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赋能如何影响政府相对贫困治理绩效?
——开放式创新的中介作用

2022-06-29 06:42李晓园钟伟滕玉华
公共行政评论 2022年3期
关键词:开放式协同政府

李晓园 钟伟 滕玉华

一、引言

有效治理相对贫困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与绝对贫困相比,相对贫困是指在特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依靠个人和家庭的劳动力所得或其他合法收入虽能维护其食物保障,但无法满足在当地条件下被认为是最基本的其他生活需求的状态(吴振磊,2020)。它不仅是以收入、消费或福利来衡量经济福利的方式(乌德亚·瓦格尔、刘亚秋,2003),还是社会贫困的一种表现形式,故更为复杂,治理难度更高(高强、孔祥智,2020)。为消除绝对贫困,党中央采取以制度逻辑为主导,多方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的贫困治理模式,在短时间内解决了我国贫困人口的基本生产生活困难,但也出现了“材料扶贫”“数据扶贫”和“形式扶贫”等贫困治理异化现象(李晓园、钟伟,2019),返贫、边缘贫困、易致贫等成为历史潜在遗留问题。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着力推进数字乡村战略,形成数字发展动力。

既有研究认为,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将成为赋能相对贫困治理的重要手段。相对贫困治理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需要根据贫困维度和影响因素实现精准施策(仲超、林闽钢,2020),特别是与乡村振兴衔接的过程需要科学精准的统筹协调作为支撑(岳国芳,2020)。而互联网技术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重要契机(王伟进等,2020),它有助于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左孝凡、陆继霞,2020)。数字技术可以提高农民运用信息脱贫致富的能力,进而促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温锐松,2020)。在政府治贫能力方面,大数据能够促进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促进公开透明、互动沟通、开放创新和优质服务(Williamson, 2014),使政府管理和决策过程更加精准(张楠,2015)。不过,数据采集耗时耗力、数据价值的挖掘技术不成熟和专业管理人员不足等可能会影响技术治贫绩效(胡建兰,2018)。

互联网赋能不是简单的“互联网+”。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已不限于传统的PC互联网,而是大数据、人工智能、5G移动、区块链、物联网、虚拟现实等集成,它超越互联网技术工具属性,更强调其带来新理念、新思维的变化。特别是自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互联网赋能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产业数字化转型、社会数字化转型,互联网技术在农村实现了广泛传播和应用,网络村播带货的消费扶贫,在线组织招商招聘、劳务输出和技能培训等成为相对贫困治理的新模式,为当前研究互联网赋能政府相对贫困治理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研究情境和契机。

梳理文献发现,关于互联网赋能贫困治理的研究较少。以“互联网”和“贫困”为主题,在中国知网搜索,截至2021年10月31日,在CSSCI期刊上只有142篇,2015年开始明显增长,至2019年形成小高峰,文献多为基于技术工具视角的重要性与描述性应用研究。互联网赋能与政府治贫绩效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如何赋能?是否存在什么中间机制?此类研究较少,借助相关企业理论来探讨互联网技术影响政府相对贫困治理绩效的作用机制的研究则更为鲜见。互联网赋能政府相对贫困治理与企业治理,最大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强调对组织边界的跨越(闫春,2014),寻找广泛的内外部创新机会,实现对组织内外部不同主体的创意和创新资源的整合(葛秋萍、辜胜祖,2011),这正是开放式创新理论的核心内容。因此,开放式创新可以解释互联网技术影响政府相对贫困治理绩效的作用机制。根据该理论,互联网赋能可以促进政府内部协同、参与扶贫主体的多元化和与帮扶对象的精准对接,从而提升政府治贫绩效。开放式创新理论可以为探讨互联网赋能相对贫困治理绩效的作用机制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本文基于开放式创新理论,研究以互联网技术为主导逻辑的相对贫困治理对政府治贫绩效的影响机制,探索互联网赋能、开放式创新和政府治贫绩效之间的内在规律,为政府以智图治,以智提质,以智增祉,提升治贫绩效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一)互联网赋能与政府治贫绩效

