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父亲生前的赠与声明为何未被法院认可?

2022-07-05 20:51复林
妇女生活 2022年10期
关键词:陈俊日记本遗嘱

复林

远在外地的儿子回乡奔丧,意外发现亡父的日记中有份赠与声明——将拆迁后的安置房赠与自己。于是,为争夺遗产,兄妹闹上法庭

父亲病逝,他在父亲的日记本里发现了一份赠与声明

现年35岁的陈俊,原籍江苏省镇江市。2010年6月,陈俊从当地技师学院毕业,去了东莞某电子公司工作,5年后在东莞结婚生子。背井离乡10多年,陈俊只回老家3次,探望独居的父亲陈大海,平时很少与父亲联系。

2022年1月9日,陈俊接到妹妹陈梅的电话——父亲突发脑出血去世了。陈俊匆匆赶回镇江,与妹妹共同料理父亲的后事。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陈俊发现了一个破旧的日记本。父亲有写日记的习惯,里面说不定记载了什么内容,陈俊悄悄把日记本藏了起来。晚上,陈俊翻看父亲的日记本,发现里面有一个“赠与声明”,内容是将自住房赠与儿子陈俊,记载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

陈俊、陈梅兄妹幼年丧母,父亲陈大海一直没有再娶,凭着木工手艺养育他们长大,还在城中村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后来房屋拆迁,陈大海得到了两套安置房。2015年,他卖掉一套房,资助儿子在东莞交了购房首付款。那一年,陈梅结了婚,新房与父亲的住处只隔了两幢楼。

陈俊与妻子在东莞工资都不高,不仅要供房供车,还要给儿子提供优质的教育,日子过得比较拮据。发现了父亲日记里的秘密,陈俊心里不淡定了。父亲这套三居室的房子,地理位置极佳,估值至少百万元。他盘算着如何向妹妹提出父亲的遗愿。

但是,兄妹俩向来沟通较少,陈梅多次抱怨哥哥对父亲不管不顾。2021年1月,陈梅在微信上提出让哥嫂春节回家探亲,被陈俊一口拒绝,陈梅生气地指责了陈俊一番。那以后,陈俊将她的微信拉黑了,如今,想让妹妹配合,怎么提好呢?

父亲“头七”那天,陈俊的两个姑姑陈媛兰和陈媛芳回来了。中午吃饭时,陈俊问:“我爸生前有遗嘱吗?”陈媛兰、陈媛芳一齐摇头。陈梅反问:“哥,你这是什么意思?”陈俊当即亮出了日记本,指着上面的赠与声明说:“这是爸的意思,希望你配合办理过户。”陈梅愣了愣,没说话。陈媛兰看看正在喝酒的侄女婿周凯,转移了话题,说这事等等再讲。

妹妹不认可赠与声明的法律效力,兄妹为此闹上法庭

午饭后,陈媛兰、陈媛芳单独向陈俊解释了原委。2020年8月初,陈大海突发心肌梗死,被陈梅送到医院急救。周凯在病房陪护期间,经常对陈大海出言不逊。一天晚上,陈大海到隔壁病房看望昔日同事,在走廊上听到周凯正对着手机说话:“我在医院照顾那个老东西呢,实在走不开。”陈大海悄悄凑上前,看见视频里面是个女子,遂呵斥了女婿。周凯解释,对方是麻将室老板娘,有一桌三缺一,让他去凑数。

周凯的解释虽然事后得到了陈梅的证实,但陈大海一想到女婿叫他“老东西”,心里就不舒服。当年9月23日,他当着陈媛兰、陈媛芳的面,在日记本上写下了以后要将房产赠给儿子的声明,要妹妹们作为见证人跟他一起到公证处做个公证。陈媛兰、陈媛芳见哥哥态度坚决,便和他一同去了公证处。谁知,陈大海把身份证落在了家里。当时临近傍晚下班时间,公证处工作人员便让他们第二天再去办理。此后,陈大海没再提办公证手续的事,她们也没过问,这事就搁置了。

“我爸会不会让别人陪同去办啊?”陈俊提出了疑问。大姑陈媛兰分析:“陈家没有其他亲戚,如果办了手续,你爸肯定会告诉我们,再不济也会通知你。”

了解了赠与声明背后的真相,陈俊认为,父亲既然生前提出了赠与的想法,他现在就应当帮助父亲完成遗愿。他请两个姑姑出面劝说妹妹配合他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遭到了拒绝,遂直接找妹妹摊牌。

“这是爸的遗愿,你协助我完成过户手续吧。”陈俊话音刚落,周凯先开了口:“凭什么给你独吞?陈梅也有继承权。”陈俊晃了晃日记本:“就憑这个。”陈梅表示不会放弃继承权。陈俊问:“难道老爸的声明就不算数了?”周凯怼他:“你去问问他老人家好了!”

