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鹤 李政
(大连海洋大学 辽宁大连 116029)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经验,主要来源于央视网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视频转播中使用的版权保护技术,该技术系统主要采用IP 地域授权技术和视频内容数字加密技术,符合中国广播数字版权保护充分开放和标准化体系。另外,我国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法律机制不健全,高位法中无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进行保护,而地方性法规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较差,在法律建设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经验,通过立法和司法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此外,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还需要消费者、媒体和市场监督部门联合监督,形成多层防护机制,以促进我国社会的文明发展。
目前,新媒体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3点。
我国对新媒体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高位法缺失,致使在维权成本和侵权成本不协调的情况下,体育赛事转播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足以与收益相比,盗版组织机构铤而走险,“迎难而上”,促成盗版组织和盗版产业的发展。
技术是转播内容保护的重要方法,由于技术研发成本较高,许多小型媒体企业无法持有,且视频播放技术的购买方式复杂,内容加密技术使用难度大,导致数字加密技术研究滞后,无法对视频内容进行加密保护,导致付费点播的利益获取路径不能长久维持使用。
我国媒体快速发展,人人都能获得媒体工具,人人都能成为信息传播的枢纽,但在这样一个技术开放、信息开放的社会中,我国公民的版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另外,公民维权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信息交流路径,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使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持权者的维权成本持续增高。
2.1.1 立法保护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相关法规制度发展属于起步阶段,地方性法规内部文件的适应性较低,因此需要高位阶的法律进行有效保护。例如,法国在《版权法》中直接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主体、客体、适用范围进行规定。通过法国的立法经验来看,我国也可在《著作权法》中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进行主体、客体、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的划分,使之成为一种准物权。另外,《著作权法》只能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使用进行规范,这种规范不能对其进行全方位保护,因此,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共同完善,使法律保护体系化,如《合同法》《反不当竞争法》等,并加强法律的操作性,便于司法保护。此外,《著作权法》的修改较为复杂,所以依靠《著作权法》的修改,无法及时规范当下社会中出现的侵权行为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的修改和对相关案例的前瞻性审理对法律不足进行弥补。
2.1.2 协调国际条约制定国家法律
在国际化的背景下,任何国家在制定自身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都需要考虑国际趋势和国际环境,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协调。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权是根据《伯尔尼条约》制定而成的,因此,受到《伯尔尼条约》的影响,如《伯尔尼条约》最后一次修订的背景并不处在新媒体普及的背景下,无法对作品的网络转播行为进行保护与制约。在协调国际条约的过程中,我国为解决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机制漏洞,可以参考美国Aeieo 案的判例思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结合技术中立手段,强调侵权行为的目的、特点和造成的结果,来弱化其他技术手段。
央视网成为2008 年奥运会新媒体独家特权转播商,在ChinaDRM 协会的帮助下,通过多技术手段建立有效的版权保护,为奥运转播保驾护航。
2.2.1 DRM系统技术
DMR 系统是由接收/采集、编码/转码、加密/解密、EPG 管理,形成完整的端到端业务。DRM 系统具有设计面广的特点,符合中国广播影视数字版权保护的标准技术,采用传统的三层结构,将用户、后台数据、管理后台分离,使用户在没有得到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播放,从而限制了视频内容的转播。另外,视频点播选用Adobe公司FVSS流媒体播放平台技术,采用RTMP 加密协议进行串扰加密,使用渐进式下载模式,节目播出无法在用户端中留下数据痕迹,不能直接被用户下载、保存和复制,继而保证原始文件的安全。