“赋能”目前虽是热点词汇,但尚未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赋能源于心理学的授权赋能,即授予企业员工额外的权利,以提高其能力和潜力的行为(Eylon,1998)。授权赋能可划分为基于组织视角的组织赋能和基于个体视角的心理赋能(Spreitzer,2007)。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赋能内涵已不局限于授权赋能,“互联网赋能”“数字化赋能”“大数据赋能”等词汇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研究把新一代信息技术作为赋能实现的工具和方式,考量赋能对象的能力在赋能前后的变化。本文所指的互联网,是指由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共同构成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体系,它不仅是技术、平台,同时也是一种思维、理念,具有连接、跨界、重构、共生四大技术经济特征;其中连接是基础,跨界是方式,重构是核心,关键在于融合共生(胡税根等,2017)。因此,本文界定互联网赋能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其连接、跨界、重构和共生的技术经济优势,使赋能对象(组织和个体)获得新能量或能力的提升,以创新地解决过去难以解决的问题。

在政府治理中,互联网正从施政工具走向治理赋能。数字信息技术的应用有能力打破部门边界和提升绩效(Ford, 2006),“互联网+政务提速工程”是破解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困境”的根本出路(李军鹏,2018)。基于大数据的智慧政府治理能实现政府与社会间信息供需平衡,推动政府运行模式由封闭转向开放,强化了社会对政府的普遍化监督,促进了政府运行过程的优化,从深层次提升了政府效能(沈费伟,2020;刘远亮,2020)。智能化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使得服务需求匹配性大大增强,极大地增加了行政效能(王谦等,2020)。

相对贫困治理是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政府治理是指政府行政系统作为治理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王浦劬,2014),借鉴学者王浦劬的政府治理研究,本文界定政府相对贫困治理,是指政府行政系统作为治理主体,组织相对贫困治理。其通常包含三方面的内涵:一是政府优化内部管理、组织结构,改进政府运行方式和流程,提升相对贫困治理能力;二是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有形之手”,转变政府职能,宏观调控相对贫困治理中的经济和市场活动;三是政府作为治贫主体,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基本格局下,开展相对贫困治理。

在相对贫困治理中,政府的履职行为及其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即为政府治贫绩效(本文简称“政府治贫绩效”)。基于交易成本理论,互联网等技术的应用可以减少政府治贫中信息搜寻、合作洽谈、结果反馈等交易成本,提高政府的决策可行性、举措精准性和运作效率。已有研究也表明,信息技术的应用明显提升了减贫效果(汪向东等,2014),促进了帮扶的精准性(李晓园、钟伟,2019),可以有效打破部门数据壁垒,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提高政府公信力,提升扶贫济困政策效果(李琴、岳经纶,2021),推动了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扶贫(许竹青,2019)。数据云系统、行政调配系统、资源整合系统及组织分化系统有效运行的实现,可以化解由数据失真等造成的贫困治理难题(陈冠宇、张劲松,2018;章昌平、林涛,2017)。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互联网赋能作用力越大,政府治贫绩效越好。故提出假设1:

H1:互联网赋能对政府治贫绩效有正向的促进作用。

(二)互联网赋能与开放式创新治贫

传统自上而下的贫困治理模式,会因数据失真、信息黑箱、信息不对称、被动救助等因素,造成贫困治理成效不佳(季飞、杨康,2017)。以政府为主导,自上而下动员各种力量参与的扶贫治理机制,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是绝对贫困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的制度保证。但突出问题是协调成本高且协调难度较大(邢成举、李小云,2019),系统内部由于存在着从中央到省、地( 市) 、县和乡镇五级政府漫长的行政链条,导致我国各级政府间存在大量纵向政府间信息传递模糊和低效的行为(刘丽莉、刘志鹏,2021)。未来贫困治理需要确定合适的相对贫困标准,实施针对低收入群体差异化的扶持政策,同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机制”, “更加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强化以企业合作为载体的帮扶协作”。这些问题和对策都对政府相对贫困治理提出了促进政府组织内部协同、吸引更多组织和个人参与帮扶以及服务创新的要求。

