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日,揭先生驾驶大型汽车在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石门乡公塘五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公塘五组一棵古树主枝被车辆撞断。经交警部门认定,揭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受损古树为国家一级保护古樟树,树龄1800年。经评估,古樟树损失金额为23万余元,村小组垫付评估费用3万余元。某保险公司被判赔26万余元。
一审判赔后,某保险公司以村民小组原告主体不适格,损失赔偿费用不属于村民小组可管理或处分的财产等为由提出上诉。
抚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石门乡公塘五组是金溪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古树名木管理养护者,在其依法管理养护的古樟樹遭到他人侵害时,依法可以作为原告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本案所涉古樟树系国家一级保护古树,以其独有的风姿见证了当地悠久的历史文化变迁,已经成为记录当地人文地理信息的重要标识。本案所涉各权利主体、责任主体及当地有关部门均需采取措施,对受损古樟树进行精心复壮救护。遂维持原判。
(据新华社4.27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