积金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500元;小吴每月工资收入10000元,个人社保及公积金2500元,专项附加扣除1500元。发放1月工资时可通过表1进行税款的计算,发放2月工资时可在表1的基础上进行填充为表2,依次类推。
3.2 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是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具有重要的实施意义。财务人员应在单位内部进行政策的详细介绍,确保每名职工都能在专项附加扣除中应享尽享,真实、完整地完成个人信息的申报。
一是明确告知填报时间。职工应在每年年底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次年的信息填报,以便财务人员及时获取数据并在发放1月工资时扣除。年度中间,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填报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比如职工的子女在年度中满3周岁,即可在当月填报“子女教育”扣除,同理,职工在年度中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购买境内住房并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或赡养的父母年满60周岁,均可新增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另外,当扣除信息发生变动时,职工也应及时修改,避免出现虚增扣除的情况,如受教育子女终止教育、职工终止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已提前偿还完或是职工停止租赁住房。
二是重点强调注意事项。根据政策规定,部分扣除可在家庭成员中选择“由谁扣除”以及“扣除多少比例”,如“子女教育”可由夫妻其中一方按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标准的50%扣除;婚后购买住房的“住房贷款利息”可经夫妻双方约定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利息支出可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标准的100%扣除,也可由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标准的50%扣除;职工为非独生子女的,“赡养老人”扣除可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以上的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均不能变更。通过上述要求,可见专项附加扣除的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因此,为了实现最大的减税效应,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选择纳税年度中收入最高的成员来进行扣除,以获取最大的税后收入。
3.3 积极做好汇算清缴
新个税实施伊始,许多单位职工表示疑惑,日常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已经扣缴了个税,为何还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要解答这个问题,财务人员需要从汇算清缴的必要性及操作方法等方面开展普及。
此次改革,引入了综合税制的概念,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适用统一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日常取得这四项收入时,由支付方依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而四项收入往往来源于不同的渠道,特定支付方很难完整地汇总在一起,再加上部分纳税人没有及时填报各类扣除项目,且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只能在次年扣除,最终会导致平时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产生差额。因此,有了综合所得就需要有年度汇算。年度终了,纳税人将这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项目和费用进行汇总,收入减去费用、扣除后,按照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计算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整个过程就是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只有办理年度汇算,才能最终准确计算全年综合所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是税制实施中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
财务人员应做出相应提醒,确保单位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即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基于手机操作的便捷性,可建议职工登录实名注册的“个人所得税”App,进入汇算清缴模块,填写确认申报表。首先,职工需要梳理汇总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根据税务部门预填的申报表逐项进行核对确认。未申报的综合所得及扣除项目,补充填报;未实际发生的收入及扣除项目,进行删除。其次,真实、完整地填列之后,再次核对系统自动计算的应退或应补税额,无误则提交确认,完成申报。无论是补税还是退税,财务人员都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培养单位职工依法纳税的意识,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3.4 多视角开展纳税筹划
一是统筹规划工资福利发放方式。基于目前的综合税制和累计预扣法,财务人员应结合本单位工资薪金管理制度,以降低职工税负为目的,合理规划各项工资福利的发放。如数额较大的年终奖金,若选择在年初进行发放,则可减除的费用较少,将会产生较多的预缴税额,因此,可采取按月/季度预发或年终发放的方式,尽可能降低个税的预缴金额。又如单位里经常外出办公的职工,不能返回就餐的,应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征税的误餐费,而不是补贴、津贴性质的午餐补助。再如职工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可按当地税务部门公布的公务费用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单位在实际发放时应考虑相应扣除标准,避免产生过多的征税收入。
二是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增加扣除项。对于部分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而言,职工的工资薪金均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职级不变时工资收入也不会发生较大波动。此时,若能合理地增加税前扣除项,将有效地降低职工的税负。如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限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财务人员应在单位内进行政策解读,辅助确有相关需求的职工,选择能够税前扣除的支出方式和渠道。
三是合理利用各类税收优惠。此次个税改革实施以来,广大纳税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建议。为了进一步优化新税制,中央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起按照全年6万元扣除;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财务人员需要及时了解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依法享受优惠。假设大学生小王于7月毕业后参加工作,财务人员在发放当月工资时应按照35000元(7个月乘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计算个税,而不是5000元。
4 结语
综上所述,新个税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取得了关键性进展,在往后的实际操作中,也将不断完善和优化,继续为促进社会公平、拉动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单位财务人员应时刻关注政策变化,持续不断地学习丰富自身专业知识,提高单位的税法遵从度,防范税务风险。
另外,相较旧税制,新个税制度增强了职工在财务工作中的参与度,无论是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还是汇算清缴,都需要职工的积极配合。财务人员则需要在单位内全面地进行政策解读及宣传,重点强调容易出现理解偏差的内容,做好这项惠及全员的服务工作,提高职工的税后收入,让新税制的红利便捷地落实到每个职工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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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康娜(1990—),女,海南海口人,中级会计师,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