Chesbrough首次提出开放式创新概念,开放式创新强调组织或机构边界的打破或淡化,实现无边界渗透,寻找和整合内外部创新资源,并通过多种渠道开发市场机会,价值共创共享(Chesbrough, 2003;West & Gallagher,2006);是系统地从消费者和使用者那里收集和整合信息来产生创新、修正或规范服务的过程(易锐、夏清华,2015);通过创新联盟、合作或购买等途径,实现创新,包含创新搜寻、创新集成、创新商业化以及企业与合作者互动的四阶段的线性过程(West & Bogers, 2014)。概括起来,开放式创新主要包括内部协同、跨界融合、价值共创以及服务创新四个方面。已有研究表明,信息技术的应用对开放式创新活动具有积极影响(Dong & Netten, 2017;张龙鹏、汤志伟,2018) 。

随着开放式创新理论的发展,人们不再仅将它视为一种基于技术的创新,更将其视为一种哲学或认知模式(West & Gallagher, 2006),它整合了创新网络、合作创新等创新管理理论(高良谋、马文甲,2014)。相对贫困治理不同于企业治理,但其复杂性也要求政府实行开放式创新,加强政府内部协同、实现政府与参与治理的合作者跨界融合与价值共创,促进政府对帮扶对象的服务创新。首先,从政府内部来看,互联网技术促进政府组织管理智能化,提升政府内部治贫能力。如有助于政府部门形成开放式的创新理念,克服地理距离上的鸿沟,推动部门间的远程合作、治贫数据共享和协同办公(Morton., 1991),健全防止返贫的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精准识别帮扶对象,优化配置帮扶资源,实现“帕累托最优”效应;全面监督资源输送程序和多元评价治理绩效(谢治菊、范飞,2021)。其次,从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来看,一方面,互联网赋能政府降低了在市场上对企业等协同治贫合作者的搜寻、协商、签约等市场交易成本(曹宝明等,2021),推动放管服改革,减少了受制于政府制度性安排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多元主体协同治贫;另一方面,互联网赋能双方可以充分进行双方现状、合作条件、可实现的价值诉求和合作意愿的即时对话(李哲等,2021),有利于减少资源错配(黄群慧等,2019),不仅能提升相对贫困治理效果,企业也在帮扶工作中不断发展,以价值共创保障协同治理的可持续性。最后,从政府与帮扶对象来看,互联网技术赋能政府不断服务创新,提高帮扶对象的满意度,提升帮扶对象的内在素质。互联网技术使政府更精准地了解帮扶对象的现状与需求。大数据技术精准量化的特点,可以为不同群体提供具有针对性及个性化的服务。现代信息技术打破了时空界限,突破了话语瓶颈,消除了监督盲区,保障了帮扶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了个人交互能力(沈费伟,2020)。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2:

H2:互联网赋能对开放式创新治贫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H2a:互联网赋能对内部协同治贫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H2b:互联网赋能对社会协同治贫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H2c: 互联网赋能对帮扶服务创新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三)开放式创新治贫与政府治贫绩效

开放式创新有利于促进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与合作,打破部门边界,通过协同效能促进政府治贫绩效的提升。第一,在我国,绩效治理至少需要党政系统协同、社会主体协同和政府“条块”关系协同(包国宪、张弘,2020)。政府内部包括党政系统和条块政府的协同,将有助于信息资源共享,科学决策,帮扶人员、帮扶资金等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内部管理成本,从而提高相对贫困治理绩效。第二,互联网赋能打破组织边界,实行开放式运作,创新协同机制和模式,使得更多社会组织、私营企业和个人成为相对贫困治理的参与主体,获得更多的治贫资源,强化政府治贫能力。此外,价值共创增进了参与主体之间的信任感(Holweg & Pil, 2008),政府和企业等组织通过资源互补共同开展扶贫活动,能够提升解决贫困问题的能力及效率。第三,服务创新能够改善服务传递系统(Stahlecker, 2004),政府通过新的管理技术改进服务流程,基于帮扶主体现状与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供更精准、更优质的帮扶产品与服务,持续提高帮扶主体的素质与能力,增强其满意度和幸福感。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