2.2.2 地域保护技术
将IP划分为授权区域和非授权区域,建立IP地域库,实现对访问用户的分流管理,并对不同区域的用户提供不同的访问界面,从网络方面对用户的访问行为进行限制,从而为转播内容提供基础保护。国外的IP地址库主要为GeoIP 库,由MaxMind 公司提供,而国内地域库主要通过APNIC、CNNIC等机构提供,包括大陆与澳门地区的IP 地址信息。2008 年北京奥运会的转播地域保护技术采用自主研发的ActiveX 视频播放技术,配合Flash 视频播放器,用户只有在下载相应的视频播放工具后,才能够打开视频文件,在播放端与地域库授权信息核对无误以后,才能对视频内容进行播放。继而实现了网络层与应用层的双重地域保护,满足国际奥委会对版权地域保护的要求。
2.3.1 公民监督
公民作为文化产品的消费者和需求人,具有体育文化产品质量和问题的辨别能力,是监督的基础力量和社会力量,能够为执法部门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信息支持。例如,北京朝阳群众帮助警方破获多起“明星门事件”,在打击违法犯罪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网友称为“世界第五大情报组织”。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任何事实都需要一分为二地看待,监督职能的正确发挥,能够帮助净化社会环境,促进我国社会的文明过渡和发展,但是不文明、不正确的监督权会对他人形成侵害,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同样以“朝阳群众发挥监督职能”为例,有相关数据统计,北京市朝阳群众一年内提供21 万条举报信息,包括有效信息和无效信息,群众的举报内容常常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不加深入了解,就主观猜测为犯罪。因此,媒体企业在内容转播的同时,也要强化公民的监督意识,帮助提高群众的道德素质。执法机关需要正确构建“公民—执法部门”的违法监督的渠道和途径,使群众了解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防止公民因违法监督权力,而被不良媒体企业利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3.2 媒体监督
媒体监督是体育赛事转播权维护的重要监督力量,能够充分发挥媒体的工具价值,使信息更加迅速地传播。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调动媒体和群众,来维护体育赛事相关权益。媒体传播的信息对人的思想影响较大,同时能够使社会中细小的犯罪行为放大,但媒体监督同样具有局限性。首先,媒体人并非为执法人,并没有执法能力、充分的事件调查能力、法律判决能力,自身的素质有限,且媒体企业可能受到自身利益的影响,容易传播虚假的信息,在没有对事件进行充分调查之前,即对未违法的行为进行夸张渲染,包装成为犯罪问题,给人以犯罪假象,蒙蔽群众的思想意识,甚至阻碍司法机关的立案调查,不仅无法发挥出监督权力,更有可能对未违法的行为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在我国媒体产业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任何一个人都能成为信息的中心,获取到媒体宣传工具,而媒体宣传工具持有者的素质水平高度,是影响媒体工具在社会监督中有效使用的重要前提。因此,发挥媒体监督的职能,要规范媒体企业的监督行为,对媒体企业进行职权和责任宣传,约束媒体的信息传播行为,对信息传播内容进行审查,立法制止恶意信息的传播,才能保证媒体监督责任的有效履行。
2.3.3 部门监督
执法部门具有执法能力和执法责任,能够有效发挥出市场秩序监管作用,是市场监督和产品管控的核心力量。监督部门的执法素质较高,基本杜绝了未证实的信息的传播,监督部门不仅要接受群众举报意见,进行侵权行为的立案监督调查,还要对公众媒体的行为进行监管。另外,我国体育赛事新媒体传播的监管部门主要有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信息网络传播部门、网络版权保护部门、影视主管部门等,但由于侵权事件的特殊性,仅一个部门无法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查处,因此,需要建立多部门配合的侵权执法机制,使我国体育赛事网络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从北京奥运会新媒体版权保护经验来看,我国相关部门可以联合公安系统、国家版权部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成立多部门相互配合的执法体系,并进行权利和责任的再分配。版权部门主要负责收集网络侵权线索,公安部门对涉嫌案件进行调查,通信部门负责提供涉案网站的信息和作出行政处罚,以此为我国新媒体企业体育赛事转播权提供安全保障。
总体来说,新媒体领域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即体育赛事新媒体转播权的发力保护及适用度不足、对反盗版和反侵权技术方面的研发力度不足、我国公民和媒体转播组织的版权意识淡薄、市场监督部门的联合执法能力不足。因此,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要完善我国体育转播权相关立法,重点是与国际法律接轨,提升法律的普遍适应性;第二,加强对反盗版技术的研究和使用,采用数字加密技术和地域IP授权转播技术,从网络层和应用层两方面提供保护;第三,要加强部门监督,提高联合执法能力,加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宣传,构建“公民—监督部门”的信息反馈渠道,发挥消费者在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中的社会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