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B 公司工作后,因B 公司所提供的机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长时间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导致他在上班时间受到伤害,落下三级伤残,并被认定为工伤。
请问在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且亏损严重无法向他赔偿损失的情况下,他能否要求B 公司担责?
董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与表彰委员会副主任
张某有权要求B 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2 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 条也指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追偿,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与之对应,本案B 公司无疑应当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在你已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其工伤赔偿责任不可推卸。另一方面,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B 公司明知自己的机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容易造成员工伤害,却长时间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虽然其不希望造成员工伤害,但无论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还是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其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