H3:开放式创新治贫对政府治贫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H3a:内部协同治贫对政府治贫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H3b:社会协同治贫对政府治贫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H3c:帮扶服务创新对政府治贫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四)开放式创新治贫的中介作用

在新的发展阶段,促进政府组织内部治贫能力成长、与社会组织合作汲取更多的资源、为帮扶对象提供精准服务的开放式创新是提升相对贫困治理绩效的关键所在。但促进开放式创新治贫,需要互联网赋能为其提升技术与理念的支持。基于技术赋能论(彭向刚,2021),政府推进开放式创新需要运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实行智能化管理与服务,从技术上改进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和治理机制,提升政府的信息汲取、数据治理、数字规制、回应服务和濡化能力等(孟天广、张小劲,2018)。如果缺乏互联网赋能,开放式创新在理念与信息资源获取方面都将面临较大的困难,因此,政府可以通过互联网赋能来获取开放式创新的技术条件,提升政府治贫能力,从而提升治贫绩效。已有研究验证了互联网通过开放式创新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的作用机理(王金杰等,2018),开放式创新能力是IT管理能力影响组织绩效的中介变量(赵付春、冯臻,2015)。这一结论也正好印证了实践中“扶贫云”助力贵州省精准脱贫现象。2015年,贵州“扶贫云”系统建成使用,促进了政府内部协同治贫、社会协同治贫与分类施策、精准帮扶。针对部门数据不通不共享、精准识别难等“痛点”,“扶贫云”以精准扶贫大数据支撑平台,打通公安、卫计等17个部门和单位的相关数据,为精准扶贫提供了大数据参考;推动市场以贵州省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数据为基础,关联其他扶贫相关行业部门数据,分类帮扶尤其是产业帮扶。而2021年10月成立的贵州省创新赋能大数据投资基金,聚焦战略性、引领性企业和项目,变无偿补助为股权投资,变传统行政手段为创新经济工具,则体现了多元主体价值共创共享。因此,基于上述理论和实践推演,本文认为,政府开放式创新治贫过程中,呈现出:(1)互联网赋能→政府内部部门协调、资源优化配置等(内部协同治贫)→政府治贫绩效提升;(2)互联网赋能→政府跨界寻找和整合资源、与其他主体价值共创(社会协同治贫)→政府治贫绩效提升;(3)互联网赋能→以帮扶对象为中心的服务创新(帮扶服务创新)→政府治贫绩效提升的三条价值传递和路径演化机制。综上所述,本文提出研究假设4:

H4:开放式创新治贫在互联网赋能和政府治贫绩效间起中介作用。

H4a:内部协同治贫在互联网赋能和政府治贫绩效间起中介作用。

H4b:社会协同治贫在互联网赋能和政府治贫绩效间起中介作用。

H4c:帮扶服务创新在互联网赋能和政府治贫绩效间起中介作用。

基于以上假设和论述,构建互联网赋能影响政府治贫绩效的路径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互联网赋能、开放式创新治贫与政府治贫绩效关系的概念模型

三、研究设计

(一)量表设计

本文所使用的量表均来源于国内外学者的测量量表,并根据相关理论以及已有研究编制本研究的测量题项,通过专家评估后进行改良,以确保其内容效度,再经过试测和修定。本研究量表主要是对概念模型的6个潜变量进行测量,采用Likert 5级量表进行度量,其中,“1”表示完全不同意,“5”表示完全同意。具体测量题项如表1所示。

