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勇 晓茹
两个邻居因口角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后,原告将判决书复印多份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并拍照上传到小区业主微信群。被告认为原告侵害了其个人隐私权,两人再次闹上法庭——
两个邻居打官司,原告胜诉后将判决书复印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内,并上传到小区业主微信群
家住江苏省昆山市经开区某小区的余小琴,是个小有名气的作家,日常生活中心高气傲,说话做事不太考虑别人的感受。
刘猛和余小琴住在同一个小区,说话做事简单随性,不拘小节,跟余小琴有点儿像。两人以前并不相识,直到2022年3月的一天,因为停车有了交集。
小区里停车位不足,很多业主把车停在路边,车辆被挡的情况经常发生。通常情况下,业主发现自己车被挡了,就打个电话让对方车主来挪一下车。你说声“对不起”,我说声“没关系”,事情就过去了。偏偏这天是余小琴的车挡住了刘猛的车,两人说话都很冲。当时刘猛着急去单位开会,给余小琴打电话让她来挪车。余小琴磨蹭了半天才来到现场。刘猛等得不耐烦,一见面就指责余小琴“乱停车,没素质”,余小琴一听不乐意了:“你这人会不会说话?大家谁不是这样停车的?我怎么就没素质了?为这点儿破事儿你吵吵嚷嚷的,简直不是个男人!”刘猛一听更生气:“你乱停车还有理了?我怎么就不是男人了?你有没有一点儿口德?”你来我往,两人吵了起来。余小琴骂起人来不用打草稿,小肚鸡肠、没格局、贱样儿等各种贬损之词都用在了刘猛身上,只几个回合就把刘猛骂了个狗血喷头。围观邻居越来越多,刘猛被骂得面红耳赤,又急着去单位开会,无心恋战,败下阵来匆匆忙忙走了。可过后他越想越生气,觉得自己被当众羞辱,很没面子,必须治治余小琴方解心头之恨。于是,他以余小琴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为由,将余小琴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余小琴当众辱骂刘猛,使用了诸如不是男人、小肚鸡肠、没格局、贱样儿等有辱人格的不当言词,侵害了刘猛的名誉权,依法应向刘猛道歉。法院遂做出判决:余小琴应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公开向刘猛道歉。
刘猛胜诉后很得意,一收到判决书就复印了若干份,张贴在小区内多个公告栏里,并拍照上传到了小区业主微信群,想让邻居都知道自己胜诉了,余小琴向他道歉了。
很快,小区内很多居民都知道了这件事。大家议论纷纷,有的说:“这就是‘毒舌的下场!”有的人知道余小琴说话刻薄,或者受到过她的言语伤害,便幸灾乐祸:“这下遇上对手了,看她以后还嚣张不!”更有邻居在微信群里指责余小琴“为了过嘴瘾给小区抹黑”“影响了小区的文明和谐”等。
余小琴面对指责压力很大,每天出门都觉得背后有人对她指指点点。她想不通,虽然自己骂刘猛确实有错,但已经按照法院判决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对刘猛道了歉,刘猛干吗还要张贴判决书,并将判决书上传到小区业主微信群?她认为,刘猛的行为不但让她成了众矢之的,还将她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暴露在公众面前,涉嫌侵害了她的隐私权。于是,她找到刘猛交涉。
刘猛却认为,法院判决书是公开的裁判文书,其内容没什么见不得人的。他公开判决书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妥,一口回绝了余小琴“停止侵权”的要求。但第二天,经小区一个邻居私信劝说,刘猛将张贴在小区内的判决书全部撤除,对发布在微信群里的判决书也做了简单技术处理,涂抹了涉及余小琴个人信息的内容。
但余小琴不满意,遂以刘猛侵害了她的隐私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刘猛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调查费。
法院判决:张贴判决书的行为虽然没有侵害涉案人的名誉权及隐私权,但公开涉案人的个人信息可能会对其生活造成一定困扰,依法应向涉案人赔礼道歉
2022年7月13日,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法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 刘猛公开判决书,是否侵害余小琴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一般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我国相关法律对隐私权保护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刘猛公开的判决书中,含有的余小琴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及双方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情况,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已呈现在法庭之上,并可为参加旁听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悉,判决书所载的个人信息及双方的纠纷情况尚不具有明显的个人隐私性质。另外,余小琴在公开场合辱骂刘猛,且经法院判决后才道歉,其行为显属不当。本案被告刘猛张贴判决书,只是为了让小区居民知悉本案原告已向他道歉,事出有因;而且判决书在小区内公告栏里张贴,影响范围有限,并未对本案原告有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综上,本案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的行为虽然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及隐私权,但公开原告的个人信息可能会对其生活造成一定困扰,有欠妥当,依法应向原告赔礼道歉。
最终,经法官调解,刘猛删除了发布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的判决书,并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当面向余小琴道了歉;余小琴则承诺以后与邻里和睦相处。
律师说法:公开未要求不准予公开的法院裁判文书,不构成侵害当事人隐私权;隐私和个人信息不是一码事,应当区分
相关法律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本案中,刘猛张贴的判决书是经法院裁判的文书,未要求不准予公开,其内容只是针对刘猛和余小琴的争议问题作出的裁决,不存在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个人隐私内容,同时公开该文书亦不会降低余小琴的社会评价。考虑到刘猛对判决书复印件进行张贴的时间较短,且张贴范围局限于小区,目的是让小区业主了解他和余小琴之间的纠纷,主观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亦未造成侵权后果。因此,其公开判决书内容并不构成对余小琴隐私权的侵害。
不侵害隐私权,那么是否侵害个人信息呢?这涉及民法中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與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明显区别。个人信息是除去隐私之外作为独立保护客体的信息。隐私强调私密性,个人信息强调可识别性。个人信息中包括私密信息,因此,对于私密信息同时也适用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本案中,被张贴的判决书涉及余小琴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属于《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范畴,而不属于第1032条规定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刘猛侵害了余小琴的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而非隐私权。因而法院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刘猛向余小琴赔礼道歉,而不是按照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编辑:冯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