2022年3月16日,陈俊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陈大海遗留的三居室房屋判归其所有。

法庭上,陈俊诉称,父亲陈大海去世前在个人日记本里写有赠与声明,明确表示其过世后房屋的产权归属。父亲也去过公证处,只是因为未带身份证,才没有完成公证手续,但赠与声明是其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亲笔书写,可视同遗嘱。父亲名下的房产应该按照遗嘱继承处理。

陈梅当庭确认日记本里的赠与声明是父亲的笔迹,但提出赠与声明并非赠与合同,陈俊不能因此获得房屋的全部产权,双方应将父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另外,陈俊在外地工作长达近12年,从未照顾过独居的父亲,就连问候的电话也没几个,没有尽到赡养责任。而她每天早晚都去看望父亲,还不时端汤送菜去父亲的住处,给父亲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慰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在继承份额上,陈梅应占相对较多的份额。

庭审期间,陈媛兰、陈媛芳作为证人提出,2021年9月23日下午,她们陪同陈大海去了公证处,目的是为赠与声明办理公证,但因未带身份证未能在当天办理。至于此后陈大海有没有办理,她们就不知道了。法官询问陈俊是否能提供相关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据,陈俊的代理律师提交了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谈话笔录,公证人员只说了“印象中有这么回事”。此外,陈俊、陈梅均认可父亲遗留的房产时价102万元。

法院:赠与声明并未成为赠与合同,不能视同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兄妹两人均等继承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在案证据分析,陈大海生前确有将三居室房屋赠与儿子陈俊的意图,但该意图是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判。

法院经审理指出:一、本案的赠与声明载于陈大海手写的日记中,陈俊于父亲去世后才获得赠与声明,但此时父亲已去世,不具备订立赠与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赠与声明并未成为赠与合同。二、2021年9月23日,陈大海曾向其妹妹陈媛兰、陈媛芳表达将房产赠与陈俊的想法,计划以公证的形式实现。但此时,陈俊远在东莞,并未获知父亲的赠与意愿,更不可能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也不能以此认定陈大海就其三居室房产与陈俊达成赠与合意。三、2021年9月23日,陈大海在陈媛兰、陈媛芳陪同下去了公证处,因未携带身份证导致不能办理公证,属于未完成法律程序的情形。因此,陈大海的赠与意愿不符合法定赠与的要约形式,赠与意思仅限于“意图”阶段,并不能视同遗嘱。

至于陈梅提出,她照顾父亲较多,应适当多分房产份额的主张,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鼓励型的不均等分配,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如做饭、照顾、护理等,或主要负担其生活费用,给予经济扶持等。陈梅日常看望父亲,并不符合尽“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同时,陈俊远在外地工作,客观上也不具备看望父亲的条件。陈梅提出陈俊对父亲未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并无证据证实。因此,陈俊、陈梅争议的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022年7月20日,当地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陈大海名下的房产由陈俊、陈梅均等继承。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兄妹俩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陈梅给付陈俊51万元,陈俊协助陈梅完成产权过户手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点评:

赠与声明为何未能视同遗嘱?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沈红卫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赠与和遗嘱都与财产转让相关,但前者签署合同之后方可生效,后者则需要在创立遗嘱人去世之后才能对其财产进行相关处理。二者发生的背景不同:赠与合同是双边行为,需赠与人和受赠人达成共识。为了证明合同的效力以及防止第三人的侵犯,当事者往往会选择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遗嘱则是单边行为,创立遗嘱人在危急且意识清醒的状态下,在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可以立下书面或口头遗嘱,也可以对生效的遗嘱进行更改。本案中,陈大海虽然有把房子赠与儿子的意愿,也写了赠与声明,但没有与儿子达成合意,也没有经过公证,所以他写的赠与声明不能成为有效的赠与合同;同时,他虽然找了两个姐姐作为见证人,但姐姐和受益人有亲戚关系,可能会有偏袒,不符合无利害关系人的条件,因此,该赠与声明也不能视同遗嘱。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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