表1 测量题项

1.互联网赋能

本文借鉴谢卫红等和Ritter等采用的量表来测量互联网赋能,共设计5个题项,示例题项如“当地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能较好地满足工作需求”等。

2.开放式创新治贫

根据前述将开放式创新划分为三个维度:(1)内部协同治贫。参考王晓玉等提出的量表测量内部协同治贫,共设计6个题项,代表题项如“地方政府能清楚了解各部门扶贫的相关情况”等。(2)社会协同治贫。社会协同治贫从跨界融合和价值共创两方面进行测量。跨界融合借鉴Ancona等的团队跨界行为量表作为测量量表,共设计3个题项,举例题项是“地方政府经常关注社会上关于扶贫的新技术、新创意,并尽可能加以实施”等;价值共创结合Grissemann等提出的价值共创量表来测量,共设计3个题项,条目如“企业等社会组织在政府主导下参与扶贫,双方合作很愉快”等。(3)帮扶服务创新。参照Avlonitis等、李纲等的量表来测量服务创新,共设计5个题项,代表题项有“本部门鼓励职工为改善扶贫工作绩效提出新点子、新方法”等。

3.政府治贫绩效

本文参考马佳铮等提出的量表来测量政府治贫绩效,共设计5个题项,如“干部对扶贫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等。

控制变量方面,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拟选取性别、年龄和最终学历3个控制变量。

(二)样本与数据收集

本文使用的样本数据来源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在江西省赣州市与吉安市、河南省信阳市、贵州省铜仁市与安顺市、四川省阿坝州等地所做的问卷调查。选择以上地区作为调查区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上述地区均为国家级、省级脱贫县数量较多的地区,契合本研究需要;二是课题组积累的社会关系资源集中在这些地区,有利于收集样本数据。受访者主要是县及乡镇公务人员和脱贫村的农村居民,同时还向帮扶企业发放了部分问卷。本文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技术选取样本,共发出490份问卷,回收376份问卷,最终获得有效问卷共计281份,有效率为74.73%。样本构成情况如表2所示。其中,在调查的样本公务员中,男性占比为68.54%,女性占比为31.46%;21-35岁公务员占比为70.65%;在学历层次上,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为63.38%,这与我国公务员的人事制度特征基本相符。

表2 样本基本信息

四、实证分析

(一)信效度检验与共同方法偏差检验

本文首先对量表的信度和效度进行检验,量表信度主要采用克伦巴赫系数衡量。从各潜变量来看,克伦巴赫系数最低0.898,最高0.935,均大于0.8,表明量表的内部一致性良好,具有较好的信度。就效度而言,本文分别考察了量表的聚合效度与区分效度。(1)聚合效度:本文模型所有测量题项的标准化因子载荷都在0.5以上,平均抽取方差(AVE)均大于0.666,表明各潜变量的聚合效度较好。(2)区分效度:本文通过比较各变量的AVE值平方根与相关系数绝对值来检验区分效度,结果得出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除了社会协同治贫与帮扶服务创新的相关系数为0.871之外,其他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均小于对应变量的AVE值平方根,各潜变量的区分效度总体达到分析的需要。

本文借鉴Pod-sakoff等的做法(Podsakoff et al., 2003),采用单因子验证性因子分析法检验是否存在共同方法偏差问题,结果显示: CMIN/DF(卡方自由度比)=12.281,RMSEA=0.201,大于判断标准值0.01,表明该模型整体拟合情况较差,GFI=0.405,IFI=0.618,TLI=0.585,CFI=0.617,从各拟合指标来看,测量模型拟合情况不理想,说明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不存在严重的共同方法偏差问题。

(二)相关性分析

运用Stata15.1对文中涉及各潜变量相关系数进行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的结果显示:互联网赋能与政府治贫绩效、内部协同治贫、社会协同治贫、帮扶服务创新显著正相关。政府治贫绩效与内部协同治贫、社会协同治贫、帮扶服务创新也呈现较强的正相关关系。上述结果与预期相符,本文的研究假设得到初步验证。但以上结果只考虑了单变量的影响,并未控制其他变量。因此,本文接下来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以得到稳健的实证结果。

(三)假设检验

本文运用Stata15.1软件,采用依次回归分析和中介效应检验方法来检验研究假设。其中,方差膨胀因子检验结果显示,各变量的最大方差膨胀因子VIF值均在1.04-4.84之间,远低于10,表明变量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内部协同治贫对互联网赋能与政府治贫绩效关系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表3模型2的回归结果显示,互联网赋能(β=0.733,p<0.01)对政府治贫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假设1得到验证,表明互联网赋能政府相对贫困治理可以显著提升政府治贫绩效。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推动政务改革,促进了信息和资源的自由流动,使得政府治贫绩效得到提升。进一步分析内部协同的中介作用,即互联网赋能是否通过内部协同间接影响政府治贫绩效。表3模型1的回归结果显示,互联网赋能(β=0.607,p<0.01)对内部协同具有正向影响,并且互联网赋能(β=0.648,p<0.01)在表3模型3中加入内部协同治贫后,对政府治贫绩效的回归系数有所下降,这意味着内部协同在互联网赋能与政府治贫绩效间起到部分中介作用,假设4a成立。这可能是由于政府内部协作能力越强,各部门越容易参与协作,互联网赋能通过在政府部门之间组建治理网络,实现各部门间在扶贫工作上的资源信息共享及优势互补,在增强政府各职能部门间协作能力的同时也为各部门参与协作带来了便利,从而使政府扶贫工作效率提升。

表3 互联网赋能、内部协同治贫与政府治贫绩效回归分析结果

社会协同治贫对互联网赋能与政府治贫绩效关系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根据表4中模型1和模型2的实证结果,互联网赋能(β=0.793,p<0.01)对社会协同治贫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社会协同治贫(β=0.028,p<0.05)对政府治贫绩效具有积极影响。但据表4中模型3所示,当把社会协同治贫放入模型,互联网赋能(β=0.597,p<0.01)对政府治贫绩效的回归系数有所降低。因此,社会协同治贫在互联网赋能与政府治贫绩效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假设4b得到支持。这表明政府在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共同创造价值的过程中能够提升治贫绩效。可能的解释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等主体可以通过互联网明晰对方的合作需求及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社会价值,形成治贫合作者联盟,最终实现治贫绩效的增进。

表4 互联网赋能、社会协同治贫与政府治贫绩效回归分析结果

帮扶服务创新对互联网赋能与政府治贫绩效关系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根据表中模型1和模型2的实证结果,互联网赋能(β=0.902,p<0.01)对帮扶服务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帮扶服务创新(β=0.579,p<0.01)对政府治贫绩效具有积极影响。由表5模型3可知,当价值共创进入模型,互联网赋能(β=0.212,p<0.01)对政府治贫绩效的影响有所下降。这表明价值共创在互联网赋能与政府治贫绩效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假设4c得到支持,说明政府在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共同创造价值的过程中能够提升治贫绩效。可能的解释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等主体可以通过互联网明晰对方的合作需求及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社会价值,形成治贫合作者联盟,最终实现扶贫绩效的增进。

表5 互联网赋能、帮扶服务创新与政府治贫绩效回归分析结果

为更为准确地判断上述中介作用,本文采用Sobel检验方法进一步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内部协同治贫(p<0.01)、社会协同治贫(p<0.01)和帮扶服务创新(p<0.01)均通过了一定水平的Sobel检验。因此,Sobel检验的结果进一步证实了假设4a、假设4b和假设4c。这说明互联网赋能在影响政府治贫绩效的过程中,内部协同治贫、社会协同治贫和帮扶服务创新发挥着重要作用。

鉴于以上检验结果,笔者绘制了互联网赋能对政府治贫绩效的作用路径图(见图2),以进一步探讨互联网赋能与政府治贫绩效间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和总效应。研究显示,对政府治贫绩效影响最大的是互联网赋能(0.733),其次是帮扶服务创新(0.579),然后是内部协同治贫(0.140),社会协同治贫(0.028)影响最小;互联网赋能对政府治贫绩效的直接效应(0.733)大于互联网赋能通过内部协同治贫、社会协同治贫和帮扶服务创新来影响政府治贫绩效的间接效应(0.629) (=0.6070.140+0.7930.028+0.9020.579)。

图2 模型检验结果及路径系数

五、研究结论与讨论

本文构建了互联网赋能、开放式创新治贫和政府治贫绩效研究模型,以江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四川省等地公务员、贫困村民和帮扶企业为调查对象,研究了互联网赋能对政府治贫绩效的直接影响效应,以及开放式创新治贫各维度对互联网赋能与政府治贫绩效之间关系的中介效应机制。研究发现,互联网赋能不仅对政府治贫绩效有显著的直接影响,而且以内部协同治贫、社会协同治贫和帮扶服务创新为中介间接影响政府治贫绩效;互联网赋能对内部协同治贫、社会协同治贫和帮扶服务创新有显著的直接影响,其中以帮扶服务创新影响最大,载荷系数为0.902,社会协同治贫次之;内部协同治贫、社会协同治贫和帮扶服务创新,对互联网赋能与政府治贫绩效的关系具有部分中介效应。

本文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技术主导逻辑视角揭示了互联网技术在贫困治理中的作用机制,是对制度主导逻辑治贫理论的延展和补充。论文从技术主导角度出发,构建了互联网赋能、开放式创新治贫与政府治贫绩效关系理论模型,且验证了互联网赋能对政府治贫绩效的直接影响效应和间接效应,表明在相对贫困治理与乡村振兴战略、数字乡村战略相融合的背景下,技术赋能治贫将成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关键治理路径之一。二是将管理学领域中的交易成本与开放式创新理论繁殖到治贫领域,拓展了中国特色反贫困理论的研究视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政府部门放管服改革和数字化转型,政府与社会其他主体的联系变得日益频繁、紧密,此时,将基于商业领域研究产生的理论繁殖到公共管理领域当中,可以进一步开阔提升政府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思路。本文提出由内部协同治贫、社会协同治贫和帮扶服务创新构成的开放式创新治贫,能够显著影响互联网赋能与政府治贫绩效间的关系,且验证了这一作用机制,表明将管理学领域理论繁殖到贫困治理领域,对丰富和拓展治贫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是阐释并验证了互联网促进相对贫困治理的“三化”路径,即政府内部管理服务智能化、政府与其他组织之间协同供给多元化、政府与帮扶对象供需匹配精准化,为相对贫困治理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性解释。

本文研究结论对实践也有重要启示:一是大力推进互联网赋能政府组织内部动态能力成长,促进相对贫困治理管理服务智能化。充分发挥互联网连接、重构、共生等技术功能,进一步推动治贫方式改革,打破制度壁垒,推进各部门信息数据的开放与共享,避免数据孤岛现象,实现相对贫困人口各项信息的无缝对接。加强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组织机构变革与流程再造,使分工更明确、合作更顺畅、工作效率更高、群众满意度更高。二是着力推进互联网赋能帮扶主体价值共创共享,促进帮扶服务和产品协同供给主体多元化。发挥互联网技术连接、跨界、重构、共生功能,通过互联网进行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体资源的跨界融合,进一步优化治贫资源配置,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与公民参与帮扶的激励机制,构建新的利益连接机制,创新社会参与治贫模式。在促进政府治贫资源、治贫能力的动态更新和成长的同时,实现各方帮扶利益主体价值共创共享,使帮扶持续化,长效化。三是大力推进互联网赋能政府相对贫困治理服务创新,促进帮扶主体与帮扶对象间供需匹配精准化。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帮扶价值取向,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相对贫困人口需求满足、诉求沟通与反馈、监督权利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实现治贫资源的精准匹配,提升帮扶的及时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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